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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再论价值中立及其应用限度

【韦伯】再论“价值中立”及其应用限度

古典社会学理论2010-12-2311: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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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价值中立”及其应用限度

周晓虹  

内容提要 价值中立原则源自孔德以来的实证主义传统,韦伯则划分了研究中“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两个阶段,阐明了各自的必要性与有限性。

社会科学研究应奉行有限度的价值中立原则,以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讨论价值中立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应用限度,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价值中立 价值关联 社会科学实践作者周晓虹,南京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

 

 在西方学术界,由马克斯·韦伯详尽阐释的“价值中立”(Value-free/ValueNeutrality)原则历来备受关注,甚至在一些学术共同体中成了某种不言自明的公理,而且事实上因其引发的争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

早在1962年,埃尔文·古尔德纳就不无讥讽地写道:

“无论怎样,一种价值中立的社会学已经成为一种攻无不克的社会学。

现在,所有的社会学的权势阶层,从帕森斯到伦德伯格,都已经加入了一个心照不宣的联盟,这个联盟将我们牢牢地拴在这样的信条之上:

‘你不应对任何价值判断作出承诺。

’”①两年以后,在海德堡大学举办的纪念韦伯诞辰100周年的大会上,以帕森斯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的拥戴者和以马尔库塞为代表的反实证主义者,围绕着“价值中立”原则展开了激烈的论战。

②即使到今天,有关价值中立的争论仍然是长盛不衰的话题。

自1980年代以来,在中国学术界,有关价值中立的争论同样也在不断引发人们的争论。

既有人认为“将价值判断引入经验科学,尤其用含有价值判断意味的概念定义一门科学的对象,只能会使科学蒙上主观信仰的色彩,最终损害科学认识的客观性”④,也有人从相反角度强调,“通过所谓

参见布赖恩·特纳:

《Blackwell社会理论指南》(第2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5—78页。

陆学艺主编: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社会学》,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第35页。

的‘价值中立’不仅不能达到科学性,还会相反起十分有害的结果”①。

鉴于有关价值中立的争论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社会科学的研究实践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有必要就价值中立原则及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应用限度再作一番探讨。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原则的提出,和实证主义的盛行密切相关。

实证主义在研究方法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仿效自然科学,将客观性奉为圭臬,以消灭主观偏见或保持价值中立为基本原则,力主运用中性语言,不带价值判断地揭示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的规律。

这一原则最早的倡导者是法国哲学家、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

尽管他并没有使用“价值中立”这一术语,但他系统阐释的实证主义原则,实际上成了“价值中立”原则创设的前提。

通过实证主义的原则,孔德沿着启蒙主义的思路建立了全新的社会观,即认为社会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按照一定的自然法则进化发展的,因此社会的知识也必须通过自然科学所普遍使用的经验研究手段去获取。

遵循孔德的实证主义原则,并且真正将其推进到具体的学术研究中去的,是孔德的法国同胞———埃米尔·迪尔凯姆。

他将孔德的“使想象从属于观察”的研究原则具体化,提出了研究的三条基本原则:

(1)在科学研究中,必须排除所有成见,必须禁止使用科学之外的、不是为科学所需要而制造出来的概念,同时,还应该尽量排除感情的介入,因为“感情是科学研究的对象,而不是科学真理的标准”;

(2)对所需研究的对象进行定义是研究的重要前提条件,从外在的特点中去进行定义,不是说暗藏着的内部特点不重要,而是在目前的科学发展阶段我们很难认识它们;(3)考察社会必须观察实际,不能掺进个人的想象,必须努力从那种与个人言行无关的侧面观察它们”②,否则就无法了解它的真相。

迪尔凯姆的主张赢得了许多实证主义社会学家的认同,他们都同意罗素的“科学知识的目的在于去掉一切个人的因素,说出人类集体智慧的发现”③的看法,认定只有摆脱个人的主观偏见,驱逐了价值判断,社会学才能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后来,帕森斯成为迪尔凯姆所倡导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在美国的最忠实的传人。

他认为,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论“符合作为实证科学的全部发展过程之基础的认识论,即强调经验的和可观察的成分”,而“所有这一切足以使社会学成其为实证科学”④。

但是,对迪尔凯姆的主张持批判态度的同样不在少数。

当代著名的哲学家N.R.汉森、T.S.库恩、波普尔、霍克海默和费伊阿本德等人都是“价值中立”观的反对者。

他们反复强调,不存在中性的观察陈述,一切观察都渗透着理论。

在他们看来,社会研究根本不可能排除主体的旨趣及其他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事实的接受、选择、描述和综合不可能没有重点和方向,概念的使用也不可能不涉及特定的主体旨趣甚至全部社会实践。

⑤在托马斯·库恩看来,不要说社会科学,即使是自然科学都是一种被先例和传统束缚的活动,它的每一次贡献都是以过去的示范性成就或所谓“范式”(paradigm)为样板的,所以任何科学知识并不能简单地从自然中读取,它总是通过历史上特定的和具有共同文化背景的范式来起媒介作用的。

⑥在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末之后,外部的社会环境·

另见周晓虹:

《现代社会心理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7—438页。

和社会学体制内部发生的巨大变化,都导致了人们对奉行价值中立观的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怀疑与批判。

自1930年代后独领风骚三十年的帕森斯的结构功能理论,自然成为这场“反叛”的首当其冲的批判对象。

米尔斯认定:

“从帕森斯的文本中,可能挖掘出的有关社会的观点有着相当直接的意识形态上的用途”①。

而历史学家米切尔·雷迅马在2000年时还借杰弗里·亚历山大的口说:

“追求精确性和自命客观性的帕森斯理论背后,其实有着深刻的意识形态信念和道德文化目标,也就是‘恢复和详细阐发自由主义意识形态’”②。

要在上述两种完全相反的看法中真正了解“价值中立”原则及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可行与不可行,就不能不提到韦伯。

这不仅是因为韦伯第一个将实证主义社会学所倡导的客观性原则用“价值中立”一词明确表述出来,而且因为事实上韦伯也一直力图在上述两种观点中找到一种平衡。

因此,了解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涵义以及他为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提供的方案,对我们的讨论既是有益的,又是完全必要的。

在韦伯的方法论中,毫无疑问,最重要也最引人瞩目的,是他对恪守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客观性或他所言的“价值中立”(value-free/wertfreiheit)原则的阐述。

在评价韦伯方法论的《价值中立和客观性》一文中,帕森斯曾说:

“价值中立的概念可以说是他的立场的基础”③。

在韦伯的一生中,有两件事情能够说明他对这一原则的恪守程度:

其一,1909年,在建立德国社会学会时,韦伯就建议学会拟定了这样的章程:

“学会的宗旨乃是通过纯科学的研究和调查活动,来增进社会学知识。

……在学会中,所有的科学研究方向及方法皆受到同等对待,但拒绝代表任何有实践意图的(伦理的、宗教的、政治的、美学的)价值目标”④;其二,1914年,韦伯对社会政治学会的同仁以学术为名,在经济学领域推行伦理价值判断的做法忍无可忍,撰写了“价值中立在社会学和经济学中的意义”的长篇意见书,不惜与和他亦师亦友的施穆勒、罗雪尔和克内斯等人展开论战。

韦伯在反对历史学派经济学的伦理倾向时,首先在经验科学和价值判断之间划出了界线。

他认为,知识可以分为两类:

“‘既存知识’,即关于实然(what‘is’)的知识;规范知识,即关于应然(what‘shouldbe’)的知识”⑤。

“一门经验科学不能告诉他人他应该做什么,而只能告诉人们他能够做什么,以及在特定的情况下,他希望去做什么。

”⑥既然社会科学是一门关于具体现实的经验科学,它当然只能以研究现象的“实然”为任务,而不应涉入“应然”或规范知识与价值判断的领域。

具体说来,像社会学这样的经验科学是以了解“实然”为己任的,它不应论及“应然”;而价值判断关心的,则是以“应然”作为行动的指导或准则,为此就常常会以“应然”的理由排斥“实然”的证据。

以韦伯的观点来看,一位大众讲演家有权在讲演中自由地表达自己的价值观;但一位大学教授在课堂上则不能这样,因为听众参加讲演会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可以因为不同意讲演人的观点而愤然离去,也可以因为赞同讲演人的看法而聆听演讲,但是学生则不然,如果他想考高分,他就没有选择的余地,只有专心听讲,接受教授的立场。

因此,“教授不应要求,作为一名教授,他有权在皮包里装着政

米切尔·雷迅马:

《作为意识形态的现代化:

社会科学与美国对第三世界政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Parsons,T.,Value-FreedomandObjectivity,inStammer,O.,Ed.,op.cit.,p.32.转引自顾忠华:

《科恩、韦伯和社会科学的典范问题》,台北:

《当代》,总123期,1998年,第36页。

⑥ Weber,M.,TheMethodologyoftheSocialSciences,NewYork:

TheFreePress,1949,p.51、54.治家或改革者的指挥棒”①。

韦伯区别实然和应然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在社会学这样的经验科学中驱逐道德意图,保持社会学在研究社会现象时“价值中立”的立场。

对韦伯这样十分看重理解等主观性过程对解释人类社会行动作用的学者来说,他激烈地捍卫“价值中立”的原则除了学术考虑之外,还有特殊的社会背景。

在韦伯生活的年代,整个德国的社会科学被那些认为必须用讲演和著述捍卫德意志帝国事业的人把持着,他们进行研究的目的是所谓爱国主义,是增加祖国的荣誉。

这一事实使韦伯深感震惊。

为了反对这种亵渎科学家天职的行为,他诉诸“价值中立”这一概念,希望能够彻底地将社会科学从桎梏中解放出来。

但是,如果我们因为上述论述就将韦伯视为一个排斥价值及其作用的实证主义者,那就大错特错了。

恰恰相反,韦伯从未无视价值及价值判断的重要性。

从其一生来看,韦伯在政治上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立场,在学术上对经济合理性的推崇、对科层制的肯定以及对人类未来前景的担忧,无不体现出其鲜明的价值倾向。

所以公平地说,韦伯不仅是“价值中立”原则的倡导者,他也是“价值关联”(value-relevance/wertbeziehung)原则的拥护者。

帕森斯在《价值中立和客观性》一文中分析道:

“从某种意义上说,价值关联是与价值中立对立的。

我已经阐明,后者强调科学家角色应独立于其他角色;而前者则强调了相互间的依赖性。

”③这种科学家与其在社会中扮演的其他角色间的依赖关系和他对自己生活于其间的社会的依赖关系,决定了韦伯认定的“价值关联”原则起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可能人们已经注意到,科学家本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必然会根据他的价值观设定对科学意义的承诺———这必须是他的天职(calling/buruf);其次,科学仅仅在有限的情况下,才是纯粹个人孤立的活动———它一定具有经由社会化组织的特点”④。

无论科学家本人对科学意义的理解,还是被社会化组织起来的科学本身,都使得科学家无法摆脱(或起码在选择课题时无法摆脱)其自身价值及社会价值施与的影响,因为他是在这种价值影响下开始第一步工作的。

正是在这里,“韦伯接受了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和文德尔班的观点,认为对现实的完全彻底的科学描述是不存在的。

现实由无限可分的复杂事物构成,即使我们可以关注构成现实的某一个特殊部分,也会发现它只是参与了这种无限性。

任何形式的科学分析,任何科学知识,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包含着对无限现实的选择”⑤。

从某种意义上说,“价值关联”的原则就是从选择的意义上提出来的:

因为科学是无限的,所以我们在进行研究的时候只能在研究对象之间进行选择,而选择又总是与价值相关的。

在《社会科学中的客观性》一文中,韦伯就说过:

“不存在完全‘客观的’有关文化……有关社会现象的科学分析”,这些分析无法摆脱特殊的和“片面的”观点,“它们总是为了阐释的目的而被选择、分析和组织的”⑥。

换句话说,研究者的眼光不同或他的兴趣不同,自然会决定着他将何种社会或文化现象(或这一现象的某一部分)视为值得探究的。

不过即使如此,我们也没有违背前述“价值中立”的原则,因为与价值相关的只是研究课题的选择,而不是对

论及这点,人们一定会想到韦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为德国的荣誉而战”的那段历史。

这种言行上的不一致,一方面可以视为韦伯矛盾人格的一种体现,但另一方面是否也说明,韦伯宁可用身躯去捍卫德意志的利益(这是他的民族沙文主义的体现),也不愿牺牲科学的价值中立性或纯洁性?

研究现象所作的解释。

十分清楚,在韦伯那里,一方面我们应该恪守“价值中立”原则,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又不是无限的。

它的基本含义有二:

其一,一旦科学家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定了研究课题,他就必须停止使用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观,而遵循他所发现的资料的引导。

无论研究的结果对他或对其他什么人是否有利,他都不能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于资料。

从这个意义上说,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应该受科学精神的支配。

其二,既然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是两回事,你就不能从“实然的判断”推导出“应然的判断”。

超越自己的本分去处理价值评判问题,就会使科学丧失客观性,丧失最起码的尊严。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从理论上说,韦伯清楚划分了科学研究过程中“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两种原则发挥作用的阶段,但许多研究者还是发现,即使韦伯自己也未能完全保证或难以保证在资料解释时的价值中立性。

①因为资料本身并不会说话,它们必须由社会学家来解释,因此在社会学家身上体现的社会价值又会影响或塑造其对结果的解释。

为此,萨基甚至批评包括帕森斯、科瑟在内对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给予积极评价的美国社会学家,认为他们实际上是借韦伯来宣扬他们自己认同的价值中立原则。

沿着上述思路,我们可以继续讨论“价值中立”的原则及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运用的可行性。

一方面我们看到,在社会学研究中,在研究者提出自己的研究设想、研究计划、研究选题时,无论是其使用的概念、假设、理论,还是那些看来十分中立的实证方法,其实都在不同程度上包含着某些不能证明的价值或文化假设。

那种绝对的“价值中立观”———即认为在观察、描述、分析等经验研究的所有过程中,都应该、也能够排除一切价值因素之左右的看法是不现实的,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也是行不通的。

不说别的,就说我们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时所使用的语言,本身就是一种难以排除文化或价值因素的认知载体或工具。

早在20世纪初,德国语言学家威廉·洪堡尔特就提出,每一种语言独一无二的设计都包含了一个独特的价值观。

该假设不久之后获得了美国人类学家爱德华·萨丕尔的发挥。

他提出,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语言模式,这种模式又以不同的方式为其使用者建构了不同的文化世界:

“事实上,‘现实的’世界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某一群体的语言习惯为基础、无意识地建立起来的。

”③再往后,沃尔夫通过对荷比语的研究提出,欧洲语言不仅包含了谈论世界的方法,还包含着那个世界的模型。

④换言之,即我们说的东西塑造了我们所感知的东西。

尽管这种“萨丕尔—沃尔夫假设”同样引发了争议,但语言不能避免文化或价值的纠缠的观点,却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同。

不过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将“价值中立”视为一种从事科学探究的规范性原则,强调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和自主性,那么“价值中立”就不仅有其现实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行的。

这种意义上的价值中立原则并不否认社会科学研究所具有的价值意义,但认为必须视这些价值意义为客观的、给定的或某种既成的东西,而不能将我们的主观意图和价值偏好强加于研究对象。

我们可以举例说明

这种意义上的“价值中立”。

比如,“吸烟有害健康”这一陈述尽管有着明显的价值色彩,但并不妨碍其客观性和科学性,因为这种客观性和科学性是以吸烟行为造成的病理事实为前提的。

换言之,科学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应是独立于研究者的价值立场的,它们不会因为人们的主观好恶和价值观的不同而变化。

这样的原则显然依附于这样一种科学观,即科学不是文艺创作,也不是政治辩论或宣教布道,它有着自身的方法论和逻辑的要求,所以在科学研究中不能用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判断,而应该尽可能地减少个人的主观好恶性和价值倾向所可能导致的对事实的歪曲:

“社会科学家完全可以申明自己的社会理想和个人的价值倾向,但不能用它们取代、混同甚至歪曲科学研究所得出的结论。

”①

在给出了“价值中立”原则的应用限度之后,接下来,还有必要讨论由此引发的两个互为联系的、与现实的社会科学研究或实践有关的问题:

其一,奉行上述意义上的“价值中立”原则是否意味着抹煞社会科学的实践品格?

其二,如果要旗帜鲜明地张扬社会科学的实践品格,或者要将社会科学应用于现实的社会问题的探讨甚至是社会政策的研究,你是否还能够保证及如何保证上述意义上的那种有限度的价值中立?

先来讨论第一个问题。

其实,有关社会科学的实践品格问题与传统的人文学科(Humanities)相比是十分鲜明的。

无论是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还是传播学,都是18世纪后因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导致的社会结构复杂化的产儿,因为正是工业文明的发展,向人类提出了解自身和由自身组成的社会需要。

由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才会敏锐地意识到,“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②。

社会科学的这种天生的实践品格,在现实倾向更强的美国人那里表现得尤为鲜明。

在《社会学的四种传统》一书中,柯林斯就指出,美国的社会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是因其政治和实践主题获得其学术家园的,这种情形和欧洲完全两样。

③还是在同一页上柯林斯指出,人类学因其政治和实践品质最低,所以在美国一直难以获得独立的系科地位,直到20世纪40年代人类学学科都设在社会学系中,而欧洲则有殖民扩张的传统,早就获得了政治地位和学术地位。

社会科学的实践品质,是由其与人类社会及其行动的天然联系决定的。

人类社会的愈益复杂化,不但造成了社会科学内部的愈益分化,而且造成了社会科学本身愈益卷入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

分化,是社会科学对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复杂化的一种回应;卷入,不仅说明社会实践常常成为社会科学的研究主题,而且说明社会科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事实上也为社会实践提供了知识支援。

就“卷入”的第一个层面而言,显然不存在什么价值中立问题:

你的研究兴趣或者说你的选题标准,事实上都体现着你的价值或价值选择,反映了你对现实的关注程度和关注层面,以及对社会实践活动或社会事件的立场。

可能有人说,我的研究从来就不涉及与价值倾向(无论是政治、利益、宗教或是道德)有关的论域。

其实这种“回避”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取向———或者是对说明现实的无能,或者是对现实本身的疏离。

就“卷入”的第二个层面,即为社会实践提供知识支援而言,那么我们不仅能够而且应该做到前述有限度的“价值中立”。

因为无论这种社会实践看来有怎样的正当性,都不能单凭你的赞同倾向就慷慨陈辞,也不能按照这种倾向去为正当性寻找依据,更不能为了证明其正当性而歪曲或篡改经验事实。

如果每一位社会科学家能够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那么就完全可以在研究过程中奉行有限度的“价值中立”原则的同时,不但积极而且负责任地介入现实生活。

李金:

《为“价值中立”辩护》,《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4期,第59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7页。

Collins,R.,FourSociologicalTraditions,NewYork:

OxfordUniversityPress,1994,p.42.紧接下来的第二个问题是,在从事现实的社会研究,或者干脆为制定某项现实政策而从事研究时,究竟怎样做到“价值中立”?

前面已经论述过,绝对意义上的价值中立确实是天方夜谭。

但是,如果将这一点作为拒绝价值中立原则的托词,则要么还是没有真正弄清“价值中立”的涵义(———它只是要求在研究过程中保持客观的态度,避免用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判断,或者说尽可能遵循科学研究本身的内在规律);要么就是研究者太清楚“价值中立”的涵义,意识到一旦奉行了“价值中立”的原则,将或失去随意表达自我意愿的自由,或失去获得某种现实利益的机会。

如果赞成社会科学研究应该奉行上述意义上的有限度的价值中立,至少同意研究时对现实或经验资料的解释确实不应受个人或某个群体的主观好恶的左右,那么就应该意识到,在解释或因果分析过程中,事实重于价值,哪怕这个从事实推导出的结论严重地偏离了你的价值。

这里单以马克思为例。

尽管他对无产阶级充满了感情,并且为无产阶级解放事业贡献了自己的一生,但他还是称赞“从李嘉图来说,他把无产者看成同机器、驮兽或商品一样,却没有任何卑鄙之处,因为无产者只当作机器或驮兽,才促进‘生产’(从李嘉图的观点看)……这是斯多葛精神,这是客观的,这是科学”①。

试想,如果我们能够以这样的精神去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或者哪怕是从事与社会决策有关的政策研究,我们就不会为某种现实的考虑放弃科学的客观准则,不会将我们的研究作为对既定或将既定的政策的一种被动解释。

这样的研究,也就真正能够起到服务现实、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价值中立”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推行所遇到的问题及争论,不会因为我们今天的讨论而结束,但是我们的讨论是有意义的:

一方面,申明社会科学研究应该奉行有限度的价值中立原则,对保证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不无意义;另一方面,申明绝对意义上的价值中立原则的不可行,不是证明将价值带入社会科学研究的正当性,而恰恰是为了提高对社会科学研究有可能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的警觉。

这种警觉越是敏锐,我们对人类社会生活的认识及由此发展而来的知识,就越有服务于大众、为人类社会创造福祉的可能。

(责任编辑:

文慧)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26页。

On“Value-free”andItsLimitationinApplicationZhouXiaohongAbstract:

Value-freeisalwaysoneofprinciplesofmethodologywhichiscurrentinmodernsociol-ogy.ThisprincipleisfromthetraditionofsociologicalpositivismfromComte,DurkheimtoPar-sons,butWeber,themasterofinterpretativesociologyofGermany,fullyinterpretsthisprinci-ple.TheauthorexpoundsandprovestheoriginoftheValue-freeanditsmeaningsfromWeberingreaterdetail.Moreover,theauthordiscussesthelimitationinapplicationofthisprincipleintheresearchofsociologyanditspracticality.Keywords:

Value-free,Value-relevance,thepracticeofsociology

 学术月刊 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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