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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档发〔2007〕3号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12月8日发布施行。

《规定》发布以来,各地档案部门陆续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活动。

为了更加广泛、深入、有效地实施《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的发布施行,是我国档案工作与时俱进的产物,是推进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档案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成果。

《规定》不仅对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时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将发挥积极影响,必将有力地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促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要把《规定》作为依法治档的重要依据。

《规定》是一部部门行政规章,具有法规效力。

它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级档案部门要从依法治档的高度正确认识和贯彻实施《规定》,增强学习贯彻《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规定》作为正确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二)要把《规定》的贯彻实施作为推动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重要手段。

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是机关档案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前提,关系到机关文件材料的存毁。

《规定》的发布实施为机关依法开展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划定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各级档案部门要以《规定》的发布实施为契机,把贯彻实施《规定》的要求作为加强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水平。

(三)要把《规定》的贯彻实施作为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重要举措。

机关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来源之一,机关档案资源建设是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基础。

为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并有效提供利用,各机关必须依照《规定》的要求,合理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科学鉴定档案保存价值,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为将来档案移交进馆打下良好基础,确保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有序进行。

二、全面学习、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

《规定》是在总结我国机关档案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借鉴我国历次制定的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等文件,以及当今国外档案鉴定的经验,对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进行了修订,不仅形式上有所变化,而且内容上也有较大调整。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1987年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合成一个文件,并定为部门行政规章;二是改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将原来的“永久”、“长期”、“短期”保管期限划分方法修改为“永久”、“定期”。

“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一般分为30年、10年;三是突出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尽量解决文件材料重复归档和档案将来重复进馆问题;四是充实了一些如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产权关系、个人权益等领域的文件材料;五是对一些档案的保管期限作了适当调整;六是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将1987年规定中的“备案制”“审批制”,建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制度。

各级档案部门要以多种形式、方式、途径开展《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的活动。

为配合《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档案局组织参加《规定》起草工作的有关人员编写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问题解答》,并制作了配套光盘,由中国档案出版社正式出版,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的规范性辅导材料。

三、积极开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根据《规定》的要求,各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各级机关档案部门要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积极开展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批工作职责。

在中央一级,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要在国家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力争在两年内完成编制及审批工作;在地方,各级机关要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完成编制及审批工作的时限。

在编制及审批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明确《规定》实施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都应依法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二)制定编制工作方案。

编制方案一般要与机关档案分类方案结合起来,突出职能特色。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一般应按机关内部司、局、室等各个工作部门一个一个地编制,最后形成本机关的总表。

在地方,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合理的编制工作方案。

(三)掌握编制方法。

各机关档案部门要与本机关其他工作部门紧密配合,结合《规定》的内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调查各工作部门文件材料形成的情况,确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并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确定保管期限。

(四)明确编制范围。

这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对象仅限于机关文书档案,其他门类档案不在此次编制范围之内。

(五)遵守审批程序。

各机关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前,机关仍沿用原有规定。

国家档案局已成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查委员会”,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工作。

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类似的工作机构,负责对同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工作。

参照执行《规定》的单位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不需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档案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各级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步实施,不断地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的活动引向深入,进一步推动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水平。

国家档案局

二ΟΟ七年三月十六日

国家档案局令

                                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军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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