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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专业合作社章程

劳务专业合作社章程

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劳务工作,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3.享有本社经营产生的利润分红;

  4.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5.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6.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社利益和声誉,按照要求完成经营合作任务,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3.按时向本社报告工作,作好本社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5.发扬互助合作精神,及时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

退社时,应交回社员证。

社员退社时,结清其应得的劳务报酬;本社有盈余,按规定分给应得红利;属本社共有资产,不得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1.不遵守本社章程规定;

2.不履行社员义务;

3.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4.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社员除名时,结清其应得劳务报酬,但不分给本社的红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建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社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3.授权理事会工作权限;

4.审议通过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6.决定合作社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

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1.理事会提议;

2.监事会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提出。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依照章程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

  (三)负责建立章程以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筹集本社经营活动资金;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依法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

列席者无表决权。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民事和经济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五)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对合作社实施监督职能,对理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其职权主要有:

1.列席理事会议;监督理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理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及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行为;

3.检查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有权要求报告合作社的经营业务活动情况;

4.有权核对向股东代表大会提交的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有关的经营业务统计报表,必要时可委托专门部门进行审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6.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7.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生的费用由合作社承担。

第三十条 监事不得由理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兼任。

  第五章 财务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会计核算。

为了节省管理费用,理事会、监事会等所有管理人员均为兼职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可给予适当补贴。

综合管理费率控制在本社总收入的10%以内。

第三十二条 村委会注入集体资金10万元,用于本社的注册及投资。

  第三十三条 本社理事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季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表,参照村级财务公开的要求向本社全体社员公布:

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同时,按规定要求定期向农村合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和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本社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年度审计工作由农村合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当地农村合作经济行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扣除当年发生及分摊的经营、销售成本,本社年终收益按下列顺序和项目进行分配:

  1、公积金:

按净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

  2、公益金:

按净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公益事业和社员福利;

  3、风险基金:

按净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合作社生产、营销活动中遭遇重大经济损失时的补贴;

 4、分红:

扣除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后的净利润,按社员参加生产劳动情况进行分红。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社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提议,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报原确认机关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理事会决议解散;

2.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而解散的;

3.本社生产经营活动自然消亡;

4.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5.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社决定终止或解散时,须在农村合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员工资和劳动保险;

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

4.抵偿债务;

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提出补充或修订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本章程由本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社员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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