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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入学民法学试题

民法试题

●例如:

民法关系:

(CD)

A同学B婚约C医患D乘客与公交关系

不是民法关系:

(A)

A税收B身份C买卖D肖像权

●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论述题详见P6-P8)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主要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3主体的全路况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要素:

1主体;2客体;3内容:

权利、义务、责任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以子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所进行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力,且不设定负担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与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

非合同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自然人的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和的中心处所。

●监护

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种类:

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子女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以下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未有的,由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如叔、伯、姨等。

都愿意的协议确定;都不愿意的指定确定(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

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健康;2照顾生活;3管理教育;4保护管理财产;5代理民事活动;6代理诉讼;7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终止:

1被监护人获能力;2一方死亡;3丧失能力;4辞去监护;5被撤资格。

●(案例名词)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其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其二是指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两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有权申请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公告期为3个月。

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以后,其并不丧失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有效,其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履行。

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要求满两年。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普通公告期为一年,意外事故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效力:

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撤销:

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保护先行婚姻关系;配偶再婚后离婚或一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

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对已经继承财产的影响:

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以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

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恶意宣告死亡的效力:

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区别:

1保护的利益对象不同;2申请人范围和顺序不同:

宣告失踪申请人不限于自然人且无顺序限制;3下落不明时间不同;4公告期间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法人

概念: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分类(选择题):

1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3以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为标准,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特点:

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时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条件:

1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必须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

3须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4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原则上不得再担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名称权:

是指法人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内容:

1名称决定权;2名称使用权;3名称变更权;4名称转让权。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概念:

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行为。

特征:

1民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

2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分类(选择题):

1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即可成立为标准,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以民事行为发生的效果内容是财产性的还是身份性的,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3以民事行为是否有对价,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以民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5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意思表示瑕疵

一、欺诈:

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表示的行为。

构成要件:

1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2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

4须对方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胁迫:

包括威胁和强迫。

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强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做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构成要件: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三、乘人之危:

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须表意人客观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四、重大误解:

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2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

3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

4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

5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

●民事行为的生效

生效要件:

1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妥当

2形式要件:

如登记等

●附条件民事行为:

是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特点:

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4应是合法的事实。

分类: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

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3附肯定条件的民事行为:

又称积极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

4附否定条件的民事行为:

又称消极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

效力:

1条件成就;2条件不成就;3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4条件成就与否未确定前的效力。

例如:

三个月之内结婚就租房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是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最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

分类:

1附延缓期限和附解除期限;2附确定期限和附不确定期限。

效力:

1期限到来时的效力;2期限到来前的效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

概念:

是指自然、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含义:

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确定无效。

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单方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民事行为: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法》规定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无效。

3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概念:

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分类: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代理

概念:

是指代理人一句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而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行为。

狭义的代理是指直接代理,又称显明代理,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进行的民事行为;

广义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适用范围:

1代理各种民事行为;

2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

3代理民事诉讼行为。

分类(选择题):

1以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以代理权限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代理、特别代理;

3以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数人,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4以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还是由代理人转托,分为本代理、再代理。

●代理权

概念:

是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代理权的发生原因:

1基于法律规定;2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发生;

3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

代理权的行使: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

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滥用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主要类型:

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权的消灭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笑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例题:

属于代理行为的有:

(CD)

A甲代人招待朋友的行为

B传达室甲送信的行为

C董事长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D某公司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行为

甲夫妻两人有一儿一女,有财产,甲病危无遗嘱,复活后对财产问题无表示,半年后妻死,签协议,父死后,财产儿分两女分一,问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有无效力?

答:

属于附期限的;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对父亲遗产的约定有效。

●诉讼时效

概念: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援用: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适用范围:

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其他

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普通为二年;

下列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为四年。

最长为二十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是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在最后六个月内

事由:

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

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2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又无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

4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期间重新计算。

事由:

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除斥期间

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存在的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特征:

1一般由法律规定;2是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适用范围:

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

1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示公平的合同的期间;

2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4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5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比较名词)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维护的是原秩序;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2适用范围不同:

除斥适用于形成权;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3起算时间不同:

除斥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4期间的可变性不同:

时效有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没有。

5法律效力和援用不同:

时效期间届满,权利并不消灭;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权益;

除斥期满后,权利当然消灭;其利益不得抛弃。

●期限:

我国民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等都包括本数。

●例题: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丧失的是:

(B)

A实体权B胜诉权C起诉权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C)

A权利人死亡B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C权利人提起诉讼D不可抗力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1两者发生的是由不同(中断不受次数限制)

2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为最后六个月)

3两者法律后果不同(中止暂时阻碍;中断重新计算)

●物权

概念: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

1是对世权;2是支配权;3是绝对权;4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客体:

概念:

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成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4以有体物为限。

分类:

1以物能否移动且移动是否有损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2以物的流通性为标准,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3以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4以物是否分割且分割是否有损价值,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5有主物和无主物

6从物;7孳息;8货币。

例题:

属于物的有(D)

A星星B金牙C商标D池中鱼

属于不动产的有(A)

A林木B土地使用权C池中鱼D搭建的临时棚

物权的分类(选择题):

1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之物享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根据物权的客体不同,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4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5根据物权的取得是否以登记为条件,分为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

6根据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7根据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分为本权和占有;

8根据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分为普通物权和特别物权。

●债权

概念:

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

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3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4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要素:

1债的主体;2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3债的标的。

分类:

1根据债的设定及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2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3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4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5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6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分为主债和从债;

7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分为财物债务和劳务债务。

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2缔约上的过失;3单独行为;4侵权行为;5无因管理;

6不当得利;7其他

●不当得利

概念:

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

成立要件:

1取得财产上的利益;2致他人受损;

3取得之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效力:

1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2恶意受益人返还义务;3第三人返还义务。

●无因管理

概念:

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成立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

效力:

1管理人之义务: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

2管理人之权利:

费用的偿还请求权;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

概念:

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给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特征:

1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2是给被侵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行为;

3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依照法律的特别责任规定,对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动物、事件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3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一项归责原则。

特征:

1适用一切有过错的侵权行为;2适用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

3受害人的过错对行为人的责任由一定影响。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行为人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特征:

1行为人没有过错;2只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3以受害人的受损程度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

适用范围:

1高度危险作业;2环境污染;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4动物致人伤害;

5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2致害行为;3直接因果关系。

三、过错推定原则:

是指在原告证明其所受损害系被告所致,而被告却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特征:

1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2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3法律对抗辩事由有严格限定。

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的区别:

1举证方式:

过错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过错推定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2是否确定过错程度:

过错责任可确定过错的程度;

过错推定责任不易确定过错程度。

3举证责任承担:

四、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

特征:

1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2主要适用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

3只适用财产损害的情况。

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1要求有无法律规定不同: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

公平原则适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

2赔偿范围确定不同:

无过错原则的赔偿范围有法律规定,且有最高限额;

公平原则由法院酌情裁量,无最高限额。

●侵权损害赔偿

概念:

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

特征:

1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2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

3受各种因素制约。

原则:

1全面赔偿原则;2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3衡平原则。

范围:

1财产:

侵占财产和损坏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人身侵权;

3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见复印材料P310-318)

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过错

●类型化侵权责任

一、职务侵权责任:

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过程中侵害自然人、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2必须是侵害行为;3必须由损害事实;4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5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主观过错,但实行过错推定。

二、产品责任:

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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