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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电八局砂石项目部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文明生产的管理,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站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砂石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谁主管、谁负责”、“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否决权”的原则和“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以及“安全为生产服务”的指导思想,实行“项目经理部监察、工区、作业队管理、员工自觉遵守”的安全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管理体系,以确保安全施工、文明生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为项目部生产经营范围内,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机电设备、用电、场内外交通安全、爆破、防火安全和劳动环境安全等。

第四条项目部安全管理过程中,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办代表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各作业单位和部门行政正职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责任中所规定的安全职责,各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各负其责。

第五条为加强安全监察职能,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项目经理部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行政正职组成,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副经理为副主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项目部各工区、作业队及协作队伍。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七条各工区、作业队、部门的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为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并负相应的安全领导责任;各级管理部门、各岗位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项目经理作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负总的领导责任。

其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的6项职责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法规,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业主、监理的有关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文件规定的职责;

2、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项目有关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确定本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主持对各工区、作业队、职能部门及其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考核、奖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4、掌握本项目部安全文明生产动态,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察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保证本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足够投入,确保安全经费的落实;

6、主持对各类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项目部安全部门职责: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代表项目经理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行使安全监察、监督职能;

2、参加制定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

3、对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施工生产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领导及时处理;

5、组织对一般、较大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按规定做好上报和结案工作;

6、协助项目经理对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指标,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7、对各作业单位安全人员设置向项目经理提出建议,对安全人员实行业务领导,进行业绩考核;

8、根据项目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规定,对各生产单位进行月、季和年度考核,实行重奖重罚;

9、组织安全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监察能力;配合劳资、机电等部门对生产工人、特殊工种进行培训;

10、对项目部内部工序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对其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其使用的劳务进行安全管理;

11、对项目部施工项目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对车辆在施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调度办安全职责: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月施工计划时,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充分考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工期,防止指标过高,导致职工拼设备,赶工期而威胁安全生产;

2、检查施工生产计划时,要将安全生产列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平衡的利用人力、物力,要重视安全因素;在施工生产中,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隐患及整改项目要及时下达计划,进行处理;

3、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业主、监理提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与生产之间的矛盾,在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5、参加或组织防汛大检查,对防汛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布置整改计划,并督促按时完成;

6、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抢救,在发生死亡事故时,现场调度值班人员有权指定专人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通知项目部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机电物资部门安全职责: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机械、电气、起重、空压机、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2、对机电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机械设备是否带病和超负荷运转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

3、使用新设备要编制操作规程,制定维修、保养制度;

4、会同劳资、安全管理部门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坚持持证上岗;

5、开展红旗设备竞赛活动,将机械设备安全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6、保证生产和生活区的用电安全,防止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

7、组织机电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上报、结案工作,参加由机电设备问题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8、做好对油料、炸药、油漆、环氧树脂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保管、领用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9、会同安全部门对油库、炸药库等重要部位进行安全例检,并时刻进行自检。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办安全职责: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安全技术和尘毒治理方面的技术设计,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在进行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2、对施工现场的重大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

3、参加施工现场安全大检查和涉及到施工技术方面的重大事故调查,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改进措施;

4、对施工中遇到的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规定做好检测预报工作,及时向业主、监理单位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施工中采取新方案,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规定、要求,并提供安全技术资料,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四条、经营办安全职责: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计经办在安排生产经营计划时应将安全措施纳入生产经营计划;

3、在下达生产任务或工程任务时要充分考虑、考察接受任务的单位是否具备接受此项任务的安全施工能力。

第十五条、财劳办安全职责: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财劳办要为施工生产提供合格劳务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劳动安全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2、做好上岗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证件复审等工作;

3、违章违纪人员及时给予处理,对重大事故责任者给予辞退。

6、综合办安全职责: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生活区和生产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好项目部的财产和职工财产;

2、保证生产、生活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3、搞好生产和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预防工作和对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更换,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生产、生活区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工区、作业队行政正职对所负责的施工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其职责如下: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安排施工生产的同时负责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做好施工生产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进行安全巡视和安全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消除隐患;

3、组织员工开展日常安全学习,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活动;

4、抵制各种无安全技术措施的生产施工指令、布置;

5、发生各类事故,及时报告,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班组长、机长对负责的班组、机组的安全文明生产负直接责任。

其职责如下: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落实作业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坚持班前检查、班前会、危险预知、班中巡查、班后清理整顿和事后确认的“班组六循环制度”,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做好各本班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3、坚持班组每月两次的安全学习制度,坚持上岗、换岗的基本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等日常安全活动,加强对员工遵章守纪意识培养,提高员工自我防护能力;

4、在施工生产中,纠正冒险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在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可拒绝施工或暂时停工,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在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八条施工生产人员在各自岗位上对安全文明生产负直接责任。

其职责: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施工生产基本安全知识,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和安全制度;

3、遵守安全纪律,服从分配,坚守工作岗位;

4、坚持挂牌上岗,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器具,爱护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制止他人违章作业,遇严重险情或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作业或拒绝施工。

第十九条党政工团对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要齐抓共管,各级工会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对安全文明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监察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部应健全本部安全监察管理体系,对各工区、作业队的施工生产全过程实行全面安全文明生产监察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工区、作业队从本单位职工中任命一人担任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区、作业队专(兼)职安全员应经专业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由熟悉安全技术业务、责任感强、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并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工区、作业队专(兼)职安全员在行政和业务上受项目部安全办和本单位的双重领导。

第四章安全目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根据分局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规定执行。

安全目标管理内容包括:

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施工生产性重大事故控制目标。

其中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控制目标,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控制目标,重大设备、火灾、爆炸事故控制目标和群体性健康事故控制目标等;

2施工生产伤亡事故控制目标:

其中包括每亿元产值事故死亡人数,千万元产值事故重伤人数等;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控制目标:

其中包括交通、机电设备、火灾等各类事故千万元产值事故损失率等;

4职业病控制指标:

其中包括作业环境粉尘、噪声、毒物综合合格率等;

5劳动防护用品佩带要求;

6管理过程及现场控制要求。

⑵环境管理目标

1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控制要求;

2施工生产废水PH值、总悬浮物(SS)排放合格率;

3施工场界噪声(含居民居住区域)合格达标率;

4固体废气物处置、生产生活区绿化、施工区植被保护要求等;

5能源资源节约要求;

6管理过程及现场控制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按照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要求与工区、作业队、部门行政正职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并结合专业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安全目标。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在每年年末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实行奖罚兑现,并作为部门、工区、作业队第一责任人的考核业绩和工作政绩评价。

第五章安全文明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在制定施工生产方案、措施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布置下达计划任务时,逐级交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施工生产现场应有安全人员值班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对没有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危险作业,以及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隐患,又无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应停止施工生产。

第三十条爆破作业、多层交叉作业、临空作业、水上作业、开挖作业、大件运输、吊装、拆除、高边坡作业、渡汛抢险等危险作业,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和重要危险部位的生产施工,应由从事该项工作的作业单位拟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做好作业程序指导书,报业主、监理或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施工时安全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监护。

第三十一条危险区域、部位、作业场所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或明显警告标志;施工生产道路、通道场地,应保持通畅、整洁、平整、不积水,洞室作业应保证必要的通风和采光条件,器材堆放要求整齐有序,废料及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

第三十二条定期对尘毒、噪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对严重超标的尘毒、噪音应采取治理措施,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第三十三条明确生产、生活区域内的防火安全责任。

油库、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制定用电、消防制度和措施,并由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十四条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的防寒、防冻、防火的“三防”工作及雨季的防汛抢险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经常违章、违纪人员、事故责任人等安全素质不合格的员工予以停工学习或建议财劳办辞退。

第六章交通安全

第三十六条车辆所有单位应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及时办理各种规费,组织开展对车辆的日常安全例检。

第三十七条车辆所有单位对客车、面包车、小车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其它车辆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并时刻保持车容整洁,保证出车时车辆有良好的安全状况。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经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并经安全、劳人部门审验、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驾驶相应的车辆。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做好出车前的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禁止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带病”上路行驶。

第四十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交通法规和劳动纪律,严禁酒后开车、无证驾驶和其他情况的违章驾驶。

第四十一条危险品、大件和重要设备的长途运输,应有专项安全措施,执行有关规定,并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第七章安全教育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及各所属单位、部门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各级员工应接受相应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

第四十三条新进场人员必须接受项目部、作业队(工区)、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为:

安全思想、法规、制度、安全纪律、施工生产基本安全知识、事故教训、安全操作规程等,经考试合格办理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生产施工时以及员工调换岗位时,上岗人员应接受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五条从事各种机动车辆、起重机械设备、船舶驾驶、爆破、焊接、压力容器使用、登高架设等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章安全检查

第四十六条安全办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评价整个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十七条项目部所属各作业单位,在施工生产现场应有专人进行安全值班检查,对重点部位、危险作业应有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监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四十八条安全检查的重点应放在对施工生产现场的道路、通道、洞室、防护设施、爆破、边坡、多层交叉、用电、起重、车辆、交通、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等的检查,以及夏季防暑、降温,冬季“三防”、雨季的防汛检查。

对检查出的问题,出具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意见、时间、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检查上周例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提出本周安全生产需解决的问题。

第九章安全纪律

第五十条项目部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纪律。

具体事项如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打赤脚、穿高跟鞋或穿拖鞋。

2、高边坡、临空等高危作业,必须栓系安全绳、安全带。

3、上班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自离岗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4、不准在禁止烟火的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5、不准爬车、跳车、强行栏车、乘车。

6、不准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酒后开车、私自开车。

7、高处作业不准随意向下投掷物件。

8、不准冒险进入禁止通行的危险场所。

9、不准在水上边缘、高处边缘、危石和易坍塌地段等危险区域内攀爬、坐、停留。

10、不准乱拉乱接电源线路和随意移动电器设备。

11、不准擅自移动、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标志。

第十章事故管理

第五十一条施工生产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及场内外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尽快恢复生产,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十二条安全部门要做好各类事故的登记、统计、报告、分析、结案、建档工作及工伤、职业病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掌握事故动态,及时研究对策,做好预防工作。

第五十三条发生各类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和“说清楚”制度,认真组织对事故的调查,认定事故性质及损失情况,分清责任,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项目部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经费和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应按行业标准予以保证,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十五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为员工进行劳动和工伤保险。

第十一章奖惩

第五十六条员工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以下成绩的给予荣誉、奖金或物质奖励。

1、重视安全工作,严格管理,努力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在提高职工队伍安全素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3、安全生产管理、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科研及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方面,取得重大成绩的;

4、在防止、避免重大事故、事故抢救或减少事故损失中有功人员。

第五十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1、与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者;玩忽职守,放松管理,造成事故的管理者;

2、严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纪律、劳动纪律行为者;

3、发生事故险情,既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导致事故发生者;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不报、虚报、谎报、拖延不报、嫁祸他人者;

5、不落实安全措施或尘毒处理措施,导致发生事故或职业病;

6、由于未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安全防护装置不全、失效,任意拆除,致使设备“带病”运行造成事故者。

第五十八条对年度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作业队或工区给予处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多个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相互搞好配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服从调度办的统一指挥。

第六十条合同工、临时工、民工在安全管理方面与项目部职工同等对待。

第六十一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项目部安委会,在实施中发现问题,可向安委会反映,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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