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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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导则

陕西省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导则

1  总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采取“蓄、连、净、排、用”,“拦、盖、填、控、复”水土保持措施,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减轻城市内涝及管网阻塞,降低城市扬尘和雾霾,治理城市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改善人居环境,构建绿色、生态、宜居城市,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规划和城市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经验,融合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等国内外先进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导则引用下列标准中的条款,所引用标准修改或修订的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导则。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

3《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4《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01);

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2008);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

7《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2011);

8《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

9《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

10《防洪标准》(GB50201-2014);

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DB61/T496-2010)

12《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2014);

1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4《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

15《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

1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20014-2006);

17《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

18《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82-2009);

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20《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07);

21《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2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

23《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2014);

24《陕西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2009);

2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2015);

26《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2003);

27《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2003);

28《陕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9);

29《陕西省涝池技术导则(试行)》。

3 术语

(1)城市建设项目

指城市(包括市、区县及重点乡镇)规划区内需进行项目立项和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公共服务设施等。

(2)房地产开发项目

指城市规划区建设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在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类型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项目。

主要包括住宅及其相应服务设施,商业、商务、娱乐康体设施,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办公设施以及物流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设施的建设项目。

(3)市政工程项目

指城市规划区建设范围内,在交通设施用地及公用设施用地类型上建设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的建设项目。

如城市交通及其附属建筑物,桥涵,供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包括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包括通讯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等。

(4)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指城市规划区建设范围内,在绿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型上建设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建设项目及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5)“蓄、连、净、排、用”

指城市建设项目针对雨水资源化利用采取的水土流失控制方针。

“蓄”指雨水蓄存;“连”指区域雨水滞蓄设施间的连通;“净”指雨水净化;“排”指雨水排放;“用”指蓄存雨水的利用。

(6)“拦、盖、填、控、复”

指城市建设项目针对土石方采取的水土流失控制方针。

“拦”指土石方的拦挡;“盖”指土石方及裸露开挖面的苫盖;“填”指利用开挖的土石方进行回填、就地消纳和充分利用开挖土石方量;“控”指少扰动、少开挖和少远距运输;“复”指对扰动区域恢复原地貌形态和植被覆被。

(7)硬化面积

指项目区内用硬化材料进行铺装的地面面积。

其中采用透水材料、吸水材料及透水工艺铺装的地面面积为透水铺装面积;采用不透水材料及工艺铺装的地面面积为不透水铺装面积。

(8)硬化地面透水铺装率

指项目区透水铺装面积与硬化面积的比值。

(9)扰动土地整治率

指项目水保方案实施后,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林草地、湿地、水面、硬化地面等区域的面积及永久建筑物占压面积之和与扰动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10)绿地、水面覆盖率

指项目区内绿地和水面的总面积占项目建设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11)原地貌恢复率

指项目建设完工后保存和恢复的原地貌区投影面积占项目区非建筑面积的百分比。

(12)单位面积雨水滞蓄量

指项目区内各种雨水滞蓄设施的有效容积与项目区面积的比值。

(13)综合径流系数

指目标地块因下垫面性质不同而经过面积加权计算获得的径流系数。

(14)临时绿化时限

指项目施工期形成的临时堆土和开挖面等裸露地表,超过一定时间限制(3个月)必须实施绿化措施的时限。

(15)下沉式绿地率

指项目区内地表低于周边硬化地面(10cm以上)的绿化面积占绿化总面积的百分比。

(16)土石方控制率

指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回填、调运、合法废弃、苫盖运输等水土流失控制手段,能够控制水土流失的土石方量与工程总土石方量的比值。

(17)滞蓄雨水连通率

指城市建设项目中,直接连通城市雨洪管网的雨水滞蓄设施有效容积与雨水滞蓄设施总容积的比值。

(18)透水性边沟率

指透水边沟长度与边沟总长度的比值。

(19)施工临时苫盖率

指项目施工期形成的临时堆土和开挖面等裸露地表,时限小于3个月(陕南地区小于2个月)的,须全部进行苫盖。

4  相关单位责任

4.1 项目建设单位

(1)主体工程项目立项阶段,依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项目工程规划阶段,依据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开工前,按照程序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构报备;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工作,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划分。

(3)工程施工阶段,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4)自施工准备期开始,按规范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5)项目验收阶段,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相关资料。

4.2 主体工程设计单位

在项目工程规划阶段,将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与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独立成章。

4.3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按照水土保持监理规范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2)工程施工结束后,向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

4.4 监测单位

(1)按照水土保持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各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2)施工期定期上报监测季度报表、年度报告等;发现水土流失隐患及危害,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监测期末汇总监测资料、整理监测成果,编制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5  各设计阶段任务

5.1 各阶段的基本要求

(1)城市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设计一般分为项目立项阶段、工程规划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2)项目规划阶段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项目开工之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水土保持初步设计须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构报备。

(3)施工阶段应根据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

(4)竣工验收阶段依照水土保持方案书(表)开展水土保持的验收工作。

5.2 主要任务

5.2.1 项目立项阶段任务

开展相应深度的勘测、调查以及必要的试验研究。

5.2.2工程规划阶段任务

(1)从水土保持角度论证主体工程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及制约因素,对工程水、土石方平衡进行分析评价,分析工程建设水土流失程度及潜在的危害。

(2)进行项目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对主体工程提出要求和建议。

(3)估算弃土(石、渣)量及其流向,分析土石方平衡,初步提出“拦、盖、填、控、复”的途径,减少开挖和远距运输,就地消纳和充分利用开挖土石方量。

(4)估算雨水径流量,初步提出“蓄、连、净、排、用”途径,分散、拦蓄地表径流,提高雨洪资源化利用程度。

(5)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等。

(6)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按防治工程分类进行典型设计并明确工程设计标准,估算工程量。

对主要防治工程的类型、布置进行比选,初步确定防治方案,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7)编制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估算,分析水土保持效益。

(8)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5.2.3施工阶段任务

按照相关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实际情况落实土石方开挖、填筑及流转情况,落实土方综合利用及弃渣情况。

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投资控制。

5.2.4竣工验收阶段任务

建设单位应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如实填报水土保持验收申请表;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和机构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或已备案的初步设计报告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并向社会公示。

6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在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达到表6-1、6-2、6-3的规定:

表6-1房地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及标准

防治指标

方案目标

陕北地区

关中地区

陕南地区

控制性指标

扰动土地整治率

≥97%

≥97%

≥97%

绿地、水面覆盖率

≥25%

≥35%

≥35%

硬化地面透水铺装率

≥80%

≥75%

≥75%

原地貌恢复率

≥60%

≥70%

≥60%

提倡性指标

单位面积雨水滞蓄量

180m3/hm2

215m3/hm2

240m3/hm2

综合径流系数

≤0.4

≤0.4

≤0.4

临时绿化时限

3个月

3个月

2个月

下沉式绿地率

≥60%

≥60%

≥60%

施工场地苫盖率

100%

100%

100%

滞蓄雨水连通率

≥70%

≥70%

≥70%

土石方控制率

≥99%

≥99%

≥99%

备注:

上述标准适用于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的提倡性指标标准适当调低;物流仓储类项目的绿地、水面覆盖率可适当调低,单位面积雨水滞蓄量需适当提高。

表6-2市政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及标准

防治指标

方案目标

陕北地区

关中地区

陕南地区

控制性指标

扰动土地整治率

≥97%

≥97%

≥97%

单位面积雨水滞蓄量

180m3/hm2

215m3/hm2

240m3/hm2

施工场地苫盖率

≥99%

≥99%

≥99%

下沉式绿地率

≥60%

≥60%

≥60%

提倡性指标

土石方控制率

≥99%

≥99%

≥99%

绿地、水面覆盖率

≥20%

≥20%

≥20%

原地貌恢复率

≥60%

≥70%

≥60%

硬化地面透水铺装率☆

≥80%

≥75%*

≥75%*

透水性边沟率Δ

≥40%

≥40%

≥40%

 

备注:

☆表示点式项目需要满足的指标;Δ表示线性项目需要满足的指标;*线性工程提高5%。

表6-3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及标准

防治指标

方案目标

陕北地区

关中地区

陕南地区

控制性指标

扰动土地整治率

≥97%

≥97%

≥97%

绿地、水面覆盖率

≥35%

≥40%

≥40%

原地貌恢复率

≥60%

≥70%

≥60%

施工场地苫盖率

100%

100%

100%

综合径流系数

≤0.4

≤0.4

≤0.4

提倡性指标

单位面积雨水滞蓄量

180m3/hm2

215m3/hm2

240m3/hm2

下沉式绿地率

≥60%

≥60%

≥60%

临时绿化时限

3个月

3个月

2个月

硬化地面透水铺装率

≥80%

≥75%

≥75%

土石方控制率

≥99%

≥99%

≥99%

滞蓄雨水连通率

≥70%

≥70%

≥70%

第一章综合说明

1.1项目概况、方案设计深度、设计水平年及防治标准

明确项目位置,区域地形地貌、植被、主要气象要素,建设性质,规模,项目组成,占地面积,土石方挖方(含表土剥离量)、填方(含表土回覆量)、借方、弃方和表土剩余量,取土(石)场和弃渣场位置,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项目法人等信息。

明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及审批情况。

明确方案执行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方案设计深度、设计水平年。

1.2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明确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评价结论,包括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弃渣(土、石)场和取土(石)料场设置、施工用水、雨水管理、施工弃水、施工方法等。

1.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目标

明确防治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面积(永久和临时占地面积)。

量化施工期和设计水平年的防治目标。

1.4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工程量

说明永久、临时水土保持措施的布局情况,明确各项措施数量及工程量。

1.5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估算水土保持总投资,包括永久措施费、临时措施费、独立费用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等。

量化分析方案实施后设计水平年防治指标的达标情况及实施的经济、生态效益等。

1.6结论与建议

说明项目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可行,简述下阶段工作的建议。

1.7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见附表)

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项目名称

 

涉及区县

 

涉及街办(镇)

 

项目规模

 

项目性质

 

总投资(亿元)

 

计划动工时间

 

计划完工时间

 

设计水平年

 

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2)

 

扰动地表面积(hm2)

 

项目建设区面积(hm2)

 

 

 

防治目标

 

 

 

 

 

 

 

 

 

 

 

 

 

 

 

 

防治措施

(数量)

措施类型

永久措施

临时措施

工程措施

 

 

植物措施

 

 

其他措施

 

 

投资(万元)

 

 

 

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元)

 

水土保持补偿费(万元)

 

独立费用

(万元)

 

水土保持监理费(万元)

 

水土保持监测费(万元)

 

方案编制单位

 

建设单位

 

法人及电话

 

法人及电话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第二章编制总则

 2.1编制依据

包括与城市建设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方案编制所引用的标准与技术规范、相关资料等。

2.2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编制深度和设计水平年

(1)陕西省城市建设项目执行本导则所确定的标准。

(2)方案编制阶段应同主体工程规划阶段相一致。

(3)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水平年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第一年。

方案服务期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计算,至设计水平年。

 

第三章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项目概况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及其平衡情况、施工用水、雨水管理、施工弃水、施工方法、进度安排。

项目区概况包括自然概况及水土保持概况。

3.1项目概况

3.1.1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地理位置,具体到乡镇、街道。

提供由国土部门批复的项目坐标范围(四址坐标)。

无明确经纬度的,采用GPS进行四址定位。

(2)项目的建设性质划分为改建和新建两类,同时应包含建设规模、工期、时序。

(3)项目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4)涉及拆迁项目的,说明项目建设产生的拆迁内容、规模、面积和安置方式,明确拆迁安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及项目拆迁建筑垃圾量和处置方案。

3.1.2项目组成及布置

(1)项目主体工程的组成、平面及竖向布局、建筑结构形式(重点介绍地下结构)。

改扩建项目和拆迁重建项目还需说明与原有存留设施之间的关系。

(2)附属设施组成、布局,如扩建项目借用前期公用设施,应予以说明。

(3)说明项目给水、排水(雨水和污水)、景观水系水源、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回用布设和设施情况。

说明项目建设范围雨水系统、水资源收集与利用情况。

雨水系统提倡降水就地渗透、储存调节、修复水体等循环综合利用,进行分区计算,从水量平衡角度计算项目占地范围内雨水资源总量、可利用量和外排量。

3.1.3施工组织

(1)说明主体工程的施工方式,施工期排水方案、施工期降雨处理方案。

(2)说明表土保护、利用方案。

(3)说明施工挖、填、弃作业工艺及防护措施情况。

(4)说明项目区地下管线系统施工工艺。

(5)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临时堆土场的布设。

(6)施工现场水土保持管理措施。

3.1.4项目占地

分别说明项目建设永久性占地、临时性占地,建筑设施占地、配套设施占地的占地类型、占地面积等基本情况。

3.1.5土石方及其平衡情况

(1)从土石方的“拦、盖”途径说明表土剥离量、表土保存量、表土回填量、表土利用量,表土必须单独进行平衡。

(2)说明挖填土石方量,各区或临近项目之间的土石方调配利用方案,明确土方的“填、控、复”途径。

(3)说明外弃土石方量、施工建筑垃圾消纳情况、运距,消纳场或弃渣场地理位置、消纳能力、名称和管理单位。

3.1.6水量平衡情况

从雨水径流的“蓄、连、净、排、用”途径说明项目区降水的拦蓄、利用、排放及去向等情况。

3.1.7进度安排

说明项目总工期,进度安排,建筑设施施工、绿化工程等各分项工程的进度、施工月份,并附项目进度安排横道图。

3.2项目区概况

(1)说明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周边500米区域有无涉及遗址、水源区及存在水土流失危害敏感区域,说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自然条件概况,附高精度影像。

(2)说明项目所处水系、项目与周边河(沟)渠、雨污水市政管网连接情况;项目区与周边地表、地下水源保护区的位置关系。

(3)说明项目区水土保持现状及水土保持经验。

3.3项目建设与制约条件

结合验收指标、海绵城市和低影响开发等理念,说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制约条件。

分析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控制性指标及提倡性指标存在的制约因素。

 

第四章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影响因素分析与评价

 

4.1工程建设相符性分析与评价

分析项目建设是否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范,是否符合城市水土保持规划,从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理念、水土保持、生态文明等角度对项目总体布置、施工组织、防治措施、土石方量、破坏原地貌、水土流失危害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并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提出防治对策,进行补充设计。

4.2工程土石方和水量分析与评价

分析评价应满足以下规定:

(1)对项目区可利用表土资源的剥离、利用方案、土石方的“拦、盖”途径进行分析、评价。

(2)从土石方的“填、控、复”角度,对项目土石方开挖、填筑量进行比选、分析、评价;结合项目的平面、竖向布置及边坡防护安全要求,对开挖面垂直高度超过8米的边坡(房地产项目为基坑)和堆积体须进行稳定性复核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恢复和保护措施。

(3)从分析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对土石方的挖填、利用、调配、外弃等环节,进行时空平衡分析评价。

(4)分析项目施工用水来源、供水能力等,包括施工过程中雨水、径流的流向及其平衡分析,雨水回收利用等分析评价。

4.3工程区水土流失危害分析与评价

分析、评价工程区直接水土流失、潜在水土流失危害,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建设产生的水土流失及土石方外运抛洒等可能产生市政管网淤积或堵塞情况的分析与评价。

(2)从海绵城市和低影响开发对雨水资源的利用角度,对可能产生的雨水资源流失和加剧城市内涝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3)项目建设产生的扬尘对城市生活环境及雾霾的影响。

4.4项目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1)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分析评价,包括各类植物措施、透水路面或透水铺装形式的路面、停车场等,新建的其他利于水土资源保护利用和低影响开发等措施的分析评价。

(2)对项目建设损害地貌、植被等水土保持设施,降低其水土保持功能进行分析评价。

(3)对项目区水资源利用及雨水集蓄利用方案进行分析评价、对项目区景观水系及水源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对项目区绿化和配套工程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对项目临时防护工程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

(4)结论性意见、要求与建议,明确有无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

 

第五章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目标及措施布设

 

5.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项目建设区,包括主体建筑设施、附属设施、施工道路、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堆土堆料场等。

没有合法弃土、弃渣场地的,需要将弃土、弃渣场地纳入防治责任范围,并进行重点说明。

说明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总面积。

5.2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城市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应从两大方面确定:

一是针对性地布设水土保持措施,通过对雨水径流的“蓄、连、净、排、用”途径和土石方的“拦、盖、填、控、复”途径,使项目建设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二是通过适配长效性水土保持设施,使项目区原有的水土流失得以治理,从根本上消除水土流失隐患,保护并恢复项目区植被、地貌等水土保持设施,实现蓄水、保土、抑尘、降霾、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提高雨水资源利用效率。

确定具体目标时,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1)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划分为施工期防治目标和验收期防治目标。

(2)施工期防治目标以保土、抑尘为重点,兼顾雨水、废水的排放与利用,以定性指标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施工期控制性指标为:

临时苫盖率、临时绿化时限、施工期的单位面积雨水滞蓄量等。

(3)验收期(对应于设计水平年)目标以强调项目区的蓄水、保土、抑尘降霾为重点,以定量指标作为水土保持功能监督检查的依据。

按照不同的城市建设项目分类以本导则制定的控制性指标为检查标准。

同时鼓励项目建设单位积极采取城市水土保持、海绵城市和低影响开发的理念与措施,争取在提倡性指标方面达到预期值。

5.3水土流失永久防治措施体系

5.3.1雨水渗蓄排用工程设计原则

(1)雨水入渗工程设施包括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地面、渗透管沟、渗透浅沟、渗透洼地、渗透池、渗透井等,需说明与周边水系或水面景观的水系连通情况。

陕北地区可适当增加雨水入渗工程的比例。

(2)雨水滞留设施包括蓄水池、集水箱(桶)、生物滞留池等,对于有条件的项目鼓励修建雨水花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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