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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旱灾应急预案

茶陵县旱灾应急预案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旱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茶政办函〔2008〕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茶陵县旱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茶陵县旱灾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应级响应级别

4.3应急响应行动

4.4信息报送和处理

4.5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

4.7群众安全防护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分析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做好旱灾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茶陵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旱灾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旱灾严重地区和人畜饮水特别困难地区的抗旱工作,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

(3)坚持预防为主,防旱与抗旱相结合,努力实现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由农业抗旱为主向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全面主动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旱抗旱工作水平。

(4)坚持依法抗旱救灾,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5)根据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开发水资源,有效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茶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农办主任、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水利、民政、农业、林业、国土、气象、卫生、公安、交通、发改、商务、财政、农办、人事、教育、建设、安监、广电、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水利局,由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防指

领导、组织全县抗旱工作;传达贯彻市人民政府、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对抗旱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抗旱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订抗旱调水预案;及时掌握全县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负责重大抗旱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统一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县防办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县抗旱工作;收集、上报和发布旱情、灾情信息;指导、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制定和实施抗旱预案;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2.2.3县防指成员单位

水利局负责抗旱工作的行业管理;提供雨情、水情、旱情预报;负责所辖抗旱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抗旱工作。

民政局做好灾情统计工作;负责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工作,协调县防办做好灾情发布、上报工作。

农业局做好农业旱灾情况统计工作,负责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林业局做好林区苗木抗旱和协助乡镇(办事处)做好林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国土资源局依法优先办理抗旱工作用地手续,协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气象局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卫生局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偷窃抗旱物料、破坏灌溉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

交通局优先组织和提供抗旱救灾运输工具,保障抗旱救灾运输通畅。

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抗旱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协调安排抗旱设施建设的计划和计内物资。

商务局协调抗旱的供、发电负荷安排;负责食品消费安全和有关生活必需品的调运与供应工作;负责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动,以及灾区所需生产、生产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工作。

财政局负责申报、筹集抗旱资金,会同县防办及时审核下发并监督使用。

农办协调旱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救灾各项优惠政策建议,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人事局配合做好抗旱救灾的表彰奖励等工作。

教育局协助做好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督促落实教学单位解决教职员工和学生饮水困难措施。

建设局协助做好抗旱工作,组织提供必要的抗旱物料。

安监局组织旱期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广电局组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电力局保证抗旱、救灾用电的优先供应。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保障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的通信畅通,优先传递抗旱、气象通信信息。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干旱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防办要建立旱情信息监测点,收集实时旱情,及时上报县防指和县委、县政府。

3.1.2气象局、龙家山水文站根据全县雨量站和蒸发站实测雨量和蒸发数据,分析计算土壤含水量指标,出现旱情迹象时,及时报告县防办。

3.1.3县防指综合上述旱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旱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各乡镇(办事处)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2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旱灾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3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干旱风险图

各乡镇(办事处)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解决群众饮水困难的决策依据。

3.3.2抗旱预案

各乡镇(办事处)要编制抗旱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3.3抗旱信息系统

县防指要依托县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抗旱信息系统,并作为旱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IV级(一般)、III级(较重)、II级(严重)和I级(特别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旱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各级抗旱指挥机构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供水调度工作,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县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旱灾发生后,各乡镇(办事处)和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工作,重大旱灾的救灾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4.1.5旱灾发生后,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4.1.6因旱灾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当地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应急响应级别

轻旱(IV级):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0%—20%。

中旱(III级):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40%。

重旱(II级):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40%—60%。

特重旱(I级):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60%以上。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轻旱(IV级)响应:

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等有关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通报气象形势、江河湖水位和水利工程蓄水灌溉以及当前旱情及发展趋势等情况,部署安排抗旱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各乡镇(办事处)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旱工作。

县防办加强对各乡镇(办事处)抗旱工作的指导。

4.3.2中旱(III级)响应:

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等有关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分析天气形势,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及旱情发展趋势,部署安排抗旱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各乡镇(办事处)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抗旱工作。

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旱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4.3.3重旱(II级)响应:

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时,决定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进行部署。

县防指派工作组深入重旱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旱救灾工作;气象局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做好中短期气象预报,及时报送县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县防办加强大型水库调度,全力抓好抗旱值班,及时编发抗旱快讯,统计实时旱情和综合抗旱情况,并做好上报工作。

县防指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请求上级给予支持。

4.3.4特重旱(I级)响应:

县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县长主持,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县人民政府适时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进一步组织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加抗旱救灾工作;联系抗旱工作的县级领导分别深入各乡镇(办事处)指导抗旱救灾工作;气象局进一步加强天气分析,做好中短期预报,并及时报送县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县防办适时召集专家组分析抗旱用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及时统计实时旱情和综合抗旱情况,并做好上报工作。

旱情十分严重时,县人民政府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

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同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给予更大支持。

4.4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常规和现场采集信息包括气象、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水质、受旱情况等。

气象信息由县气象局通过信息系统和人工传送方法送县防办;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信息由各地测站测报传输给县水利局,县水利局综合后通过抗旱指挥系统输给县防办;土壤墒情测站将墒情信息自动测试传输给各乡镇(办事处)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办事处)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利用抗旱指挥系统报送县防办;受旱情况由各乡镇(办事处)利用报表系统逐级上报至县防办。

各类信息由县防指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4.5指挥和协调

4.5.1出现旱灾后,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5.2当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发生重大旱灾后,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6应急处置

4.6.1县防指加强对大型水源工程调度,协调灌区上下游用水矛盾,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

4.6.2各乡镇(办事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把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各种措施,解决饮水困难。

发生大的旱情时,要协调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给饮水特别困难的群众定时送水。

4.6.3旱区广大干部群众要全力以赴投入抗旱救灾,寻找和开辟水源,投入各种机械设备抽水抗旱。

各级抗旱服务组织要深入重旱区,帮助农户抽水抗旱,发挥抗旱突击队作用,同时要宣传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材料。

4.6.4相关部门要根据气象形势,适时捕捉降雨云团,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补充抗旱水源,缓解旱灾灾情。

4.7群众安全保护

当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卫生防疫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饮用水源进行清洁消毒,对重旱区可能发生的疫病提前采取防疫措施。

对于水源严重缺乏、地处偏远的重旱区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组织他们临时转移至饮水安全地,并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乡镇(办事处)、抗旱指挥机构根据灾情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组织旱区广大干部群众和抗旱服务队等专业抗旱队伍投入抗旱救灾。

4.9信息发布

旱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县防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抗旱救灾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旱区发生明显降雨过程,水源工程蓄水明显增加,土壤含水量明显提高,旱情明显缓解,农作物受旱面积少于耕地面积的10%时,由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宣布抗旱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在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时,各乡镇(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对重旱区群众给予政策优惠。

民政部门要核实灾情,按照受灾程度和救灾原则,安排重灾区群众一定的救济补助。

环保部门要对水质污染比较严重的河段进行必要的防污处理,确保水质清洁和群众饮水安全。

5.2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相关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旱灾保险。

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尽快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分析评估

5.3.1县防办要及时总结抗旱工作,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5.3.2各乡镇(办事处)要对全年抗旱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和邮政部门要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及时做好人工增雨高炮的维护和保养,同时适时进行设施的更新和添置。

重旱年份,根据旱情发展趋势,紧急增购。

当江河水位严重偏低,城区取水发生困难时,建设部门要准备必要的应急提水设备设施,在原址延伸取水或另架临时取水管道,保证城镇居民饮水需要。

农机部门要储备必要的移动抽水设备,保证群众抽水抗旱设备货源供应。

6.2.1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抗旱救灾的义务。

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在消防、环卫等部门及有条件企业成立应急抗旱预备队,在旱情严重在应急使用。

6.2.2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交通局负责抗旱救灾运输保障工作,确保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电力部门负责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协调各级卫生及防疫部门对旱区可能出现的疫情提前防疫,对灾区群众治病提供医疗保障。

6.2.4治安保障

公安局负责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2.5物资保障

县防指下达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由防指办负责调用,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抗旱物资储备部门要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确保灾区市场稳定。

6.2.6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县防指分别向市财政厅、市防指申请特大抗旱补助经费,县财政局就县防办提出的分配方案进行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6.2.7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6.2.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必要时,各地对饮水特别困难的群众,按就近安排的原则,在靠近水源的地方设立临时安置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防指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抗旱工作,依托县抗旱指挥系统建立相应的抗旱技术信息系统。

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紧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技术储备。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办事处)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抗旱救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对从事抗旱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

县防指要协助、指导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类救灾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2.1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2.2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监督检查

县防办、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土壤含水量:

亦称“土壤含水率”、“土壤湿度”,指单位数量的土壤所保持的水量。

土壤含水量W(毫米mm)一般分为上、下、深三层。

对我县来说,土壤水分容量分别取20、60、40mm,合计为120mm,其中蒸发计算亦采用三层蒸发模型,蒸发先从上层,上层水分蒸发完毕后,再从下层蒸发,上下层蒸发完后再蒸发深层水分。

干旱:

植物耗水多于吸水导致植物体内水份过多亏缺而受害的现象。

由于发生原因不同分为大气干旱、土壤干旱和生理干旱。

轻旱:

上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下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掉15—30mm,下层土壤含水量占下层土壤水分容量的50%—75%时为轻旱。

中旱:

上层土壤水分蒸发后,下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掉30—45mm,下层土壤含水量约只占下层土壤水分容量的25%—50%时为中旱。

重旱:

上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下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掉45—60mm,下层土壤含水量只占下层土壤水分容量的0%—25%时为重旱。

特重旱:

上、下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开始从深层土壤水分蒸发时为特重旱。

土壤墒情:

指土壤的含水量。

土壤墒情是通过土壤湿度的测定来评定的。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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