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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观光学院

 

臺灣觀光學院

校外實習學生實習手冊

 

民國97年6月26日編制

實習手冊目次

校外實習實施辦法1

實習課程視導實施要點3

校外實習家長同意具結書4

建教合作合約書5

校外實習報到確認單7

學生回校參加實習座談會議紀錄表8

校外實習學生訪視紀錄月報表9

實習成績考查要點11

校外實習獎懲要點12

校外實習作業(含實作)及心得寫作要點17

學生校外實習成績評分表21

校外實習成績總表22

校外實習學生調整實習單位申請表23

臺灣觀光學院 校外實習實施辦法

本校為實施校外實習,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將理論與實務密切結合,順利成為業界之中級幹部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一、本校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有關工作,得成立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技合處處長、主任教官、學輔中心主任及各系(科)主任組成,並由實習就業輔導組組長兼任執行秘書,處理會務。

二、學生校外實習之實施,由各系(科)選定國內外優秀觀光相關產業(觀光飯店、餐廳、旅行社、航空公司等),並經雙方協商簽訂建教合作契約書後,輔導學生自行安排或代為安排遞交履歷表、接受面試暨校外實習事宜。

三、校外實習建教合作單位選定原則與依據為:

(一)建教合作業界單位所提供之實習名額(惟請考量家長期望及生活花費,請多考慮戶籍所在地區為主)。

(二)若由學生自行覓妥校外實習地點,則應於每年規定期限前申請辦理,經各系(科)主任簽核後,方可准予。

四、為加強對學生之實習輔導,瞭解學生校外實習情況,並協助學生處理生活環境及工作適應問題,由各系(科)實習輔導教師若干人,實施校外平時輔導,實習輔導教師得由導師兼任,每週扣抵2小時授課鐘點,並配合實習就業輔導組進行巡迴輔導,期間之差旅費由校方支付。

有關校外實習課程視導實施要點及訪視記錄月報表如附件。

五、本校校外實習總實習時數以6個月,不低於900小時為原則,其必(選)修模式、期間及學分數,由各系(科)依課程規劃及課程學制另行規範之。

六、本校與業界雙方得成立學生實習指導小組,其成員由本校技術合作處、各系(科)代表及班導師暨企業人事訓練部,觀光餐旅部門代表共同組成,除定期召開協調會外,並視狀況隨時集會。

七、學生實習指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每月固定擇期召開協調會,宣佈管理事項及瞭解學生實習現況,以利學校教學與企業訓練的配合。

(二)實習學生分發觀光餐旅部門各單位實習,除接受學生實習指導小組管理外,並接受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並遵照公司既定的政策及工作規則辦理。

(三)實習期間應派專人,負責指導與考核,藉以研究改進校外實習之教育訓練課程。

(四)負責監督學生實習與生活管理,如遇情節重大情事,學生實習指導小組得與學校連繫集會議定,提前終止實習,並通知學校及監護人處理。

(五)其他有關建教合作實習之協調事項。

八、學生校外實習期間之安全問題,應事前妥善詳盡規劃,並要求業界提供宿舍,供學生住宿,以減少學生校外實習之安全顧慮。

若無法提供住宿,則請業界指導實習學生解決住宿及交通安全問題;或以學生戶籍為實習地點優先考量之依據,解決住宿問題。

九、實習學生前往業界實習前,由學校召集實習指導小組座談:

討論銜接課程之實習內容:

(一)分配實習部門;實習擔任工作;分配實習部門之工作時間。

(二)實習成績考核標準:

實習單位工作能力及出勤之考核佔60%。

本校實習輔導教師視導考核佔20%,實習作業及心得報告佔20%。

(三)實習期間相關時程:

1.每學年度02/01~07/31與08/01~01/31為校外實習期間,由校外實習輔導教師負責實習輔導與成績考核事宜。

2.開學後完成與校外實習廠商簽訂建教合作契約書、學生申請作業、申請審核與公告作業以及舉辦行前座談會等事宜。

3.學生校外實成果報告與成績考核計算,於每學期期末由校外實習輔導教師登入電腦系統後,由各系(科)統一彙整繳至註冊組存查。

(四)學生於實習期間如欲調整實習單位,須於離職前返校辦理校外實習學生調整實習單位申請,經校方同意後始得調整。

十、學生前往校外實習,遴選業界應審慎安排,讓學生瞭解校外實習係校內課程之延伸,並應顧及學生課程中理論與實際之銜接性。

本校針對觀光餐旅業界校外實習單位遴選程序如下:

(一)與各系(科)主任遴選國內外深具學生實習價值、具體訓練計劃及觀光餐旅水準之實習業界。

(二)由本校邀請實習單位蒞校參觀及舉行先期座談。

(三)由學校發函業界調查合作意願。

(四)由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審核。

(五)簽訂校外實習合約書,格式如附件。

(六)每年二次分發學生前往實習。

(七)於校外實習場所分發排定後學生前往實習前,由各系(科)辦理學生家長座談會,簽訂實習學生家長同意具結書,格式如附件。

實習期間並由業界定期通知學校及學生家長,詳述學生工作及出勤狀況。

十一、本校學生前往業界實習前,除辦理學生意外保險外,應於校內辦理行前座談會,將有關實習規定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項,詳細說明,俾讓實習學生瞭解遵循。

十二、辦理校外學生實習績優之業界及指導人員,經視導人員建議,在本校成立之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通過後,由學校報請其主管機關獎勵之。

十三、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臺灣觀光學院 校外實習課程視導實施要點

一、依據本校校外實習實施辦法規劃,加強學生之校外實習輔導,瞭解學生在業界實習現況,並解決業界與學生實習期間之困難,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考核學生實習情況,增進學生之輔導,瞭解生活適應能力及服務熱忱等問題,各系(科)應設置實習輔導教師。

三、學生實習課程視導事宜,由各系(科)及實習輔導教師配合技術合作處辦理。

四、各系(科)每班設實習輔導教師若干人,其資格遴聘方式依本校教師任用條例聘任之。

五、實習輔導教師之職責如左:

(一)密切與業界指導實習學生負責人連繫及研擬實習事宜。

1.各系(科)實習輔導教師應密切與專業實習部門如旅館管理系(科)與房務部及客房部經理、副理,餐飲管理系(科)與餐飲部經理、副理、餐廳長,中餐廚藝科、西餐廚藝科與中西行政主廚、副主廚,旅遊管理系(科)、休閒管理系(科)及觀光科該部門主管或相關負責人)密切連繫。

2.和業界各實習部門訂定實習訓練課程,作為學校和業界課程延續。

3.校外實習學生及業界各項資料如有異動,應報知技合處,以便存查。

(二)每一個月巡視學生實習狀況乙次,並每三個月一次評閱學生期中、期末專業實習報告或各系(科)所訂之實習日誌或週記等,應於二週內批改完畢並給與評定分數,寄回給學生參考及做適當反應,並提學生實習指導小組會議討論。

1.實習輔導教師如果無法解決,報請系(科)主任,再無法解決則報請技合處及本校相關部門研議。

2.出席學生實習指導小組會議,反映問題及提出解決建議。

(三)代連繫學校相關部門需要公佈連絡事項,並善盡學校與學生間溝通之各項職責。

如:

1.定期實施巡迴輔導。

2.填繳訪視輔導記錄。

3.提供校長室及有關訪視實習學生工作與照片之新聞訊息。

(四)評定實習成績,登錄業界寄返實習成績,核算後送教務處。

(五)協助處理學生實習之生活及其他相關事宜。

(六)利用學校舉辦專題講座、訪視學生、評閱實習報告及業界專業部門連繫所得實務經驗和需求融以本身學養及工作心得,編寫專業實習訓練課程和教材,作為學生專業實習之用。

六、實習課程之視導分為平時定期視導及巡迴視導,平時定期視導由各系(科)實習輔導教師負責採每個月實施一次。

巡迴視導將由校長、各系(科)主任與技合處所組成之學生校外實習指導小組負責,採每三個月視導一次方式執行後續。

七、各系(科)實習輔導教師及本校教師校外個別視導及巡迴視導,得按規定,提出申請公假及報支差旅費。

八、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臺灣觀光學院 學生校外實習家長同意具結書

敝子弟就讀於 貴校       系(科),茲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計六個月,安排前往與本校簽有合約之國內優秀國際觀光飯店、度假村、餐廳、旅行社、航空公司等,進行學期校外實習課程,實習期間願配合視導,並遵守各項實習規章及生活作息管理,服從學校輔導教師及實習單位指導人員之教導,如有違規事件,願接受校規及相關法規之處理,本人絕無異議。

此致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學生姓名:

         (簽章)

 

家長姓名:

         (簽章)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校本部地址:

花蓮縣壽豐鄉豐山村中興街268號

電話:

03-8653906

傳真:

03-8653910

 

臺灣觀光學院 建教合作合約書

壹、立合約書人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臺灣觀光學院(以下簡稱乙方)

願合作培育觀光餐旅管理人才,提供學生校外專業技能之訓練及實習機會,從而使學生成為具有擔任旅館、餐飲、休閒、觀光旅遊事業之經營、服務及管理等能力的幹部人才。

雙方同意建教合作,特訂定本合約。

貳、合作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期滿雙方同意依實際需要而延長或解除之。

參、合作事項:

一、甲、乙雙方組成建教合作小組,由甲方企業人事訓練部門及觀光餐旅部門代表暨乙方技術合作處及實習學生之系(科)代表及班導師共同組成之,除定期召開協調會外,並視需要隨時集會。

二、建教合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召開協調會,研商管理事宜及了解學生實習情形,以利學校教學與企業訓練之配合。

(二)分發實習學生至觀光餐旅部門各營業單位實習。

(三)實習期間指派專人每日負責指導與考核,藉以研究改進校外實習訓練提升建教合作之功能。

(四)監督學生實習與生活管理,如學生有故意違反公司政策或管理規則之行為,情節重大且事後不知悔改,經建教合作小組集會議決提前終止實習者,始通知乙方及該生之監護人處理。

(五)其他有關建教合作實習之協調事項。

三、建教合作期間: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計   年   個月。

四、甲方之義務:

(一)甲方得應乙方教學需要,提供有關現有公司簡介影帶、觀光餐旅專業製作及服務技巧與有關教材。

(二)甲方得適量提供實習機會與名額,由乙方選派學生前往實習。

(三)實習期間甲方負責學生之生活管理與考核及實習成績之評定。

(四)負責安排各種實習課程及技能訓練,唯不使學生擔任非相關及危險性的工作。

(五)實習期間,甲方應為實習學生辦理勞保、健保,安排每名每天工作八小時,並給予實習津貼每名每月新台幣元正。

實習津貼如有變動,則依乙方校外實習意願調查表中甲方所填註之基本月薪資為準。

(六)實習期間甲方應給予學生比照一般正式職員休假制度、福利、津貼(如全勤、兩頭班、夜班、交通等),並依假方現有規定供應實習制服(或穿著乙方專業制服)與膳食。

(七)其他有關實習事項,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及比照企業人事章程辦理。

五、乙方之義務:

(一)協助甲方遴選分發實習學生。

(二)協助甲方研擬實習相關教學,監督及瞭解學生實習情形,並提供成績考核資料。

(三)負責約束實習學生確實遵守甲方所安排實習工作及作息規定,並辦理學生意外保險。

六、本合約悉依「建教合作實習輔導實施要點」辦理,如有未盡事宜或變更事項,由雙方協調修訂之。

七、本合約自雙方簽約日起實施之。

合約簽訂單位

甲 方:

合作機構:

代表人:

        (簽章)

職  稱:

公司地址:

連絡電話:

乙 方:

合作學校:

臺灣觀光學院

代表人:

李銘輝        (簽章)

職  稱:

校長

學校地址:

花蓮縣壽豐鄉豐山村中興街268號

連絡電話:

(03)865-3906

中華民國年月日

臺灣觀光學院 校外實習報到確認單

實習單位

備註

學生姓名

報到日期

聯絡人

單位電話

其他

P.S.學生於實習報到後,請實習單位簽名(蓋章)確認,並請回傳各系或郵寄至974花蓮縣壽豐鄉中興街268號臺灣觀光學院○○○○○系(科)收。

謝謝您的協助!

(學校傳真電話:

03-8653910)

臺灣觀光學院

學生回校參加實習座談會議記錄表

一、時間:

二、地點:

三、主席:

四、出席人員:

五、列席人員:

六、學生實習情形報告

七、學生建議:

 

八、需要學校相關單位協辦事項:

臺灣觀光學院

校外實習學生訪視紀錄月報表

訪視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實習單位

名稱

實習單位

地點

接待

業界主管

系(科)班級

實習學生

姓名

共    名

訪視方式

□電話訪視 TEL:

         

□親自至實習單位訪視

學生實習情形與工作表現說明

業者對學生表現評語說明

對課程改進建議

說明:

1.請詳實填寫訪視記錄,以備實習輔導及課程改進參考,並供相關行政單位審查之用。

2.訪視單位請依先後填寫,每單位一張,並請實習單位主管簽名。

3.差旅費申請,請務必附上訪視紀錄。

 

技術合作處        系(科)主任       訪視教師

臺灣觀光學院實習成績考查要點

 

一、依據本校校外實習實施辦法規劃,落實各系(科)學生在校外觀光餐旅業界實習績效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校外實習成績之評定計三項:

(一)實習單位之工作評分佔60%。

(二)本校教師校外實習視導佔20%。

(三)校外實習作業(含實作)及心得報告佔20%。

三、校外實習單位之工作評分項目按照。

(一)工作計劃能力。

(二)業務技術能力。

(三)積極參與實務。

(四)學習精神。

(五)人際關係及處理偶發事件能力。

(六)負責、認真、守分。

(七)誠實、虛心,勇於認錯。

(八)主動性、勤惰。

(九)確實遵守時間(含上下班)。

(十)儀容、端莊、禮節、熱忱、謙虛、合作。

每項各佔10分,計100分。

(評分表如附件)

四、校外實習視導、校外實習作業(含實作)及心得報告成績,依據巡迴視導研討考核、面測之績效、作業及心得報告成績,按平時、期中、期末等方式繳交評閱,由實習輔導教師依評閱規定評分。

五、本校校外實習請假獎懲辦法,如附件。

六、本校校外實習作業(含實作)及心得寫作辦法,如附件。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灣觀光學院 校外實習獎懲要點

一、依據本校校外實習實施辦法規劃,為使校外實習期間,學生作息正常,遵守實習單位工作體制及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請假類別:

事假、病假、喪假、婚假、公假。

三、本校同學前往各實習業界,先依原單位請假規定及勞基法規辦理,若各實習單位無明示規定則依本辦法之六、七、八、九、十項辦理。

四、各類請假均填寫請假申請單,並附有關證明文件,並寄回本校技合處實習就業輔導組及各系(科)實習輔導教師登錄。

五、各類請假須依規定辦理,並於事後,依規定補足應補實習時數,違者依校規酌予處分。

六、事假:

(一)偶發事件得於發生當天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實習單位主管請假,並於三日內完成請假手續。

(二)除偶發事件外,一律應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後始准離開。

七、病假:

(一)身體不適而需就醫,請假天數在三天以內者(如腹痛、感冒),得當天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實習單位主管請假,並於事後持公立醫院診斷證明,儘速補辦請假手續。

(二)請假在三日以上,當天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實習單位主管請假外,應儘速持公立醫院之醫師診斷證明書,補辦請假手續。

八、喪假:

得於事發當天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實習輔導教師或實習單位主管報備,並儘速持訃文補辦請假手續,(訃文上含學生姓名,或死亡診斷證明書及家長證明亦可代替訃文)。

請假日數:

父母七天,直系親屬三天,旁系親屬一天。

九、婚假:

得於事前二週內檢附請柬,向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單位主管報備請假。

請假天數:

七天。

十、公假:

因公需請公假者,應檢附公假證明文件,於事前三天內向實習單位主管辦理請假手續,並得免補實習時數。

十一、補實習辦法:

(一)請事假、婚假者,應以一比二補足所缺時數。

(二)請病假原則以一比一補足所缺時數。

若有住院或經查實無法補完實習者,經教師同意可免補習。

(但若超過該實習總時數四分之一或以上者,超出部份必須以一比一補足所缺時數)

(三)喪假可免補實習,但若超過該實習單位總時數四分之一或以上者,超出部分,須以一比一補足所缺時數。

(四)遲到及曠職除依規定處分外,須以一比三補足所缺時數。

(五)補實習原則上以在請假單位補足所缺時數,特殊情況由學校另案處理。

(六)補完時數者得填寫實習紀錄單,呈單位指導或實習單位主管,簽章後交回本校實習就業輔導組登錄。

十二、曠職:

(一)未按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逕自休假者得予曠職處分。

(二)實習曠職(未請假及請假未准)在連續三天以上者或累計達七天者,其成績以零分計算,並勒令退學。

(三)任何請假總時數達到三分之一者,得勒令休學。

此學分不予計算

十三、上班規定:

(一)如實習單位屬性特殊,於業務上需要,經事先安排而有輪班、早班、夜班、兩頭班、空勤、地勤等情形,學生應欣然接受。

因任務上實際需要,主管得要求員工加班,學生不得拒絕,必要加班得由主管安排,填寫加班申請單。

(二)本校學生於上班時間因故外出,須經部門主管核准。

十四、本校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仍視為本校學生,各項行為宜自我加以檢點,如有優良或不良表現則依現行學生手冊規章處理。

十五、獎勵方面:

(一)有下列事蹟者予以適度獎勵:

1.學生在實習期間行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核予嘉獎:

(1)實習努力,有優良成績者。

(2)參加公司各種比賽成績優良者。

(3)品行端正,足資示範者。

(4)有其它優良事蹟合於嘉獎者。

2.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獎勵:

(1)服務熱忱對提高校譽有特殊事實者(經實習單位提出者應由實習主管給予承認)。

(2)參加正式比賽或參加地區性比賽表現優良者。

(3)校外實習成績特別優良或列為訓練機構前三名,足為他生示範者。

(4)扶助同學或他人,有事實證明,足以表揚者。

(5)對特殊事故、偶發事件處置適當,獲得良好評價者。

(6)有其它相當於上列情形者。

3.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之獎勵:

(1)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有特殊貢獻者或優良事蹟者。

(2)冒險犯難、捨己為人,堪為他人楷模者。

(3)參加全國性比賽,名列前茅者。

(4)有其他相當於上列之情事者。

(二)符合上述事蹟經提報送交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委員討論得頒發獎項:

1.實習特殊貢獻獎:

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得經實習建教合作單位、實習就業輔導組或各系(科)提報具有特殊貢獻者,經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評定通過,得頒實習特殊貢獻獎。

2.模範實習學生獎:

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成績優秀,或在實習建教合作單位有優良事蹟者,得由各系(科)、技合處或實習建教合作單位報經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評定,頒發模範實習學生獎。

3.熱心服務獎:

服務熱忱對提高校譽有特殊事實者(經實習單位提出者,應由實習主管給予承認)或校外實習期間擔任小組長,服務同學,表現優良由技合處或各系(科)報經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評定通過,得頒熱心服務獎。

十六、懲罰方面:

(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小過以上處分:

1.對上司態度傲慢者。

2.惡意攻訐同事或助長同事間之糾紛者。

3.挑撥離間,惹事生非者。

4.破壞團體秩序者。

5.在外行為不檢,有損校譽者。

6.拾金不報,佔為己有者。

7.妨害團體整潔或公共衛生者。

8.言語行為有傷風敗俗者。

9.服裝儀容不整,有違善良風俗者。

10.逾假遲歸者。

11.不假外出者。

12.上、下班無故遲到、早退者。

13.重覆答應二家以上實習單位,情節輕微者。

14.私自轉換實習單位,情節輕微者。

15.具有其他相當於上列之情形者。

(二)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以上處分:

1.具有上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嚴重或經記過處分後仍不知悔改者。

2.為他人作不實之證明者。

3.涉足不良場所(如:

賭博、電動玩具場所、色情場所),有損校譽者。

4.經常違背學校規定,屢勸無效者。

5.假借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者。

6.酗酒滋事,有辱校譽者。

7.國內(外)實習或旅遊時,行為不當,有損校譽者。

8.不愛惜公物任意破壞。

9.私自轉換實習單位,未經學校核准同意,情節重大者。

10.擅自重覆答應二家以上實習單位,違反誠信影響校譽,情節重大者。

11.有其他不正當行為相當於上列之情形者。

(三)學生被實習單位退訓處分或有下列行為者,經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會議決議得處退學處分者,移交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

1.校外鬥毆者。

2.有竊盜或詐欺行為者。

3.處理實習單位財務有舞弊或侵佔公款行為者。

4.在實習單位內打架滋事者。

5.向顧客強索小費者。

6.未經許可擅將實習單位資產及他人財物攜離該實習單位者。

7.拒絕執行派定工作或不服調動者。

8.騷擾或刺探客人私生活。

9.上班時間內睡覺,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0.介入色情媒介者。

11.未經正當手續私自向客人兌換外幣者。

12.利用職務謀取不當利益(如受賄、圖利他人)或以實習單位名義對外招搖撞騙者。

13.觸犯刑法獲判拘役以上刑罰者。

14.訛詐、辱罵或威脅主管者,或散佈謠言損害他人名譽者,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暴力或誹謗實習單位者。

15.煽惑他人不服實習單位規定或蠱惑他人怠工,集體請願及製造勞工糾紛者。

16.在實習單位內與客人或同事做不道德或猥褻行為。

17.連續曠職三天以上,或半年內曠職累計達七天者。

18.參加校外不正當團體或非法組織、流氓或不良少年集團者。

19.操行不良,屢誡不聽,不堪造就者。

20.故意損毀實習單位、顧客或同事之軟硬體設備。

21.為個人或少數人之利益,而嚴重危害他人或影響校譽者。

22.攜帶或販賣麻醉藥物(迷幻藥或毒品者)。

23.偽造文書或冒用他人印章,情節嚴重者。

24.未依規定在原登記校外實習單位實習,有欺瞞行為者,予以勒令退學處分。

25.其它如實習單位人事規章革職規定行為或事項。

26.犯有其他重大過失,合於退學或開除者。

※本辦法如有不適之處得另修訂之。

(四)在校外實習同學,應將實習期間所寄宿詳細地址與電話於二週內寄回技合處實習就業輔導組,不寄回者扣實習總分一~五分。

(五)因疏忽造成實習單位或顧客損失,經查屬實者,扣操行及實習總分各二~六分,並應照價賠償,惡行重大者得經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決議移交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並依校規處理。

十七、成績評定程序:

(一)實習總分評定:

依獎懲事蹟由技合處或學生實習指導小組會議通過以書面資料逕行通知實習輔導教師。

(二)操行總分評定:

依獎懲事蹟由技合處或學生實習指導小組會議通過以書面資料逕行通知學生事務處並副知生活輔導組。

1.班導師佔50%(最高給正負總分各五分)。

2.系(科)主任佔50%(最高給正負總分各五分)。

十八、重大違規處理程序:

各項學生重大違規或退訓,經實習單位或訪視輔導人員書面告知後,技合處需派員訪視,並得會同學生事務處人員前往瞭解,將經過呈報校長示後逕行處理。

十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臺灣觀光學院 校外實習作業(含實作)心得寫作要點

一、依據本校校外實習實施辦法規劃,為使校外實習(含實作)更加落實,特定本要點。

二、校外實習之心得報告,統一格式如下(可參考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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