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依附性成员的社会权利与地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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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依附性成员的社会权利与地位

现实生活中依附性成员的社会权利与地位

  论文摘要:

在社会分层研究中,社会分层理论只是从成员占有社会资源的多寡等方面进行的,而未能考虑社会成员的角色。

然正是由于角色因素的影响使得社会成员被划分为主体性成员和依附性成员。

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类型的依附性成员通过各自与主体性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相应的社会权利与地位。

在评定他们地位的过程中,本文认为应该从主体地位和附加地位两个方面加以考察,只有这样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出他们的社会地位,进而在权利与地位获得的过程中总结出了依附性成员权利与地位的内生性、间接性和同期性等特点。

  社会地位构成了社会分层的标准,而在当前理论性的社会分层中,依附性成员的社会权利与地位和其他一般性成员一样,并没有什么较为特别的地方。

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社会强弱关系的存在,这些依附性成员的社会权利与地位已经远远超出了理论分层中所描述的状况,而且他们对待这种社会权利与地位的态度和行为已经深刻地影响到了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对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较为特殊的社会群体,探讨和解析其社会权利与地位的特点,引导其积极有效的发展,以期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一、依附性成员:

从属与角色借用

  所谓依附性成员是指在日常生活中被表征其社会地位时由于社会权利与社会地位的落差而处于从属的地位,并进而在某些行动中发生角色借用的社会个体。

  1.从属与角色借用

  在任何社会中,成员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异质性,根据这种异质性以及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等社会结构特点的影响,一个社会的成员被区分为高低有序的不同等级、层次等。

从理论上讲,社会成员获得不同的社会地位则也是依靠他们个人所具备社会资源的多寡等。

如果社会成员具备的社会资源越多,那么这个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然而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中国这个集体意识较强的社会里,群体而非个人构成了社会的分析单位,如社区以及初级群体类的家庭等。

而且通常的情况下,群体的外显地位也主要由这个群体里社会地位最高的个体的地位所决定。

周荣德先生的研究也发现,在每个时代中,儿辈的职业水平一般总比父辈的有所提高,时常也牵涉到家庭社会地位的提高。

按照成员在分层理论和研究中的影响和作用,我们将这种个体称为主体性成员。

这也即表明这类成员在表征其社会地位的各项指标均是以该社会个体自身为主。

而与此相对应的则是依附性成员,由于所自身具有的资源数量相对较少,他们的社会地位在被表征时处于从属的地位,所依据的各项指标并非是该个体自身所占有的理论地位,如职业地位,而是以与其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家庭成员或熟悉的个体的社会地位等群体内某成员的社会地位作为判定其实际应用性社会地位的标准,如在介绍某个成员的特征时,我们经常会听到类似这样的话语:

某某的爱人、某某的老乡等。

  从属性的特征使得依附性成员的社会地位得到了确立。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讲,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角色借用。

然而这种角色借用也许并不是依附性成员主观中所乐意采取的一种主动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资源总是掌控在他人的手中,而且在这种科层制的社会框架下,中国人的行动逻辑也迫使社会地位较低的个体尊重社会地位较高的个体,否则将被视为“犯上”,受到社会的谴责。

再加上我们前面所分析的一个人的社会阶层地位会影响到一个群体的社会阶层地位,作为这个群体中的成员也自然是“与荣俱荣”,处于被尊重的社会地位。

从这个视角出发也就不难理解历史上和当今社会中所出现的相熟知的外群体成员给那些并非主动发出从属行为的群体内某一成员贴上了依附性标签的现象了。

举例来说,在某个学校中,校长的夫人也许并不乐意大家因为她是校长的夫人而对其比较恭维,但是在这个校园内,在交往的过程中,大家的确对其唯唯诺诺,如早上主动和她打招呼,见到她的小孩总是很乐意去逗小孩笑或是给小孩买一些零食等之类的。

当她的爱人调离校长的职位时,却出现了较大的反差。

  而对于那些主动采取从属与角色借用的依附性成员我们并不陌生,他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而主动从属与群体内社会地位较高的个体,并且在这从属的过程中主动借用所从属个体的资源。

如历史事实中的“枕边风、枕头风”的故事不就明确的给我们讲述了依附性成员主动采取角色借用的行为,而且在当今的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并不鲜见,似乎是有增无减。

如我们经常在媒体中所听到的、所看到的“枕边风”吹倒优秀企业家、“枕边风”推波助澜、“枕边风”吹晕为官丈夫、“一把手”夫人们被引入反腐等现象。

  2.依附性成员的类别

  通过从属和角色借用的行为,依附性成员提高了个人的地位。

但是由于社会关系强弱度的存在,不同类型的依附性成员所获得的依附性资源的渠道也是不尽相同的。

根据依附性成员获得依附性关系的形式或手段,也即依附性成员与主体性成员的关系,我们将依附性成员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血缘性的依附性成员,它主要是指通过婚姻或血亲的关系获得一定依附性资源的社会成员,如妻子、子女、亲戚等。

对于这一种类型的依附性成员,帕森斯也给了明确的认同:

一个人的职业地位就是他的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牵涉到他的妻子儿女的阶层地位。

按照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理论来讲,这类依附性成员与主体性成员的社会距离最近,是与主体性成员关系最亲密的一类社会成员,而这也就说明此类依附性成员通过这种关系能够获得较多的依附性资源。

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的从属与角色借用的行为也对主体性成员的行为产生了较大的作用,影响了主体性成员角色的正常发挥。

对于这一重大的影响,我们的社会与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将“一把手”夫人纳入反腐倡廉体系,引导“枕边风”的转向,发挥其积极的功能等。

  第二类是业缘性的依附性成员。

这类性质的社会成员主要指由于在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与主体性成员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从而和主体性成员建立了一定的业缘关系,进而也就具备了相应的依附性条件和基础,如同事、秘书等。

在以往的“单位社会”制度下,科层制使得这种依附性行为得到了合法的外衣。

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这类依附性成员仍然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结构之中,无论是在国家事业单位内,还是在中外合资企业里,到处可以看见这种类型成员的影子。

如我们现在的高校,为了打造学校的品牌,支撑起学校的科研声誉,通常采取的方式是高薪聘请院士、长江学者以及客作教授之类,似乎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自己学校的学术科研水平。

而且在研究生的求职过程中,招聘单位也总是倾向于询问这样的问题:

你的导师或老板是谁?

似乎是老师或老板的科研和学术水平高,那么学生的水平自然也不会低。

并且往往研究生在求职时也总是愿意将自己导师赞美一番,进而依附在个人导师的社会权利与地位之下。

  第三类是地缘性的依附性成员,它们主要指曾经或现在与主体性成员生活于相同的地理位置而与主体性成员保持着某种地域关系网络,进而获得了社会依附性资源的资格,如老乡、哥们等。

这类依附性成员与以上两种类型有着较大的不同,他们与主体性有成员有着较远的社会距离,也许两者之间在有限的时空内根本不可能发生一定的互动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来自不同文化地区的个体经常提起自己家乡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在他人面前进行炫耀,以此显示出自己是与自己所讲的那个社会地位较高的个体是同一群体内的,从而获得他人的尊重,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

但是从这类依附性成员与主体性成员的关系来说,主体性成员也许根本就不可能知道在社会中存在着这么一个具体的依附性成员,他们之间的互动概率也几乎为零,可这样的依附性成员仍然从主体性成员那里获得了一定的依附性资源,使自己本身相对较低的要求得到了有效的满足。

  二、依附性成员社会权利与地位的获得

  尽管依附性成员的类型不尽相同,但是在获得依附性资源的过程中,他们有着较为相似的方式与手段,即都是在利用着自己的社会关系使得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满足。

在林南看来也正是行动导致了位置、权威和代理关系不断复杂的社会结构的生成,而对于依附性成员来说,也正是由于他们的被动性或主动性从属和角色借用而使自己处于一种社会网络之中,获得相应的社会资源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

  1.社会关系:

依附性成员社会权利与地位获得的途径

  权利与地位的获得可以被理解为,个体为获得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回报而进行的资源投入的过程。

这些资源可以分为两类:

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

在格伦斯基看来,个人资源被个人所拥有,特别是对于依附性成员来说,这种个人资源在现实生活中与他们的社会地位处于一种不对称的状态,实际发生作用的是他们的社会资源。

社会资源是人们可以通过直接的或间接的联带来接近的社会资源。

对此我们可以看出依附性成员权利与地位获得的途径是一种联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关系桥”。

举例来说,在某个村庄中,村支书的夫人与一个普通农民的夫人,或一个乡镇长的父母与普通的农民,在社会分层理论上,二者的社会地位应该相同,即二者的独立地位相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在村庄农民的心目中,二者是明显不同的,即二者的实际地位落差很大。

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依附性成员的社会权利与地位植根于社会关系之中,社会关系会促进或者约束依附性成员社会权利与地位的获得和使用。

如依附性成员与主体性成员发生某种冲突后,两者的关系处于一种零点的状态,并且此冲突已公开于外群体成员之中,那么依附性成员的社会权利与地位将不复存在,剩余的只是个人理论分层的权利与地位。

而此种现象也较多的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如科层制的政府机关部门里,由于某位下属与其上级出现了一种不可调和的冲突,使得两者之间出现了较大的鸿沟,并且这种冲突可谓是沸沸扬扬。

这时外群体成员若需要求助于那个上级,他则不会再通过这个以前与其上级关系甚好的业缘性依附性成员去求助于那个上级,反而会对那个依附性成员“落井下石”,更不用说他的社会权利与社会地位了。

在家庭这个初级群体里这种现象也是经常发生,如离婚前与离婚后依附性成员的社会权利与地位,离婚前可以是“一把手”的夫人,受到熟悉性社会成员的重视和尊重,离婚后情况将会有一个较大的转弯,即这个曾经的依附性成员将会回到理论上的分层地位,不再拥有依附性的权利与地位。

  社会关系是依附性成员获得依附性权利与地位的根本保证,也是唯一的一条途径。

失去了这种关系,也即他将被主体性成员排斥于该群体之外或是被一定程度上的边缘化,这也就意味着他无法再从属于主体性成员和借用主体性成员的权利与地位来获得某种社会资源,满足个人的最大化利益需求。

而若是加强了两者之间的社会联系程度,那么情况将又是另一种境地。

  2.依附性成员的社会权利与地位

  一般来说,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社会成员之间的熟悉性程度越高,社会成员对于其他社会成员所拥有的强关系成员及其社会地位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也更清楚,也即对每个社会成员的依附性权利与地位的认识也就越深刻。

而这种关系强弱度的认识与了解在现实生活中以社会距离为标准进行评定,社会距离的远近也就决定了与主体性成员之间的关系强度,两者之间呈现出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即关系强度愈强,地位也就愈高,反之则愈小。

实际地位主体地位附加地位依附性成员地位=社会距离*主体性成员的社会地位+自身地位

  在互动中,评定一个成员的社会地位要将主体性成员和依附性成员分开来讨论。

对于主体性成员,其社会地位基本上与其自身地位相等。

而对于依附性成员,其评定过程就要复杂得多,基本程序一般是这样的:

首先,由于信息的流通,在社会成员的心目中,早已经将不同的群体依据主体性成员的社会地位的资源占有状况划分为不同的“阶层”,即给每个成员帖上了“三流九等”的标签;其次,在衡量某个具体的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时,首先考虑的是该成员出自哪个群体,这个群体里的主体性成员的社会地位如何,这也较同于我们社会交往中经常所说的“打狗看主人”,然后再比较他与该群体内主体性成员的社会距离;第三,在该群体主体性成员社会地位的基础上,叠加上该个体的自身社会地位,二者之和即为该个体在社会中的实际地位,即作为其他成员社会互动过程中作为行事标准的应用性社会地位。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现实生活中,依附性成员的自致性社会地位在社会互动中并不起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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