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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是规范和约束全站干部职工的行为准则,是简化办事手续,方便用户,提高工作效率,营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所有干部职工都要遵守。

二、“团结、奉献、求实、创新”为质监站精神。

三、在岗人员按岗位责任制各负其责。

四、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要经过站干部职工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委备案。

五、规章制度与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职工守则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及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依法行政。

二、全站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建设部制订的《质监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标准》,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站有关规章制度办事,认真履行监督人员职责,提倡文明执法、提高执法素质,发扬“坚持标准、严格监督、监帮结合、热情服务”的工作作风。

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服务、办事高效。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业务知识、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

五、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

六、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七、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端正行业作风、实行服务承诺、树立良好形象。

八、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九、树立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提合理化建议。

十、爱护站里的一切办公设施,讲究卫生,保持良好的站容站貌。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二、组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计划)

四、按照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五、按照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六、按照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七、编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质监范围:

白山市江源区。

办理时间:

开工前或领取施工许可证前。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在质量监督站备案科领取《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按表格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4)、施工图设计文件;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2、文件资料经审核通过后,领取缴费单到办公室缴纳

质监费。

[2003]102号文、松计价[2003]3l号文)

3、监督站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4、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计划)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组长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计划)。

2、监督方案(计划)应根据受监工程的特点、设计图纸,并参考施工组织设计而制订。

3、监督方案(计划)应突出工程的难点和工程的关键部位确定必检点,拟订监督抽查部位。

4、监督方案(计划)由监督站主管副站长审核,站长审定。

5、监督方案(计划)是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应认真填写,妥善保存,工程竣工时同其监督资料汇总并归监督档案。

 

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制度

按照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抽(巡)查

(一)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情况;

5、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6、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7、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三)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五)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六)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和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按照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巡)查

(一)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按以下一般规定进行:

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二)监督机构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三)监督机构应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四)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五)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2、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3、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六)监督机构可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七)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

(八)监督检测的项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上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九)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一)、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

   3、有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有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质量合格证和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2、对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5、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竣前检查。

监督站竣前检查应有是否同意组织竣工验收的意见。

   6、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酝履行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酥标准的情况;

墅: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7、验收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8、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督,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韵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一)、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三)、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

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2、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或材料的抽样检测情况。

4、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5、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6、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7、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监督工程师审查签认,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

 

监督执法情况检查制度

1、站实行监督执法情况制度

2、检查组由站长领导组成,结合内部监督考核工作,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3、检查内容:

⑴、在监督执法中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有效,执法行为和程序是否合法。

⑵、依法履行法定监督执法职责情况。

⑶、监督员队伍提交自身素质,廉政建设,文明执法等情况。

⑷、监督执法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⑸、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4、对检查中反映的监督执法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和处理。

5、对发现的违法监督执法行为及进纠正。

6、对不履行职责违法乱纪的监督执法人员收回执法证件,取消监督执法资格,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件管理制度

1、自身文件管理制度

⑴、本站文件函,记要及重要材料均由办公室负责登记,编号送印封发归档;

⑵ 、本站文件,应根据站内工程需要,按其内容由相关

人员负责起草,由站长审核;

⑶ 、文件办理完毕后,办公室应根椐文书立卷要求把原

搞和有关材料整好,立卷归档;

⑷、凡上报文件及抄送其他单位的文件必须报送正式文件;

⑸、对依法销毁的文件,经站长批准后,按规定登记后及时进行销毁必须有两个人以上在场。

2、来文管理制度

⑴、来文的拆封,登记,分发,传阅,转办,清缴的归档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⑵ 、对来文传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传递机密文

件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⑶ 、对来文的收到当日,必须拆封,登记,并送领导阅

批;

⑷ 、文件阅处必须在办公室进行,不得损坏,任何人不

得将文件带回家中或其他场所;

⑸ 、办公室要对领导阅后文件进行阅卷归档,妥善保存,

以便查处。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一、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工程监督注册手续;

2、工程监督工作方案;

3、工程监理总监委托书及项目部人员组成;

4、设计变更通知单;

5、工程质量各方行为监督抽检记录;

6、工程基础、主体、竣工验收报验申请表及验收意见汇总表;

7、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

8、工程质量问题通知书及回复单;

9、不良记录;

10、屋面及有防水房间渗、漏试验记录

11、越冬工程停工报告、冬施方案、越冬维护方案及复工报告;二、监督档案以单位工程立卷建档。

三、监督档案的填写,整理和监督期间的保管,由该工程的责任监督科负责,要求做到记录内容及时,真实,详细,字迹清楚,书写端正,整理成册。

四、单位工程竣工后由主管副站长审核监督档案,审核合格后移交备案科存档。

五、监督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到期需要消毁的要登记造册,由站长批准后予以销毁。

六、监督档案的保存期限:

一般工程5年,重点工程15年。

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是指质监机构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所辖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实行科学管理的活动。

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一般规定:

⑴、应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与安全。

⑵、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收集,应真实、准确、及时,便于分析统计查阅。

(1)、工作流程、办事程序、质监动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2)、对在监督工作中将所发现的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业绩和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3)、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备案项目等。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评价制度

一、评价对象

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相关监督人员、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等。

二、评价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评价包括工程质量、服务态度、

工作质量、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1、工程质量主要指所监督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工程项目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等方面的实物工程质量以及工程项目的创精品工程情况等;

2、服务态度主要指在工程质量监督时,是否能够及时保质保量的完成监督工作,是否能够体现“监、帮、促”的监督工作宗旨;

3、工作质量主要是指在工程质量监督时执行监督工作程序的情况、工程关键部位(工序)的到位监督情况及其它监督工作的落实情况等;

4、廉政建设主要指在监督工作中是否有收受被监督单位的礼金和吃请等现象。

三、评价方法

1、每半年发放一次评价卡,由区内各受监项目的相关单位对本级质监站做出评价。

同时在单位工程竣工时,必须发放评价卡,由该工程项目的相关单位填写。

2、设立意见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若对监督机构或监督员工作不满意,又不便做文字评价的可直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投诉。

(三)评价卡填写完毕后及时寄回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一、技术标准,规范应分类存放并保存完好。

二、监督员人手一套技术标准,规范,如外借必须做到按时归还,损坏赔款。

三、购置新的技术标准,规范,应请求站长后再购买。

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新标准,规范培训班,并及时向全体监督员宣传。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省建设厅,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2、对于各种形式的工作质量投诉,有关人员均热情接待,详细记录。

3、质量投诉的具体处理工作,由该工程的责任监督员负责。

4、投诉中包括经济或其他不属于工程质量范畴的问题,应与投诉人解释清楚。

5、对工程在建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投诉,应在当日内将投诉内容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责成其做出妥善处理,现场调查后二日内回复投诉人。

6、竣工后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应在二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7、上级批转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信函等材料应在七日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上报,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应将投诉处理情况通知投诉人。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包括:

1、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建设质量低劣,而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

3、因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返工且经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的。

二、凡发生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

之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

三、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制定处理方案经图纸审

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送质监站。

质监站审核同意后,方可处理。

四、质监站参与调查搜集和整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

五、事故处理完毕经认真核查,确认符合继续施工的条

件后发出复工通知。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

门提出处罚建议。

七、监督站将事故报告处理方案,处理结果等有关资料整理好,存入监督档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一、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报我站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⑶、工程施工许可证;

⑷、施工图审查意见;

⑸、工程竣工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设计、勘察各一份);

⑺、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资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⑻、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⑼、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注染浓度检测报告;

⑽、承担该工程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师、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并需要各单位加盖公章;

⑾、本区域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⑿、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⒀、民用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⒁、工程款到位证书及不赊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

⒂、物业维修基金。

2、其它相关文件备案:

施工图纸,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合同。

三、备案科验证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工程当日发放《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一、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实行标准化、规范化。

所有执法行为均以书面通知反映,经办人签字为效。

二、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书面条文应注明执法内容、时效、权限、处罚种类等内容。

三、应告知被监督执法对象行政复议的权限、时间、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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