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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鄞州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等事宜,应遵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 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是鄞州区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拆迁人。

  拆迁人可自行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也可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经区政府认可的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由区政府另行发文公布。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办理下列应当由区政府履行的职责:

  

(一)制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

  

(二)裁决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

  (三)批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区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组织必要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

  (四)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批准拆迁人提交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具体负责对评估复核结果异议进行裁决;

  (六)监督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七)管理和监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八)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按规定接受公众查询;

  (九)查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

  (十)协调处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纠纷及信访问题;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区建设、发展和改革、规划、农林、公安、供电、通信、邮电、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

  第七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确需办理入户和分户的除外;

(二)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章 可补偿安置面积的认定

  第八条 拆迁住宅用房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与被拆迁住宅用房现状不一致的,不一致部分应由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第九条 被拆迁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住宅用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计算可补偿安置面积:

  

(一)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造的;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具备建房申请条件,所建房屋未超过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面积标准的;

  (三)经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住宅用房。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十条 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

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住宅用房的可安置面积,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本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但每户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二百五十平方米;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

  第十二条 拆迁住宅用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人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已出卖、赠与或析产的);

  

(二)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住宅用房的;

  (三)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在两人以上,而房屋产权属其中一人或数人所有的。

  第十三条 符合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领取并填写《低限标准安置申请表》。

该申请表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安置用房按基本造价,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一定的比例(具体增加比例详见附件1)给予补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低限安置标准计算;

  (三)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结算;

  (四)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用房交付时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一定的比例(具体增加比例详见附件1)给予补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低限安置标准计算;

  (三)拆迁人按照本款第

(一)、

(二)项补偿金额应再增加百分之一拆迁补偿资金。

  拆迁人应当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三十日内将货币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十七条规定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采用拆迁公告上月区价格、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测定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采用安置用房交付当月区价格、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测定公布的与安置用房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因市场等原因,价格、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无法测定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的,区人民政府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安置用房市场指导价作为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第十七条 拆迁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方式,宜迁建安置的地点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要求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过渡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另行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实行调产安置方式且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被拆迁房屋搬迁之月起至安置用房交付后四个月止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实行货币安置或迁建安置方式且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相应拆迁费用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六个月的临时过渡补贴费。

  第十九条 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住宅用房给予补偿安置外,还应当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面积给予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非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应当实行货币安置;属区政府公布的宜迁建安置用地范围内并且符合用地申报条件的非住宅用房拆迁,也可以实行迁建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可补偿安置面积,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规定支付货币补偿资金后,被拆迁人需要异地建造房屋的,所需用地和过渡用房等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等损失,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空调、通讯设备等重大设施设备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五章 有关价格标准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拆迁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可补偿安置面积一类、二类地段每平方米奖励15元,三类、四类地段每平方米奖励10元,五类地段(含)以下每平方米奖励8元;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按可补偿安置面积一类、二类地段每平方米奖励15元,三类、四类地段每平方米奖励10元,五类地段(含)以下每平方米奖励8元。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系指本区上一年度新建同类房屋所需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小配套费,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的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安置用房的基本造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0元。

  第二十六条 被拆旧房所属的房屋地段等级高于安置用房所属的房屋地段等级的,每提高一个地段等级,其基本造价按可补偿安置面积每平方米下减100元。

  安置用房所属的房屋地段等级高于被拆旧房所属的房屋地段等级的,每提高一个房屋地段等级,其基本造价按可补偿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增加50元。

  第二十七条 各镇乡(街道)主要道路明细、住宅用房房屋地段等级、住宅用房楼层差价率、住宅用房朝向差价率、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被拆迁房屋装饰费用补偿标准分别见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和附件9。

  第二十八条 拆迁非住宅用房的一次性经济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第二十九条 其他费用标准:

  

(一)拆迁住宅用房的搬家补贴费按每户700元计发。

  

(二)拆迁住宅用房的临时过渡补贴费按可补偿安置面积确定。

一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5元,每户不足900元的,按每户900元计发;二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0元,每户不足700元的,按每户700元计发;三、四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8元,每户不足600元的,按每户600元计发;五类地段(含)以下每平方米每月6元,每户不足500元的,按每户500元计发。

  (三)电话移机费为108元,空调移机费为每台200元。

  (四)实行调产安置的成套安置用房,其自行车房价格标准分别为:

底层或夹层独用自行车房,5平方米(使用面积,下同)及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350元计收,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500元计收;公用自行车房按每户350元计收。

附属独用自行车房,5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250元计收,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50元计收;公用自行车房按每户250元计收。

  拆除成套住宅附属的自行车房,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按上款规定的自行车房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并开始实施拆迁的项目,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人均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

  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一定比例表

  2.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

  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表

  3.住宅与非住宅房屋结构等级重置价格标准表

  4.各镇乡(街道)主要道路明细表

  5.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6.住宅用房楼层差价率表

(1)、

(2)、(3)

  7.住宅用房朝向差价率表

  8.被拆迁房屋装饰费用补偿价格表

  9.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附件1

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一定比例表

  结构

  地段等级

房  屋 结 构

钢混

砖混

其他

200%

250%

300%

150%

200%

250%

80%

150%

200%

40%

100%

150%

  附件2

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表

房屋使用性质

地段

级别

50M2(含)以下部分

50-100M2(含)以下部分

100M2以上部分

元/M2

元/M2

元/M2

主要道路两旁

一类

182

145

110

二类

170

135

100

三类

154

123

92

四至八类

147

117

88

非主要道路

两旁

一类

147

118

88

二类

119

98

71

三类

112

90

67

四类

99

77

59

五至八类

87

69

50

  备注:

本表的地段级别适用住宅用房拆迁地段等级。

  附件3

住宅与非住宅房屋结构等级重置价格标准表

分 项

条件结构

等级

主要条件

重置价格(元/M2)

住宅

非住宅

  框剪结构,剪力墙结构,框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框架结构、钢砼;现浇楼面;塑钢、铝合金门窗;外墙中高档装饰,内墙初装修;水、电、卫电梯等设施齐全

1200

1360

  框架结构,钢筋砼排架结构;现浇钢砼楼面;塑钢,铝合金、钢门窗;外墙中档装饰,内墙初装修或一般粉刷;水、电、卫齐全

  870

980

  大模板结构、外砌内框架结构、预制多孔板楼面;钢、木门窗;内外墙一般粉刷;水、电、卫齐全

730

820

  标准砖墙或部分钢砼梁、柱承重(有构造柱);现浇钢砼楼面;塑钢,铝合金、钢门窗;内外墙一般以上粉刷、水、电卫齐全

680

750

  标准砖墙承重或部分钢砼梁、柱承重;预制多孔板楼面;钢、铝合金、木门窗;内外墙一般粉刷;水、电、卫齐全

630

700

  标准砖墙承重;预制多孔板楼面;钢、木门窗;一般粉刷;水、电设施

540

600

钢结构

  钢柱、钢梁;塑钢窗、钢门窗;一般砼楼地面;薄钢板或底部少量砖墙粉刷;层高6米,跨度10米

450

砖木结构

  标准砖墙承重,层面由木屋架或木、砼桁条栓子承重;木或预制多孔板楼面;木门窗;一般粉刷;水、电设施

460

460

木结构

  一

  木梁、柱承重,较好木屋架;柳桉洋松木门窗油漆;细粉刷,油漆或有附壁板,洋松企口板分间,水、电设施、墙体仅为分隔、围护

470

470

  二

  木梁、柱承重、木屋架、木楼面;一般粉刷;木门窗;一般粉刷;水、电设施、墙体仅为分隔、围护

420

420

简易结构

  半砖墙、毛石、杂乱砖墙承重或木柱承重;较差木楼面、小青瓦、平瓦楼面;较差木门窗;较差粉刷

140

140

  附件4 

各镇乡(街道)主要道路明细表

镇(乡)街道

主要道路

备注

钟公庙街道

  天童北路、宁南北路(南至贸城西路)、宁姜公路南段(四明路至鄞县大道段)、嵩江中路(宁南北路至天童北路段)、鄞县大道(宁姜公路至宁南北路段)

首南街道

  天童南路(鄞县大道至鄞州大道)、鄞县大道(天童南路至钱湖南路段)

下应街道

  宁横路、沧海路、下应大道

中河街道

  天童北路、前河北路、钱湖北路、永达路(天童北路至永兴东路段)、建兴路、甬兴西路、宋诏桥路、麦德龙路、嵩江中路(天童北路至钱湖北路段)、四明中路(天童北路至钱湖北路段)、贸城中路(天童北路至前河北路段)、鄞县大道(天童北路至钱湖北路段)、长寿路、科技路、创新路

石碶街道

  鄞县大道(石碶段)、雅戈尔大道、塘西中路、石泉路、石碶南路、石碶北路、东方苑路、雅元路、石源路、横古公路(石碶段)、鄞州大道(石碶段)、食品街

塘溪镇

塘盛路、观山路、人民路

瞻岐镇

咸瞻公路、西街

咸祥镇

咸兴公路、咸祥中路

东吴镇

东吴新街、东吴老街、东珠路

五乡镇

  蟠龙西街(东街)、蟠龙街、329国道(五乡段)、宝幢菜场、爱民路、市场路、五乡北路(泰和馨苑段)

邱隘镇

  振兴路、镇中路、盛莫路、人民路、青年路、百丈东路延伸段、东港路、文卫路

横溪镇

人民路、横溪大街(菜场街)

云龙镇

宁横路(云龙段)、长山江路、嘉苑路

古林镇

古林中心路、振兴路、文卫路、古西路、布政段梅路、横古公路(古林段)、薛家南路

高桥镇

杨家漕路、高桥西路、高桥东路、长乐路、学院路

横街镇

横街中路、横街南路、横街东路

鄞江镇

四明路、官池路、明州大道(鄞江段)、环镇东路

洞桥镇

洞桥中路、潘沙路、文卫路

姜山镇

人民路、振兴路

集士港镇

集士港西路、集士港南路、集士港东路

章水镇

振兴路

龙观乡

龙兴路

  附件5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序号

瞻岐镇

咸祥镇

塘溪镇

新村名

老村名

地段等级

新村名

老村名

地段等级

新村名

老村名

地段等级

1

张东周村

东坑村

龚犊村

犊山村

观山村

2

张家山村

龚家村

大碧浦村

3

周家来村

咸一村

沙家村

4

卢一村

咸二村

塘头村

塘头村

5

合一村

咸三村

溪心王村

6

东一村

咸四村

邹溪村

邹溪村

7

东二村

咸五村

前岸村

8

南一村

咸六村

华塘村

9

南二村

王家村

施家村

洪岙村

10

岐西村

西宅村

大岭村

11

岐下洋村

岐洋村

横山村

鲍家村

施家村

12

下洋村

横山村

东西岙村

天打岩村

13

联胜盐场

外营村

东岙村

14

红卫盐场

外蔡村

西岙村

15

方桥村

里蔡村

育砌村

涨池村

16

西城村

大嵩岙村

芦蒲村

乐家村

黄岭村

17

西城村

竹头村

坊前村

18

唐家村

芦蒲村

管江村

19

姚家村

球山村

球北村

前溪头村

20

岐化村

渡头村

上城村

21

东城村

中塘村

北岙村

外岙村

22

嵩一村

五一村

里岙村

23

周一村

球东村

华山村

钱家村

24

南头村

华山村

25

海南村

东山村

蒋潭村

26

养殖公司

东山村

27

渔工商公司

童村

象峰村

28

新勇村

29

童村

30

童夏村

夏家村

31

雁村

32

上周村

33

东山新村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序号

东吴镇

五乡镇

邱隘镇

新村名

老村名

地段等级

新村名

老村名

地段等级

新村名

老村名

地段等级

1

三塘村

上三塘村

龙兴村

周家村

后新村

2

下三塘村

龙一村

新市村

3

天童村

澎家漕村

后殷村

4

童一村

三场村

新成村

前殷村

5

童一村

项隘村

项家村

渔金村

6

画龙村

周家岙村

高隘村

横泾村

7

画龙村

天童庄村

邱一村

8

勤勇村

勤勇村

皎矸何村

何家洋村

邱二村

9

凤岭村

皎矸村

沈家村

10

天童林场

仁久村

下万令村

11

生姜村

蟠龙村

上万令村

12

西村

戚家耷村

汇纤村

汇头村

13

史家湾村

四安村

东雅村

14

西村

钟家沙村

田郑村

15

军江村

李家洋村

回龙村

16

少白村

河头村

石山弄村

几山村

张家赢村

17

少白村

石山弄村

五都王村

18

东村

宝同村

同岙村

新乐村

19

南村

宝林村

浦跟村

20

北村

明伦村

盛垫村

21

平窑村

平窑村

永乐村

22

栗树塘村

联合村

雅庄村

23

横省村

24

涵玉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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