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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泰国商会章程

中国泰国商会章程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 在本章程中,除非上下文有其它要求,下列词和词语的含义是:

“会员”:

符合商会章程规定而入会的商业机构或个人;

“团体会员”:

指与本章程第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相符而入会的会员;

“个人会员”:

指与本章程第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相符而入会的会员;

“委员会”:

指由会长和其他委员构成并拥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本商会的管理委员会;

“商会”:

指中国泰国商会;

“会员代表”:

指团体会员已在商会正式注册登记的,可代表团体会员行使其

会员权力,享受会员权益的个人。

此人可为:

1.某公司董事;2.某商社的合伙人;

3.某团体会员的雇员。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泰国人”:

指泰国公民和泰国永久居民。

第二章总则

第二条 商会名称

本商会中文名称为“中国泰国商会”,英文名称为“Thailand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

第三条 商会性质

  本商会系在中国的泰国商业机构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自愿成立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商会宗旨

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本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商业机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中国政府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开展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商业机构、企业、经济组织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强泰国与中国之间的商务合作。

第五条 商会主管机关

本商会接受中国商务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商会住所

本商会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三区9号楼1-102。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商会业务范围

1、为本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商业机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中国政府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提供渠道;

2、促进会员与中国政府、有关机构、企业和其他相关团体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

3、开展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商业机构、企业、经济组织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

4、提高和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商业机构、企业、经济组织之间在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往;

5、增强泰国与中国之间的商务合作;

6、收集、编译、摘录、传阅和发布符合商会宗旨的与贸易、工商业有关的统计资料和信息;

7、在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相关批准的前提下,印刷、出版和分发对宣传商会宗旨有关的报纸、期刊、书籍或资料;

8、协助商会会员研究和讨论关于促进泰国与中国贸易和投资的课题;

9、开展或参加其他有助于实现上述商会宗旨的合法活动。

本商会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本商会在上述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不带有任何营利性质。

第四章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

 

任何根据泰国法律组建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均有资格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任何年龄在22岁以上,并且在上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泰国人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企业中工作的泰国籍人,均有资格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程序

(一)申请

凡有意成为会员者,应自商会获取并签署有关的申请表,并按商会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接收

商会应自接到会员入会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纳该会员,并向每一位成功的会员资格申请者发送一份接收函;自接收函上所注明之日始,该申请者即成为一名会员。

对于会员资格申请未成功者,商会无需提供其申请被拒绝的理由。

第一十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一)任何会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其会员资格即时终止。

1、会员向商会发出终止会员资格的书面通知;

2、个人会员死亡或丧失中国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团体会员因破产等原因而终止。

(二)委员会可在任何会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做出取消该会员资格的决定:

1、会员超出委员会发出缴纳会费的通知规定的期限六个月仍未缴清会费;

2、委员会了解到该会员被接纳时商会或委员会所依据的,由会员提供的资

料是不确切或误导的或在申请时未向商会和委员会提交与接纳入会相关的

资料;那么,委员会在调查并通报该接纳入会者之后,有权终止该会员资格,并且立刻取消与其会员资格相关的权利。

3、会员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委员会在调查并通报该会员后,有

权终止该会员资格,并且立刻取消与其会员资格相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活动;

(三)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商会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权力机构

(一)会员大会

1、会员大会为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商会每年将举行会员大会,该大会系

年度大会,不同于该年内会员举行的任何其它大会。

年度大会将在委员会决定的时间(在上次年度大会举行后十五个月内)和地点举行;

2、除年度大会外的所有其它会员会议均视为特别会议。

在委员会认为必要

或适当时可召集特别会议;或者由1/5以上有投票权的会员提议,委员会应召集一次特别会议。

(二)会员大会通知

1、年度大会的召开应在至少二十一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除前述会议之外的其它会员大会应在至少十四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

2、如果确因无法克服的事件的发生,致使委员会预先通知的会议时间、地

点不得不改变,则委员会应至少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会员大会改动的情况。

3、通知应详细说明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议程;如果出现前款所述的

变更情况,还应说明事项的一般性质。

4、有资格出席会员大会并参加投票的会员有资格签署一份“代理证书”,委

派一名代理人(不包括会员代表)代替他们出席会议并投票,而该代理人不一定为商会会员。

5、大会内容的有效性并不以大会通知或代理证书是否准时送达有权接受它

们的机构或个人为前提。

(三)会员大会程序

1、所有在会员大会上处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示:

(1)审议财务报告;

(2)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要求附带的其它文件;

(3)选举新一届委员会成员;

(4)审议并通过商会章程或商会章程修正案;

  (5)决定商会的解散;

(6)确定商会专业顾问报酬的支付或确定报酬支付的方法;

(7)其他经委员会提议需经年度大会讨论的事项。

2、商会的所有大会都应由商会会长或副会长任主席主持会议,如果他们未

能出席,会议应再选一位团体会员作为会议主席。

如果该次大会除主席外未有团体会员出席,则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不适用于团体会员。

3、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如果出席大会的会员未达到法定人数,则大会不

得进行任何事项,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应由会员名册上所有有投票权会员的三分之一组成。

并且,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的有投票权的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从规定大会召开的时间算起,如果有主席认定的一段时间(不少于半小

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那么,应会员要求而召开的大会就应解散;除此之外的所有大会,推迟到下一周的同一天,在同一时间,同一地方召开,或者推迟到委员会决定的其它某天,某时,某地召开;在被推迟召开的大会上,从规定的时间算起的半小时内仍未达到法定人数,那么在场会员可作为法定人数。

5、团体会员应将其代表的名字通知大会主席;该人作为会员代表有权出席

任何大会并投票和发言,并且有资格被提名选入委员会;对于代表的变动,会员有义务立即通知大会主席。

6、在大会上,每个会员都有资格对任何一项决议投票一次。

计票时,团体

会员的一票按两票计算。

第十四条 委员会

(一)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的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委员会的职权:

  1、召集全体会员大会并制定会议议程;

2、采用适合开展商会活动的条例;

3、考虑、批准或否决会员入会申请;

4、接受委员会委员的辞呈;

5、视活动需要,聘请或解聘商会雇员;

6、在委员会委员中选举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总监并任命其他常务干事;

7、按要求准备和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

8、设立常驻或特别分支委员会,并任命该分支委员会的会员;

9、起草商会章程修正案以供在会员大会上讨论和审批;

10、处理不属于会员大会职责的任何其他商会事务。

(三)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应为商会有投票权的会员。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会员提名并经会员大会超过1/2的有投票权的会员同意,即可当选。

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

会长或者委员会任何三

位成员可在任何时间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在委员会会议上,每位委员(包

括会长)有一票投票权。

若票数相等,会长将有决定权。

(五)委员会有权使用并装备商会使用的办公室,并任命为执行商会业务所必须

的,接受年薪或其它服务报酬的人员;以商会的名义开展活动,负责有关人员对任何建议书、备忘录或其它文件加盖公章,并全面执行商会章程和法规赋予的所有权利和职责。

(六)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即被终止:

1、该委员向商会发出由其本人签署的书面辞职通知;

2、该委员被宣布破产或者在中国或其他地域范围内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协商偿还办法;

3、该委员不具有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该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5、委员会中2/3以上的委员投票表决撤销该委员的职务。

(七)委员会委员职务产生空缺时,委员会有权自行指定新的委员以使委员人数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但新委员的任命必须在通知全体会员并在通知后14天内没有超过1/3有投票权的会员的反对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财务总监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总监必须是泰国人,并且他们首先必须是从全体大会上被选为委员再由委员会推选为该任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总监任期两年。

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二)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2、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本商会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三)秘书长负责处理商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派商会雇员履行上述职责;

(四)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1、保存帐本,做好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记录;

2、按照委员会所做的规定作出年度预算,并控制商会的开支。

3、负责收取会费及商会的其他进帐。

第六章 会费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会员每年应向商会交纳会费以支付商会日常活动的开支。

会费的收取标准由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由全体大会决定。

第十七条 商会因特殊或一般原因可接受其会员、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的赞助和捐献。

第十八条 商会收支款项的原始帐目和与之有关的资料,以及商会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在商会办公地点,并将上述资料整理并公开给会员进行检查,检查时间以及方式将根据当前适用的商会章程和内部规则的要求。

每年至少对商会帐目检查一次,其资产负债表应由专业审计师审核。

第七章 商会内部规则

第十九条 商会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在委员会提议的基础上可制定商会内部规则。

此规则的订立应在会员大会上由会员进行最终决定。

商会规则可随时修正。

对现有商会规则的任何修改都必须经委员会提议并经会员大会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应由委员会提议,经会员大会享有投票权的会员2/3以上通过后,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交中国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并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解散程序以及解散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解散应经委员会提议以及会员大会享有投票权的会员2/3以上同意后,持商会会长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向中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中国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解散前,应由委员会指派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事务。

第二十三条 清算小组应清理商会当时的全部债务,并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它们进行分配处理。

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商会的剩余资产将用于发展与中国泰国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可捐给慈善机构,但要根据委员会提议并经会员大会享有投票权的会员2/3以上同意。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有中泰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如有矛盾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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