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收账款池融资融账通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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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收账款池融资融账通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应收账款池融资(融账通)”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事项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四章贷后管理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客户需求,提高我行贸易融资产品竞争力,增强对应收账款融资的整体风险管理能力,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ⅩⅩ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账款池融资(又称“融账通”)业务,是指申请人在采用信用证、托收或赊销方式向付款人销售货物,并向我行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条件下,由我行对应收账款进行归集,根据申请人自身资质及应收账款的质量为其提供短期贸易融资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国内企业依照进出口贸易合同约定履行交货等义务后形成的、扣除付款人已向其支付的预付款、已付款、佣金、折扣等款项后,应向付款人收取而尚未收取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款项净额。

第四条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是指我行基于申请人资质以及应收账款质量等多项因素测算出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业务风险限额。

第五条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为一类贸易融资额度,纳入我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

在该额度内,我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多笔应收账款按一定标准折算后,为申请人提供融资。

除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担保条件以外,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原则上可不需要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在支用额度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不再进行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计算。

第六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全行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政策制度的建立、业务指导等有关管理工作。

各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完善产品实施细则、业务培训等工作。

经办行负责产品市场营销和业务受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事项

第七条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行对公业务以及贸易融资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在我行的信用评级为A级(含)或a+级(含)以上;

(三)在我行开立本、外币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且外汇业务承办率与我行信贷投放比例相匹配;

(四)未被中国海关、外汇管理局等管理机构列入违规行为通报名单;

(五)收付汇情况良好,出口核销率高;

(六)与付款人之间无重大贸易纠纷;

(七)年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八)拥有自营进出口权以及2年以上外贸结算记录;

(九)符合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如申请人未达到第(七)至(九)款的基本条件,可由一级分行国际部门进行核准后受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口商品应从中国大陆出口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二)原则上仅限于在申请人经营许可范围之内的有形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等特殊贸易形式须报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核准;

(三)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

(四)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申请人未以任何形式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五)不存在被第三方主张抵销、代位权等权利瑕疵;

(六)未在我行办理过其他任何形式融资;

(七)账期不超过120天,且发票转让日期距发货日不超过30天、距发票到期日不少于15天;

(八)付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原则上仅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最新《官方出口信用支持国家/地区风险评级列表(CountryRiskClassificationsoftheParticipantstotheArrangementonOfficiallySupportedExportCredits)》(附件1)中风险评级为6级(含)以下的国家和地区;

(九)符合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额度支用原则

经办行在支用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时,应确保已入池的合格应收账款经过折算后的总金额不低于申请人的融资敞口。

额度支用方式如下:

(一)提现方式

1.若申请人在我行信用评级为AA-级(含)或aa级(含)以上,可根据应收账款入池折算后的金额进行融资,具体融资模式分为以下两类:

(1)零存整取模式:

该模式适用于结算方式较单一,应收账款比较集中的申请人。

在该模式下,经办行可将发货日相同或相近且付款日相差15天内的多笔应收账款进行归集后按照折算比例统一进行融资,融资到期日以其中最后到期的一笔应收账款付款日期加我行认可的宽限期为准,宽限期计算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2)固定期限模式:

该模式适用于应收账款转让比较频繁,现金流密度较大,且结算方式多样的申请人。

经办行将申请人一次转让的多笔到期日相距较远的应收账款设定一个统一的融资期限,并根据到期日落入该期限内的应收账款的折算比例确定融资金额。

该模式中,融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120天。

2.若申请人评级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由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核准后按照提现方式办理融资:

(1)连续12个月累计在我行的出口收汇量达到2000万美元;

(2)连续6个月的月平均发票数不少于30张;

(3)与付款人有贸易往来3年以上且无重大商务纠纷;

(4)以自身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进行抵押,并与ⅩⅩ银行签订《最高额浮动抵押合同》(附件2)。

(二)担保方式

在此方式中,申请人可支用池融资额度办理除提现业务外的贸易融资业务,在在应收账款仅作为担保条件为申请人拟办理的其他贸易融资业务进行担保。

经办行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可仅占用池融资额度,原则上无需重复占用申请人在我行的其他授信额度。

其他贸易融资业务的相关要求按我行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条池内应收账款期限管理

第三方飞

款付款日期加我行认可的宽限期为准,宽限期计算按照本《办法》第二信用证和跟单托收项下的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我行业务惯例到期日加宽限期进行计算,宽限期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赊销方式项下的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日加宽限期进行计算,宽限期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如申请人在我行信用评级为AA级(含)或aa+级(含)以上,付款人付款情况稳定,并通过我行进行收款,应收账款宽限期最长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为防止应收账款或交易对手过度集中带来的风险,原则上要求对于同一付款人的应收账款折算后金额不得超过入池应收账款总额的70%,超过70%的最高仅按70%计算。

如申请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比例限制:

1.申请人信用评级为AAA级;

2.申请人为总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的重点客户;

3.申请人为总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的战略性客户或信用评级AA-(含)以上的成员单位;

4.申请人自身或其付款人为世界500强企业及我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的在华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十二条发票及融资币种

入池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业发票应以国际主要可流通货币表示并支付,融资可以本、外币形式发放。

为了便于池融资额度管理,应收账款入池后原则上应按照当日汇率折算成统一币种。

第十三条费用与利息

(一)费用

我行办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应按入池应收账款折算后金额的0.4%向申请人收取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管理费,该费用在转让时一次性收取,单笔最低收费300元人民币,上浮不限,下浮权限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利息

提现方式融资利率按照同期限外币现汇贷款利率或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利息收取方式可采用发放前一次性扣收、按月结息、按季结息以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融资期限不足15天的按15天记收,超过15天的应依据融资期限按日计息。

逾期利率不得低于原合同利率加150个基本点。

担保方式中融资利率及费用按照总行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

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管理费收入计入“560551单位外币融资业务收入”进行核算。

提现融资方式的会计核算按照我行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担保融资方式的会计核算按照我行各具体贸易融资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受理审查

经办行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及应收账款情况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可进行受理。

第十六条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我行对公信贷业务基础材料;

2.有效出口收汇记录,至少包括以下一项:

从其主要结算银行、国家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记录、海关或外汇管理局等途径获得的年度出口收汇记录。

3.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额度授信方案

经办行应结合申请人融资需求、企业资质、经营状况、以往出口收汇情况、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要素谨慎为其制定额度授信方案。

所申报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风险限额,且应避免与其他贸易融资额度混淆。

经办行将方案制定完毕后报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签订协议及合同

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应与申请人签订《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附件3)。

如采用担保方式办理池融资业务的,还应在申请人申请办理其他贸易融资业务时,与申请人签署相应的单笔贸易融资业务合同。

第十九条建立应收账款融资池

相关合同及协议签订后,经办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将合格应收账款进行归集,并为其设立应收账款融资池:

1.《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附件4);

2.结算方式为信用证或托收方式的,应提交通过我行交单收汇的全套正本出口单据;赊销贸易T/T汇款方式的,应提交贸易合同及其中要求的全套商业单据、证明贸易真实性的出口报关单或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应收账款审查及要点

经办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申请人发送《应收账款债权受让清单》(附件5)。

审查重点为出口贸易真实性和收汇资料的完整性,具体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用证及托收项下,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在国际结算部门的配合下,应重点审查进出口贸易合同、商业发票、货运单据、保险单据等是否相符。

(二)赊销方式下,经办行应严格审查有关单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单据内容符合贸易合同要求。

具体审查要点为:

1.合同中对商品有关描述、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交货时间等是否有明确规定。

2.申请人是否提交贸易合同中规定提交的全套商业单据如商业发票、货运单据、保险单据、质量/数量检验证、出口报关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据的原件或副本。

如果申请人无法及时提供正本报关单,经办行应了解其具体原因,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报关单的传真件和海关IC卡,在当地海关协助下,通过海关电子口岸查询报关单电子底账并打印,申请人盖章确认后留存。

申请人在取得正本关单后应补交经办行。

3.发票上是否注明应收账款期限、到期日以及申请人在我行的收汇账户信息。

4.公开型转让中,申请人应提供《债权转让通知(NoticeofAssignment)》(附件6),并应在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债权转让条款(AssignmentClause)》(附件7),随出口全套单据向付款人寄出。

隐蔽型转让必须经过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核准后办理,此种情况下,我行应将申请人提交的《债权转让通知》(附件6)留存,如账款发生逾期或对我行不利情况,应及时向付款人出示并进行催收。

5.进出口合同不可包含有禁止或限制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条款。

(三)申请人与付款人原则上不为关联企业。

第二十一条应收账款融资比例折算

为了更加准确地对融资比例进行折算,经办行应如实填选《应收账款入池金额计算表》(附件8)。

折算率得出后,经办行可综合申请人的各项实际情况对折算率进行适当调整,上调幅度应控制在10%以内,下调幅度不限。

AA-级(aa级)、AA级(aa+级)以及AA+级(aaa级)申请人应收账款折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90%,A+级(aa-级)或以下申请人折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80%,低风险业务可不受比例限制。

经办行应将《应收账款入池金额计算表》(附件8)及《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变动审核表》(附件9)一并提交至经营主责任人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设立与登记台账

经营主责任人对《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变动审核表》(附件9)签字同意后,经办行应及时登记《应收账款池融资管理台账》(附件10)。

该《台账》的登记管理应由经营部门专人负责,不得由客户经理兼任,且《台账》应及时、准确记录申请人入池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单笔额度审批及支用

申请人在支用应收账款池额度时应向我行提交《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支用申请书》(附件11)以及对应贸易融资业务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办行应在应收账款池额度内,按照贸易融资额度项下单笔支用审批程序受理业务,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额度支用原则办理单笔支用。

额度支用后,经办行应向申请人签发《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支用通知书》(附件12),并应立即从申请人处取得相应的《回执》。

第二十四条开立保证金账户

根据融资业务需要,经办行应要求申请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附件13)。

第二十五条额度管理

经办行应对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采用动态管理方式。

经办行在办理具体融资业务前应仔细审核确认应收账款情况,如出现争议、拒付或应收账款逾期、损失等不能全额收汇的情况,应将其视为不合格应收账款从池中剔除,同时相应扣减融资池的可用额度并及时更新台账。

第四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贷后管理工作重点

(一)经办行应按照我行信贷业务规定对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

(二)经办行应及时核查了解付款人应付账款回款和申请人经营状况以及对我行融资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如汇率波动,市场价格波动等。

(三)经办行应确保在我行融资业务到期日时,池内的应收账款回款资金可足额覆盖信贷业务本息,且应特别加强池内应收账款与被担保融资业务到期日的管理,防范期限错配风险。

(四)经办行应建立《应收账款池融资管理台账》(附件10)及有关管理制度,按融资业务申请人分户逐笔登记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发放和收回情况,且实时登记账务变更情况。

(五)融资业务办理后,经办行应确保贷款用途符合监管要求和我行现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池内应收账款回款

经办行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出口收汇核销以及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手续。

当池内应收账款足额回款后,经办行应向申请人签发《应收账款已获偿付通知书》(附件14)。

如池内应收账款于付款日未结清,经办行应于到期日前3天向申请人签发《应收账款未获偿付通知书》(附件15),提示申请人及时向付款人催收,并督促其做好到期还本付息的准备。

第二十八条融资业务清偿

(一)提现方式

1.零存整取模式下,应收账款到期回款后应立即偿还融资本息。

2.固定期限模式下,经办行可采取以下方式对回款资金进行处理:

(1)原则上,应立即偿还融资本息;

(2)特殊情况下,将回款资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并与申请人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附件13),于融资到期日统一清偿后将余款解付申请人。

(二)担保方式业务清偿

1.表内融资业务清偿

池内应收账款到期回款后,应按照表内贸易融资业务到期日的先后顺序立即用于归还我行融资,在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本息及费用全部结清后,经办行可将余款按照申请人指示解付至其他结算账户。

2.表外融资业务清偿

池内应收账款到期回款后,经办行应按照表外业务到期日的先后顺序立即将回款资金划入每笔表外业务的对应保证金质押账户进行质押,用于表外业务到期进行支付的担保。

在确保保证金可全额覆盖表外业务金额情况下,经办行可将剩余款项按照申请人指示解付至其他结算账户。

3.同时存在表内及表外融资业务的,经办行应按融资到期日的先后顺序将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进行划拨。

(三)申请人回款账户内资金的划转应由经办行客户经理与经营主责任人在《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变动审核表》(附件9)上双人签字同意后办理,同时经办行应及时更新《应收账款池融资管理台账》(附件9)。

条十行式融资第二十九条对于到期未收汇应收账款的处理

(一)提现方式中,如应收账款到期前三日仍未收汇,则经办行应立即向申请人发送《应收账款未获偿付通知书》(附件15),要求申请人对该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回购金额为该应收账款的入池折算金额。

在申请人履行相关义务后经办行应向其出具《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附件16)。

一旦融资发生逾期,经办行应按照我行关于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相关规定将融资款项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或垫款科目进行核算。

(二)担保方式中,如应收账款到期前三日仍未收汇,则经办行应确保在融资业务到期时应收账款池内有足额回款资金可覆盖融资业务本息。

如无法满足,则经办行应选择以下方式操作:

1.向申请人出具《应收账款未获偿付通知书》(附件15),要求申请人立即另行提交合格应收账款用以替换已到期未收汇账款。

原则上重新提交的应收账款折算后金额应不小于原应收账款折算后金额,且到期日不晚于原应收账款到期日。

在申请人履行相关义务后,经办行应向其出具《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附件16)。

2.向申请人出具《应收账款未获偿付通知书》(附件15),要求申请人回购上述未收汇应收账款,回购金额为该应收账款的入池折算金额。

在申请人履行相关义务后,经办行应向其出具《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附件16)。

(三)经办行应根据我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未收汇账款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催收,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尽量注意不介入交易双方的商业纠纷。

(四)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原则上不予展期。

第三十条违约事项

(一)申请人的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向我行提供虚假贸易材料,如:

交易合同、订单、合同、货运单据等;

2.未能履行和遵守《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附件3)约定的义务与承诺;

3.拒绝或阻碍经办行按照《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附件3)进行检查及监督;

4.《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附件3)规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二)对申请人发生违约事项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申请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停止申请人的应收账款池融资授信额度支用;

3.从申请人任一账户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4.提前收回融资资金;

5.以诉讼、仲裁等措施实现债权。

第三十一条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按照本办法及我行信贷资产检查中的有关规定对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和台账进行定期检查,撰写检查报告。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申请及签署应收账款池融资协议时的全套资料由经办行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应归档的资料包括:

1.申请人在申请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时提交的各项材料;

2.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项下的有关文本资料,具体包括各项业务申请书、回执、商业单据、批复单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的合同、发票、提单和报关单等复印资料等;

3.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单笔业务的全套资料根据业务性质归入池融资业务档案或其它信贷档案。

应归档的资料包括:

1.申请人在申请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时提交的各项申请书及材料;

2.业务审批材料;

3.《应收账款入池金额计算表》(附件8)、《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变动审核表》(附件9)、《应收账款池融资管理台账》(附件10);

4.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对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参照我行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管期限为5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可根据我行风险偏好变化及贸易融资业务管理需要,对池融资额度折算率相关参数进行调整。

担为业务作为保证金资金直接偿还。

金进行具有一定应收账款规模的特点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官方出口信用支持国家/地区风险评级列表

(CountryRiskClassificationsoftheParticipantsto

theArrangementonOfficiallySupportedExport

Credits)

2.最高额浮动抵押合同(池融资业务专用)

3.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

4.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

5.应收账款债权受让清单

6.债权转让通知

7.债权转让条款

8.应收账款入池金额计算表

9.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变动审核表

10.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管理台账

11.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支用申请书

12.应收账款池融资额度支用通知书

13.保证金质押合同(池融资业务专用)

14.应收账款已获偿付通知书

15.应收账款未获偿付通知书

16.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

主题词:

国际业务贸易融资规章制度通知

抄送:

各审计分部、各总审计室。

本行发送:

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总行各部门。

校对:

国际业务部刘子薇

中国ⅩⅩ银行行长办公室2010年0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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