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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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高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所需要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区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各乡镇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2)提高认识,常备不懈。
提高社会各界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认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可能引发各类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作好医疗救援准备,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依法规范,及时反应。
区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为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定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确保对突发事件快速反应,能及时有效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加强人员培训,实施科学组织,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和救治技能。
加强部门合作,实行资源共享。
加强宣传教育,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人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组成及职责
成立望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医疗救援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卫生局、应急办、财政局、发改局、文广局、电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民政局以及各乡镇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医疗救援指挥部职责:
研究决定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工作;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并督促区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落实本预案;指导、监督本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与其职责
区医疗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医疗救援应急办,设在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下设指挥调度组、医疗急救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管理组、专家咨询组、疾控与卫监组。
区医疗救援应急办职责:
在区医疗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指导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负责区医疗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有关预警、预报、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各组的职责如下:
指挥调度组:
以区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为工作平台,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全区各医疗急救机构及相关网点医院,参与突发事件的医疗紧急救治工作。
医疗急救组:
以区人民医院为主体,由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临床医学专家、疾控专家组成,负责组建综合性或专业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在上级专业技术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救援的医疗机构共同协作完成危险化学品中毒、辐射危害等特殊领域的医疗救治。
物资保障组:
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以及经费保障。
信息管理组:
区卫生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每日报告伤员救治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完成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专家咨询组:
以区级医疗机构为主体,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临床医学专家、疾控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支持,参与制定、修订、评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和技术方案。
疾控与卫监组:
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为主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各部门职责
区应急办:
负责协调、指导、督查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挥重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区卫生局:
负责医疗救援“三级网络”建设,建立医疗紧急救援指挥平台和120急救转运系统,完善现代化通讯指挥系统、信息网络平台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互通。
协调和组织安排其他医疗单位参与我区的医疗救援工作。
负责建立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资料库,并根据需要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负责配备现场应急处理所需的车辆、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并及时更新补充,提出储备计划建议,建立设施设备信息数据库。
区发改局:
负责医疗救援应急物资价格管理。
区财政局:
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经费保障,设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
根据以往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实际情况和测算结果,每年设置一定数额的医疗救援工作经费。
在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区医疗救援应急办制定的医疗救援经费保障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足额安排,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和储备,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协调特殊药品进口审批等工作。
区文广局:
负责突发事件中医疗应急救援的新闻采访、发布等工作。
区电信局:
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提供通讯保障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等工作。
区公安局:
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
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等工作。
区民政局:
负责受害群众的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发放等工作。
各乡镇:
负责辖区内医疗救援的组织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响应分为一般(ⅳ)、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3.1.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3.1.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3.1.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发生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需要国务院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3)跨省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4)国务院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事件。
3.2应急响应措施
3.2.1ⅳ级响应
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办接到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报告或指示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
3.2.2ⅲ级响应
(1)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办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或报告后,应立即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组织专家对伤员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区医疗救援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必要时报请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给予协调、支持,提供技术指导。
3.2.3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1)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报告。
(2)当上级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后,在上级医疗救援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应急办直接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在启动较高级别应急响应时,较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3.3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卫生救援工作。
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必要时区医疗救援指挥部可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3.3.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3.3.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病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进行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并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6)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发生突发事件后,区医疗救援指挥机构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机构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5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及疫病等情况报告区医疗救援应急办。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每日向区医疗救援应急办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进展及疫病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区医疗救援应急办要及时向区和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3.6应急响应终止
完成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伤病员得到救治处置后,由发布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监督管理
4.1宣传培训与公众参与
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或印发手册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区卫生局要做好知识普及的工作。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提供宣传资料和培训师资等工作。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4.2奖惩与责任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行政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