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合同第11版0515修订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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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合同第11版0515修订定稿

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

[甘肃金昌]

甲方:

[]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地址:

[金昌市金川区建设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贤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乙方的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

[M2M是Machine-to-Machine的简称,指一方或双方是机器且机器通过程序控制,能自动完成整个通信过程的通信形式。

M2M业务包括无线和有线M2M业务,本合同M2M通道型业务专指无线M2M业务,即基于中国电信无线网络自动完成通信交互的无线终端开展的机器间通信类业务。

]

第二条业务内容及资费

2.1业务内容

2.1.1乙方为甲方提供基于乙方通信网络的业务,包括数据、语音、短信及相关业务。

其中,10649号段提供数据、乙方网内短信及相关业务,不提供语音和过网到其他运营商网络的短信业务。

149号段提供数据、语音、短信及相关业务。

甲方使用乙方的物联网业务主要应用于:

(1)“零售服务”的“数字对讲”的“天翼对讲”;

2.1.2甲方向乙方购买的产品需开通[■数据、□语音、□短信],仅用于发展甲方的[天翼对讲]业务。

2.2业务资费及优惠

2.2.1数据套餐:

乙方为甲方开通[10]元套餐,折扣为[0]%,折后价格为[10元],套餐内容如下:

[10元资费包括8元天翼对讲功能费、2元5MB流量、0元500MB天翼对讲专享定向流量包。

]

□定向流量:

该业务资费仅适用于基于乙方物联网专网的定向流量业务,定向流量最多可指定5个固定IP地址或域名,在合同签订日前,首先指定IP:

[],剩余IP或域名甲方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供,乙方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添加。

□限制使用范围:

该套餐内流量仅限在[]省范围内使用。

2.2.2语音套餐:

乙方为甲方开通[]元套餐,折扣为[]%,折后价格为[],套餐内容如下:

[

]

□定向语音:

该业务资费仅适用于基于乙方物联网专网的定向语音业务,定向语音最多可指定10个白名单号码,在合同签订日前,首先指定白名单号码:

[],剩余白名单号码甲方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供,乙方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添加。

2.2.3短信套餐:

乙方为甲方开通[]元套餐,折扣为[]%,折后价格为[],套餐内容如下:

[

]

□定向语音:

该业务资费仅适用于基于乙方物联网专网的定向短信业务,定向短信最多可指定10个白名单号码,在合同签订日前,首先指定白名单号码:

[],剩余白名单号码甲方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供,乙方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添加。

2.2.4甲方开通业务的标准总资费为:

[25]元,综合折扣为[0]%,折后价格为[25]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税率为[0]%。

2.3基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上述优惠,甲方承诺折后保底消费[25]元/月,并在合同期内向乙方购买不少于[]张卡[■实体卡,□电子卡],折后年消费额不低于[]万元,首次购买不少于[]张卡。

2.4基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上述优惠,甲方承诺优先选择乙方作为电信业务提供商,在合同期内,优先使用乙方提供的各类电信业务,乙方不能提供的除外。

甲方承诺不得通过自管理门户等渠道擅自降低合同2.2条约定的业务资费套餐消费档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5本合同项下业务的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一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由于通信设备产生费用清单及相关处理过程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费用计入下月费用中收取的情况。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在申请开通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时,可根据双方约定选择相应套餐,并按套餐规则承担相应业务费用。

3.1.2保证合法、合理使用乙方各类电信业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在用的各类电信业务转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1.3应当依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合同项下业务的各项费用。

3.1.4向乙方提供准确详实的业务需求及业务资料,因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而引起的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3.1.5配合乙方出于服务、技术或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实施的线路检修、服务措施更新,以及设备更新和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施工建设、技术改造与网络调整。

3.1.6如甲方违法违规使用电信业务,或使用电信业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1.7甲方承诺向乙方购买的流量卡仅使用于甲方[公网对讲]业务中,甲方有义务在与甲方客户签订的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

3.1.8甲方办理业务开通、变更、过户和退订时,应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关信息。

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为最终用户时,还应当提供实际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及身份证件资料),并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

上述信息或资料如有变更,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应当主动向乙方递交书面变更证明,因所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资料未及时变更而引起的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3.1.9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乙方业务,不得用于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活动;甲方不得将乙方产品以零售、批发、转售等方式用于其他用途。

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保留向甲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3.1.10为方便甲方终端设备能有效接入乙方网络,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入网测试需求,乙方配合进行相关调测。

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终端设备,并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享有不可分授权的、非独家的使用测试设备的许可,乙方将在合理期限内对甲方终端设备进行测试,并在测试结束后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

若甲方在提出测试需求后,不提供终端设备或甲方的终端设备被证明无法接入乙方通信网络但甲方仍要求使用乙方业务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乙方的大客户,提供本合同项下业务,并为甲方提供业务咨询、组网建议、业务受理、开通、收费及故障申告等一站式服务。

3.2.2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业务中出现的售后服务问题可向乙方提出申告,目前乙方向甲方提供4008285656语音客服热线(包括咨询、报障、投诉、建议等),甲方也可向乙方申请开通物联网自管理门户账号,通过Web界面及API接口进行查询、受理等服务,后期在系统具备能力之后将开放在线客服(微信公众号、公众邮箱等)。

甲方在向乙方寻求查询、报障等服务时需配合提供相关身份鉴权证明材料以保证甲方客户信息安全及其合法权益,乙方接到申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

3.2.3甲方将乙方业务与甲方业务组合包装并提供给甲方客户使用的,甲方客户的服务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自身签约发展的最终用户由甲方对其提供各类服务,乙方不直接对甲方发展的最终用户提供服务,不承担业务咨询、售后服务及故障处理等服务责任。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其为后续发展的用户开通的服务热线或服务方式,若甲方发展的用户通过4008客服热线进行咨询、报障、投诉等,乙方直接引导该用户联系甲方的服务热线或服务方式寻求服务,如甲方未提供相关信息,则乙有权拒绝对其进行服务,乙方不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甲方与甲方最终用户之间的纠纷,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2.4采取必要措施方便甲方查询和交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2.5对因线路检修、服务措施更新、技术改造及网络调整等原因影响本合同项下业务效果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2.6若甲方申请的业务激活后连续1年未使用的,乙方有权对此卡做拆机处理。

3.2.7为向甲方提供优质、个性化的服务,乙方承诺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依法收集甲方的客户资料等用户个人信息,用于提供电信服务、与甲方沟通联系、改善服务质量等用途,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

有权机关依法对用户个人信息调查取证的,乙方有义务配合。

3.2.8国家或政府部门政策调整,致乙方无法向用户继续提供某类电信业务或服务的,乙方将提前30日发布公告;因技术进步,现行使用的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或变更调整,客户无法享有约定的电信服务的,乙方应提供升级解决方案,并提前30日发布公告,用户有权选择升级或终止使用,若未选择导致无法继续提供电信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9乙方同意仅在测试过程中使用甲方终端测试设备,乙方不会对测试设备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仿造、修改、租赁、销售、出借、或者转让等行为。

且,乙方不会对测试设备进行反向组装,反向编程,逆向工程或其它任何试图发现测试设备任何潜在专有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业务开通与变更、退订

4.1甲方业务开通时需进行业务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4.1.1个人客户:

提供个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无法提供二代身份证的用户可使用的有效证件包括军人身份证、武装警察身份证、户口簿(仅限18周岁以下公民使用)、护照(仅限外国公民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仅限港澳居民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仅限台湾居民使用)。

超出以上范围的个人证件不允许使用,例如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警官证、学生证、教师证、驾驶证、回乡证等。

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

4.1.2单位客户:

单位用户办理电话入网手续时使用,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或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并提供责任人、联系人、经办人和使用人必要信息。

无法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用户可使用的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2甲方应保证提供客户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

乙方对客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协议有效期内,客户登记资料如有变更,甲方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

4.3甲方向乙方购买的物联网卡如交付使用人使用的,需一次性或按月向乙方报备最终实际使用人的客户资料,包括使用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和联系方式、使用号码,由乙方进行登记备案。

4.4业务服务有效期满后,甲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服务的,应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公章的业务变更、终止申请单。

乙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5甲方所享受的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服务内容,以经乙方审核后的业务申请单(业务变更、终止申请单)为准。

4.6其他本合同未提及事项,甲方同意以乙方当时有效的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5.1支付方式

甲方根据其选择的业务种类按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支付本合同费用。

5.2甲方按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付款后,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向客户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1)预付费支付

[甲方向乙方提交开卡订单后,乙方在[]个工作日内将卡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所开卡(□半年,□全年)的费用。

]

(预付费方式下客户需预付费用,开卡首次充值金额不低于2个月月套餐消费额。

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客户拟使用的业务费用时,客户需及时充值(由于计费服务单据延迟等原因造成预付费客户产生的欠费,乙方将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2)后付费支付

后付费方式下甲方按月支付费用,每月的5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当月账期的账单,每月6日至次月5日甲方支付上月费用,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5.3甲方自愿接受本条款约束:

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流量卡,自开卡之日起6个月未激活使用的,乙方系统可自动激活,并进行计费收费,由此产生的合同费用由甲方承担。

5.4本合同项下费用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支付有关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5.5对账

用户上月消费账单和话单由乙方于当月2日24时前提供给甲方进行对账。

若对对账结果存在疑义,双方可于当月20日24时前商定结果,并在次月对账单上进行改正。

5.6履约保证金

(1)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交纳[]元(大写[]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

(2)如甲方账户发生欠费或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时,乙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乙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及时通知甲方扣除原因及金额,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保证金。

如甲方未及时缴纳保证金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各项损失。

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在甲方履行完其在本协议规定业务的情况下,甲方返还原乙方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后,乙方应于60日内将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甲方。

第六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6.1双方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的利益。

6.2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并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6.3若本合同业务使用期内,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6.4因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提前72小时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告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在未销户情况下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国家规定服务时限内恢复业务服务。

7.2业务使用期内,甲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或本合同依据有关条款约定被终止或解除的,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本协议提供的服务进行冻结,但冻结前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同时,甲方还应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元)=[(约定业务使用期月数-已使用月数)/2]*月标准套餐(功能)使用费*实际终端数(不满一月,按一个月计算)。

7.3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折后年消费额或首次购卡数量未达到本合同2.3条约定的承诺量时,则乙方有权取消给予甲方的所有优惠,甲方应补交其所享受的优惠资费与正常资费之间的差额。

7.4如甲方违反本合同3.1.7条约定,未按本合同约定范围或超范围使用流量卡的,乙方可暂停直至终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解除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同时,乙方有权取消给予甲方的所有优惠,甲方应补交超范围使用的流量卡所享受的优惠资费与正常资费之间的差额。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5如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6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任何一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数据的丢失、第三方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等。

7.7本合同终止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业务清算,以及对用户的清理、解释工作。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8.1.1甲方未完全履行协议4.1条义务,所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

8.1.2甲方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网络质量的移动终端设备或软件的;

8.1.3对于后付费业务,甲方超过交费期限仍未交清费用的;

8.1.4对于预付费业务,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甲方拟使用的业务费用或账户余额低于0元,或超过约定有效期的;

8.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收回号码:

8.2.1甲方未完全履行本协议4.1条义务,所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经乙方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的;

8.2.2相应号码被法定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危害通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或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等其它不当用途;

8.2.3法定机关要求停止对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8.2.4利用指定定向流量服务器进行流量转发的;

8.2.5客户被暂停服务60日后仍未交清电信费用和违约金;

8.2.6号卡激活后连续1年未使用的;

8.2.7利用乙方靓号等资源谋取其他利益的;

8.2.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3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未履行本合同条款,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保密条款

9.1本合同一方(“披露方”)对其向本合同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所提供/披露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及/或其他权利。

9.2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接受方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

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9.3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

接受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接受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9.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

当保密资料:

(1)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4)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但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书面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9.5本保密条款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

9.6本条约定不适用于各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保密资料的情形。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0.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60]日或以上时,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

11.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年;如甲方参加的优惠活动另行明确合同期的,按两者之中最长时限为合同有效期。

除非任何一方在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再延续,本合同将自动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为[1]年,最多续展[]次。

11.2在本合同终止前,甲方应付清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无权要求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回所欠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在[]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三条附则

13.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3.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3.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3.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3.6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合同。

13.7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

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乙方:

中国电信[]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13.8业务登记单属于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若业务登记单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附件:

1.使用用户电子卡数据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2.域名/IP地址使用承诺书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

]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月[]日

 

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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