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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能源动力厂

某能源动力厂“10·18”煤气中毒事故

2008年10月18日14时35分左右,某钢能源动力厂热力车间锅炉区域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故,造成能源动力厂燃气车间4名煤气防护工死亡;同时逸散的煤气还造成热力车间9名职工和1名外协人员轻度煤气中毒。

事故经过

10月18日上午,能源动力厂生产科安排热力车间开3#锅炉,10时40分3#锅炉并气,10时45分停6#锅炉,同时燃气调度通知燃气车间副主任何某某安排煤气防护人员关闭通往6#锅炉DN200高炉煤气手动眼镜阀。

何某某随即电话通知煤防班副班长熊某某下午带领当班煤防工实施关阀停气作业。

14时20分能源动力厂燃气车间煤气防护班副班长熊某某带领金某某、杨某、佘某某3名煤气防护工分别佩带空气呼吸器,熊某某还携带CO报警器,在热力车间6#锅炉离地面约20米高的顶层平台从事停煤气作业,热力车间汪某某现场配合。

现场人员按照停煤气作业规定,先关闭眼镜阀前面的蝶阀,再开始关闭眼镜阀。

当松开眼镜阀法兰时,由于眼镜阀阀板改为手动葫芦拉动,阀板翻动失控下坠,将正在阀板下方作业的煤气防护工佘某某头部击伤,在阀板未关闭到位煤气大量泄漏的情况下,熊某某和金某某、杨某将佘某某抬至5#锅炉炉顶走道平台后,误认为已到无煤气的安全区域,熊某某和金某某、杨某摘掉空气呼吸器,对佘某某进行施救。

随即金某某边下5#锅炉斜梯,边用手机向燃气车间副主任何某某报告说:

“出事了,快来”。

这时大量煤气从尚未完全关闭的眼镜阀处持续外泄,熊某某和金某某、杨某当场中毒昏倒。

站在4#锅炉炉顶平台负责现场配合的热力车间锅炉工汪某某也中毒。

何某某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他发现随身携带的一氧化碳报警器严重超标报警,随即跑到6#锅炉值班室向热力车间副主任李某某借来空气呼吸器,两次跑向眼镜阀平台作业区,在5#锅炉顶部平台发现多人倒在平台上,同时发现还有大量煤气泄漏,便迅速跑下平台,向厂调度室值班长王某某和燃气车间主任金某报告:

“6#锅炉现场煤气中毒,立刻派人施救”。

调度室接到何某某报告后,迅速向鄂钢120求救;同时通知厂领导及相关人员,组织现场人员对中毒人员进行施救,启动煤气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4#、7#锅炉止火和老净化关掉4#、6#、7#锅炉主管DN1800水封阀。

14时50分左右DN1800阀门关闭,切断煤气来源,现场煤气泄漏得到完全控制。

燃气车间金某、黄某某、何某某立刻从各班抽调救援人员及空气呼吸器、煤气报警器组成现场救援队对中毒人员进行施救,15时20分所有中毒人员均被送往鄂钢医院和市中心医院紧急救治。

经多方努力,熊某某、金某某、佘某某3人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杨某经抢救无效于10月22日死亡,其余10名中毒人员经救治后于当月陆续痊愈出院。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集中所有人力物力进行抢救,立即成立伤员抢救和现场处理、事故善后、事故调查等三个工作组,组织相关单位对现场采取隔离措施,停用锅炉区域煤气,采取氮气置换等措施,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防止了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事故原因

㈠直接原因

焦煤气作业人员熊某某等4人在操作眼镜阀门前,没有将眼镜阀前面的煤气蝶阀关闭到位;用于翻动眼镜阀阀板的手动葫芦改变了原有翻动的方式,在松开眼镜阀法兰后,眼镜阀阀板失控下坠,击中佘某某头部,此时由于煤气压力过大,大量煤气从眼镜阀外泄,眼镜阀关闭至3/4处,在作业未完成的情况下,熊某某、金某某、杨某3人将佘某某抬到5#锅炉炉顶平台走道,误认为已进入安全区,摘掉空气呼吸器而吸入煤气,是导致煤气中毒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㈡间接原因

1、危险作业组织不力,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能源动力厂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够,对停6#锅炉开3#锅炉,煤气切断(堵眼镜阀)作业组织领导不力,没能制定作业计划和措施方案,没有执行停送气的作业票及安全交底制度。

2、煤气设施的日常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执行不到位。

煤气作业人员为了作业方便省事,擅自将眼镜阀的蜗轮传动装置与阀瓣脱离,眼镜阀阀瓣翻动时只能靠葫芦吊拉动,不能实现渐近式翻动,另外蝶阀开关指针损坏没有恢复,增加了作业的危险程度,导致在眼镜阀时失控击伤佘某某头部。

3、职工的安全意识、危害辨识及应急处置欠缺。

熊某某、杨某、金某某在未将眼镜阀关闭到位的情况下,将头部受伤的佘某某抬到5#走台时,误认为进入了安全区,取下呼吸器,准备对佘某某施救时吸入扩散的泄气而中毒。

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10·18”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直接、间接及管理方面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证,以省市调查组确认,认定这是一起因在开3#锅炉停6#锅炉切断煤气的生产作业过程中组织、领导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危险作业制度执行不到位;煤气蝶阀指针损坏,设备隐患未及时整改;煤防人员在作业未完成的情况下,对受伤人员施救地点煤气泄漏危险认识不足,施救不当造成的一起较大责任事故。

安全措施不到位被切三指

某热电厂3台发电机,装机总容量49MW。

5台锅炉,锅炉总容量515t/h,锅炉排烟采用电除尘器除尘,每台锅炉1台电除尘器,每台电除尘器有3个电场,每个电场各1个积灰斗,每个灰斗底部装有1台除灰机。

2003年某日下午,该电厂锅炉运行班组技术员李某,带领新工周某、陈某、陈某某,去处理该厂5号炉静电除尘器Ⅲ电场灰斗内积灰结块不下灰的故障,他们到现场打开除灰机的观察孔(灰斗东侧,孔内是除灰机的叶轮),并启动该电场除灰机。

消除故障的工作就这样在技术员李某的监护下开始了,由李某指导3名新工轮换操作,所用的工具为一根6m长的扁钢(40×5mm),从除灰机观察孔向上将结块捅碎使其落下清除。

看到3h后故障仍未排除,李某便亲自操作,周某到灰斗西侧用一节钢管振打灰斗,陈某清扫漏到平台上的积灰,陈某在李某的背后休息。

李某捅了约15min,被捅碎的灰块突然大量下落,使扁钢受压弯曲向孔里收缩,操作人李某还未来得及松手,右手(在前)就被扁钢带进了孔内,被除灰机叶轮卷入叶轮与除灰机外壳之间,造成右手3指(中指、无名指、小指)当即被切断的人身伤害事故,在李某身后的陈某某立即拿一块布对其进行简单包扎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要求将切割的3指拿来接上,单位又安排人从灰垛里扒出断指送往医院,因种种原因只接了中指和无名指。

治疗情况:

受伤者治疗休养了两年已重新上岗,但接上的中指、无名指作用不大,因而留下终身痛苦。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排除此类故障前应做好如下安全措施:

①断开除灰机电源开关;

②在除灰机电源开关操作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但是李某等人未做任何安全措施,而是启动除灰机边运转边捅结块,紧急情况出现时未能及时松手,手被带入除灰机内,右手3指在转动叶轮与静止壳体之间的剪切力作用下被切断。

因此,当事人违章作业是造成这次人身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由于北方冬季气候寒冷,灰仓的伴热装置因故障导致运行效果不佳,灰仓内温度较低,引起仓内的积灰结块,在外面敲打效果不佳,工作人员就采取用扁钢捅的方法来排除此类故障,结块被捅松后突然大量下落将扁钢压弯并向孔内收缩,而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松手,将手带进除灰机内部而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因此,伴热管故障是造成这次人身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3)用了3h此故障仍未消除,离下班时间还有40min,使操作人员产生了急躁情绪,注意力有所分散,当发生紧急情况时来不及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因此,当事人产生急躁情绪是造成这次人身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三。

2.间接原因

(1)灰斗内配置的伴热装置有故障,使得灰仓内的积灰受潮而结块,此类故障在冬季经常发生,因此未及时消除伴热装置存在的安全隐患是造成这次人身伤害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对如何处理灰仓积灰结块故障没有制定切实可行、安全有效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无章可循,只能凭经验来排除此类故障。

因此,现场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是造成这次人身伤害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可能发生的危险等方面没有进行有效的培训教育,使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是造成这次人身伤害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三。

应吸取的事故教训

1.生产现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无章可循,凭个人经验操作,不知道应该采取哪些安全措施来保证人身安全。

2.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工作人员采用这种方法处理积灰结块故障已是常见的现象,而生产现场的管理人员不加制止而是采取了默认的态度,使工作人员认为这样做是正确无误的,使违章作业合法化。

3.灰斗伴热装置因故障导致运行效果不佳,设备存在隐患未引起管理人员足够重视,不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导致积灰结块放不出灰来最终引发事故。

4.安全培训教育不够,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能有效辩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事故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使工作人员有章可循,从技术上采取防范措施保证人身安全。

2.管理人员要加强生产现场监督管理,发现有可能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不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防止违章行为合法化成为习惯性违章。

3.加大技改资金的投入,尽早实现放灰自动化系统方案,避免灰仓内积灰结块,从技术上消除危险因素。

4.切实做好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引导工作人员开展危险预控活动,在每项工作开始前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有足够的认识,并事先制定防范措施,把事故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5.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修养和学习,急躁情绪是安全作业的大敌,导致事故的概率很高,因此在工作中要自觉克服,防止急躁情绪的产生,时刻把“安全第一”牢记在心,保证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中石油大连石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6月2日14时27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小罐区939#杂料罐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物料着火,并引起937#、936#、935#三个储罐相继爆炸着火,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万元。

近年来,大连石化公司连续发生同类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肃查处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此类事故重复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辽宁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和辽宁省委书记王珉、省长陈政高也分别做出指示批示,对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和大连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和指挥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辽宁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辽宁省安全监管局的指导下,大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安监、监察、公安、总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大连石化公司三苯罐区“6•2”较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10名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下发了通知,进行了挂牌跟踪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试验、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已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监察部全面审核并批准了事故调查报告。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事故罐区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大连石化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大型炼油企业,现有炼油化工主体装置37套,具备2050万吨/年的原油加工能力和27万吨/年的聚丙烯生产能力,员工总数6659人,主要从事原油加工、有机化工原料和合成树脂制造等业务。

大连石化公司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2月23日。

2.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七建公司”)隶属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注册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法定代表人郝春生。

经营范围为:

石油化工装置工程施工;铁路建设;城市道路、桥梁、液化气储罐、水气管道工程施工;钢结构及网架制造安装;消防设施施工;无损探伤和管道工程等。

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和GA1级、GB1级、GB2级、GC1级压力管道安装维修许可证。

2011年5月30日取得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5月29日。

中石油七建公司在大连设有项目部,项目部经理贾立志,下辖一、二、三、五、六、七等6个施工队。

3.大连林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沅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9日,注册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4号2层4号,法定代表人杨超,总经理杨福顺(受法定代表人杨超委托,全权处理公司日常一切事务)。

经营范围为:

建筑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钢结构及网架制造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压力管道安装;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绝热、电器仪表安装维修;道路工程施工;储存罐安装(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资质证经营)。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GB1级、GB2级、GC2级压力管道安装维修许可证。

2008年取得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

林沅公司以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第七工程队的名义在这次事故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二)事故罐区基本情况

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分大罐区和小罐区)建于2000年,为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配套罐区。

三苯罐区的小罐区防火堤内设有940#罐、939#罐、938#罐、937#罐、936#罐、935#罐、934#罐、510#罐。

939#罐为拱顶罐,罐容500立方米,用于收装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的高沸物、甲苯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3月15日,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由于效益原因停工。

自2013年4月开始,大连石化公司对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进行技术改造,同时对配套的三苯罐区进行检修。

2013年4月15日,大连石化公司与中石油七建公司签订《炼油化工装置检修合同》(编号:

2013-502)及《炼化装置检修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12月30日。

2013年5月15日,中石油七建公司与林沅公司签订《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停工检修、技措、改造合同》、《安全协议》,双方未在合同上盖章、签字,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19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分包方式为劳务作业分包。

工程开工时间为2013年5月19日。

发生事故的939#罐施工作业的计划单(工单号2000123129)内容为更换锈蚀严重的罐顶侧壁仪表维护小平台板。

2013年6月1日(星期六),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设备主任邓雪峰安排设备员李明辉下达939#罐仪表维护小平台板更换、消防水线加导淋作业票。

李明辉和林沅公司施工人员到现场确认后,为其办理了939#罐施工作业票。

9时左右,监护人三苯罐区外操工邵国庆到939#罐顶时,闻到罐顶气味较大,将罐区工艺员韩军叫到罐顶进行确认,韩军确认罐顶气味较大,并发现罐顶呼吸阀没有加盲板,即告知林沅公司现场施工人员不加盲板不得动火作业。

因林沅公司未及时清理5月31日在该车间作业现场遗留的杂物,安全员王大庆告知该公司施工人员停止其在小罐区的所有动火作业,故当日办理的939#罐更换维修仪表小平台板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第0010374号)未下发。

当天未进行939#罐维修仪表小平台板更换作业。

6月2日第一联合车间早调度会后,王大庆将6月1日未下发的939#罐动火票(第0010374号)动火作业有效期改为6月2日,并安排三苯罐区外操工慈军对939#罐进行现场动火作业监护。

慈军到达小罐区现场时,林沅公司的领班张洪伟、电气焊工陶崇海、姚忠利及力工石成泉(负责现场卫生清扫和监护)已在现场。

9时30分左右,慈军与王大庆一起登上939#罐顶,王大庆闻到很重的油气味,但无法确定泄漏源,慈军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对观察孔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了检测,王大庆检查检尺口,并将卡扣卡好后用防火布盖上,确认呼吸阀盲板已加上。

因泡沫发生器附近油气味道大,随即要求施工单位将泡沫发生器用黄泥堵上、将仪表小平台护栏用防火布围上。

王大庆将动火票交给慈军,随后离开939#罐施工现场。

10时30分左右,慈军将动火票交给林沅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施工人员使用气焊等工具对腐蚀的仪表小平台板进行拆除。

13时40分,林沅公司4名作业人员开始939#罐作业,1人在罐下清扫地面,1人在维修仪表小平台铺设新花纹板,2人在罐顶进行动火作业。

14时27分53秒(工厂监控视频显示时间),939#罐突然发生爆炸着火,罐体破裂,着火物料在防火堤中漫延(各罐之间无隔堤),小罐区防火堤内形成池火。

14时28分01秒、14时28分29秒、14时30分43秒,937#罐、936#罐、935#罐相继爆炸着火。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连石化公司立即组织自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110指挥中心报警。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大连市主要领导带领安监、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大连市启动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调集公安、消防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大连市消防部门派出40个中队846名消防官兵,出动消防车163台参与灭火。

救援人员对事故罐区管排及框架实施冷却保护,并对地面流淌火和防火堤内池火进行扑救。

16时大火被扑灭。

同时第一时间将现场发现的两名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名失踪的作业人员后经现场搜寻发现,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启动三级防控系统,火灾没有对其他装置、罐区造成影响,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三)善后处理情况

大连市委、市政府及事故单位积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和赔偿等工作,遇难者理赔已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林沅公司作业人员在罐顶违规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在承揽939#储罐仪表维护平台更换项目后,非法分包给没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林沅公司,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没有对现场作业实施安全管控。

2.林沅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非法承接项目;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动火;未对现场作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管控。

3.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制度执行不认真不严格,检维修管理、动火管理和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视不够,对大连石化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和动火、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等问题失察。

5.大连市安监局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执法不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对大连石化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连石化公司“6•2”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姚忠利,林沅公司工人,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违章动火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陶崇海,林沅公司工人,电气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过期,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违章动火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王大庆,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安全员。

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审批时,擅自更改动火作业日期,并代他人签名,且现场安全防控措施不落实。

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杨福顺,林沅公司总经理,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

未认真履行其安全职责,企业没有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非法承接劳务作业分包项目;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前,未按要求进行风险辨识和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控。

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贾立志,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前,未按要求组织作业风险辨识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非法分包给林沅公司部分检维修项目。

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刘世伟,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安全员。

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时,没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尹辉,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安全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时,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3.叶永光,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

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前,未按要求进行风险辨识和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4.徐立泉,中石油七建公司安环部部长。

作为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对大连项目部作业过程安全监管不力,对存在的违规作业等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周子玉,中共党员,中石油七建公司安全总监。

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大连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指导不力,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严重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郝春生,中共党员,中石油七建公司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大连项目部将项目违法分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力。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慈军,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动火监护人。

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监护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

8.潘登科,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环保处防火监察员,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监管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9.曲帅卿,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副主任,分管工艺安全工作。

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未能全面制定和落实现场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0.王雷,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安全总监。

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没有对现场工艺及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核实。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1.邓雪峰,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设备副主任。

作为车间分管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未能全面制定和落实现场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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