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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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云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招商合作局(以下简称“省招商合作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管理贯穿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的全过程,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

第三条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全面系统原则。

绩效管理贯穿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

目标引领原则。

绩效管理围绕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要作为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

绩效目标要以可量化、可衡量的指标来反映资金使用的预期或执行结果。

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管理要依照相关制度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科学设计评价指标、标准,运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客观、公正地反映资金绩效情况。

协作制衡原则。

招商引资部门作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体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部门职责,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约束,建立与财政部门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公开透明原则。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绩效管理结果的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绩效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招商引资部门要加强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五条省招商合作局负责本部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制定本部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和规程;负责编制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下级部门申报的本级行政区域内使用该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做好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跟踪和再评价;负责督促落实绩效跟踪、绩效评价整改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各州(市)、县(市、区)招商引资部门负责按照省招商合作局确定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使用该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审核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并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跟踪、绩效自评等工作;督促指导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推进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落实绩效跟踪、绩效评价整改意见,确保专项转移支付实现预期效益。

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七条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和下达。

第八条绩效目标管理程序。

(一)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设立阶段

1.省招商合作局在申请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时,必须同时编制并申报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填写绩效目标明细表,细化绩效指标和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审核。

绩效目标应包括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实施期绩效目标主要围绕部门的行业发展目标、专项资金政策目标以及项目实施整体规划设定;年度绩效目标要结合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形成具体可衡量的分年度目标任务。

2.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省招商合作局要及时将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明确通知相关州(市),作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阶段

1.省招商合作局征集项目和提出资金分配预案时,要明确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细化支持方向和范围,设定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

对实行因素法管理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应当要求下级招商引资部门编制区域绩效目标。

2.省招商合作局下达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时,一并下达经审核通过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相应的绩效目标,作为部门和单位使用资金、执行项目、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3.州(市)、县(市、区)级招商引资部门要紧密围绕省招商合作局明确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区域绩效目标,审核下级部门申报的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并逐级上报省招商合作局审核备案。

4.项目实施单位申报项目时,要围绕专项转移支付政策目标、使用方向和范围,编制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提出实现绩效目标的可行保障措施。

第九条绩效目标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编制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并可量化。

(二)编制绩效目标的内容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和标准。

(三)绩效指标应符合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要求。

第十条绩效目标审核。

各级招商引资部门按职责审核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各级招商引资部门重点审核绩效目标是否属于本部门、本行业职能职责,是否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部门重点任务相契合,是否与中期财政规划和地区、部门行业规划相衔接,措施任务是否紧密相关,是否做到方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和相应匹配。

第四章绩效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跟踪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项目绩效运行信息,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及时、系统地反映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目标的运行情况和实现程度,纠正绩效运行偏差,促进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绩效跟踪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需要补充提供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各级招商引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开展跟踪管理并形成相应的绩效跟踪报告,发现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每年8月10日和次年2月10日前,各级招商引资部门要将绩效跟踪报告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并分别逐级审核上报省招商合作局。

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编制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分为各州(市)、县(市、区)招商引资部门自评和省招商合作局复评、配合财政部门再评价。

(一)各州(市)、县(市、区)招商引资部门自评。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招商引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分别对照事先确定的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开展本地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整体情况绩效自评、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分别逐级审核上报省招商合作局和省财政厅。

(二)省招商合作局复评。

省招商合作局对各州(市)、县(市、区)招商引资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复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三)省招商合作局、各州(市)、县(市、区)招商引资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再评价。

第十六条为评价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到期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省招商合作局应会同省财政厅对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整体支出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立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受益对象满意度等。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个性指标制定应根据不同部门和不同项目特点及专业属性,结合行业标准和要求分类建立。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主要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标准。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按照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程序包括:

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确定绩效评价方式及工作人员,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和现场评价,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撰写与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绩效评价档案归档清单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内容包括:

项目基本概况、立项依据、绩效目标设立情况、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结果可用。

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所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模板详见附件3、项目绩效评价评分体系附件4)

第六章绩效管理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省招商合作局要根据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建立绩效管理激励和问责机制,将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分配因素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各级招商引资部门在绩效跟踪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督促部门进行整改;经督促未整改的项目,应及时停拨、冻结额度资金,并报省财政厅收回未整改到位的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内容、范围与计划不符的项目,在以后年度安排预算时,应相应调减直至取消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级招商引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后续项目和以后年度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部门工作效率。

各级招商引资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要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

第二十六条省招商合作局每年对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进行通报,对绩效优良的予以表扬,对绩效差劣的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对严重违反规定,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报请省财政厅调整或撤销该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同时转请纪检督查部门实施问责。

第七章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除涉密内容外,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级招商引资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通过门户网站、其他媒体或公众可获知的其他渠道,采取通告、通知等多种方式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州(市)、县(市、区)招商引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或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程序简表

2.绩效评价档案归档清单

3.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参考格式)

4.项目绩效评价评分体系

 

附件1: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程序简表

绩效目标

绩效跟踪

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运用

制定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各州(市)、县(市、区)招商引资部门自评

各州(市)、县(市、区)招商引资部门自评

省招商局再评价

省财政厅再评价

各级招商引资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评价结果纳入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因素

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各级招商引资部门

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省招商局

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省招商局

报送省财政厅

各级招商部门积极配合

整改结果报送省招商局和省财政厅

 

附件2:

序号

名称

1

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2

项目绩效评价评分体系

3

附件资料

3-1

项目管理相关文件

3-2

项目资金安排相关文件目管理相关文件

3-3

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组织体系建设相关文件

3-4

部门绩效考评办法

3-5

部门推进绩效管理的其他相关文件

3-6

反映项目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的有关材料

3-7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于部门或该项目的相关要求

3-8

人大对部门或该项目的相关要求或意见

3-9

审计对部门或该项目的审计报告或建议

3-10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绩效评价档案归档清单

 

 

附件:

3:

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参考格式)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

1.项目绩效总目标。

2.项目绩效阶段性目标。

二、项目单位绩效报告情况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

(二)绩效评价工作过程(包括:

领导重视、职责明确、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

1.前期准备。

2.组织实施。

3.分析评价。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一)项目资金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析。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二)项目管理情况分析。

(三)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1.项目成本(预算)控制情况。

2.项目完成质量。

3.项目的效益性分析。

(1)项目预期目标完成程度。

(2)项目实施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五、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评分表)。

六、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评价结果公开等)。

七、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八、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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