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如何操作才能获取合理的赔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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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如何操作才能获取合理的赔偿

工伤认定如何操作才能获取合理的赔偿

 

  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审核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核实

  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中止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送达

  工伤认定结论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发生交通事故关于如何认定工伤?

  情形一: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要注意三要素,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所谓上下班途中,指的是上班去单位和下班回家的途中,如果下班后外出办私事或者会友的途中,是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和交通事故两个要素是连接在一起的,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中负担同等责任的也可以认定工伤。

  情形二:

工作时间,在工作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种情形比较常见,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与第一种情形看起来相似,认定的依据却完全不同。

  这种情形需要注意三要素是: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交通事故。

  发生这种工伤情形的,往往是交通运输、服务业、野外作业等工作人员。

这部分人群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往往不是固定的,出于客户需要,随时都可能外出工作。

因此,工作地点不限于公司(单位)场所。

  通俗地说,凡是受到单位指派外出办事,在办事路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无论是本人主要责任还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均可以认定工伤。

  情形三:

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的,能否认定工伤。

  这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受害者应第一时间报警,交由交警部门处理。

最后可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可以认定工伤。

否则,错过报警时间,交警部门不会出具行政文书,认定工伤也就失去了依据。

  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提供,希望朋友们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待遇类型

  受伤,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受伤都会涉及到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费用。

大家都应该知道在工伤里面,很多的花费都是可以用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进行报销的。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工伤里面,哪些费用是可以由社会和自己共同承担的呢。

小编带您解密工伤保险待遇类型,让你用最少的花费来治疗自己不幸所受的工伤。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注:

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认定可以找哪些部门

  工伤认定可以找哪些部门?

这是让许多受工伤的劳动者很头疼的事,常常是因为找的部门不对,导致最后的认定甚至赔偿一拖再拖。

365小编为您介绍工伤认定可以找哪些部门,希望能为您带来一点便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等资料。

另外,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哪些工伤认定的不会被受理: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65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希望在您工作生活之余,这篇文章能够对您的生活增添一些帮助,为您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福利。

  怎样认定工伤

  受工伤之后除了必须马上医治之外,最重要的便是对工伤的认定以及对工伤的鉴定、赔偿。

怎样认定工伤?

小编为你带来具体介绍,希望能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同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认定工伤的范围,是指那些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的伤害。

在由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伤情形中,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但职工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由于醉酒导致的伤亡,以及自杀、自残,与工作原因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后果应由个人承担,不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是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如果您觉得我们的文章对您有帮助或者启发,希望您能推荐更多人关注我们。

  上班时间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现在许多人身体存在隐形疾病而自己却不清楚,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这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无论是对劳动者来说还是对用人单位来说都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一)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的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近5年的时间里,该条款规定在实践中暴露问题较多。

大家的质疑声集中体现在对“48小时”的规定的理解上。

如果48小时没有死,第49小时死亡了,能否认定工伤?

有的甚至说是如果第48小时零1分死亡,难道就不认了?

笔者认为,该条款的设定实际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

对劳动者而言,“病”和“伤”的保护一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范畴的,《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

立法者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中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虽然限定了一些条件,但这样的立法即使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也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

“48小时”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48小时”可能不具备太多的科学依据,但对于异常复杂的疾病来讲,总得设定个时间予以限制。

法律往往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

  

(二)“视同”条款应严格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而第十五条规定的是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

对劳动者而言,不管是“认定工伤”还是“视同工伤”,对其最终享受的工伤待遇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立法者之所以使用了不同的用词,应该讲,更多地是来约束执法者和司法者的。

所谓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这类情形本不应属于工伤的保护范畴,但考虑到其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作为工伤对待。

那么也就意味着立法者在对这种情形作出立法时,其立法的天平已经有所倾斜,作为执法者在适用这些条款的时候,就应当严格依据法条的规定。

  (三)死亡时间的认定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关于“突发疾病”及“48小时”的起算时间问题,劳动保障部2004年第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明确规定,即“突发疾病”是指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

如果鉴定机构对死亡时间的认定与医疗机构的不一致,笔者认为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作为医疗机构,亲临了对患者的救治过程,其对患者死亡的宣布,一般是在死者亲属等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医疗器械的显示作出宣告,相对更为客观。

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首先时间要滞后,鉴定手段是通过做病理分析,且可能存在一些人为干预的因素。

所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相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没有明显优势。

  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同时也希望各位看官注意,本篇文章是说的上班时间内突然疾病死亡,而不是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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