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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1.作业区综合安全管理制度2.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3.作业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制度4.作业区安全培训管理规定5.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6.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7.作业区安全会议制度8.作业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9.作业区治安管理制度10.职业卫生管理防治制度11.作业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2.作业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3.高处作业管理制度14.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断路作业管理制度16.临时用电管理制度1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区综合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障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货物、设备、船舶等安全,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凡进入作业区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或相关安全规则,服从安全监察人员、保安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严禁“三违”行为。

对“三违”行为,人人有权制止、纠正,安全管理部门及现场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违章作业,并按规考核。

第三条凡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好安全问题再生产,没有落实好安全措施不准作业。

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第四条作业区开展工作必须实行“三同时”、“五同时”、“四不放过”管理制度。

“三同时”: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同时”: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第五条安全管理责任层层落实。

公司与作业区签订责任状,作业区与各部门签订责任状,各部门与员工签订责任状,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层层连带。

第六条开展多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提高员工遵章守纪自觉性。

第七条全体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认真学习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设备管理制度及生产工艺标准。

第八条各种机械、车辆和人员通过铁路道口及交叉路口时,要“一慢、二看、三通过”,各种车辆在作业区内必须遵守限速规定,喇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严禁车辆碰损设备、阻碍消防设施或影响港容港貌等,严禁违章驾驶、违章停放(违章停放:

班前会现场、作业现场、码头前沿、主通道、专用场地)。

严禁抢越通过道口,转弯注意三件事:

“减速、鸣号、靠右走”。

行人横过铁路要注意了望,严禁钻火车底或坐卧铁轨。

第九条爱护和正确使用各种设施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等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各种装卸机械、车辆、工属具严禁超重、超压、超载、超负荷使用。

凡新投产、改装、报修(事故修理)及保养的机械、车辆、工属具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包括各类车、船、起重装卸机械驾驶员等。

实习或跟班司机必须有负责教练的师傅在旁辅导才能操作。

非设备(机械、电器等)操作人员不准操作设备。

第十一条作业区不准明火作业(包括电焊作业),确因工作需要,须以书面方式报请安保科批准,获准后方可明火作业,动火前作业人员要主动落实好防火措施,携带灭火器材,用火后认真检查动火现场,彻底熄灭火种。

严禁将灼热的设施(包括照明设备)贴挂在货物或可燃品上。

作业现场、作业区通道翻开井盖或占道施工时,必须设置“警示牌”。

第十二条实行“区域安全管理”责任制,全体员工对违章行为有纠正、制止、报告的义务,漠视责任区域范围的违章行为发生、存在,也是一种违章。

第十三条吊机严禁吊人,因抢救重伤员,须采取安全稳妥措施后才允许操作,并要落实现场指挥人员。

第十四条非生产车辆不得进入作业区生产现场,作业区范围内不准打球、打鸟、钓鱼、射击、鸣放鞭炮、点燃焰火、追逐玩耍、骑车载人、撑伞骑车,作业区车辆不得超员搭乘,平板卡不得搭人。

禁止在港池游泳,禁止向港池内抛扔杂物(含垃圾、卸货地脚、加固铺垫材料等)。

第十五条作业现场(库场、船舱、甲板、机械操作室等)严禁吸烟,要吸烟者需到指定地点(办公区、侯工场所、洗手间)。

凡装卸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现场人员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

机动车辆进入仓库要戴好防火罩,履带机、拖拉机、电瓶车严禁进入危险品货区。

第十六条员工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凡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人员,包括机械修造、建筑施工现场,都必须正确佩戴好符合规范的安全帽(扣好下颌帽带)。

指挥手戴红色安全帽,穿反光背心。

肩托作业允许不戴安全帽,在有金属顶蓬驾驶室内的现场司机允许不戴安全帽,但离开驾驶室必须立即戴上安全帽。

办公室或者侯工室设在前沿的,在上班前往途中允许不戴安全帽,到前沿会议室召开调度会的途中允许不戴安全,但必须途经必经道路,严禁穿越堆场,同时主动避开作业场所和有高处坠落物危险的区域。

第十七条现场管理责任人(船舶作业为指导员、堆场作业为库场值班员、火车专线作业为火车指导员)作业前要组织开好班前会,明确作业任务,研究和布置安全措施,贯彻落实到班组个人。

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现场管理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按照安全质量要求指导作业,加强检查督促。

第十八条装卸作业严格按照货物标志操作,货物堆放应听从理货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车运货物散落应及时拾起,防止货损货差。

第十九条吊机吊臂旋转工作范围为“关路”,“关路”下严禁站立、穿行、躺卧。

作业人员不迎着车辆、吊杆站立,要注意避让摆动的货关,不得抢越通过。

吊机吊臂下和吊机旋转部位附近严禁站人。

第二十条作业人员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扶梯、舷梯或跳板,绳梯载人不得超过2人。

从舱梯上、下舱口,要小心谨慎,舱梯口盖板要固定好,手握紧、脚踩稳,注意舱梯走向,避免踩空。

不准攀爬、跨越大船舷,禁止从船舷跳上跳下。

第二十一条不准在码头护轮坎或护栏木上逗溜和行走。

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

不准骑车在库场货堆间通道及码头前1米内行驶或停放。

不准在高空向下抛物。

禁止在铁路两侧1.5米范围内行走和休息。

第二十二条仓库内严禁停放非作业车辆,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不准在仓库内、集装箱、车卡里、货堆上和货脚旁睡觉。

第二十三条作业中应集中精力,谨慎操作,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不串岗、不脱岗、不睡岗,不从事与生产作业或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

机械操作时严禁司机用手机接听电话、用耳机听音乐、吃零食、吸烟等。

第二十四条严禁酒后(上岗前4小时内喝酒)作业及工间喝酒,不准打赤脚、穿高跟鞋、穿拖鞋及高堆上穿水鞋参加作业,不准野蛮作业。

禁止女工在离地2米高的所场作业,包括装卸货车上、高堆上。

第二十五条船舶靠泊码头时,码头前沿机械应主动避让,确实不能避让时,要及时报告调度部门通知引领人员注意,系缆人员工作时,无关人员不得靠近系缆区。

第二十六条禁止擅自动用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

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和设备。

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必须要执行挂牌作业。

属于有危险的作业区域或范围,生产组织人员必须在其周围树立明显的警告标志,包括码头前沿船舶装卸作业,散货入库或出库后形成的陡峭坡、桉木高堆等。

第二十七条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

大轮深舱、暗舱或暗道上禁止单一人上、下或作业。

第二十八条新员工到港,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部门级、科队级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或练习。

各类实习人员必须在师傅指导和带领下操作。

转岗或因病、伤休工超六个月的员工复工,必须经“转岗或复工安全教育”合格(部门级、科队级安全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现场指挥人员除立即组织抢救外还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坚决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各类违章违纪和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则的,公司安保科有权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教育、考核、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港口生产的发展、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的提高、生产工艺的改革,逐步进步修改和完善。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公司安全生产,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对违反安全工作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并客观如实地对在安全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必要的奖励,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全体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适用本制度。

公司下属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聘请、邀请的,并经同意到公司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的外单位或人员,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作业区(部门)或所属范围的安全工作,确保安全。

公司安全工作主要包括有生产安全、设备安全、质量安全、食品安全、道路安全、水上(船舶)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

第四条作业区全体员工要遵章守法,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认真工作,做到安全生产。

第五条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公司在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部门或个人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公司将依本制度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以保证公司安全、正常、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2章奖则第六条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及公司实施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科队、班组、个人,公司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条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经济奖励、晋升晋级等。

第八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经核实确认的,给予奖励:

(一)安全生产有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并有明显效果的。

(二)制止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避免了事故发生的。

(三)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对抢险救灾有功的。

(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效果明显、成绩显著的。

(六)被评为省、市、总公司安全工作先进称号的。

(七)完成各项安全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较好的。

(八)对消防工作和其它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

第九条奖励原则:

(一)通报表扬。

一般在作业区范围内进行,必要时可同时报送总公司。

(二)经济奖励。

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每项次2000元以下不等,其中部门、科队、班组的奖金为2000元(含2000元)以下,个人的奖励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特殊情况另定。

经济奖励的奖金在公司安全生产经费中提取。

(三)晋升晋级。

一般分为岗位职务和工资待遇的晋升晋级,具体参照公司有关的人事劳资制度规定执行。

以上的奖励形式可以合并一起进行。

第3章罚则第十条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标准及公司实施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通知、布置、活动等不够重视的部门和个人,或对安全管理工作不作为的管理人员,或因在生产管理、生产组织、个人行为等方面出现问题,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部门和个人等,公司将给予必要的惩罚处理。

第十一条惩罚的种类有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处罚、警告、待岗、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调查核实并确认定性的,给予惩罚处理:

(一)安全事故责任者(含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二)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的。

(五)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事故的。

(六)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不执行(执行不力、不认真落实)公司安排的各项安全工作的。

(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险情的。

(九)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规定的。

(十)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

(十一)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的。

(十二)完成各项安全指标(安全生产责任状)较差的。

(十三)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十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十五)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考试合格,即允许从业人员上岗的。

(十六)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考试考核活动,成绩较差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惩罚原则:

(一)通报批评。

一般在作业区范围内进行,必要时可同时报送总公司。

(二)经济赔偿处罚。

视危害程度、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而定,一般为2000元(含2000元)以下不等,特殊情况另定。

个人的经济赔偿处罚可从工资中扣除,金额较大的可逐月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能超过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0%。

经济赔偿处罚的款项统一归入公司安全生产经费帐户。

(三)警告、待岗、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一般根据危害程度、损失情况、责任大小而定,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的惩罚种类可数项合并一起执行。

第4章实施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

(一)工伤事故。

轻伤(含轻伤)以上工伤事故由安保科门会同公司督察组组织调查处理。

轻伤(不含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当事人或伤害者的所在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设备安全事故。

较大的设备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由安保科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一般的设备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由公司机械设备技术部门(机械保障科、物资设备部)会同生产组织部门(调度科)组织调查处理。

(三)货运质量安全事故。

较大的货运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由安保科门会同公司督察组组织调查处理。

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或接到船东、货主投诉的,或有安全隐患的)由商务部门商生产组织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由公司安保科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其它安全事故。

根据实际情况由安保科门指定或商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以上提及的各类安全事故中,损失不大但负面影响较大的事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公司安保科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故大小的界定由安保科门根据事故伤亡认定有关规定,及人员受伤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多少,来确定事故等级,并通知事故的责任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的安全事故由上级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公司安保科门等有关部门全力配合。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一般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大小,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及人员报告(其中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管理人员,如理货员、装卸指导员、安全员、值班员等),同时报告公司安保科门,立即启动公司相应的应急援救预案,现场人员视事故情节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坚持“救人第一”原则。

(二)公司范围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受害者的所在部门和安保科门要分别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并由责任调查部门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统一报公司安保科门审核后再报公司批准执行,由安保科门备案。

(三)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事故责任部门或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和事故援救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措施等。

(四)轻伤以下事故、一般设备安全事故、一般货运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一般事故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在3天内向公司安保科门提交。

除以上事故外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应在15天内向公司提交。

(五)轻伤以下事故、一般设备安全事故、一般货运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一般事故,自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之日起5天内批复结案。

其他的事故自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之日起15天内批复结案。

事故调查处理要遵守“四不放过”原则,确保真实、合理、科学、有效。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管理梯级结构流程:

普通员工值班员部门领导作业区副总经理作业区总经理。

第十七条奖励操作办法:

有可奖事实(符合奖励规定)及时报安保科门安保科门核实收集资料(照片、询问笔录、具体方案、测算数据等)所在部门材料报安保科门或督察组安保科门根据有关规定提意见后报作业区分管安全作业区副总经理作业区总经理审核批准进行奖励。

特殊情况的奖励特殊处理。

第十八条惩罚操作办法:

发生惩罚项行为(非安全事故)安保科门初步核实(接到的报告、举报,检查发现、专项督查、领导交办等)安保科门根据情况再次核定安保科门做出定性报告安保科门提出惩罚意见报作业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作业区总经理审核批准进行惩罚。

发生安全事故事故责任部门及安保科门或督察组进行事故调查得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安保科门审核并提意见报作业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作业区总经理审核批准进行惩罚。

特殊情况的惩罚特殊处理。

第5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因工作失职、不重视安全工作等行为而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并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和监管责任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凡在作业区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作业区安保科,根据作业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将追究结果书面报作业区领导,由作业区领导请示作业区分管领导批准之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参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来划分,具体事故具体分析,一般以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分析为基础。

第二十三条作业区下属相关部门为工作需要聘请、邀请的,并经同意而到作业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的外单位或人员的事故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进行。

具体如下:

(一)劳务装卸人员,由生产组织部门(调度科)负责与劳务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生产组织部门负连带责任。

(二)货主自带作业人员,由业务部门(负责与货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业务部门、生产组织部门负连带责任。

(三)外请施工人员,由工程部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工程部负连带责任。

(四)外请作业机械设备(含司机),由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与相关机械公司(个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机械设备管理部门、生产组织部门负连带责任。

(五)其他第三方单位及人员到公司范围内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由对应部门负责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一个月内累计因安全事故被惩罚达2-4次的人员或部门、一年内累计因安全工作被惩罚达5次以上的人员或部门,给予一定的惩罚,普通员工的给予待岗学习或换岗,二、三层领导的给予降级或撤职,部门的不得参加年终评先活动。

第6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之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之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

其中人身伤亡事故又称因工伤亡事故或工作事故或工伤事故,它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人体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导致负伤机体暂时地或长期地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

(三)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

事故直接责任部门是指事故直接责任者所在的部门或事故直接原因中不安全状态的物所在的管辖部门。

(四)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行为过失而发生的事故。

即:

客观上发生的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五)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

(六)直接责任是指对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有责任。

(七)主要责任是指在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关键作用的。

同等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过失对事故的发生起着同样重要作用的。

次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过失对事故的发生起一般作用的。

(八)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医疗费、丧葬及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现场清理、扣款赔偿)、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九)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作业区安保科负责解释。

作业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制度为做好我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工作,将有关事项作通知如下:

一、凡是发生安全事故(包括工伤、火灾、交通、机损、物损、治安等事故)的,无论事故大小,事故发生后5分钟内,都必须及时报告相关人员。

即:

(1)现场人员调度值班安保科值班安保科负责人作业区分管领导作业区总经理公司领导;

(2)调度值班员调度科经理作业区分管领导;(3)调度值班员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作业区分管领导作业区总经理。

二、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做好人员救治、现场保护等工作,坚持救人为主,防患事故衍生等。

事故信息报告必须以电话、手机短信、对讲机等方式进行,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而定,工伤事故必须严格使用对讲机或电话通知,并确认。

三、发生事故后,尤其是发生工伤事故后,作业区相关各级管理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按规定组织人员抢救及落实相关安全工作。

四、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理工作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责任追究作业区安全培训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加强和规范作业区安全培训管理,提高广大员工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并结合作业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作业区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三、各岗位培训要求

(一)作业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培训要求

(1)作业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作业区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公司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装卸作业活动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政府安监部门进行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二)作业区各单位负责人1.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培训要求:

(1)作业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

(2)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工作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1.培训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有关事故案例等。

2.培训要求

(1)作业区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作业区、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2)作业区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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