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工程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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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工程分包合同
幕墙工程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方:
总包方:
分包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外幕墙工程合同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总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
通过招标,经三方协商谈判,就位于的项目#楼外幕墙工程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协议条款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规模:
1.3工程地点:
二、承包内容:
2.1对甲方提供的本幕墙工程的施工图进行深化(优化)设计。
2.2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甲方(包括幕墙原设计单位,下同)书面审核、批准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幕墙的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检验、整体幕墙防雷设计及分层防火设计及施工、试验直至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全部工作内容。
甲方不会因其对深化设计图的审核、批准而承担因深化设计图中存在错误、遗漏、不完善或其他瑕疵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
丙方的深化设计不得对约定的品质、材料、品牌、规格等偷工减料,否则,按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3丙方有责任对已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再次复核,并发现深化设计施工图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方面,或原设计施工图、深化设计施工图中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要求)的方面并于幕墙加工制作前进行及时的完善。
否则,因此造成的返工、损失或工程造价的增加均由丙方承担。
丙方最终的深化施工图设计和优化须经甲方及设计单位书面确认,并不得降低本工程的品质和效果。
三、承包方式:
3.1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深化、优化设计的形式由丙方承包。
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四、合同价款:
4.1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计价。
综合单价为:
元/㎡,暂估幕墙工程量为㎡,暂定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
4.2综合单价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增减而调整。
综合单价包括深化设计费、优化设计费、出图费、深化设计产生的造价风险、人工费(含保险费)、材料费、机械费、检测费(淋水试验、风压测试等)、管理费、各项检验费、临建费、脚手架配合费、运杂费、成品保护费(含对第三方的)、垃圾清理及外运费、水电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开荒保洁费、其它项目费、约定年限内的保修费、风险费、验收费、规费、税金以及其它所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相关费用。
合同的备案、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行政手续的办理,均由丙方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综合单价不会因本工程的漏项、计算错误或其他失误而调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工程机械单价市场因素造成涨跌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综合单价中有但丙方实际未施工的项目或施工不到位的,相应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4.3本幕墙工程之图纸、深化(优化)设计施工图及说明书中未表明者,若习惯上该部分工作属于丙方工作的,丙方亦应照作且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内。
丙方拒绝该项工作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将该项工作交由其他方完成(或由乙方完成),因此发生的费用×120%在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4.4工程用料及用量,现场作样,经甲方封样确认后作为验收标准。
五、付款方式:
5.1本工程无预付款,龙骨安装完成并经甲方及监理审核后21天内,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的60%。
5.2玻璃或石材或铅板安装完成21天内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60%。
5.3全部施工完成后21天内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
5.4工程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后21天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
5.5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
5.6留结算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外,质量保修金按质保协议书的约定支付。
5.7丙方同意,甲方交付承兑汇票的行为等同于现金支付。
支付进度款同时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代交水电、甲供材料费(同期用量扣除)、各种罚款、违约金等。
丙方须在每次付款期限开始前出具符合甲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并书面提示甲方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
5.8进度款付款比例的调整及奖罚机制:
5.8.1甲方可根据丙方完成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对本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调整:
5.8.1.1若主体结构实测实量平均分≥85分(装饰>90分)的,每提高一个5分档,工程款支付比例增加0.5%。
5.8.1.2若主体结构实测实量平均分≥80分(装饰>85分)的,按照合同节点进行付款,同期过程中的奖罚款项在付款时一并兑现。
5.8.1.3若主体结构平均分<80分(装饰<85分)的,每降低一个5分档,工程款支付比例降5%(如主体质量分为76分,原节点付款比例60%,则调整为60%×(1-5%)=57%),如在后续施工中质量得到提升并达到主体80分(装饰85分)的要求,则在下一个月上旬支付上期的延期款项。
5.8.1.4若主体平均分低于70分(装饰75分)含70分,必须停工整顿,工程款暂停支付,如在后续施工中质量得到提升并达到主体80分(装饰85分)的要求,则在下一个月上旬支付上期的延期款项。
5.8.2由于非甲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进度的延误,丙方应根据滞后天数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调整:
5.8.2.1二级计划节点延误5天的,罚款1000元/天,并节点付款时间往后顺延10天。
5.8.2.2二级计划节点延误10天的,罚款2000元/天,并节点付款时间往后顺延20天。
5.8.2.3二级计划节点延误15天以上的,罚款3000元/天,并节点付款时间往后顺延30天。
5.8.3若施工单位通过过程控制,提前完成工程节点计划的,则按提前的天数给予奖励:
5.8.3.1一级计划节点提前5天以内的,奖励5000元;
5.8.3.2一级计划节点提前15天以内的,奖励15000元;
5.8.3.1一级计划节点提前15天以上的,奖励30000元。
六、工期:
6.1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年月日(具体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6.2本工程的竣工日期为年月日(根据上述实际开工日期以及合同总工期确定)。
6.2.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个日历日(含节假日)。
6.3上述合同工期已综合考虑了施工期间的节假日、恶劣气候(包括但不限于强降雨、暴雪、台风、风暴等)、政府部门对施工的限制、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或工程的返工等。
在施工过程中,除第6.4条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
6.3.1本合同计划节点如下(由甲方工程部明确进度控制要求):
。
若甲方未予明确以上内容,则本合同的计划节点严格按照甲、丙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计划履行。
6.4以下情形发生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及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3)因甲方原因拖延支付进度款超过30天以上的。
上述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丙方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丙方未及时提出报告的,视为丙方自行放弃工期顺延的申请。
二、通用条款
七、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7.1本合同协议条款;
7.2往来函件及承诺;
7.3中标通知书;
7.4本合同标准条款;
7.5招标文件;
7.6承包方提交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投标报价清单;
7.7供货一览表;
7.8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
7.9质量保修书及服务承诺;
7.10甲方、乙方和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上述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排列在前的文件优先解释,一般性规定与特殊约定不一致的,以特殊约定为准。
八、合同价款的结算依据和原则:
8.1合同内价款的结算原则:
工程量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综合单价。
8.2合同外价款的调整原则:
8.2.1如该子项目工作内容在附件清单报价中有的,则套用该子项目清单中的综合单价;
8.2.1如该子项目工作内容在附件清单报价中没有的,则按投标时经甲方确认的组价原则,由施工单位报价,甲方审核确认后执行。
8.3经甲方加盖公司公章批准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及现场签证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因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须附有签证前后的对比照片)所发生的费用经甲方审查批准(须加盖甲方公章)后予以调整,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一并结清,施工期间内不予支付该调整费用。
丙方须在该部分工程完工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合格的变更、核定单、签证资料,逾期提交的或所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相应费用已含在其它综合单价内,不予调整。
8.4合同签订后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工程进度合理安排人员施工,不再另计零星用工费用、窝工费用等。
由于丙方的施工质量或进度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甲方可将部分工程指定第三方完成,丙方承担该部分120%的费用。
8.5丙方按合同约定提交的变更、核定单、签证报价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可靠。
经核实,如发现丙方上报的变更、核定单、签证报价资料有意弄虚作假,则所有有关该次变更报价资料甲方不再认可、办理。
8.6本工程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后28天内,丙方须将详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呈交给甲方,丙方逾期未能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部分资料所对应的费用甲方不再认可。
丙方需要报送的结算资料如下:
8.6.1开工令和开、竣工报告(分项工程验收报告);
8.6.2经甲方及物业公司或接管单位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工程施工部位确认单;;
8.6.3经甲方工程部签字确认后的竣工图纸、扣款单及明细、甲供材料领用清单、甲供材料对账单;
8.6.4经监理公司、甲方工程部签字确认后的变更签证单(原件)和各种奖罚单(如有);
8.6.5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后的甲方原因造成的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工期顺延证明(如发生延误);
8.6.6根据竣工图纸和变更签证计算的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报价书(含电子版)、合同书;
8.6.7认质认价资料;
8.6.8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8.6.9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6.10甲方集团审计中心需提供的与本工程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丙方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密切配合甲方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否则因此导致结算审核工作延误的,责任由丙方承担。
8.7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甲方的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审计值为准。
甲方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
8.8丙方所报结算不得弄虚作假,若丙方递交结算值与最终审定值差额超过5%的,则按核减额的10%由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9凡是在签证、结算等过程中发现丙方与甲方人员之间发生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丙方支付5万元/人·次违约金予甲方,同时甲方有权直接按照超出部分的120%扣除工程款。
九、工程质量与验收:
9.1工程质量标准:
9.1.1本工程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合格。
9.1.2丙方承诺,由丙方完成的工程不会影响本工程整体建筑申报并被评定为杯工程,否则,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1.3丙方承诺,为使工程达到杯验收标准而需增加的额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内。
9.1.4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
达不到该标准的,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9.1.5本合同对工程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标准的定义如下:
9.1.5.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