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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婚姻家庭中的女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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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婚姻家庭中的女性地位

  篇一:

从婚姻法发展看中国女性地位变化

  变故易常,桂馥兰馨

  ——从婚姻法发展看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

  目录

  绪论.............................................1

  一、婚姻法的发展历程.............................1

  

(一)民国立法婚姻中的变革.......................1

  

(二)现代婚姻法中的创新与突破...................3

  二、女性地位变化在婚姻法中的体现.................6

  参考文献.........................................9

  婚嫁,男人为女人而婚,女人为自己而嫁。

因其是生育后代的前提,是男女结好的表现,婚姻几乎成了和幸福一样永恒的话题。

随着光棍节的到来,剩男的问题再次被提起,由于现今社会性别比例严重失衡,我国男女比例达到117:

100,使得男方处于选择中的被动方,女性地位相比以往大大提升。

而在近代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地位很低。

作者试图从婚姻法的发展,对民国时期和现代中国女性的地位变化,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进行分析,关注现象背后的思考和启示。

  一、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一)民国婚姻立法中的变革

  随着传统社会的稳步发展,较为固定的婚嫁习俗逐步形成,并一直沿袭到近代。

近代婚姻仿古制,结婚是一种家族行为,要遵循“父母之命”,体现家长的意愿,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上以嗣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家族传宗接代。

①传统社会的婚嫁习俗具有极大的剥削性和强制性,女性在婚姻中的被动状态,较低的社会地位也使其保受压迫。

  晚清时期,由掌握新知识的新式学生首先发起了婚嫁习俗的改革尝试。

随后在辛亥革命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有利冲击下,妇女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状态也随之起了变化,“男女权利均等”、“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禁止无故离婚”等规定逐步被提出、确立。

民国时期人们①杨剑利著:

《女性与近代中国社会》[m],中国社会出版社20XX年版。

  的婚恋习俗和模式处于新旧交替、逐渐变革的状态中,这种状态在当时不同政权的立法上也有相应的体现。

  1.在民国十九年婚姻法颁布以前,婚姻法草案五易其稿,就五部草案的具体法律制度而言,订婚制度从无到有;近亲不婚明确规定,仅就具体范围略有差异;结婚制度分有仪式婚和法律婚两种;夫妻身份制度规定存在差异,民19年草案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以夫之住所为住所,子女从父姓,未成年者,以父之住所为住所;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以妻之住所为住所,子女从母姓,未成年者以母之住所为住所”;夫妻财产制度分有共同财产制和财产分别制,虽立法技术尚欠完善,但仍有很大进步。

  2.在草案交付审议之后,经过修改,于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至二十年五月五日始施行,此便是南京国民政府之婚姻法。

作为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其在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法制史乃至近现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是不可忽视的。

在立法原则上,南京国民政府婚姻立法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反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原则。

例如:

关于离婚条件,根据《中华民国民法》第10449和1052条的规定,已经从根本上打破传统法律及历次民律草案宽于男而严于女之陋习。

又如在“婚姻效力”一节,增设“夫妻财产制”,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地位和财产权益,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具有了法律依据。

同中国传统的“夫妻一体主义”(实质是夫权主义)、“不得有私财”的婚姻家庭制度

  相比,具有一定进步意义。

②但在该法中,仍有些问题采用了折中的办法寻求过渡,如法定婚龄的规定中,由父母主婚的年龄期间越来越小,但从性质上看,依然是父母主婚为主。

又如婚姻法第983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表兄弟姊妹不受近亲不婚的限制,也反映了国民政府婚姻法对长久以来近亲结婚习惯的妥协。

同时,婚姻法中还保留部分旧习,包括出于对父权和夫权的维护保留下来的冠性义务和同居义务;婚姻法第1123条第三款规定“虽非亲属而已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一家者,为家属”为妾制预留合法空间。

  3.中国共产党在民国中后期也积极颁布了婚姻法律,以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其领导下的妇女解放。

1931年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相继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等。

1944年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和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也同样对自由离婚问题进行规定,充分体现了保障妇女切身利益的原则。

  

(二)现代婚姻法中的创新与突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婚姻法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1.第一个阶段是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贯彻婚姻法运动。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庄严地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②王新宇:

《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XX年。

  篇二: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变化

  摘要:

  中国历史上,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随着社会的转型一直发生着变化,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社会地位影响着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同时,女性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也不断发生改变。

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享有很高的社会与家庭地位;父系氏族社会中,男性成为了社会与家庭的主宰,女性沦为附庸;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女性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甚至男性的玩物;而当今社会,女性在婚姻家庭的地位逐渐提升,观念上也追求男女平等。

  关键字: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化

  引言:

  所谓婚姻乃人生大事,尤其对女性而言。

中国有句俗话——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这句话充分地说明了婚姻家庭对一名女性的重要性。

探究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对女性学有着重大意义。

  正文:

  大约在四、五万年前,当由古人进化为新人时,中国原始社会便进入了母系氏族社会。

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在社会生产中居于主导地位,世系按母系血9缘计算。

女性是家族的领导者,子孙归母亲所有。

母系氏族社会女性负责生产,是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主要发明者,而男性负责狩猎,没有突出的作为。

因此奠定了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

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受到高度尊重。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性在生产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母权制渐渐过渡到父权制,父系氏族逐渐形成。

在父系氏族时期,氏族以父权为中心子孙皆归父亲所有。

男性成为生产经济领域的主要生产力量,而女性的生活劳动则局限于家庭之内,以家庭劳动和家庭副业为主,除了生儿育女之外,还负责纺织、炊煮等家庭劳动。

从此,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退于从属地位。

  社会进一步发展,人们的劳动出现了剩余,奴隶社会逐渐代替了原始社会。

历史不断发展,又进入了封建社会。

但是父权制并没有动摇,甚至逐渐的加强。

在这段历史中,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变得没有任何地位。

  封建社会中,女性在家庭中受到男性的统治,没有任何的地位可言。

“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一句话概括了封建社会时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一生。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总有重男轻女的观念。

《诗·小雅·斯干》最后两章说:

“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

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

”“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

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贻罹。

”意思是说,生了儿子,要把他放在床上,给他穿华美的衣裤,让他玩玉器。

他那响亮的哭声,光彩闪耀的衣服,都表明他将来高官厚禄,可以振兴家业。

而生了

  女儿,只能用布包起来,将她放在地上,给她玩纺锤,只要她将来能操持家务不用父母担心就行了。

可见女性从一生下来就不得人欢喜,可以猜测其在家中的生活地位是何等低微。

  旧时女性在婚姻大事中不由得自己做主,婚姻必须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才是合法的婚姻。

婚姻在旧时的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也就是女性出嫁不是因为感情而是为了为男方家族传宗接代,可见在封建社会,女性很多时候成为了男性延续后代的工具。

  出嫁之后,在婆家也依然没有地位,甚至更低了。

出嫁时的嫁妆也不能自己支配。

《唐律》规定妻子嫁妆所有权属于丈夫;明清法律规定女子嫁妆由夫家掌管;寡妇改嫁时财产由前夫家处置。

可见不仅是思想上,在法律上,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也受到了欺压。

  由于婚姻重在宗族的嗣续,于是一夫多妻便成为了古代的通例。

平民可以买妾,贵族可以娶妻置妾养妓,而帝王更是妻妾众多,女性基本没有独立人格。

从《红楼梦》中可以看到,几乎每个男主人都有妻有妾。

而女性却必须恪守贞洁观:

一女不事二夫,必须从一而终;丈夫死后,女子要为丈夫守节,寡妇不能改嫁,否则被视为“淫妇”。

可见在封建家庭婚姻中,男女  

之间的不平等。

  封建社会中,女子在婚姻家庭中几乎没有地位。

近代以来,随这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传入,女子解放运动兴起。

女性为自己的幸福作出了许多的抗争。

太平天国开始,便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维新运动时期兴起了妇女学说,在那之后兴起了许多女权运动,康有为在《破实理公法全书》中对传统婚姻进行了批判;辛亥革命之后,妇女运动走向深入,提出了“禁止纳妾蓄婢”、“婚姻自由”等要求;新文化运动时期,舆论界对女性的解放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女子解放由理论转向行动,此时期婚姻家庭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有一些著名的女作家,如冰心、张爱玲等以爱情、婚姻、家庭等为题材,反对封建婚姻和旧道德;五四运动时期,提出了“男女平等”、“以尊重人格的观点尊重妇女”的要求,很多有名人士,如鲁迅、李大钊、毛泽东等都提出应承认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妇女运动的兴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提升,近代出现了一大批女知识分子,她们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

二十世纪初,在广东地区出现了“自梳女”,她们反抗传统婚姻,不愿出嫁。

“自梳女”的出现是近代女子反抗旧时婚姻的表现。

近代的妇女运动虽然没有从根本上推翻传统两千多年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上的地位得到巨大的提升。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上给予了女性平等的地位,保护了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自由恋爱的婚姻也渐渐成为了主流,不再是受父母之命。

  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思想逐渐传入中国,人民的思想等到了空前的解放,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不仅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也受到了社会的尊重。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基本与男性平等。

中国传统中,孩子的姓都必须跟随父亲,然而在新

  婚姻法中规定:

儿女可跟随父姓,也可跟随母姓。

从这一条中,可以看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已经不低于男性了。

  中国是有着两千多年传统文化的国家,要完全推翻传统思想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在某些程度来说,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国的地位仍没有得到完全解放,有些地区人存在着重男轻女的现象。

另外,虽然现在很多家庭的家务活都由夫妻两人共同承担,但大部分家庭家务还是由妻子承担,女性不仅要在外工作,还要承担家务,这也是一种由于传统思想影响的不平等现象。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完全解放仍需要时间的沉淀。

  但是有些现象并不是由于不平等所导致,比如在家庭中带孩子总会是母亲。

男女在生理和心理上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男女性组成了整个社会,有着原则上的分工,如果所有的事情都达到了平等,是不是男女之间就没有差别了呢?

  篇三:

中国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变化

  中国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变化

  数千年来,中国的女性一直扮演着社会的弱者角色。

封建统治者以各种手段控制妇女,从肉体到精神对妇女极尽摧残,导致妇女于愚昧、软弱、无知无识、任人摆布的状况。

  提到女性,必然要和女儿、妻子与母亲这三种角色联系在一起。

本文将主要论述中国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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