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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法律常识民商法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

考情分析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公务员考试中有关民法的试题部分,内容多,题型杂,出题较为灵活,较为注重对民法基础知识的考查,尤其是重视考查对有关民法法条的理解和掌握。

民法部分需要重点掌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特别是与责任承担相关的问题,合伙债务的清偿等。

商法在以往公务员考试中所占比例不是很大,出题的概率也很低,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今后商法在公务员考试中的比重会逐渐加大,应引起考生的关注。

考生应重点关注公司法中公司成立要件,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公司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等。

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合伙人的责任,入伙,退伙及合伙财产规定等。

同时关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清偿顺序,破产债权及破产财产的法律规定等。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

(1)平等原则;

(2)公平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6)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

在我国民法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在一定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有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般来说,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分别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民事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不同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二、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

《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法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到达时生效。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这是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进行的分类。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这是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对民事法律行为所作的区分。

(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这种分类的标准在于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

(4)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这是以法律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具备一定的形式,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的分类。

4.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思发生效力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可撤销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行为虽已成立生效,但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此类行为已成立生效,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其将继续有效,但一经行使撤销权,该行为便溯及行为成立时无效。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一方当事人基于对行为的性质、内容等发生误解而作出的行为。

只有在误解重大的情况下,误解人才有撤销权。

(2)显失公平。

指行为成立时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失衡。

(3)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作出的行为。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无效,损害非国家利益的行为可撤销。

而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迫使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行为。

撤销权为形成权,法律规定了其除斥期间,撤销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二、代理

1.代理的概念、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它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又叫授权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及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遵守以下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第四讲物权与所有权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

也就是说,物权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物权关系的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他人物权的义务。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而非行为或精神财富。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

(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6)物权保护方法具有广泛性。

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作如下分类:

(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2)主物权和从物权;(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二、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的处分权利。

与它相比,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对于物的权利,只是享有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他人负有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3)所有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这是作为物权的基本特点之一,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所有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即所有权的存在不能像约定债权一样,预定其存续期间。

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该四项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们构成了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

(2)使用,是指对财产利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

(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

(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第五讲债权

一、债的概念及产生的根据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产生的根据,又称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它包括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债得以产生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缔约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后,有过失方负有向受害方赔偿的义务,受害方享有请求有过失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益,致使他人受损害。

由于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5)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形成债的关系。

(6)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7)其他。

二、债的特征和分类

三、合同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具有如下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当事人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6)合同必须履行原则;(7)合法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则。

3.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

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②要约须是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的要件:

①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的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③在有效期限作出。

4.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包括:

(1)合同当事人。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的解决。

5.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6.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这是以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它是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给付相应对价为标准。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这是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为标准。

7.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无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有: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有追认权的人依法追认后,方才具有效力。

8.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

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强制履行、支付价金及逾期利息、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

9.担保

担保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

它主要是指保证,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是连带保证责任。

(2)物的担保。

主要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几种形式。

①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质押,《担保法》将其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仓单、提单等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质押方式。

③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主要指定金。

定金,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金额,如果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也是一种责任形式。

四、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全面适当地履行;二是债的履行主体是债务人,但债权人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

2.债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这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最基本的要求。

(2)适当履行。

又称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债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

它是指不仅要求债务人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要求债权人协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4)经济合理原则。

它要求债在履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成本,取得最佳的效益。

(5)情势变更原则。

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此时允许双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3.债的保全和担保

(1)债的保全。

它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法律制度,称作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包括:

①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陷于迟延;②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撤销权制度: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称作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条件包括:

①债务人必须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即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损害其清偿能力,不利于债权人权利的满足;③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必须是恶意。

(2)债的担保。

它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性质。

具体分类包括:

①人的担保。

它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外,又附加了其他人的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在我国主要是指保证人制度。

②物的担保。

它是指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

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③金钱担保。

它是在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等。

④反担保。

它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被称为反担保。

五、债的转移和消灭

1.债的转移

它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不变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债权让与;

(2)债务承担;(3)债的概括承受。

2.债的消灭

它是指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消灭的原因大致有三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2)基于债的履行。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消灭的方式主要有:

(1)清偿。

又称履行,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抵消。

它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对等地消灭。

(3)提存。

它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

(4)免除。

它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5)混同。

它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此外,作为债的主体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也可能造成债的消灭。

第六讲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

(2)它的客体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二、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作者是指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人,即进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等智力活动的人。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的人,即使对作品的创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为作者。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前者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

(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公民的作品,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三、专利权

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即独占)权利。

专利申请应遵循下面的原则:

(1)单一性原则。

(2)先申请原则。

(3)优先权原则。

(4)书面原则。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需遵循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即以申请书申请的商标权范围来确定保护的对象。

第七讲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1)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

主要包括: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与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身份权,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主要包括:

亲权、亲属权。

二、人身权的保护方法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对于人身权进行保护的民事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

第八讲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为:

(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继承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中贯穿的基本原则有:

(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三、法定继承和转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我国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_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平等的。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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