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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知识产权案典型意义

最高法详解十大知识产权案典型意义

    正泰诉施耐德案小专利扭转大天地

    案情摘要正泰集团股分于1999年3月取得“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有效新型专利权。

正泰集团以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生产、销售的小型断路器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裁决施耐德公司当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补偿正泰集团损失亿元。

施耐德公司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高院二审多次调解,2020年4月15日,两边达到调解协议,施耐德公司补偿正泰集团亿元。

2020年4月24日,施耐德公司主动全数履行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创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补偿额,充分揭露了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和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可谓“小专利扭转大天地”。

同时中外当事人能够和解调解解决纠纷,也充分表现了和谐共赢的国际竞争理念,关于中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理性维权具有标杆意义。

二审法院促使两边当事人达到和解调解协议,解决了两边长期在多国存在的知识产权争议,制造了良性竞争、合作共赢的市场环境。

本案复杂的诉讼进程为国内企业提供了丰硕的诉讼体会和技术。

    江汉石油案近50次调解案结事了

    案情摘要江汉石油钻头股分(下称江钻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起即将牙轮钻头制造技术纳入其商业秘密范围并制定了相关保密规定。

幸发芬原系江钻公司技术人员,2001年8月到天津立林钻头工作。

2020年6月,江钻公司以为幸发芬和立林公司一起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提起诉讼。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决二被告停止侵害、立林公司补偿江钻公司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经济损失1069余万元等。

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本案诉讼期间,立林公司还以江钻公司为被告在天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湖北省高院在二审中对本案多次进行调解,最终三方志愿达到调解协议,立林公司志愿停止生产、销售双金属密封钻头产品,已经生产出来的成品钻头由立林公司在半年内继续销售,半成品钻头那么进行销毁,立林公司撤回确认不侵权诉讼,并向江钻公司支付17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保护社会和谐稳固中的作用的典范。

本案当事人一方系国有企业,另一方系知名民营企业,两边是国内最大两家牙轮钻头生产企业,相关纠纷前后耗时近5年。

历经7家法院9次诉讼,积怨颇深,互不信任。

湖北高院在充分查清案件事实和把握法律适用问题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了近50次的耐心调解,打消了当事人的疑惑,最终促使两边握手言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武汉晶源专利案推动所涉领域技术革新

    案情摘要武汉晶源环境工程以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华阳电业仿造烟气脱硫装置并安装于发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行,侵犯其方式及产品专利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补偿损失、排除阻碍。

一审法院以为二被告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遂判令富士化水停止侵权并补偿晶源公司万元,华阳公司按实际利用年限向晶源公司支付利用费至本案专利权终止为止。

一审裁决后,3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二审在维持一审法院其他判项同时,改判富士化水与华阳公司一起补偿晶源公司损失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目前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决的补偿额最高的一路知识产权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组成5人大合议庭审理的一路知识产权案件。

鉴于本案侵权产品已被安装在华阳公司的发电厂并已实际投入运行,假设责令被告华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那么会直接对本地的社会公众利益产生重大阻碍,故依照本案具体案情,在充分考虑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未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而是判令其按实际利用年限向专利权人支付利用费至专利权终止为止。

本案裁决关于爱惜和推动所涉环保领域的技术革新具有重要意义。

    宝马诉世纪宝马案有效遏制“傍名牌”“搭便车”

    案情摘要原告宝马股分系全世界知名的汽车生产商。

该公司的“BMW及图”、“BMW”、“寶馬”商标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商品上利用。

被告深圳市世纪宝马衣饰、家多润商业股分在其生产、销售的衣饰产品上利用了“MBWL及图”、“MBWL”标识,和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

被告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世纪宝马公司收取加盟保证金、货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3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合法竞争行为、排除阻碍,世纪宝马公司和傅献琴补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驰誉商标和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的法律爱惜,其裁判有效遏制了“傍名牌”、“搭便车”的不合法竞争行为。

另外,法院还明确,在明知他人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形下,仍将该文字组合记录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利用,明显违抗老实信誉原那么和公认商业道德,成心误导公众,属于典型的不合法竞争行为。

    吴良材商标案爱惜老字号保护公平竞争

    案情摘要上海三联(集团)于1989年至2004年间,前后核准注册取得3个“吴良材”文字商标,其中,注册于“眼镜行效劳”上的“吴良材”商标于2004年被认定为“驰誉商标”。

1992年8月成立的苏州市宝顺眼镜经核准于1999年11月将企业名称变更为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眼镜验配”等,吴林泉、周彩珍系该公司的加盟店业主。

苏州吴良材及加盟店在店招、柜台背景等相关产品和效劳上均突出标注了“吴良材”或“苏州吴良材”字样。

上海吴良材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字号并补偿损失50万元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决被告当即停止侵犯“吴良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记录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吴良材”字样,补偿原告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2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路涉及老字号爱惜及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案件。

法院在裁判本案时,一方面从爱惜老字号和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以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动身,最终认定苏州吴良材公司组成商标侵权及不合法竞争,判令其变更字号;另一方面考虑到被告之因此能够注册记录“吴良材”字号,既有其自身的缘故,也与我国企业名称记录治理制度不够健全有关,且被告的获利也并非完全借助于“吴良材”的品牌效应,与其自身尽力也分不开,因此没有全额支持原告的补偿请求。

    鲁锦商标案判定地域通用名称有标准

    案情摘要原告山东鲁锦实业于1999年申请注册了“鲁锦”文字商标,核定利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

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济宁礼之邦家纺销售了在显著位置标有“鲁锦”字样的床上用品。

原告以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组成不合法竞争,诉请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鲁锦”字样的侵权产品,责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非得利用“鲁锦”两字,补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提出了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标准。

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鲁锦”已被山东地域纺织业普遍利用并为相关公众所同意、“鲁锦”织造技艺已被确信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事实的基础上,认定“鲁锦”在1999年原告将其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成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进而认定被告的利用行为属于对“鲁锦”商标的合法利用。

    “道道通”高作权案个性化对照节约诉讼本钱

    案情摘要原告独立制作完成第四版《“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以下简称第四版《道图》),被告生产销售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62城市)》(以下简称《362图》)剽窃剽窃了原告第四版《道图》,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组成侵权,裁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依照原告知讼请求数额判赔100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通过采取列举具有个性特点的信息点的对例如式进行对照,以为两边作品存在的相同的地方,明显超越了常理,足以认定被告《362图》剽窃、剽窃了原告作品;一审裁决认定被告至少获利1000万元的证据不足,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明显超过高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补偿最高限额。

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形,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裁决其他判项的基础上改判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导航电子地图的高作权爱惜,二审裁决关于地图作品出版的审核批准程序与高作权爱惜的关系、电子地图作品剽窃的认定、补偿数额的确信等问题的处置具有指导意义。

本案是最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为数不多的在损失或获利均难以准确证明的情形下,在法定补偿额之上确信补偿数额的案件,其裁决遵循了全面补偿原那么,充分爱惜了权利人利益。

电子地图涉及海量信息,本案选取适当的侵权对例如式,对涉案作品进行个性化对照,有利于对两个作品之间的异同进行有效认定,节约了诉讼本钱,提高了审判效率。

    携程机票预订案爱惜了商业模式创新

    案情摘要2006年7月至9月,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诉称:

携程运算机技术(上海)和上海携程商务均未依法取得民航客运机票销售代理资格,却通过携程旅行网实际从事了机票销售代理业务,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也组成虚假宣传;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效劳和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系帮忙进行非法经营。

请求判令两家携程公司停止有关虚假宣传;各被告一起补偿损失500万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诉部份宣传行为并非组成虚假宣传,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黄金假日公司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决和裁定。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判定行为人是不是属于实际从事机票销售代理业务,应当以机票上的出票人为准,而不能将提供与机票销售相关的预订、送票和收款等业务的经营者也视为销售代理人。

由此,最高法院最终确认了携程运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通过携程旅行网提供机票预订效劳这一新型经营模式的合法性,既爱惜了商业模式创新,也鼓励了市场竞争。

本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明确了非法经营与民事侵权的关系、虚假宣传行为的组成要件及具体判定、重复诉讼的组成要件及具体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

    “采乐”商标行政案明确一事再也不理原那么

    案情摘要1993年1月,强生公司注册了手写繁体“采樂”文字商标。

争议商标为佛山市圣芳(联合)持有的“采乐CAILE”商标。

1998年和2000年,强生公司曾两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评委别离作出终局裁定,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2002年8月20日,强生公司第三次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理由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其驰誉商标的歹意剽窃摹仿。

2005年6月商评委裁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圣芳公司不服并以商评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和二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圣芳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审裁决和商评委的裁定。

    典型意义本案再审裁决中明确了商标评审申请中“一事再也不理”原那么的判定和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该法实施前已有行政终局裁定的商标争议的溯及力,和受理新的商标评审申请中的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的认定等问题。

最高法院以为,在商评委已经两次终局裁定后,商评委再行受理以商标驰誉为要紧理由的评审申请并作出裁定,违背了“一事再也不理”原那么;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不能溯及已受终局裁定约束的商标争议。

    “番茄花园”盗版案说明平等爱惜高作权人

    案情摘要2006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为营利,由被告人孙显忠指示被告人张天平和洪磊、梁焯勇合作,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XP运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通过互联网发布供公众下载。

成都共软公司获取非法所得计人民币292万余元。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成都共软公司及孙显忠等4名被告人均已组成侵犯高作权罪。

判处被告单位罚金877余万元;4名被告人别离被判处2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国通过刑事司法爱惜途径冲击大规模软件网络盗版行为的一路具有较大社会阻碍的案例,在国内外博得了普遍好评。

作为一路典型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爱惜案例,清楚说明了我国严格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对国内外高作权人给予平等爱惜的坚决态度,也充分表现中国在转型时期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爱惜的执法精神。

 最高法探讨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

2020年04月20日13:

20   来源:

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爱惜10大案件。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金克胜今天(19日)在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时透露的。

  “如此做,参照了最高法院过去几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的做法,既创新了人民法院案例指导方式,又推动了司法公布,对下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具有踊跃的指导意义。

”金克胜表示。

  金克胜还透露,最高法今年还将调研知识产权案件各地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据了解,在2020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最高法发布了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爱惜10大案件,同时发布了50件典型案件。

  今年即将发布的10大案件是通过各级法院层层挑选和推荐产生的,其典型意义在于不仅解决了一些疑难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且都具有比较大的社会阻碍。

  另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说明,为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奠定程序性标准基础。

记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爱惜50件典型案件

发布时刻:

2020-04-2115:

27:

22

    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爱惜50件典型案件。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2020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的内容安排之一。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5件)

  

(一)专利侵权案件(10件)

  1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诉宁波圣利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51-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本案涉及“用于煮沸水器皿的整体无线电器连接器和热敏过热保护控制器组件”发明专利权,最高法院明确了相同侵权亦可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2、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兮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81号民事裁定)(本案涉及“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最高法院明确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管辖确定原则。

  3、菲尔马·安德烈亚斯·斯蒂勒公司诉衢州力恒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三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油箱注油口密封盖”发明专利权。

    4、桐庐光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桐庐佳禾制笔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三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重复恶意侵犯原告“笔(D)”外观设计专利,法院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5、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贵阳华盛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宗申产业集团重庆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黔高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三轮摩托车车架”实用新型专利权。

  6、东莞富增泡棉塑胶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富增鞋材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废弃聚氨酯泡棉的回收利用方法”发明专利权。

   7、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诉安徽宝德利包装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皖民三终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支垫(4)”外观设计专利权。

  8、3M创新诉大连源宇净化过滤技术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大民四初字第81号民事裁决)(本案涉及“平面折叠的个人呼吸爱惜装置”发明专利权。

  9、麻芳莲诉兴业县恒昌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陈爱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包装箱(海南西瓜1)”外观设计专利权。

  10、唐开平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第三人刘建国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15件)

  11、洪如丁、韩伟诉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重庆三峡光盘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1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由罗林(艺名刀郎)授权被告出版发行的《喀什噶尔胡杨》是否侵犯了由施光南作曲、韩伟作词的《打起手鼓唱起歌》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最高法院明确了复制、发行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的行为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12、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诉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复制发行销售的音像制品是否侵犯原告发行的《蝴蝶杯》等5个河北梆子演出剧目录像制品的相关权利问题,最高法院明确了对于整台戏剧的演出,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同时明确了录像制作者享有的“录像制作者权”与其从表演者及相关著作权人处获得授权的“独家出版发行相关剧目录像制品的权利”不同。

  13、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26号民事裁定)(本案涉及被告是否侵犯了新传在线对电影《疯狂的石头》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法院明确了如何审查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

  14、傅敏、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诉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北京中教之星图书有限公司、南京书城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的《解读版家书》是否侵犯原告的《傅雷家书》的著作权。

  15、参数技术公司诉美而光交通运动器材(昆山)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未经许可商业性复制并使用Pro/E2001版软件的行为的侵权定性和损害赔偿问题。

  16、刘放诉舒莺、罗学蓬、周荣蜀、重庆出版集团公司、重庆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部分共有人擅自将小说《中国远征军》出版发行是否侵犯了其他著作权共有人的权利问题。

  17、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诉武汉地大空间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鄂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复制使用软件的行为和避开著作权人为保护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VirtuoZoNTV3.5”软件高作权的问题。

  18、台州市澳琦寝饰用品有限公司诉陈香平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新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未经许可出售复制有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五件实用美术作品图案的床上用品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问题。

  19、马卉欣诉张正、王瑜廷、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州古籍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盘古神话》一书中的部分内容是否侵犯原告《盘古之神》一书相应内容著作权的问题。

  20、杨向阳诉云南天禄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拍卖假冒原告署名的“伪作品”的法律适用问题。

  21、李荣中诉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佛山市超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图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津高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超越公司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印制“福娃”挂历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问题。

  22、西安秦唐尚品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白振堂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作为工业产品的“兵马俑笔”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问题。

  23、刘士健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2795号民事判决)(本案中被告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论文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对其论文享有的著作权。

  24、刘美丽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8805号民事判决)(本案中被告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论文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法院认定被告已经原告合法授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5、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33579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从事KTV经营活动侵犯权利人的放映权、复制权的问题。

  (三)商标侵权案件(8件)

  26、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海信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商业专修学校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在其校门牌匾和招生简章封面等中使用“海信”及“Hisense”字样是否侵犯原告的“海信”及“HiSense”注册商标问题。

  27、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诉陈鹏辉、潮安县华鹏陶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在卫生洁具等产品及配件上使用“海尔曼斯”、“Haierms”等标识是否侵犯原告“海尔曼斯”、“HAIERMANSI”注册商标的问题。

  28、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黄勇、立邦时时丽(江门)化工有限公司、张宜坪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立邦时时丽公司的企业名称和使用的网络域名“”是否侵犯了原告“立邦”系列商标的问题。

  29、凯摩高公司诉盐城凯摩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盐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使用网络域名“、“”和企业字号英文翻译“CAMOGA”是否侵犯原告“CAMOGA”商标权的问题。

  30、美国爱宝工业有限公司诉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ABRO”商标的问题。

  31、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苏州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知民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被告销售印有向斜上方奔腾的豹图形“步步高”运动鞋是否侵犯原告“

”图形商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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