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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训材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训材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确保农村稳定和谐。

(二)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生态得到保护、农民得到实惠、资源得到增长,改革决不能以牺牲生态为代价。

(三)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重视现实,不打乱重来,不重新分配。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五)坚持依法改革,确保改革规范有序。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程序,依法操作,确保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与法律规定相符合,使改革成果合法有效。

二、改革的范围和方式

(一)改革的范围是全市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

集体林地林木能够分到户的要坚持均分到户,不适宜分到户的要以均股均利的形式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均分配权。

(二)家庭承包经营方式。

家庭承包经营是指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林木均分承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每一农户,和村委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类似分田到户)

(三)其它承包经营方式。

其它承包经营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适合“四荒”(荒山、荒地、荒坡、荒滩)和“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林木、林网、公路林带、面积较小的山岚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四)村组集体经营管理方式。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收益用于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五)集体林地承包到农户经营的承包期为70年,以其他方式经营的承包期为20年,“四旁”林木的承包期不少于20年。

承包期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六)时间要求。

2010年在全市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力争年内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明确经营主体的阶段性改革任务。

在此基础上,到2013年,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实现林木资源总量有效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林区安全和谐的目标。

三、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

基础准备和发动宣传阶段(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

1、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广播、标语(样本)、印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白纸(样本)和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等形式让广大农民认识到改革的内容、政策和意义,让群众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2、组织召开镇(处)级集体林树制度改革动员大会,成立镇(街)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不少于5人的工作小组,制定镇(街)级林改方案。

各镇(街)根据《莱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乡镇改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各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林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选举结果公示7天。

4、村级林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立后,镇(街)林改工作小组负责对村级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进行培训。

5、在实际工作中,无论那种情况,都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每次会议都要有签到记录、表决结果和会议记录。

这些记录必须要统一格式(样本)。

第二阶段:

调查摸底和制定改革方案阶段

1、首先村林改工作小组对本村所有林地林木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林地林木资源情况。

村林改工作小组要对林地林木资源情况,分不同地类、不同林种和不同经营管理方式进行详细调查摸底。

对照各村林地承包台账和其他林地资料,填写《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建立林地林木资源台账。

对有争议或情况不详的地块进行实地丈量核实,镇(处)应对调查摸底进行指导并对结果审查把关。

2、摸底调查结束后各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村林改方案和具体的承包方案,村组改革方案要因地制宜,做到详细明确,便于操作。

第二部分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情况和林权现状。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确定参与改革的人员和林地林木范围数量。

第三部分明确改革的方式方法。

根据不同情况可经采取均林、均股、均利等不同方式方法进行改革。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

(1)商品林。

适宜分户经营的,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按人均分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给农户发放林权证;不适宜分户经营的,采取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并以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给农户发放股权证。

(2)公益林。

采取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或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实行规模经营,给农户发放股权证。

(3)宜林“四荒”和“四旁”林木。

宜林“四荒”和“四旁”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

“四荒”和“四旁”较少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产权归村集体。

(4)已经划定为公益林的用材林、经济林、参照公益林改革方法落实产权和经营主体。

(5)公路林带和林业用地范围的公路绿化带,参照公益林改革方法落实产权和经营主体,非林业用地范围的公路绿化带,先调整为林业用地再改革。

二是自留山。

林业“三定”(1981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林业“三定”:

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划定的自留山,在经农户同意后,可采取以自留山证换股权证方式,将自留山收归由集体统一经营,给村集体发放林权证,农户发放股权证,或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给农户发放林权证。

三是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

要依法调处,争议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第四部分明确实施办法。

一是明确林权到户的方式方法;二是明确林地林木承包费收取规定;三要明确林地林木承包合同内容;四要明确集体林收益分配和使用办法;五要明确建立档案要求等内容(样本)。

方案制定后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改革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确认通过方案。

对确实没有林改任务的,村委要写出书面材料,经镇(街)片长、镇长签字上报市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然后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期七天。

3、各要制定的林改方案公示期结束后,报镇(街)政府审核,审核主要对照以上四部分内容看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内容详细明确全面、可操作性强等。

镇(街)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批复文件(样本),对制定方案不合格的要提出修改意见,加以修改和补充。

各镇处要将各村的林改方案以及参加林改会议人员签到表、会议记录、表决情况表(复印件)、镇(街)批复文件等进行归档保存并将复印件上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阶段:

林地林木承包阶段(2010年7月30日前完成)

林地林木的承包范围也是这次改革的范围,是指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主要包括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商品林、公益林、宜林“四荒”、“四旁”林木、公路绿化带;其他需要改革完善的林地、林木;对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林地林木进行审查。

1、落实林权承包

(1)林改工作小组依据林改方案的要求,对集体林地林木实行家庭承包的,以家庭为单位拟定出承包分配方案(样本),包括承包户主、人口、宗地位置、承包面积(株数)等内容。

承包分配方案要张榜公布(如果在实施方案里已经明确的可以不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进行完善。

然后组织承包人到场,划定林地界线,确定四到标志,填写《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填表面积一栏用铅笔填写),然后包村干部或镇林改办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林木林地的四到界限,株数的造林年度等并与四邻签字盖章,把集体林地、林木落实到户、到人。

(2)对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主要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优先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林地和林木。

经公示无异议,报镇(街)政府批准后,由镇林改工作小组及相关林权权利人到现场落实林地、确定边界、并与四邻签字盖章并填写《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

(3)对公益林等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不适合分户经营的,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均股均利”的方式改革,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落实产权,将林地、林木的股份数量、股权权重、利益分配方法等张榜公布(如果在实施方案里已经明确的可以不公示)。

发放股权证,对以后的收益比如国家征用、大户承包等按照比例进行分红,村集体可以留一定的比例用于公益事业。

(4)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要本着“新生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凡手续完备、合同规范的予以维护;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的,但没有损害集体或村民的利益,且承包人或流转受让人已实际做出大量投入,履行了造林和管护义务的,可以采取“动钱不动地”调整利益分成比例等,依法加以完善和规范;对明显不合理或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损害集体或村民利益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依法妥善处理。

2、签订承包合同

集体林地林木承包分为:

家庭承包方式、其它承包方式。

(1)采取家庭承包的,由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户签订承包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六方面的内容,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承包林地的类型、坐落、面积(数量)、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林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要包括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和鼓励承包方造林、护林;承包方不改变林地性质,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按期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资源管护内容。

(见样本)

(2)其它形式的承包合同,在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中规定的内容应该更详细、更明确。

其它形式的承包还包括承包费交纳。

(样本)

第四阶段:

林权权利人向林业局申请登记

1、本次林改的林权登记申请以镇(街)为单位汇总。

承包人签(补)订林地承包合同后申请林权登记的,要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各村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林权承包人的《要权登记申请表》、《承包合同》和本人身份证明,一并报镇(街)政策审核。

受理申请以宗地为单位,一个申请人有多宗地的,要分别申请。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林地的,则由其签订的合同中权利或收益所占比例大的一方申请登记;林权权重相等的,由其共同推荐一人申请,并由其他人出具委托书。

经镇(街)政府审核无误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2、申请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林权权利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林权权利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

3、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申请应提交材料:

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书填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林权权属证明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五阶段:

实地勘界

实地勘界、登记工作量非常大,也是把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的关键环节。

林权登记申请由林权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后,组织技术人员及林权相关人员对宗地进行实地勘界。

实地调查森林资源现状和勘测宗地界线,包括宗地座落、小地名、四至界线、拐点坐标、地类、面积(株树)、林种、树种、造林年度等。

认定权属界线时,必须由被调查宗地林权权利人与相邻宗地林权权利人共同到现场指界,认可后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对产权已经明晰的林地、林木,要依法逐地块实地勘界、登记,核发林权证书,确保程序合法、手续齐备、四到清楚、权属明确、数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对权属不清、林权有纠纷的要在确定权属、解决纠纷之后,予以发证。

第六阶段:

林权争议处理

1、处理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完善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互谅互让、依法依规的原则,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做到“村间问题不出乡,乡间问题不出县”,及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处理机关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跨行政策区域的林权纠纷,原则上由应由所跨两个行政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3、处理依据

(1)林权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2)其他证据。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4、处理程序

当事人协商。

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

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向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一是行政处理。

林权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政府出面解决。

行政处理的程序:

(1)申请人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2)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提出证据,如提供林权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

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3)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先进行调解,经过调解意见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4)当事人对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依未能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是司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裁决和行政复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阶段:

林权改革档案管理

1、档案的内容。

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音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林权档案建立的内容一般包括:

各种会议材料、文件、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宣传、检查、汇报、总结等材料。

2、档案的保管期限。

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从保管期限上可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八阶段:

检查验收

1、检查验收的内容

(1)林改准备工作情况。

包括组织机构、配套文件的制定、宣传发动、培训和林改实施方案的制定等方面。

(2)实施操作情况。

包括操作规范情况,合同签订、外业调查勘界等方面。

(3)登记发证情况。

包括发证程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准确,发证是否到位等方面。

(4)工作效果。

包括林改完成率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

2、检查验收的方法

村按照林改方案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填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情况表,报镇(街)政府。

镇(街)对林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后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局检查验收后,签署意见报烟台市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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