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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船舶吨税知识点

关税

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

  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共五种税率。

2.税率种类与计征办法

(1)从价税:

是最常用关税计税标准。

(2)从量税:

是以进口商品数量、重量、体积、容量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

如原油、啤酒。

(3)复合税:

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一种计征关税方法。

如摄像机、数字照相机等。

(4)选择税:

是对一种进口商品同时定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征税根据物价水平,选择较高一种适用。

(5)滑准税:

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方法。

特点:

可保持滑准税商品国内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影响。

出口关税税率

一栏比例税率(0-25%)

特别关税

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税率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税率征税。

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则按海关查获之日所施行税率征税。

③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税率征税。

④分期支付租金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税率征税。

⑤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税率征税。

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税率征税。

⑥对由于税则归类改变、完税价格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税率征税。

⑦对经批准缓税进口货物以后缴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税率征税。

⑧查获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税率征税。

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

原产地规定

我国采用原产地标准有两个: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

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

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包括货物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2.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规定如下:

  

计入完税价格项目

不计入完税价格项目

①由买方负担除购货佣金以外佣金和经纪费;

②由买方负担与该货物视为一体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费用;

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收益。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运输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3.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①境内生产货物在境内销售价格;

②可供选择价格中较高价格;

③货物在出口地市场销售价格;

④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有关各项之外价值或费用计算价格;

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货物销售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不包括:

1.出口关税税额;

2.支付给国外佣金,如与货物离岸价格分列,应予扣除;未分列则不予扣除。

3.售价中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运费、保险费,该运费、保险费可以扣除。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

1.以一般陆、空、海运方式进口货物:

①运费应计算至卸货口岸(海运),目地口岸(空运、陆运)。

②运费和保险费实际支出费用计算。

※无法确定应估算,其中运费按运费率计算;保险费可按照“货价加运费”3‰估算。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邮运进口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按货价1%计算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到境外口岸之间运输、保险费,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

应纳税额计算

1.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关税减免规定

一、法定减免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二)无商业价值广告品和货样,免征关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资,可免征关税。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途中必需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五)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六)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七)因故退还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八)因故退还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九)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

(十)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

(十一)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货物、物品。

(十二)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其他货物。

二、特定减免关税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物资

三、临时减免税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项目

内 容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

关税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强制执行

两种形式: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

3.已征出口关税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

对已征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经海关查验属实,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船舶吨税

征税范围、税率

(一)征税范围:

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船舶。

(二)税率:

定额税率。

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条约或者协定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2.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50%计征税款。

应纳税额计算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适用定额税率(元)

税收优惠

(一)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初次进口到港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船舶;

9.国务院规定其他船舶。

(二)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按照实际发生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

海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

3.纳税期限: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未按期缴清税款,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滞纳金。

4.其他情况:

①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吨水执照继续有效;

②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

③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④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归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办理。

5.处罚: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①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

②未按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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