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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一、报告对象

孕产妇死亡定义:

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

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2、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须在孕产妇死亡48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3、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电话报告后,做出详细记录,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

1、孕产妇:

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

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报告的责任单位

(一)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出单位。

(三)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四)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按要求提供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的原始病历复印件、病历摘要等资料,由医务科审核盖章,一周内交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五、死亡调查

(一)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对辖区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7天内进行个案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30天内送交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发生医疗纠纷不能及时提供病历的单位须提供医务科证明。

调查内容:

收集病历小结、原始病历复印件,了解所有知情人及120出车记录等。

(二)市级妇幼保健院协助各区妇幼保健院进行死亡个案调查,及时完成疑难或特殊病例的市级死亡调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孕产妇、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组织架构

全市实行市、区、医院三级评审制度。

各产科医院应成立院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组,市区两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评审小组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下设办公室。

区两级孕产妇、市、围产儿死亡评审分别由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二、工作职责

(一)专家职责

1、各级评审小组负责同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的结论性评审或学术性评审。

2、研究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3、研究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主要死因,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孕产妇死亡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登记和评审前准备工作。

2、对基层上报的疑难或特殊病例进行现场调查。

3、完成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评审原则

(一)差额原则: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视评审案例情况选定每次参评专家,参评专家应为单数。

(二)回避原则:

市级评审时,被涉及的责任单位的评审人员应回避。

(三)保密原则:

参评人员不得将评审结论对外公布。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评审结论以参评人员意见多数为准。

四、评审要求

(一)责任单位:

在孕产妇死亡一周内完成院内评审,围产儿死亡一月内完成院内评审。

(二)区妇幼保健院:

负责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个案的资料收集、病历审阅和个案调查,组织区评审专家组对辖区每一例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每年至少2次(3月份和10月份),分析死亡原因和主要影响因素,按要求整理好资料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三)市妇幼保健院:

负责全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个案的资料收集、病历审阅和重大个案调查,组织市评审专家小组对全市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每半年一次(4月份和11月份),做好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会记录、汇总、反馈、报告等工作。

五、评审方法

(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十二表格评审方法的形式及内容说明见附件)。

(二)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三)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应就“三个延误”,即:

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六、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历,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一)可避免死亡(含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

根据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条件和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死亡是可以避免的,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

这些死亡可通过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二)不可避免死亡:

由于本地市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水平所限,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七、干预措施

(一)提出指导意见:

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二)反馈评审结果:

根据评审结果和意见,书面反馈相关单位,同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一、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管理,监督检查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评审工作。

二、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对辖区内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调查、评审工作进行质量监控。

三、市级妇幼保健院对全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调查、评审进行质量监控,对经评审认为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和可避免的足月非畸形新生儿死亡个案进行预警。

本制度已纳入深圳市妇幼卫生年度评估考核内容,属于医院因素导致可以避免孕产妇死亡,发生机构和相应的辖区妇幼保健院同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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