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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书模板.docx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书模板

编号:

_____________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代理人(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乙方):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编号: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本保险代理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佣金。

(三)本合同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省(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保险业务销售甲方的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代理具体险种下表:

代理险种

代理地域范围

最高代理保额

代理险种

代理地域范围

最高代理保额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佣金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佣金。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佣金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代理险种

缴费期限

缴费方式

佣金比例

代理险种

缴费期限

缴费方式

佣金比例

 

 

 

 

 

 

 

 

 

 

 

 

 

 

 

 

 

 

 

 

 

 

 

 

 

 

 

 

 

 

 

 

 

 

 

 

 

 

 

 

(二)佣金通过银行直接划转至与个人代理人本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进行支付。

(三)乙方收取佣金的账户信息:

开户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四)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佣金: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五)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佣金。

(六)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佣金,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佣金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有权制止和纠正乙方越权代理行为和和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保险业务和管理规定的行为,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佣金。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并应积极开展新业务。

(四)保证客户信息真实性。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十)乙方应妥善保护好从甲方领取的有关证件、保险单证、资料和文件等各种承载文字信息内容的载体,如因乙方保管不善或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不得单独举办招聘推介会、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单独面试他人。

(十二)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乙方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及向甲方提供以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元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用于有价单证担保等,合同终止,无单证拖欠、无应收保费,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位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30日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法规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30日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前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后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准则或违背社会公德、诚信原则或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规定》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前1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1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保证协议

(公民适用)

债权人:

有限公司

省(市)分公司支(中心)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

负责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保证人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邮编:

工作单位名称:

电话:

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

手机:

Email:

保证人详知个人代理人(债务人)(身份证号:

)与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第一条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个人代理人(债务人)追偿。

第二条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

债权人因上述个人代理人(债务人)在上述《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编号:

)有效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准则、或违背社会公德、诚信原则或违反《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内容而享有的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前述三项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各种费用。

第三条债权人与个人代理人(债务人)变更《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延展《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保证人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条本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述《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上述《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期限自动延续的,则保证期间为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自动延续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债权人有权在本担保书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要求保证人履行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债权人与保证人经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变更、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本担保书作为上述《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从合同;上述《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无效的,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本担保书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应按本担保书约定内容与上述个人代理人(债务人)对个人代理人(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债权人盖章:

债权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代理合同编号

本人自愿申请产险代理资格,与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合同,特此声明。

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面谈记录表

姓 名

 

团队

期望报酬:

面试

评价

等 级

一 般

较 差

不合格

评 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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