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docx
《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
附件
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141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22]97号,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
(一)新设立的机构和已有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应按照141号令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申请。
(二)新设立的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一种或多种方法),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分检测方法,统一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含增扩检测方法)的机构,应先取得与申请检测能力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以及检测人员(地基基础类)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不少于10人)后,方可申请资质。
其检测人员中至少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
(四)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含增扩检测方法)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等应满足《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条件》(附件一)中的要求。
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且须计量检定合格。
(五)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注册岩土工程师及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为审核单位。
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分开申请资质时,各项条件不得重复计算。
二、申请材料
(六)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的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能力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4、检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图纸及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5、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及工作简历;
6、检测人员名册,检测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检测技术培训合格等证明材料;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原件);
7、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
(七)检测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机构名称的,应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名称);
3、机构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八)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六)条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九)申请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的机构,其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相应的附件材料;
2、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
附件材料应按《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
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3、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4、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三、资质受理审批程序
(十)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等所有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十一)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十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的所有申报材料一经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十三)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审批机关应保存3年。
四、资质证书
(十四)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式,核定项目中注明“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和一本副本。
(十五)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的计算时间以资质的核定日期为准。
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实施意见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转包检测业务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4、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十六)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应首先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然后再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1、补办资质证书的书面申请;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3、《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五、监督管理
(十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活动的所有检测机构(含进入本辖区的外地检测机构)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处理结果记入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记录。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是否转包检测业务;
2、检测机构(含进入本辖区的外地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条件》(附件一)中的要求;
3、检测机构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4、检测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检测数据和结论是否真实,检测报告是否完整有效;
5、检测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监督检查的频次、比例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抽查、巡查和集中检查的形式。
监督检查可以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也可以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可以当场责令改正。
(十八)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
2、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被检查机构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材料或证件;
4、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机构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5、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汇总,连同结论、处理建议书面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九)实行监督管理与资质审批联动制度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对于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应依照建设部第141号令的规定给予处罚;
2、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设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省建设厅撤回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3、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违法从事工程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省建设厅;对逾期不改的检测机构,由省建设厅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4、检测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以及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能力比对测试中确定为不合格者的,均不得作为检测人员申请增扩检测资质。
六、附则
(二十)《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十一)《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条件
附件二:
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一:
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条件
序号
检测
方法
检测参数
技术负责人
检测人员
仪器设备配置
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备注
1
单桩承载力静载检测
(1)单桩承载力
工程类高级职称具有地基基础检测3年以上经历。
对应检测方法的检测人员不得少于10名;其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检测工程师)的不得少于4名
液压千斤顶(与最大加载能力相关)、油泵,压力表或测力传感器、大量程百分表或位移传感器,反力梁、配重,基准梁。
最低数量与申报检测能力有关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建立了符合实验室评审准则的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
3.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4.通过检测参数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试验的资料。
1、核准的检测能力取同型号、同规格液压千斤顶累加值的80%与计量认证校准结果两者的低值。
2、核准预埋荷载箱方法检测单桩承载力的,应在资质证书备注栏内注明。
2
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
除以上第1项内容要求外,尚须配备刚性承压板、传力柱
1、核准的检测能力取同型号、同规格液压千斤顶累加值的80%与计量认证校准结果两者的低值。
3
低应变法检测
(1)桩身完整性
对应检测方法的检测人员不得少于10名;其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检测工程师)的不得少于4名
低应变动测仪系统,技术指标满足JGJ106-2021的要求。
最低数量一台套。
4
高应变法检测
(1)桩身完整性
(2)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
对应检测方法的检测人员不得少于10名;其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检测工程师)的不得少于4名
高应变检测仪系统,技术指标满足JGJ106-2021的要求。
最低数量一台套。
5
声波透射法检测
(1)桩身完整性
对应检测方法的检测人员不得少于10名;其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检测工程师)的不得少于4名
声波检测仪系统、技术指标满足JGJ106-2021的要求。
最低数量一台套。
6
锚杆承载力检测
(1)锚杆锁定力
(2)(土钉)锚杆抗拔承载力
对应检测方法的检测人员不得少于10名;其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检测工程师)的不得少于4名
穿心千斤顶、配套的锚夹具、油泵,压力表或测力传感器、大量程百分表或位移传感器,技术指标满足JGJ106-2021的要求。
最低数量一台套。
7
钻芯法
检测
(1)桩身完整性
(2)桩长
(3)桩身强度
(4)桩底沉渣厚度
(5)桩端持力层岩土层性状
对应检测方法的检测人员不得少于10名;其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检测工程师)的不得少于4名
钻机、单动双管钻具以及相应的附件,技术指标满足JGJ106-2021的要求。
最低数量一台套。
备注:
1、“检测人员”一栏中检测工程师、检测员可兼项,按人次审核,兼项检测人员应具有对应方法的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明。
2、跨地区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活动所在地符合开展检测业务的相应资质条件。
附件二:
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
资质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盖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江苏省建设厅
申请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工商注册的企业或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或已取得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的机构变更基本情况、变更业务时使用。
2、申报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22)97号)及《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苏建工[2022]139号)规定的条件。
3、变更基本情况包括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
4、变更业务包括变更(含增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方法和相应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等。
5、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应真实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基本情况时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其中技术负责人、检测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注册人员应提供学历、职称证书、任职资格、有效注册等相关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的复印件
4)原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检测资质证书正、副本及附表的原件(新申请者除外)
5)检测技术人员(含新增)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检测技术人员情况总表(表三)
7)检测人员持证情况表(表四)
8)主要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表五)
9)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检测业务附表(表六)
6、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时应认真核查有关证件的原件,并在核实后的复印件加盖“原件已核”字样。
否则复印件不作为继续审查依据。
7、本表从江苏省建设厅网站直接下载,申报单位填报的内容应具体、真实,清楚,采用计算机打印(必要签章除外)并装订,一式三份。
同时提交同样内容的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的名称均采用申报机构的全称。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郑重声明,本机构填报的《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机构和本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章)
年月日
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
原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已有证书编号
苏建检号
苏建备号
计量认证编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人员情况*
检测人员总数
中级职称人数
高级职称人数
新增人数
法定代表人*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称
注册人员姓名*
专业
注册号
注册人员姓名*
专业
注册号
申请内容(包括变更项目):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原机构名称和已有证书编号两栏仅用于已取得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的机构变更申报时填写。
2.带*栏目为新申报者或无变更发生时填报有效内容,有变更发生时填报变更后的内容。
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学历
专业
职称
身份证号码
通过的检测方法/
检测技术合格证书编号
从事
检测
年限
是否
新增
人员
注:
变更以后检测人员总数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持证的检测方法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检测技术
合格证书号
单桩承载力静载检测
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低应变法检测
高应变法检测
声波透射法
检测
锚杆试验
钻芯法检测
备注
填表说明:
①新资质申报的机构请在对应的栏目中填“✓”;
②资质扩项的机构应在原有项目的栏目中填“✓”,并在扩项的对应栏目中填“▲”。
五、主要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检测项目
主要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规格
技术指标
检定/
校准机构
有效
日期
自检/校
项目
自检/校
规范名称及编号
比对
情况
是否
新增
设备
测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
/不确定度
六、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检测业务附表
申报机构填写时,在“机构名称”栏目中填写本机构的全称。
将欲申请/变更的检测业务从该类别的“原核准内容”栏目中拷贝到对应的“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其余内容、纸型、尺寸、字体、字体颜色等都不要改动。
申请/变更多项检测业务时应逐一选择对应的检测业务项目类别,不发生申报/变更的检测业务项目类别可以直接删除。
“原核准内容”栏目中填写本次申报前已获准的所有本项资质内容,没有核准内容可以直接删除。
申报的检测业务名称应与《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条件》中的检测业务名称一致;与《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条件》中的检测业务名称不一致或未涉及的检测业务不予申报。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检测业务附表
检测业务附表: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代码B)
机构名称
编
号
检测方法
检测参数
原核准内容
申请/变更内容
核准检测能力
备注
1
单桩承载力静载检测
(1)单桩承载力
桩的承载力静载检测试验反力≤XXXXkN
2
地基及复
合地基承
载力静载
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
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试验反力≤XXXXkN
3
低应变法
检测
(1)桩身完整性
低应变法
4
高应变法
检测
(1)桩身完整性
(2)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
高应变法
5
声波透射法检测
(1)桩身完整性
声波透射法
6
锚杆试验
(1)锚杆锁定力
(2)(土钉)锚杆抗拔承载力
锚杆锁定力检测
7
钻芯法
检测
(1)桩身完整性
(2)桩长
(3)桩身强度
(4)桩底沉渣厚度
(5)桩端持力层岩土层性状
钻芯法
七、审查意见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人员审查:
设备.计量审查:
审查负责人(签字):
(章)年月日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审查意见:
人员核查:
核查人(签字):
设备.计量核查:
核查人(签字):
检测能力核查结论:
核查人(签字):
(章)
年月日
江苏省建设厅审批意见:
(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