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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聘用合同

机关单位聘用合同

  篇一: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全日制用工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大中专毕业生)

  用人单位(甲方):

  受聘者姓名(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单位与临时聘用大中专毕业

  生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书,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住二、受聘者姓名(乙方)性别民族

  联系电话(家)(手机)出生时间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所初聘时间年月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后

  自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合同。

  第三条:

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种。

  任期间不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占用人单位编制,为临时用工。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甲方为乙方分配相关的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

  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加强管理和培养,为乙方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

  并对乙方在聘用期间的行为负责。

  四、乙方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

  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乙方发生违纪行为,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五、乙方的岗位职责是: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

  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六、对乙方的工作要求和任务: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每周工作日,每天小时。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

  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

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乙方在该岗位月基本生活

  费元,其中元由承担;元由承担。

  第六条社会保险

  一、乙方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

  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并承担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因工负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乙双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三)、乙方在聘用期间参加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参军,被录用的;

  (四)、乙方在聘用期间脱产进行学历再教育的;

  (五)、乙方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参加非法上访和非法集会,不听

  甲方解释劝阻的;

  (六)、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机关工作制度,不履行劳动

  合同的;

  (三)、乙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四)、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六)、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基本生活费和生活补助)的;

  

(二)、未依法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六、甲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一、甲方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承担的义务,乙方可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

  二、合同期满后,甲方既不解除劳动合同又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而造成人事部门不核拔基本生活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县劳动监察大队备案一份。

  四、本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续签、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五、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诉讼。

  聘用单位:

(章)受聘者: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

  编号: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从事临时辅助性工作。

甲乙双方可另行明确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调休或给予加班费。

  2.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等休假。

  四、劳动报酬

  乙方的月工资为元,其中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元。

乙方工资的增减、补贴、加班费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2.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并严格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另有约定的,可在本合同书第十项中约定。

  2.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3.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所在镇(街)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求助服务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篇三: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合同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甲方:

  乙方: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二○一三年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3、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工作要求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聘用岗位需要,从事工作,工作地点。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和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管理制度,忠实履行工

  作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工作时间按下列第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

  2、实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五条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元。

  第六条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六编〔2013〕35号文件规定,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每月元。

薪酬包括:

、、。

  第七条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

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实行打卡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八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应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比例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薪酬中代为扣缴。

  第九条甲方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聘用人员带薪休假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0%执行(缴存基数为基本工资)。

  第十条乙方因工死亡、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乙方因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依法服兵役的,可以及时办理工作交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因学习、就业、健康等其它方面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本合同:

  1、聘用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用人单位没有岗位安排的;

  2、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2、聘用人员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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