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社会调查报告范文锦集九篇.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2422319 上传时间:2023-04-18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32.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品社会调查报告范文锦集九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精品社会调查报告范文锦集九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精品社会调查报告范文锦集九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精品社会调查报告范文锦集九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精品社会调查报告范文锦集九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精品社会调查报告范文锦集九篇.docx

《精品社会调查报告范文锦集九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品社会调查报告范文锦集九篇.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精品社会调查报告范文锦集九篇.docx

  【精品】社会调查报告范文锦集九篇

  社会调查报告范文锦集九篇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不同的报告内容

  同样也是不同的。

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

以下是收集整理的社会调查报告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会调查报告篇1

  一、问题的提出现在城市污染越来越严重了,走在大街上,不时还会闻到一股股恶臭味,不时还可以看到街旁、小巷里、市场里有一堆堆堆积如山的生活垃圾。

这些垃圾不但毁了市容,而且还污染了空气。

为此我对“垃圾到底有什么危害?

”展开了一次调查。

  二、调查方法

  1.上网浏览,再网上查一些关于人们生活一天所产生的垃圾的数据。

  2.查找书籍、报刊,了解。

  3.实地调查访问,去另邻居访问一天大概有多少垃圾,如果处理这些垃圾。

  三、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

  1.中国仅“城市垃圾”的年产量就近

  1.5亿吨,这些城市垃圾绝大部分是露天堆放。

每年年产

  1.5亿吨的城市垃圾中,被丢弃的“可再生资源”价值高达250亿元。

北京市现日产垃圾13000吨,全年生产495万吨,而且每年将以8%的速度递增。

  2.中国处理生活垃圾的方法除露天堆放外,还有卫生填埋,这种

  方法避免了露天堆放产生的问题,其缺点是建填埋场占地面积大,使用时间短,造价高,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资源浪费了;再是焚烧,使垃圾体积缩小50%~95%,但烧掉了可回收的资源,释放出有毒气体,如二恶英、电池中的汞蒸汽等,并产生有毒有害炉渣和灰尘。

  3.北京市现处理一吨垃圾花

  103.49元,一年的处理费用就是5亿多元。

这还不包括建设垃圾处理场的费用,建一座大型垃圾填埋厂就得花1~2亿元,建一座大型垃圾焚烧厂就得花20多亿元,这又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当前大量未经分类就填埋或焚烧垃圾,既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又会产生二次污染。

  4.垃圾严重污染水。

体垃圾不但含有病原微生物,在堆放**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酸性和碱性有机污染物,并会将垃圾中的重金属溶解出来,形成有机物质,重金属和病原微生物三为一体的污染源,雨水淋入产生的渗滤液必然会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

  5.60%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主要是由小区居民的有机垃圾二次污染后所产生的,也就是说,小区有机垃圾的不断增多是城市生活垃圾不断增加的源头。

  四、结论

  1.做好垃圾分类。

  2.少制造不必要的垃圾。

  社会调查报告篇2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为做好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

为了解掌握我乡当前农村现状,摸清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探索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方式和工作思路,根据县党办的要求,接到通知后,我乡立即组成调研组,于8月8日深入到XXX村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完成情况、今年的目标任务和推进情况

  1、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完成情况XXX乡XXX村是“五个100”规划扶贫村,在20xx年度又再次被县政府列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为使XXX村新农村建设工作顺利实施,20xx年,县政府成立了新农村建设规划小组,具体由农办牵头,组织财政、交通、水利、农业、扶贫等二十多个部门,聚集了大量的人力对XXX村进行了实地踏查,结合XXX村的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以规划为基础,以“五通五改三新三提高”为重点,“五通”即:

通路、通水、通风、通话、通广播电视;

  “五改”即:

改厕、改圈、改灶、改房、改变传统落后的生活习惯;

  “三新”即:

培养新型农民、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创建农村新的精神面貌;

  “三提高即: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着力建设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一项有特色的支柱产业,一个畅通的公路网络,一套完整齐全的配套设施,一个坚强有力的村级领导班子和一个文明进步的村规民约。

通过四至五年的努力,基本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宽裕,村内环境整洁优美,村民思想道德良好,村级民主管理健全,公共设施服务配套,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力争到20xx年,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达到4538元以上,人民群众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标准。

  XXX村新农村建设规划项目涉及种植业、养殖业、公路建设、移民搬迁、村寨道路硬化、通话通电等。

其中:

规划每年利用冬闲地种植脱毒马铃薯300亩,封山育林1620亩,花红种植800亩,板栗140亩,花椒120亩,石漠化治理275亩,实施坡改梯、水利建设等项目,规划总投资1924万元。

其中:

用于生态建设投入

  142.1万元,产业发展投资456万元,基础设施及能源建设投入

  641.8万元,改善村容村貌投入

  192.6万元,农村社会事业方面投入

  58.9万元。

  XXX村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定稿后,经乡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今年的目标任务和推进情况今年XXX村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是:

大力实施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培育发展状大畜牧业,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力工经济,想方设法增加群众收入。

  种植项目的建设情况①、20xx年度,在县农业局的支持下,XXX村调进脱毒马铃薯

  13.4吨,种植面积95亩,目前正待测产验收。

  ②、石漠化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实施地点从夹岩至大寨,面积397亩。

  村容村貌的治理情况①、XXX村共有自然村寨10个,现有3个自然村寨已完成村寨

  道路硬化,硬化面积8500余平方米,总长9000余米,村容村貌得到明显改善。

  ②、沼气池建设全面普及,XXX村从二00三年开始实施农村生态能源沼气池建设项目,历时3年,现已建设沼气池432口,普及率达到

  89.6左右,部分农户因投资不足,场地不够等因素制约未得以建设,今后将着力帮扶,予以改善。

  ③、活动场所的改造即将启动。

XXX村老年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已选点玉丰,接近村活动室,土地丈量工作已全部完成,工程正待建设之中;玉丰一组球场建设项目也即将启动,水泥拨调基本到位,预计年底建成投入使用。

  ④、20xx年度完成改厕400口,卫生条件明显改善。

  移民搬迁工作,XXX村石峰一二组搬迁项目全部启动,土地调整即选点工作全面开展,共涉及72户,263人,选点具体落实在XXX村下木房河道旁,交通便利。

  通路工程及农电改造,规划一组中涉及到木房至石丰,大石包至毛家坡两条公路网络已通过县交通局立项批复,目前毛路建设已能通车,待项目到位后即组织实施。

  农村茅草房改造工作进展顺利。

XXX村20xx年开始实施农村贫困户茅草房改造工程12户,今年又再次安排落实12户,目前正在建设之中。

  5、中心目标突出,产业发展来势良好。

建设新农村,首要任务

  就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基于这种认识,乡村干部和派驻的“第一书记”都高度重视产业发展,一开始就着手在抓产业发展方面下功夫、做文章,把寻找、培育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作为重中之中来抓。

坪村镇芳园村筹资新办了荞冲采石场,并即将投产,预计每年可为村集体创收10万元,该村还对村庄周边500亩山林实行全面封山育林;连山乡联合村将烤烟和制种确定为村民增收的主导产业,发展烤烟150亩、制种80亩;地灵乡大坡村确立了以种植板蓝根等中药材为主的产业发展模式,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明显加快;高椅乡高椅村利用高椅古村这一品牌优势,着力发展旅游经济,开辟了农家乐16户;洒溪乡柿子村确立了以楠竹为主的产业发展模式,完成楠竹低改500亩,新建竹笋两用林基地100亩;堡子镇坪见村立足交通优势,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共种植西红柿150亩、西瓜350亩、制种350亩;林城镇洒口村确立大棚蔬菜、杨梅为主导产业,建立大棚蔬菜基地300亩,杨梅基地100亩;团河镇楠木村新建经济果木林基地30亩,种植西瓜30亩、灵芝5亩;岩头乡墓脚村大力推进以制种、葡萄、罗汉果为主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此外,肖家乡东岳村等其他一些非试点村也都在积极探索,力争通过1至2年的努力,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6、民主管理加强,文明程度不断提高。

一是民主管理程度明显提高。

坪村镇芳园村成立了以村组干部和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并制定完善了理事会章程和村规民约;

  团河镇楠木村通过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结合村情制定了“十要、十不要”村规民约;地灵乡大坡村建立健全了村务公开、村级财务管理等一系列村民自治制度,真正做到了干部村民选,大事村民议,财务村民管。

二是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善。

高椅乡高椅村发动党员对村寨卫生实行“三清”整治,将牛栏全部迁到村外,整修厕所、猪圈,并定期对家庭环境卫生进行评比,对“不清洁”的家庭由村老年协会派人上门批评教育,环境卫生状况大为改观。

三是地方社会风气明显好转。

一些地方注重引导村民移风易俗,大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农村社会新风尚。

洒溪乡柿子村原来赌博成风,自被确定为县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后,该村切实加大了社会风气整治力度,农民的精神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目前村民参与赌博的现象基本消除了。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由于新农村建设还处在摸索阶段,因而在思想认识、行动落实、规划设计、资金投入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部分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存在误区。

由于一些干部群众没有深入、系统地学习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对新农村建设的了解仅仅是从会议、新闻媒体和一般性宣传活动中获得,因此并不能真正理解新农村建设的深刻内涵。

通过现场调查询问,发现少数干部包括个别“第一书记”对我县新农村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心中无数,与他们交流时,竟出现一问三不知的情况。

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新农村建设的理解出现偏差,在认识上存一些误区。

一是部分干部群众持怀疑观望态度。

一些干部群众把新农村建设看作一种新的形式主义,认为是以前所搞过的一些不切实际的运动、活动的延续或翻版,只是刮一阵风,刮过去就完了,因而对之抱消极应付的态度。

少数基层干部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不清楚哪些是自己应该做的事情。

如个别村党支部书记、村长把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党委、政府交办的政治任务,虽然在公开场合下表示要如何如何抓落实,但私下并没有付诸实际行动!

  社会调查报告篇3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法律实践报告-社会调查报告。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年4月29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

郭继魁委托代理人:

盖如涛。

  被上诉人:

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连贵委托代理人:

胡振儒被上诉人:

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连贵委托代理人:

苏军,被上诉人:

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

吴孝贵委托代理人:

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

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

1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

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200*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辩称:

原告所述无异议。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

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辩称:

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

第三人于2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

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

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

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

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

其理由概括为:

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

此后经贸公司于200*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

郭继魁买房是1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

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

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

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

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

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

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

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

  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

  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

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

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

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00*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

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

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

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

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

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

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

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

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

  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

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

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

  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

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信息与通信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