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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及职工生命免受损失,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制。

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岗位职工均对本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确保我公司消防工作安全稳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公司成立防火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

董事长、总经理

副主任:

生产副总经理

成员:

其他副总经理、各部门部长、主管、车间主任、技术员、班组长

防火办公室:

设在生产部安环室(部)

第四条防火安全委员会负有下列职责:

1、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宣传、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条例、规定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动、检查、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2、组织制定对电源、火源、水源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消知识,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4、组织安全检查,研究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并针对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消除火灾危害。

5、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将消防工作纳入考评。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

第五条各级领导必须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坚持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推动全员安全防火意识和灭火技能的不断提高,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财产和人身免受火灾危害。

第六条通过开展群防群治活动,组织职工结合岗位工作实际,摆现象、找问题、查隐患、定措施、搞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落实。

第七条防火宣传教育容:

1、一、深入宣传贯彻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部门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教育职工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灭火技能,做到“三懂三会”。

3、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八条防火宣传教育和要求:

1、利用会议、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教育。

2、对重点部位的员工,结合岗位特点进行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教育。

3、对新来员工随时进行防火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

第四章火源管理

第九条明火作业管理

1、凡在厂区进行焊接、切割、打磨、等明火作业,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动火所做部门、安环部联合在进行现场勘查后,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注明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容,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2、动火作业前,在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量的相应消防器材,明火作业负责人对全体作业人员讲明动火方案和动火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清理工作,并派人对现场监督。

3、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动火设备、工具应安全完好,相应的附属设备、工具应安全、灵敏、有效,发生异常情况动火人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实施救助措施。

4、每次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动火作业完毕,动火所做单位、安环部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监督作业现场的清理,确保安全。

6、外来施工单位在我公司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履行我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章电源管理

第十条生产、生活、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

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上岗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护。

定期对线路、变压器、避雷装置进行检查测试,杜绝因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短路等原因产生火险隐患,确保仓库安全。

第十一条罐(库)区铺设的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在库外单独安装电源开关箱,做到防雨防潮,安全用电。

第十二条库房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严禁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其垂直下方与储存商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严禁在库房使用任何非作业用电器具。

第十三条罐(库)区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商品,严禁在库区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对各种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

操作人员使用电器设备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使用,及时向专业人员报告(电工、维修工)。

第十四条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管,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第十五条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器线路和设施,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生产现场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使用明火,如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应按明火作业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库房消防安全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管员为所分管的库房防火负责人,对所管辖的库房的防火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罐(库)区和库房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物、库区落叶、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对罐(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消防器材管理

第十九条消防器材的配置与使用:

1、按照中华人民国《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石油化工防火规》,结合我公司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做到配量充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

2、消防器材要放置在固定醒目处,做到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冻。

3、职工对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必须备加爱护,对擅自挪动或做与消防无关使用的,应及时制止。

4、消防器材周围不准堆放工件和杂物,不准堵塞及占用消防通道,不准在设施和器材上挂放它物,并保持整洁。

第二十条消防器材的管理

各部门配置的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负责落实到岗位,不得丢失、损坏、挪动,如发现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并上报,及时补充。

第七章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第二十一条依照逐级防火责任制,实行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各岗位执行一日一查定期巡查检查。

第二十二条生产值班巡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检查,做好当班记录;发生突发事件和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坚持开展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适时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防火安全检查围

1、贯彻落实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2、火源、电源、水源使用管理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到位情况。

4、生产设备及要害部位的防火落实情况。

5、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6、其它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防火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整改,安全部对火灾隐患,必须做出详细记录,建立档案,责任单位依照“三定”原则,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不准拖延扯皮。

对不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采取必要的防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凡有条件整改而拖延不改的,综合办按照本制度进行处罚。

第八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保护现场:

1、扑救火灾过程中,应注意发现和保护起火地点,尽可能保护燃烧后的状态。

2、扑救后立即划出警戒区域,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3、在现场勘察后,经综合办同意,方可清理火场。

第九章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目的

为使发生火灾时能采取最有效的方法抢救被困人员或自救,同时尽可能不使火势蔓延,最大限度减小经济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2、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指挥部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人员分工相同。

3、职责

3.1组织机构职责

1.组长:

在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全面负责,为应急救援指挥。

2.副组长:

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求援工作,为救援现场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总调度。

3.成员:

责直接参与或配合地方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3.2相关人员职责

1.生产副总:

负责接收事故报警信息,并在事故应急期间向事故应急者提供他们所需的信息,负责各应急小组之间的通讯联系,设置专线。

2.总工及车间主任:

组织人员制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和负责现场指导、监督方案的实施运行。

3.安全环保部:

组织人员监督现场抢险人员安全并提供相应的保障工作。

负责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做好现场记录(照片、录像或绘制草图等)。

在事故应急过程中组织对受伤人员的疏散。

4.财务部长:

资金支持。

5.综合管理部:

保证所需物资供给、配备。

保证所需设备和供给、配备、维护和提供服务。

组织本部门人员做好、外联络和沟通。

对现场员工进行思想教育,稳定队伍。

必要时,负责组织党、团员突击队参与救援抢险。

第十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1、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年终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予以罚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罚款50-100元;

(2)在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吸烟者,罚款500元/次;作业场所遗留烟头者罚款50元/个。

(3)擅自使用和遮挡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者,罚款50-100元;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绿色安全通道),在通道摆放物品者,罚款50-100元;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罚款10-30元;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罚款100元。

4、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造成火灾隐患者,罚款500-1000元;

(2)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私拉乱接电线者,罚款100-200元;

(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者,罚款100-200元;

(4)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罚款100-500元;

(5)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者(不包括赔偿金),罚款100-500元;

(6)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罚款1000-2000元;

(7)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酌情处理。

(8)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公司消防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容包括:

消防安全基本常识,消防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个年对全体职工进行消防应急演习;对员工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焊工、电工、操作工、机修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六、车间、班组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自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八、消防安全培训由综合管理部与安环部共同负责,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安环部负责培训容、授课和技能训练。

 

3、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消气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切实起到在发生各类事故时做好人体防护和消防灭火作用(包括消防栓箱、灭火器、消火栓等),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围

本规定适用于开瑞科技公司各岗位配置的事故消气防设备设施的管理。

三、管理规定

1、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特点按要求设立事故专用柜及灭火药器材。

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对本责任区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负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2、消气防设施必须放置在醒目易取和温度适中的地方,便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取用。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移动位置。

3、事故柜、消防箱、灭火器由所属车间保管使用,事故柜只允许在事故情况下、应急处理事故时打开使用。

柜器材更不准挪作它用。

事故柜作为交接班容交接。

4、事故柜、消防箱、灭火器箱平时不上锁,配好相关应急防护器材后贴封条或上铅封,严禁任何人非事故状态下开启事故柜。

5、事故后各种器材使用后必须进行卫生清扫清洁,晾干,重新整理后放柜箱。

每次使用后必须在记录表上如实记录备查。

6、应急状态下打开事故柜、消防箱使用相关器材后,使用人员必须于24小时书面告知安全管理部门,由安环部及时补贴封条或铅封。

7、公司、车间、班组对事故柜、消防箱器材要定期检查,车间每月检查一次、班组每周检查一次,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掌握事故柜(箱)器材的完好备用情况。

空呼气瓶需要充气或更换的及时联系安全管理部门处理,以确保其储运完好备用状态。

8、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由装备部协同安环部完成。

9、建立消防器材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0、过的灭火器至少每年委托维修单位进行一次检查。

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

失效的灭火器及时充装维护。

达到报废的灭火器必须报废处理。

四、处罚

1、损坏消气防设施、事故柜、消防箱、灭火器箱,除赔偿修复费用外,处当事人100元罚款。

无法追究到具体人员的,处罚所在车间100元罚款,修复费用由车间承担。

2、事故柜、消防箱、灭火器材等丢失、去向不明,除赔偿外,另处罚所在车间100元。

3、检查中发现事故柜、消防箱、灭火器被挪作它用或摆放其它杂物的每次处罚30元。

4、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处罚30元/次。

5、事故柜、消防箱器材使用后未按要求通知安全管理部门人员的,每次处罚50元。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办公场所严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生产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二、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或储存场所,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三、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贮存易燃易爆物品要按照性质分类、分开储存,并设置明显标志,注明品名、危险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五、库存易燃易爆物品垛与垛之间不小于0.8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8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2米。

六、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七、易燃易爆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

 

5、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对用火、用电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生产现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作业点所做单位申请办理动火作业票证并,经公司安环部审批。

    

三、动火作业必须落实现场监护人、监护器材,清除动火周围和下面的可燃物,无法清除要使用铁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进行分隔,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及时清除可能遗留的火种,动火作业结束后进行现场检查,清除余留火种,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

五、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规施工,接电时要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并报经生产部门同意,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六、所有电器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线路的铺设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选用必须由用装备部和生产部检查核准,由专业电工安装,严禁乱拉乱扯电气线路。

六、办公场所严禁私自使用电器设备如电暖炉、大功率灯具等。

下班离开办公室前应切断用电设备电源。

    

八、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准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作到人走电断。

九、严禁设备带电检修。

严禁用湿布抹电气卫生。

    

十、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进行维修。

    

十、严禁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十一、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禁止使用水灭电气火。

 

6、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各类电气设备、电缆均应具备合规的有效合格证明,经设备管理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气设备应由至少每月一次进行检查。

二、电气设备检测维护主体责任在装备部。

应制定电气设备的巡检维护制度。

     

三、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防雷检测。

每季度对所有电气设施进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

    

四、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五、各类电气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铠甲或胶皮电缆线。

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六、高低压电、强弱电应分开布置。

七、变配电室、配电柜等危险部位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八、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严禁私自搭接临时用电设施。

临时用电必须有专业电工搭接。

九、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十、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十一、电气设备日常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管理使用人要立即报告,严禁带病运行和私自修理。

 

7、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员工在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和性质确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整改。

    

二、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由火灾隐患发现部门或人员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三、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由安环部根据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性质及分工,将火灾隐患情况、整改措施和建议向公司消防分管领导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书面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负责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落实整改资金,确定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进行整改。

    

四、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隐患,发现火灾隐患的部门或车间人员有权暂时将危险工序停止生产或采取消除火灾隐患的措施,督促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工作。

五、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并由安全安环部门进行复查。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落实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六、对安监部门、消防机构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向相关部门报送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告。

七、公司消防负责人确保消防隐患整改资金投入,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落实整改。

 

8、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公司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结合演练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二、演练时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围的人员,确保安全。

    

三、演练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具体由安环部负责实施,确定参加演练人员、演练部位、演练时间。

四、演练前以班组为单位提前学习预案,落实人员分工和注意事项,演练分组轮流实施。

    

五、参加演练的人员必须按照演练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位置参加演练。

    

六、演练结束后,安环部门应填写演练记录,分析总结演练情况,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完善。

 

9、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做好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广大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主管安全副总为公司安全防火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防火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长负责人为本车间、本班组防火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负责公司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的消防培训,做好全员的消防常识宣传工作。

第六条 利用显示屏、宣传栏、召开会议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第七条 全体员工要学会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掌握一般的防火知识和灭火技能。

第八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易燃易爆罐区及生产场所、仓库、变配电房等场地禁止烟火。

在危险易燃易爆场所明显的地方设置“禁止烟火”等警示标志牌,并配备消防器材。

第九条 危险场所进行电焊、氧割等动火作业前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配备灭火器材和做好动火监控工作,焊割作业时还应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执行收发、回仓登记手续。

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照明必须使用防火、防爆的电气设备。

第十一条 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组织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并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人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占用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三条 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由有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管理,电线残旧要及时更换,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不准使用铜丝或其它不合规的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存放汽油、酒精(食用酒除外)、鞭炮、柴油、氧气瓶、乙炔瓶、油漆、天那水、稀释剂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禁止在禁火区吸烟、携带火种。

第十六条 消防通道,不准乱堆乱放;生产场所注意防火,棉纱杂物不准乱丢,地上油污及时处理;及时清除电气周围的易燃杂物。

第十七条 仓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规定。

第十八条 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储瓶室通风要良好,电气要防爆,库房应挂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配备充足、有效的灭火器材。

第十九条 使用气瓶应安装回火装置、减压表,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应大于5米,气瓶与明火距离大于10米;气瓶不要在太下曝晒,不要与带有油类物品或静电接触;搬运气瓶不准滚地移动或撞击瓶体。

第二十条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桶等);并定期检查,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火警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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