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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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江西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之税收减免申请)工作流程

(一)营业税减免

1、申请

依法可以享受营业税减免税政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减免税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提供如下基本资料:

⑴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和理由、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⑵纳税人近期财务会计报表;⑶工商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和地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⑷需经资格认定的应提供核准的《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⑸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单项营业税减免应报送的专门资料包括:

⑴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的:

技术转让、开发书面合同复印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技术贸易发票复印件及《技术交易发票使用清册》;《技术合同申请审定表》和《技术合同申请审定清单》;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技术合同必须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单位有关技术引进批准证书;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的授权书;

⑵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减免申请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对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进入政府专辟的场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摊位证明;上年度减免税批复;

⑶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⑷高校后勤社会化企业:

省地税局审核确认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证明;对社会化投资的学生公寓须提供物价部门价格批准证明和高校统一收费证明;

⑸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申请免征营业税各险种清单及收入明细汇总表;《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证明;区县以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

⑺个人转让著作权:

转让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⑻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乡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证明;

⑼经济适用住房:

计划、建设等部门下达建设项目计划的文件;计划部门对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关销售对象的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规划图表;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

⑽个人销售普通住宅:

居民身份证原件;购进普通住宅时与销售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复印件;购进普通住宅时向对方索取的发票复印件;房产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销售普通住宅时向对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销售普通住宅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复印件;

⑾个人销售自建自用房屋:

房产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销售房屋时向对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销售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复印件;

⑿随军家属就业:

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⒀学生勤工俭学:

《学生证》复印件;接受劳务方出具的证明;

⒁教育劳务:

学校批准成立的证明;非基础性教学劳务项目的学历证明;

⒂残疾人员提供劳务:

残疾等级证明;

⒃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

⒄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国家批准从事科技项目的证明;《技术合同申请认定表》及清单;科研单位证明(批文)。

取消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和对单位和个人(不含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2、受理

窗口人员对减免税申请表及资料进行初审,对经初审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的,当即退回纳税人补正;符合要求的,打印或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0天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3、后续处理

营业税减免的最终审批权视减免税项目分别为县(市、区)局、市局和省局。

相应的后续处理岗分别为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岗、税政(业务)股长岗、县(市、区)局长岗、市局税政二科财产行为税管理岗、市局税政二科科长岗、市局局长岗、省局流转税处营业税管理岗、省局流转税处处长岗。

纸质资料传递到位后,税收管理员应提请属地分局(所)派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编制《减免税调查报告》,税收管理员和属地分局(所)长在调查完成的当日或次日审核提交;后续审批岗均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审核提交,省局审批岗应在10个工作日审核提交,完成营业税减免审批的终审。

最终核准单位在审批完成后,制作《减免税批复》。

(二)资源税减免

1、申请

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减免税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提供如下基本资料:

⑴减免税申请报告;⑵受灾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清单(明细资料)、间接损失清单(包括增加的支出、停产造成的损失等)图片资料;⑶地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⑷保险公司理赔的资料,包括保险公司同意赔款通知、赔款支付的单据等;⑸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2、受理

窗口人员对减免税申请表及资料进行初审,对经初审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的,当即退回纳税人补正;符合要求的,打印或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0天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3、后续处理

资源税减免的最终审批权为省局。

相应的后续处理岗分别为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岗、税政(业务)股长岗、县(市、区)局长岗、市局税政二科财产行为税管理岗、市局税政二科科长岗、市局局长岗、省局流转税处营业税管理岗、省局流转税处处长岗。

纸质资料传递到位后,税收管理员应提请属地分局(所)派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编制《减免税调查报告》,税收管理员和属地分局(所)长在调查完成的当日或次日审核提交;后续审批岗均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审核提交,省局审批岗应在10个工作日审核提交,完成资源税减免审批的终审。

最终核准单位在审批完成后,制作《减免税批复》。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

1、申请

依法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减免税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提供如下基本资料:

⑴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⑵《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请减免期);⑶纳税人近期财务会计报表;⑷需经资格认定的需提供《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⑸营业执照和地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⑹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单项企业所得税减免应报送的专门资料包括:

⑴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企业:

《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主管经贸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复印件;主管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复印件;主管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⑵民政福利企业:

《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四残”人员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企业生产人员的总人数的有效证明;《税收减免申请审批表》;

⑶下岗再就业:

《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被安置的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经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签章的《组织吸纳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花名册》;企业与安置的下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⑷新办三产企业:

企业各类经营项目和收入以及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明细表;跨年度申请减免税的,还需提供开具的第一张发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

⑸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市劳动局、地税局签署意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报告书》;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企业举办以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年度、金额、理由及审批机关一览表;安置人员的花名册及有关证明文件;跨年度申请减免税的,还需提供开具的第一张发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

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权威部门出具的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在产品中所占比例和综合资源利用企业证书;

⑺遭受自然灾害企业: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受灾证明;经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证明的财产损失清单;进行财产保险的企业要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通知书》;

⑻发生技术转让行为的企业:

技术转让部门单独核算的相关资料。

取消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

2、受理

窗口人员对减免税申请表及资料进行初审,对经初审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的,当即退回纳税人补正;符合要求的,打印或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5月10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3、后续处理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最终审批权按减免额度分别为县(市、区)局、市局和省局。

相应的后续处理岗分别为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岗、税政(业务)股长岗、县(市、区)局长岗、市局税政二科财产行为税管理岗、市局税政二科科长岗、市局局长岗、省局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省局所得税处处长岗。

纸质资料传递到位后,税收管理员应提请属地分局(所)派员进行实地核查,编制《减免税调查报告》,上报县(市、区)局,县(市、区)局在1个月内处理提交市局;市局在1个月内处理提交省局,省局审批岗应在15个工作日审核提交,完成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的终审。

最终核准单位在审批完成后,制作《减免税批复》。

(四)个人所得税减免

1、申请

依法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减免税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提供如下资料:

⑴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⑵《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申请减免期);⑶需经资格认定的需提供《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⑷营业执照和地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⑸《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居民身份证;⑹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2、受理

窗口人员对减免税申请表及资料进行初审,对经初审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的,当即退回纳税人补正;符合要求的,打印或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0天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3、后续处理

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最终审批权按项目分别为县(市、区)局、市局和省局。

相应的后续处理岗分别为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岗、税政(业务)股长岗、县(市、区)局长岗、市局税政二科所得税管理岗、市局税政二科科长岗、市局局长岗、省局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岗、省局所得税处处长岗。

纸质资料传递到位后,税收管理员应提请属地分局(所)派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编制《减免税调查报告》,税收管理员和属地分局(所)长在调查完成的当日或次日审核提交;后续审批岗均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审核提交,省局审批岗应在10个工作日审核提交,完成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的终审。

最终核准单位在审批完成后,制作《减免税批复》。

(五)房产税减免

1、申请

依法可以享受房产税减免税政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减免税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提供如下资料:

⑴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⑵《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⑶同级财政部门证明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⑷营业执照和地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⑸房产税项目登记表;⑹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取消对微利、亏损、停产、撤销企业的房产和房产在大修期间暂免或暂不征收房产税的审批。

2、受理

窗口人员对减免税申请表及资料进行初审,对经初审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的,当即退回纳税人补正;符合要求的,打印或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0天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3、后续处理

房产税减免的最终审批权为省局。

相应的后续处理岗分别为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岗、税政(业务)股长岗、县(市、区)局长岗、市局税政二科财产行为税管理岗、市局税政二科科长岗、市局局长岗、省局财产行为税处房产税管理岗、省局财产行为税处处长岗。

纸质资料传递到位后,税收管理员应提请属地分局(所)派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编制《减免税调查报告》,税收管理员和属地分局(所)长在调查完成的当日或次日审核提交;后续审批岗均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审核提交,省局审批岗应在10个工作日审核提交,完成房产税减免审批的终审。

最终核准单位在审批完成后,制作《减免税批复》。

(六)土地使用税减免

1、申请

依法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减免税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提供如下资料:

⑴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⑵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登记文件复印件;⑶同级财政部门证明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⑷营业执照和地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⑸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登记表;⑹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取消对关停企业闲置和尚未利用的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审批。

2、受理

窗口人员对减免税申请表及资料进行初审,对经初审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的,当即退回纳税人补正;符合要求的,打印或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0天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3、后续处理

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最终审批权为省局。

相应的后续处理岗分别为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岗、税政(业务)股长岗、县(市、区)局长岗、市局税政二科财产行为税管理岗、市局税政二科科长岗、市局局长岗、省局财产行为税处土地使用税管理岗、省局财产行为税处处长岗。

纸质资料传递到位后,税收管理员应提请属地分局(所)派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编制《减免税调查报告》,税收管理员和属地分局(所)长在调查完成的当日或次日审核提交;后续审批岗均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审核提交,省局审批岗应在10个工作日审核提交,完成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的终审。

最终核准单位在审批完成后,制作《减免税批复》。

(七)车船使用税减免

1、申请

依法可以享受车船使用税减免税政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减免税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提供如下资料:

⑴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⑵车辆行驶证(牌照)复印件;⑶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经费预算”证明;⑷营业执照和地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⑸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2、受理

窗口人员对减免税申请表及资料进行初审,对经初审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的,当即退回纳税人补正;符合要求的,打印或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0天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3、后续处理

车船使用税减免的最终审批权为省局。

相应的后续处理岗分别为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岗、税政(业务)股长岗、县(市、区)局长岗、市局税政二科财产行为税管理岗、市局税政二科科长岗、市局局长岗、省局财产行为税处车船使用税管理岗、省局财产行为税处处长岗。

纸质资料传递到位后,税收管理员应提请属地分局(所)派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编制《减免税调查报告》,税收管理员和属地分局(所)长在调查完成的当日或次日审核提交;后续审批岗均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审核提交,省局审批岗应在10个工作日审核提交,完成车船使用税减免审批终审。

最终核准单位在审批完成后,制作《减免税批复》。

(八)土地增值税减免

1、申请

依法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减免税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提供如下资料:

⑴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⑵国家建设征地证明;⑶个人房屋互换的协议书;⑷营业执照和地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⑸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2、受理

窗口人员对减免税申请表及资料进行初审,对经初审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的,当即退回纳税人补正;符合要求的,打印或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0天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3、后续处理

土地增值税减免的最终审批权为省局。

相应的后续处理岗分别为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岗、税政(业务)股长岗、县(市、区)局长岗、市局税政二科财产行为税管理岗、市局税政二科科长岗、市局局长岗、省局财产行为税处土地增值税管理岗、省局财产行为税处处长岗。

纸质资料传递到位后,税收管理员应提请属地分局(所)派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编制《减免税调查报告》,税收管理员和属地分局(所)长在调查完成的当日或次日审核提交;后续审批岗均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审核提交,省局审批岗应在10个工作日审核提交,完成土地增值税减免审批的终审。

最终核准单位在审批完成后制作《减免税批复》。

(本文件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以赣地税发〔2005〕62号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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