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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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集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2成员单位职责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3.5人员准备

  3.6救灾捐赠

  3.7技术准备

  3.8宣传和培训

  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灾害预警预报

  4.2灾情信息管理

  4.3灾情会商核定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响应终止

 5.6信息发布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7附则

  7.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7.2闽台沟通与协作

  7.3预案演练

  7.4奖励与责任

7.5预案管理与更新

7.6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对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区域内发生的暴雨、台风、干旱、雷电、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洪涝、风暴潮、风雹、大风、大雾、高温、低温冰冻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

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狠抓落实,坚决做到早报告、早救助。

  (3)坚持统一领导。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4)坚持密切配合。

发挥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集美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下设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区减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以及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各镇(街、场)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指挥长,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政府办:

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总动员和协调工作;审核区政府领导的讲话文稿;落实区领导和区减灾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区委宣传部:

正确把握全区防自然灾害宣传的舆论导向,加强重要舆情监控;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防自然灾害新闻宣传工作和有关防灾抗灾救灾宣传报导资料的收集。

区发改局:

会同区民政局做好区级财政性投资的防自然灾害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区经信局:

负责组织、指导工业企业和软件信息业企业做好防自然灾害工作;应急期间,协调、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和油品保障工作,确保防自然灾害电力和油品的供应。

区卫计局: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灾后人民群众生活用水的监测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将因灾伤病员救治情况报区减灾委。

区教育局: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区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自然灾害工作;监督、指导做好学校危、漏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组织在校学生进行防自然灾害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协调市属学校(院)做好防自然灾害工作。

区民政局:

负责指导全区自然灾害避灾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镇(街、场)开展查灾、报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及时将掌握的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上报区减灾委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款物的捐赠、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组织指导各镇(街、场)妥善安排好灾民生活,下拨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区级自然灾害和抢险救灾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会同区减灾委向上级争取防自然灾害和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区建设局:

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在建房屋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自然灾害工作;督促物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防自然灾害工作;发生自然灾害期间,负责组织全区在建房屋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停工并监督实施;及时组织做好城区排水、排涝工作;及时统计建筑工地等人员转移情况报区减灾委。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区农村公路(桥隧)、下穿通道、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的防自然灾害工作,做好农村公路(桥隧)在建工程安全工作,及时抢修农村公路(桥隧)损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自然灾害物资的运输工作。

应急期间,负责组织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减班停运并监督实施;根据需要,按照指令,负责所管辖的下穿通道、隧道、高架桥等关闭及恢复,并将情况报区减灾委。

区农林水利局:

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时对外发布水、雨、风情及灾情统计报告;负责对各项防洪、防台风、防潮、抢险救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区级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器材的储备、管理;负责抢险期间全区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器材的统一调度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出防洪、抗灾、抢险方案;做好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科学调度水库,确保防洪及供水安全;应急期间,协调相关单位全力保障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各类防汛防台风应用系统、通讯、供电等正常运行,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正常运转;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农牧业、渔业、林业的防洪防台风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区减灾委;做好水利、农牧业、渔业、林业灾后恢复工作和灾区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海洋渔业防台风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海洋渔业防台风预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各镇(街、场)做好海上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和渔船人员撤离上岸工作,及时统计进港避风渔船数量和转移上岸人数并上报区减灾委。

区商务局:

负责组织、指导商贸企业做好防自然灾害工作;应急期间在相关职责内负责对“休市”的组织、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抢险救灾所需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

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自然灾害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各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根据上级指令及时将关闭景区(点)等信息传达给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组织、监督景区关闭和游客疏导工作。

区安监局:

负责监督、指导灾害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包括仓库)的安全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防止发生产安全事故;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对电力、码头、道路、桥梁、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等安全工作的检查。

区行政执法局:

负责做好违章建筑、市容市貌的整治工作,主动配合各镇(街、场)做好防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做好户外广告牌的整治工作,及时组织、监督户外广告牌业主做好加固、拆除等各项防范工作。

区人武部:

负责组织协调辖区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落实区领导和区减灾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集美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自然灾害物资和破坏、盗窃自然灾害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加强舆情监控,对涉及自然灾害的重要舆情及时报区减灾委,必要时,对不实信息的发布者依法查处。

集美交警大队:

负责抗灾期间的道路畅通,保证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根据灾情需要,按照指令,负责实施交通管制。

集美消防大队:

根据区减灾委的要求,组织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集美国土分局:

负责协调、指导镇(街、场)做好防自然灾害中危房倒塌和抢险救灾工作,及时督促各镇(街、场)组织转移危房住户;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负责协调灾后倒塌房屋重建工作;及时督促各镇(街、场)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住户;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报区减灾委。

集美公路分局:

负责组织、指导做好所管辖公路(桥隧)的防自然灾害工作;做好公路(桥隧)在建工程安全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隧)损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并将道路受灾情况报区减灾委。

区气象局:

负责做好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对自然灾害发展趋势做出分析预报,并提供给区减灾委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预警信号。

武警水电部队六支队:

武警水电部队六支队可担负因台风、洪涝引发的交通要道抢通、内涝排险、电力设施抢修、山体滑坡、生命搜救、水库及堤坝漫溢和决口等抢险救援任务。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集海分中心:

负责做好自然灾害用电保障工作,保障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及时调度解决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集美电信分公司、集美移动通信分公司、集美联通通信分公司:

负责做好灾期的通信保障工作,特别是要保障灾期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及时抢修受损电信设施,恢复通讯。

根据灾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各通信运营商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公益短信的发布。

区广播电视台:

负责做好防自然灾害宣传工作,应急期间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或滚动播报自然灾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报导的声像资料的汇编和保存工作。

杏林建发公司、集美城发公司、区国投公司:

负责所辖建设片区、在建工程、各管理物业的防自然灾害工作;负责做好所辖行道路、市政排水设施的管养、清理疏通及树木剪枝、支护加固等;负责做好储备防灾物资和各类抢险机械维护;落实区领导和区减灾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各镇(街、场)落实本级救灾资金预算。

3.1.1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3.1.2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3.2物资准备

  合理规划、建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3.2.1各镇(街、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3.2.2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

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建立健全区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公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12小时内运抵灾区。

  3.2.4各级各有关部门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电信运营企业应加强区、镇(街、场)公用电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监测预报等系统的网络畅通,按照各级减灾委需求,配合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3.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之间灾害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3.3.3充分依托、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区、镇(街、场)二级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装备。

3.4.2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装备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49号),结合实际需要,区、镇(街、场)财政安排必要预算添置救灾装备和设备。

3.4.3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管理,落实避灾点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场)、村(居)三级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

3.5人员准备

3.5.1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

城乡社区设立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区、镇(街、场)、村(居)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3.5.2加强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区、镇(街、场)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5.3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发展社会力量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3.5.4加强与驻集部队联系,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协调机制。

  3.6救灾捐赠

  社会救灾捐赠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导向机制、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以及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

  3.6.1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向全市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3.6.2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

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3.6.3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加强与媒体协作,为救灾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监督救灾捐赠活动。

  3.7技术准备

  3.7.1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推进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3.7.2依托国家减灾中心有关专业技术资源,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图。

  3.7.3加强防灾减灾网络系统建设。

推进短信、广播、电视、电台等应急信息传播系统建设,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宣传和培训

  3.8.1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世界急救日”和“科技活动周”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3.8.2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3组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4区、镇(街、场)要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社区、村居、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灾害预警预报

4.1.1区国土房产分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农林水利局的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洪水预警报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震情监测信息等都要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4.1.2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灾害救助预警响应,督促镇(街、场)和部门提前做好救灾应急措施和灾害救助应急准备。

  4.2灾情信息管理

  4.2.1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政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2.2灾情信息初报时间。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村(居)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镇(街、场),镇(街、场)民政部门在1个半小时内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

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

各镇(街、场)、相关部门在获悉任何突发性自然灾害信息时,应第一时间(30分钟内)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

对造成区级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除按要求报市民政局外,还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4.2.3灾情信息续报时间。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村(居)每日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上报镇(街、场),镇(街、场)在每日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每日9时前汇总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

4.2.4灾情信息核报时间。

灾情稳定后,村(居)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镇(街、场);镇(街、场)在2日内汇总上报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

4.2.5对于重大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3灾情会商核定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组织民政、国土、建设、农业水利、科技、气象等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灾情核定后,区民政局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5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镇(街、场)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减灾委设定四个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

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死亡10人(含)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含)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含)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5.1.3响应工作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立即向区委、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政府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4)区民政局根据灾情和需求,12小时内会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并呈报区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5)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死亡4-9人;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5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减灾委委员,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

  5.2.3响应工作

  

(1)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减灾委委员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减灾委委员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4)区民政局根据灾情和需求,24小时内会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5)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死亡2-3人;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含)以上,3000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减灾委委员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

  5.3.3响应工作

  

(1)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减灾委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做出决定,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减灾委委员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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