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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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交通运输管理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上级关于推行三项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以及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执法工作实际为执法场所和执法人员配备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其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配备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应按本细则规定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

告知的规范用语是: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结合实际,编制执法流程图,明确在各执法环节进行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执法场所、执法环节和记录方式。

第八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的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均应设置音视频监控设备,在工作时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补正等通知,不予受理、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等决定书,对行政许可进行全过程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通过法定设备进行并出具结果。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也可以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作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车的使用情况;

(二)执法人员风纪;

(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等情况;

(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六条 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等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扣押的时间和地点;

(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延长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延长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延长扣押告知书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延长扣押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条 实施解除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解除扣押决定书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解除扣押决定书;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当事人接收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清除、强制拖离等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拆除公告等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况;

(七)实施强制拆除、清除、拖离车辆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上级部门可以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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