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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第2辑17高考语文作文备考素材集锦光明观察

高考作文备考素材集锦:

“光明观察”2017年3月号第2辑

  1.追究“马大哈”父母法律责任可以尝试

  2.就业调查,一份冷暖共知的生存样本

  3.“人身保护令”仅是反家暴第一步

  4.智能过街系统,能治“中国式过马路”?

  5.叶祝颐:

关键要消除婚姻围城焦虑感

  6.流水的IP剧,铁打的“配音姐”

  7.天价黄鱼事件,价格或不是关键

  8.有必要在国家立法层面上保护见义勇为

  9.电视剧,不是流水线生产而是创作

  10.婚龄降至18周岁,妾身做不到啊

  11.别再用“实体”与“虚拟”的两分法看待新经济

  12.在两会议程中,感受国家前进的节拍

  13.让学术评价回归学术本身

  14.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

一字之别跨越时代变迁

  15.为何人们在网络上勇敢却在现实中畏缩

  1.追究“马大哈”父母法律责任可以尝试

  2017-03-0310:

29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

史洪举

  近日,13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

提案中的数据让人触目惊心,每年近1000万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到10万,平均每天死亡270余名。

而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

然而现行法律对这些“马大哈”父母的失职显得束手无策,目前,对这些失职父母基本只有道德谴责,没有法律制裁。

”(3月2日《成都商报》)

  对于这些因父母粗心大意或者严重失职导致儿童受到伤害乃至死亡的事件,父母也是受害人之一。

其此后的生活中,必将伴随着悔恨、自责、负罪等精神痛苦。

但应认识到,在现代社会,父母与子女的法律人格是互相独立的,精神惩罚、道德谴责及受害人身份不能轻易取代法律责任。

因此,条件成熟时,有必要探索追究“马大哈”父母监护失职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首先应认识到,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既受伦理道德调整,更受法律调整。

从法律上讲,公民自出生起就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特别是未成年人,其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即小孩不是任由父母处置的私人财产,也不是其附属物,而是独立于父母之外鲜活的生命和具体的公民。

父母对小孩的抚养、监护、保护不仅基于亲情血缘关系,更是不能逃避的法定义务。

不能因为日常生活中父母对小孩呵护备至,关系亲密就将小孩视作父母的私人财产。

因父母监护不力或疏忽大意导致小孩受侵害或死亡时,显然应承担法律责任。

  譬如,近几年发生过幼儿园老师或司机将小孩遗忘在校车内导致其死亡的事件。

作为具体责任人的园长、接送老师、司机等,均会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拘并被法院判刑。

再如,天津大悦城两名儿童坠亡事件中,假如将该父亲换作其他人,其绝对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即父母与小孩是独立的个体,夫妇侵害小孩权利与旁人侵害小孩权利同样应承担责任。

不能因为父母也是受害者就否定其法律责任,要知道,受侵害的小孩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失职父母才是肇事者。

  据报道,欧美国家就着重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或者单独留在家中均被视为危害儿童利益的行为。

如果因监护不周或疏于看护致使儿童发生意外,父母轻则会被剥夺监护权,重则会因危害儿童罪或虐待儿童罪被判刑罚。

纵观我们国家,因父母监护不力导致儿童发生意外的事件不胜枚举,但被追责者却少之又少,这种不正常现象亟待改变。

  因而,强调父母的监护责任,追责失职父母有一定必要性。

不妨先行进行地方性探索,如一些地方已经出台规定禁止六周岁儿童单独留在家中。

长远来看,理当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系统性规范。

如对轻微失职者,可给予警告,强制学习监护知识,暂时剥夺监护权等轻微惩戒,对能够预见到危险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小孩重伤或者死亡的父母,应依法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惟有如此,方能将法律的交给法律,将道德的交给道德,不因家庭内部关系而否定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

进而宣示国家和社会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坚定立场,警示家长认真对待未成年人,切实尽到监护职责。

(史洪举)返回光明网首页

  2.就业调查,一份冷暖共知的生存样本

  2017-03-0310:

35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

堂吉伟德

  又到一年大学生求职季,麦可思研究院日前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聚焦了中国女大学生的就业状况。

调查显示,会计是中国女大学毕业生就业量最大的职业,此外,女大学生从事电商等行业收入“钱景”较好,从事教师等行业幸福感较高。

(3月2日《中国新闻网》)

  这样的调查每年都有,或局部、或整体,或男生,或女性,尽管群体不尽相同,然而结果大同小异。

如果说,随着高等教育扩招的推进,“最难就业季”的不断叠加,大学生就业情况本就不乐观,那么女大学生就业更无以摆脱弱势之状。

一份聚焦女大学生就业状况的调查,可以全景性的呈现女大学生就业的现状,既有量的表达,又有质的细分。

简单的数据之后,却是一个个冷暖自知的个体生存状况。

  女性就业难,其最大的问题则是遭受性别歧视。

从调查的职业结构看,会计、小学教师、文员、行政秘书、初中教师、客服专员、电子商务专员等排名靠前,很明显的是,女性以创业为驱动的就业状况不乐观,就业的职业结构单一,范围较窄,不利于女性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的改善。

之前,麦可思根据对全国2014届大学毕业生半年后以及2011届毕业生三年后的数据采集和研究,进行了女大学生实际就业状况的分析,结果显示,毕业半年后选择自主创业的2014届本科女生比例为1.6%,低于本科男生(2.4%)0.8个百分点;2014届高职高专女生的这一比例为2.8%,比高职高专男生(4.8%)低2个百分点。

  就业难,女生就业更难。

一方面,大学生求职是一个过程艰难而成本昂贵的过程。

有的要花数月时间奔波,求职成本高至万元,少至千元,才能找到人生中第一份满意的工作。

另一方面,女大学生求职又会面临更多的挑战。

在专业要求上,女大学生面临的条件要比男生苛刻得多,职业要求上男生与女生基本一致,不过录用比例却相对较低,在就业岗位的层次上,女大学生的岗位更低。

再加上各种显性或者隐性的就业歧视,让女大学生求职和就业更为弱势,结果也不甚理想。

  若“天子骄子”的大学生就业都尚且如此,其他群体的生存状况自然大同小异,尤以处于低层从业者最为突出。

近日,周至县菠菜售价下跌,近期批发价最低到每公斤0.4元,因为雇不起工人收菜,周至县终南镇千家湾村68岁的菜农张建文和老伴天刚亮就到地里收菜,一直忙到中午,忍着腰酸背痛挖了100公斤菜,没想到只卖了26元。

当张建文说起菜价时,老伴忍不住流下了眼泪。

典型的菜贱伤农,跟环卫工等弱势群体在城市劳作之时,还要遭受社会的歧视何其相似。

  不同的身份,共同的状况,每个群体都有着难以言状的悲情。

女大学生就业调查,一份冷暖自知的生存样本,你可以从中窥视一个群体的生存之状,更应看到所有人都并不容易。

政策层面当然需要“弱势救助”,个体也需要摆脱“弱者心态”,但重要的是,还需要推人及己作换位思考,彼此之间多一点理解而少一点歧视,多一点宽容而少一点刻薄,才会在给予别人机会之时,为自己争得更好的环境。

否则,即便是底层与弱者之间,也无法跳出“弱者相欺“的困局。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宏观入眼,但更应从微观入手,感知人间冷暖与生存之艰。

如果形成”他人即自己“的平等观,构建人人平等的社会环境,是一份女大学生就业调查所带来的思考。

(堂吉伟德)返回光明网首页

  3.“人身保护令”仅是反家暴第一步

  2017-03-0310:

42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

汪昌莲

  1日,《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一周年。

作为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反家暴法,它已成为众多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数据显示,从2016年3月1日至今年2月28日,全国法院共发出498份裁判文书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

(3月2日《都市时报》)

  不可否认,家庭暴力不仅引发家庭矛盾,损害受害人权益,而且危害社会,是不稳定因素之一。

法院开出“人身保护令”,将会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充分保护。

换言之,实施“人身保护令”,可以发挥教育、震慑双重作用,既是一种法律手段,也是落实反家暴法的有效措施之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据媒体报道,涉家暴案件呈现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律援助比率低的特点。

比如,反家暴法实施一年来,全国法院仅发出498份“人身保护令”,而云南昆明只有7份。

特别是,根据统计,北京房山法院调研的千余件涉家暴案件中,只有42件案件的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只占3.6%。

究其原因,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只有二人在场的情况下,较为隐蔽,证据难以收集。

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一般需要受伤当事人的伤情鉴定,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这无疑会让一些家暴受害者望而却步。

  可见,实施“人身保护令”,仅是反家暴第一步,还需配套措施跟进。

事实上,预防和制止家暴,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社会协同、各方联手,加快公检法司和妇联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全程监控,并同建立预警分析和跟踪回访机制,及时跟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社会支持。

同时,家暴受害者应拿起法律武器,坚决“零容忍”,加强自我保护和证据收集,紧急情况下一定要向司法机关求助。

此外,应尝试公安“告诫”与法院“禁止令”、“人身保护令”相衔接,提高家暴违法成本。

  特别是,受暴对象更需要相应的机构,来关心他们的心理、生理、健康和生存状况。

首先,要为弱势群体提供一些专业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些生存技能;其次,帮助协调家庭里的一些矛盾,帮助家庭成员学会沟通,并进行一些心理辅导,减少家庭中不必要的矛盾;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帮助受暴对象建立自尊,变得坚强。

事实上,让受暴对象从内心真正坚强和成熟起来,才是最有效的“人身保护令”。

(汪昌莲)返回光明网首页

  4.智能过街系统,能治“中国式过马路”?

  2017-03-0309:

41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

然 玉

  近日,深圳交警在留仙小学附近的某红绿灯路口,试点了智能行人过街系统,并邀请市民现场体验新系统。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智能行人过街系统由视频采集分析存储上传系统、控制器、显示屏、闸机、语音播报和前端计算机等系统组成。

该系统充分结合现有的检测、控制、语音、人脸识别、自动抓拍报警、ITS等技术,在红灯亮起时,闸门关闭,将行人止步于闸门一侧;在绿灯亮起时,闸门打开,将行人安全放行。

(3月2日澎湃新闻)

  对于这一高大上的过街系统,深圳交警坦言还只是初创产品,今后仍将进一步开发完善。

事实上,近些年来为了根治所谓的“中国式过马路”,各地可说是想尽办法,实际效果却依然不尽如人意。

在这种背景下,深圳着手“优化技术工具”,自然有其现实依据。

当然,从样品测试到量产推广,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而这套貌似很高级的智能系统,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问题,其实也很难确定。

  必须承认的是,现代城市的交通进化史,自始至终都伴随着新技术工具的不断研发与运用。

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交通信号灯的大面积使用。

其不仅有效实现了人车分流,而且据此建构起了现代交通的秩序基础。

故而,我们当然有理由期待,在未来能够产生一套成熟的技术系统,从而彻底解决行人闯红灯的老问题——从此思路看,深圳交警如今的尝试,无疑值得认可。

  倘若单纯从可行性角度分析,以智能过街系统来根治“中国式过马路”,其逻辑显然是成立的。

但是,若是考虑到成本与“收益”的平衡,或许就是另一回事了。

试问,这套智能化的过街系统,其研发成本、量产成本、维护成本到底有多少?

其所带来的交通秩序的改善效应,又能否匹配一系列的成本投入?

要知道,现代意义上的城市管理,从来都是基于费效测算的理性决策过程。

即便是要治理行人穿红灯,也绝对不是“不惜代价”。

  深圳交警作为样品演示的这套智能过街系统,只是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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