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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人民政府设立宜昌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五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组织,以及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组织,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市科技奖。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进行协调,公开征求并处理对评审结果的异议,作出授予市科技奖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从有关科技、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库中,聘请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点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0%;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类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数量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

第三章 评审和授奖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五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的鉴定结论确定。

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技术资料和应用证明。

同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中一种奖类的评审,但可同时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毕,应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公开征求异议。

征求异议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0日。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在征求异议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提出成立或不成立的处理意见,但因诉讼或仲裁未终结而不能提出处理意见的除外。

异议处理期限届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异议处理意见,对市科技奖获奖人选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并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复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异议成立和因诉讼或仲裁未终结而不能在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该候选人或候选项目不列入本年度市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并作为其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奖金数额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市科技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奖评审的具体规定,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10日发布的《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2006年01月24日 实施日期:

2006年03月01日 (地方法规)

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工作,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推荐、评审、授予市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方针。

第四条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市科技奖。

第五条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六条《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点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七条《办法》第七条第

(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引导了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八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九条突出贡献奖不重复授奖(即获得过该奖的公民以后不再授予)。

第二节技术发明奖

第十条《办法》第八条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或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一条《办法》第八条第

(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或已获发明专利,或经检索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公开发表,或虽公开发表但未公开使用的。

第十二条《办法》第八条第

(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三条《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四条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个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候选组织应当拥有该项技术发明的所有权。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

推荐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十五条在国外、省外、省内或者在宜的外资机构完成的重大技术发明,符合《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其知识产权归在宜中国公民或者组织所有,可以申报技术发明奖。

第十六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七条《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生物品种等。

第十八条《办法》第九条第

(二)项所称“社会公益科学技术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前款所称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为国家机关、各行业技术进步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决策服务所取得的成果;所称科技著作,仅指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专著。

第十九条《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

第二十条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其他单项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其他奖励。

第二十一条科技进步奖(除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科技著作外)候选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二条科技进步奖候选组织,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入、应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二十三条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科技专著的候选个人、候选组织,专指该著作的作者。

第二十四条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据实确定,但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特殊情况下,授奖人数可按完成单位数乘以二来确定,但最多不超过9人。

重大工程项目类的授奖组织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据实确定。

第二十五条在宜中国公民或组织在国外、省外、市外或者在我市的外资机构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其成果在我市实施,符合《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显著贡献的,可以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科技进步奖(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专著除外)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推动了行业的科技进步。

第二十七条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所完成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和科技专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

在研究方法手段上具有重要的创新性,影响和意义大,已评审一年以上,研究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已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科技专著。

对学科的发展或对国家经济建设有重大的贡献和推动作用,阐述的新技术或新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取得突出的成效,在收集丰富资料数据总结为理论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在科技资料积累上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内容上有创新、有特色,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图书质量优良。

第二十八条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分类制定。

第二十九条技术开发项目类的科技进步奖,按下列标准评定等级: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在某单项其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其中在某单项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条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类的科技进步奖,按下列标准评定等级:

(一)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软科学研究、科技专著除外):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软科学研究项目:

 1、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已被国家或省内、市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研究成果居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研究成果有创造性贡献,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已被国家或省内、市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在省、全市范围内应用,研究成果居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显著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研究成果影响较大、有一定创造性,已被市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研究成果居国内先进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科技专著:

1、达到国内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接近国内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处省内同类著作的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一条重大工程项目类的科技进步奖,按下列标准评定等级:

(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第三十二条《办法》第十条所称“将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是指:

(一)将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推广应用。

(二)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尤其是将多项相关科学技术成果成功地应用于本组织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并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前款所称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仅包括生物品种、工艺、材料、系统等,不包括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所产生的产品。

所推广或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是已获省级或市级科学技术奖其他奖励(即非科技成果推广方面的奖励)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十三条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奖)候选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总体技术推广或应用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在推广或应用关键技术中解决疑难问题,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在推广或应用的方法或管理工作上做出了重要创新。

第三十四条科技成果推广奖候选组织,应当是在推广或应用过程中,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技术的保障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三十五条科技成果推广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据实确定,但一等奖个人不超过16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个人不超过11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个人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特殊情况下,授奖单位数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7个;授奖个人人数可按授奖单位数乘以二确定,但最多不超过16人。

第三十六条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奖励等级,按照项目的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方法创新、对行业(产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或者依法应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先进性、应用方法及措施创新、对本组织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

1、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对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

1、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很大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的创新,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内领先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较大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较大的创新,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一定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的创新,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二)公开征求并处理对评审结果的异议,作出授予市科技奖的决议;

(三)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四)研究、协调、解决市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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