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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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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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里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
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 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九条 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十条 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十一条 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表1
编
号
物 质 名 称
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立方米)
编
号
物 质 名 称
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立方米)
一次
日平均
一次
日平均
1
一氧化碳
3.00
1.00
20
氨
0.20
2
乙醛
0.01
21
氧化氮
0.15
3
二甲苯
0.30
(换算成NO2)
4
二氧化硫
0.50
0.15
22
砷化物
0.003
5
二硫化碳
0.04
(换算成AS)
6
五氧化二磷
0.15
0.05
23
敌百虫
0.10
7
丙烯腈
0.05
24
酚
0.02
8
丙烯醛
0.10
25
硫化氢
0.01
9
丙酮
0.80
26
硫酸
0.30
0.10
10
甲基对硫磷
0.01
27
硝基苯
0.01
(甲基E605)
28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换
0.0007
11
甲醇
3.00
1.00
算成PB)
12
甲醛
0.05
13
汞
0.0003
29
氯
0.10
0.03
14
吡啶
0.08
30
氯丁二烯
0.10
15
苯
2.40
0.80
31
氯化氢
0.05
0.015
16
苯乙烯
0.01
32
铬(六价)
0.0015
17
苯胺
0.10
0.03
33
锰及其化合物
0.01
18
环氧氯丙烷
0.20
(换算成MNO2)
19
氟化物
0.02
0.007
34
飘尘
0.50
0.15
(换算成F)
3
注:
(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第十二条 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气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废气;对于还必须向外排放的有害废气,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废气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
并根据当地规划和自然条件的特点,使排入大气经扩散稀释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的宽度,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省、市自治区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第二节 给水卫生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生活饮用水管道通过毒物污染区时,或与排水等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应按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
当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采用同一管道供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水质标准。
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有毒物质进入管道,污染生活饮用水。
注:
以城镇自来水作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并有可能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同样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毒物质污染城镇自来水。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必须连接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应取得当地卫生、环境保护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节 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卫生防护
第十八条 在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并将废水的综合利用、清污分流、循环使用等措施纳入生产工艺流程,应少排或不排有害废水,减少或消除废水中有害物质。
对于生产中还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工业废水,应符合本标准第二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有完善的收集、必要的处理和排放系统,防止污染厂内外环境。
几种工业废水混合时能形成有毒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等)和大量不溶性物质时,应分别处理后,方准排入厂内同一排水管道。
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应符合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用于农田灌溉的工业废水,应积极处理、慎重利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有关水源卫生防护的要求。
当不能达到终年利用,而必须排入地面水时,应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经必要的处理,方准排入地面水。
当其排入地面水后,下游最近用水点的水质,应符合表2、表3的要求。
注:
(1)最近用水点是指排出口下游最近的:
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断面处,或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取水点。
(2)在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的上游1,000米及下游100米的范围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3)地面水的流量应按最枯流量或95%保证率的最旱年最旱月的平均小时流量计算。
污水按排出时最高小时流量计算。
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 表2
指 标
卫生要求
悬浮物质色、臭、味
含有大量悬浮物质的工业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水,不得呈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所特有的颜色、异臭或异味
漂浮物质
水面上不得出现较明显的油膜和浮沫
pH值
6.5—8.5
生化需氧量
不超过3—4毫克/升
(五日20℃)
溶解氧
不低于4毫克/升(东北地区渔业水体应不低于5毫克/升)
有害物质
不超过表3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病原体
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彻底消灭病原体后方准排入地面水
第二十二条 当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排入不能发挥稀释能力,或不宜考虑稀释作用的地面水时,排入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表2、表3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水力排灰、冲渣、尾矿和洗煤等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时方可排入地面水。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等。
输送有害工业废水的管道和明渠,应防止渗漏。
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工业废水,在流入处理设备前,不得采用明渠。
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表3
编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升)
编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升)
1
乙腈
5.0
13
六氯苯
0.05
2
乙醛
0.05
14
内吸磷(E059)
0.03
3
二硫化碳
2.0
15
水合肼
0.01
4
二硝基苯
0.5
16
四乙基铅
不得检出
0.02
5
二硝基氯苯
0.5
17
四氯苯
(按地面水需氯量计算)
6
二氯苯
0.02
18
石油(包括煤油汽油)
0.3
7
丁基黄原酸盐
0.005
19
甲基对硫磷(甲基E605)
0.02
8
三氯苯
0.02
20
甲醛
0.5
9
三硝基甲苯
0.5
21
丙烯腈
2.0
10
马拉硫磷(4049)
0.25
22
丙烯醛
0.1
11
乙内酰胺
按地面水中生化
需氧量计算
23
对硫磷(E605)
0.003
12
六六六
0.02
24
乐戈(乐果)
0.08
续表
编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升)
编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升)
25
异丙苯
0.25
40
钴
1.0
26
汞
0.001
41
铍
0.0002
27
吡啶
0.2
42
硒
0.01
28
钒
0.1
43
铬:
三价铬
0.5
29
松节油
0.2
六价铬
0.05
30
苯
2.5
44
铜
0.1
31
苯乙烯
0.3
45
锌
1.0
32
苯胺
0.1
46
硫化物
不得检出
(按地面水溶解氧计算)
33
苦味酸
0.5
47
氰化物
0.05
34
氟化物
1.0
48
氯苯
0.02
35
活性氯
不得检出
49
硝基氯苯
0.05
36
挥发酚类
0.01
50
锑
0.05
37
砷
0.04
51
滴滴涕
0.2
38
钼
0.5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