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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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一节合同修订的依据和主要内容

一、修订依据

修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依据是: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FIDIC《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范本》(1998)、世界银行《选择咨询工程师标准招标文件一咨询服务标准合同格式》(2004)等标准合同文本。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文件名称

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二)合同文件结构

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改为“协议书”,并将“标准条件”改为“通用条件”。

修订后的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五部分。

(三)通用条件

修订后的示范文本通用条件主要为双方义务、责任和管理程序的规定,针对具体工程的约定则置于专用条件和附录A、附录B之中。

通用条件中修改和增加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与解释”中,明确说明了合同中重要的用词和用语,避免产生矛盾或歧义。

(2)将原示范文本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调整为义务、责任两部分。

体现一方的义务即为对方的权利,避免了原示范文本中监理人相对于委托人的合同权利与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行使的权力之间的概念冲突。

(3)将原示范文本中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合并为“附加工作”。

(4)依据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列出22项监理人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

(5)修订后的示范文本不仅调整了合同文件的组成,还明确了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

(6)增加了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

(7)突出了监理人的管理地位,明确了监理人的工作原则。

增加了“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8)遵循《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的规定,取消了原示范文本中监理人因过失对委托人的最高赔偿原则是扣除税金后的全部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的规定。

(9)增加因工程规模或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工作量减少时,酬金应作相应调整的条款。

(10)修订后的示范文本中的时间均按周计算,即7天的倍数。

(11)增加了协议书签订后,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及修改导致服务酬金、服务时间的变化时,需进行相应调整的条款。

(12)新增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后合网终止的条件。

(四)专用条件

修订后的示范文本针对委托工程的约定分为专用条件和附录A、附录B三部分。

为了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凡通用条件中条款说明需在专用条件约定的内容,在专用条件中均以相同的条款序号给出需要约定的内容或相应的计算方法。

(五)附录A

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保修等阶段的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定义为“相关服务”。

如果建设单位将全部或部分相关服务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完成时,应在附录A中明确约定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委托全部内容,也可以委托某个阶段的工作或部分服务内容。

若建设单位(委托人)仅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则不需要填写附录A。

(六)附录B

为便于进一步细化合同义务,参照FIDIC等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附录B。

委托人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监理工作派遣的人员和无偿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应在附录B中明确约定提供的内容、数量和时间。

第二节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一)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包括:

①法律法规;②工程建设标准及勘察设计文件;③合同文件。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是其基本工作内容和任务,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及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是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

监理单位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这是法规赋予监理单位的社会责任。

(二)相关服务

这里的“相关服务”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提供的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服务。

之所以称为相关服务,是指这些服务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即这些服务是以工程监理为基础的服务,是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工程监理的同时委托给监理单位的服务。

如果建设单位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而只要求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或技术咨询服务,则双方不必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而只需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即可。

二、监理单位义务

(一)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能是整个建设工程,也可能是建设工程中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还可能是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中的部分工程。

2.监理工作内容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建设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没计;

(5)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

(8)检查施工单位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单位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建设单位;

(15)经建设单位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建设单位;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建设单位。

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建设单位需要监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其范围和内容应在附录A中约定。

(二)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项目监理机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是保证建设工程监理效果的重要基础。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更换

(1)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2)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单位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

更换其他监理人员,通知建设单位。

(3)监理单位应及时更换有严重过失行为等的监理人员。

(三)履行职责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各方意见和要求的处置

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处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各方的意见和要求。

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2)证明材料的提供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的,首先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果协商、调解不成而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的,监理单位应按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合同变更的处理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项目监理机构可不经请示建设单位而直接发布指令,但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h内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

这样,项目监理机构就拥有一定的现场处置权。

(4)承包单位人员的调换

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调换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

同时,为限制项目监理机构在此方面有过大的权力,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施工单位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四)其他义务

(1)提交报告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包括:

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等。

(2)文件资料

在监理合同履行期内,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3)使用建设单位的财产

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过程中,建设单位派遣的人员以及提供给项目监理机构无偿使用的房屋、资料、设备应在附录B中予以明确。

监理单位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并在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义务

(一)告知

建设单位应在其与施工单位及其他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如果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建设单位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有变更,建设单位也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及其他合同当事人。

(二)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工程有关资料。

(三)提供工作条件

1.派遣人员并提供房屋、设备

建设单位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房屋、设备,供监理单位无偿使用。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煤、油及通信费用等需要监理单位支付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协调外部关系

建设单位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这里的外部关系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城市规划、卫生防疫、人防、技术监督、交警、乡镇街道等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有与工程有关的各管线单位等之间的关系。

如果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中所有或部分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完成的,则应与监理单位协商,并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四)授权建设单位代表

建设单位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建设单位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其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单位。

当建设单位更换其代表时,也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单位。

(五)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应通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向承包单位发出相应指令。

(六)答复

对于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建设单位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建设单位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建设单位认可。

(七)支付酬金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约定的额度、时间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四、违约责任

(一)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

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

因监理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赔偿建设单位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单位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单位的违约情况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故意行为和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工程安装费)

2.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单位应赔偿建设单位由此发生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

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监理单位损失的,建设单位应予以赔偿。

2.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

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单位由此引起的费用。

3.逾期支付补偿

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拖延支付天数应从应支付日算起。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三)除外责任

1.因非监理单位的原因,且监理单位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3.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单位现场的物质损失和人员伤害,监理单位自行负责。

监理单位应自行投保现场监理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节监理酬金及其支付

一、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是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商定的酬金,包括建设工程监理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两部分。

其中,相关服务酬金可包括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及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工程监理或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的变化,会引起建设工程监理酬金、相关服务酬金发生变化,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最终结算的酬金额可能并不等于签约时商定的酬金额。

(一)工程监理酬金的确定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酬金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酬金按照建设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

(二)相关服务酬金的确定

相关服务酬金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

二、相关费用

(一)外出考察费用

因工程建设需要,监理人员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外出考察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业绩、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类似工程技术方案等。

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支付。

(二)检测费用

建设单位要求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材料、设备检测的,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这里的检测费用不包括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监理单位进行平行检验及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范围内的检验所发生的费用。

(三)咨询费用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由监理单位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费用由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四)奖励

监理单位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获得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

三、酬金支付

(一)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二)支付申请

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建设单位提交支付申请书。

支付申请书包括当期应付款总额、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可包括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附加工作酬金及费用、合理化建议的奖金。

(三)支付酬金

实际支付的酬金可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四)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

第四节合同生效、变更、终止及争议解决

一、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合同生效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无生效条件的委托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后合同即生效。

(二)合同变更

1.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工作内容增加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分为延长监理或相关服务时间、增加服务工作内容两类。

延长监理或相关服务时间的附加工作酬金,应按下式计算:

附加工作酬金=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增加服务工作内容的附加工作酬金,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增加的工作内容协商确定。

2.合同暂停履行、终止后的善后服务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

监理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

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

监理单位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3.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引起的变更

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因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导致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发生变化时,应按合同变更对待。

若致使委托范围内的工作相应增加(减少)或服务时间延长(缩短),也应调整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正常工作酬金。

4.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引起的变更

协议书中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是按照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确定时,其计算基数是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因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的计算基数便发生变化。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5.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单位的正常工作量的减少

当工程规模或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工作减少时,应对协议书中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做出调整。

减少正常工作酬金的基本原则是:

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三)合同暂停履行与解除

1.解除合同或部分义务

(1)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监理单位的部分义务。

(2)因建设单位原因致使正在实施的工程取消或暂停等,监理单位有权获得因合同解除导致损失的补偿。

(3)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前,监理合同仍有效。

2.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建设单位因不可抗力等影响,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时,应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单位遭受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

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相关服务的时间超过182天,监理单位可自主选择继续等待建设单位恢复服务的通知也可向建设单位发出解除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通知。

若暂停服务仅涉及合同约定的部分工作内容,则视为建设单位已将此部分约定的工作从委托任务中删除,监理单位不需要再履行相应义务;如果暂停全部服务工作,按建设单位违约对待,监理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

监理单位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建设单位时解除。

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合同解除日。

建设单位因违约行为给监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监理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

当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建设单位应通知监理单位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没有收到监理单位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即监理单位没有采取实质性改正违约行为的措施,则可进一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单位时合同解除。

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单位之日。

监理单位因违约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建设单位延期支付

建设单位按期支付酬金是其基本义务。

监理单位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支付日的28天后未收到应支付的款项,可发出酬金催付通知。

建设单位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单位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单位可向建设单位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单位仍未获得建设单位应付酬金或建设单位的合理答复,监理单位可向建设单位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建设单位时合同解除。

建设单位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暂停或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合同。

双方受到的损失、损害各负其责。

6.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清理、争议解决

无论是协商解除合同,还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生效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四)合同终止

当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监理合同有效期终止。

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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