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办法.docx
《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办法
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在全局形成清正廉洁的良好风气,建设起反腐倡廉的坚强思想防线,有力保障我局各项业务的开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导思想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与完成国土房管工作任务相结合,与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各级领导干部改造世界观相结合。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常抓不懈。
第三章组织领导责任
第四条局党委对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党委书记对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提出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的政策和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根据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行风建设负责的规定,研究提出加强国土房管系统行风建设的具体要求;
(六)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纠正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七)领导、组织要支持本局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党委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工作形势,同进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条设立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各党委成员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其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教育;
(三)根据上级和局党委下发的廉政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局纪委备案。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每半年向主管局领导和局纪委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并根据主管局领导和局纪委的要求组织抓好落实;
(六)具体指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络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七条各科室、各单位确定一名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
联络员向本单位领导和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检查考核
第八条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科室、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局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第九条考核工作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纪检、人事、党办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具体实施。
责任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同步结合进行,必要时可专项进行。
第十条对领导班子的考核:
(一)基本程序:
结合年终总结和考核进行。
对照领导班子责任考核各等次的评定条件进行班子总结,被考核班子自评等次,填写《市国土房管系统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登记表》。
(二)考核等次和评定条件
1、好:
(1)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2)能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积极主动,有开创性。
(3)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在该年度的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班子其他成员全部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在该年度内无发生违纪违法现象,本单位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
(5)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60%以上。
2、较好:
(1)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基本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2)能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全部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在该年度内无发生违纪违法现象,本单位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
(5)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50%以上。
3、一般:
(1)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了一定的位置,基本上能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相配合来抓。
(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被评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
(3)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以及本单位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
(4)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40%以上。
4、差:
(1)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日常的议程,没有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2)不能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完成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
(3)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被评为不称职以上等次。
(4)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在该年度内发生了违纪违法现象,本单位发生了重大违纪违法现象。
(5)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在40%(不含40%)以下。
第十一条对领导干部的考核
(一)基本程序:
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即个人小结、自报等次、填写《市国土房管系统领导干部年度责任考核登记表》,局领导干部由局党组审核评鉴,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审批。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领导干部由支部审核评鉴,报局责任领导小组审批。
(二)考核等次和评定条件:
1、优秀:
(1)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工作积极主动,有创造性,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敢抓敢管,坚持原则。
(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3)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优秀票达60%以上。
2、称职:
(1)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能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
(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3)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称职票达60%以上。
3、基本称职:
(1)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3)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基本称职票达50%以上。
4、不称职:
(1)不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认真负责。
(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发生了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3)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之一的行为或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不称职票达30%以上。
第十二条对照责任考核等次评定的条件进行投票测评,测评结果报局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
(一)由副股级以上干部对局领导班子和局领导干部进行投票测评。
(二)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由副股级以下干部对该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投票测评。
第十三条各科室、各单位定期对本单位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贯彻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主管局领导、纪委及人事部门。
第十四条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局党委每年在安排民主生活会时,要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落实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建议党组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处理建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清问题,分清一般、较重与较严重的违纪情节,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本单位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土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