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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人员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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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人员请假制度

  行政人员值日期间,每天上、下午上班后10分钟、下班前15分钟检查出勤情况,统计迟到、早退、请假人员的情况,并作好记录。

  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填写好请假审批卡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做好工作安排。

请假审批层次定为:

  1、请假一天以内的病、事假,由当天值日行政审批。

  2、请假二天,由分管的副校长审批。

  3、请假三天,由校长审批。

  4、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校长审批后报教育局人事股请假。

  如遇突发事件来不及填写审批卡的,应及时电话向相关人员请假,并在回校后一天内进行补办请假手续,并将请假审批卡送学校办公室计假。

因公外出、因办公事耽误造成的缺勤,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将公出时间及事由转告学校办公室。

  20__年8月30日修订

  江苏省中医院来院进修人员请假管理规定

  一、进修期间一般不安排探亲假、寒暑假,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不得将工休假日累积使用。

法定假日和特殊事宜离宁者,需办理请假手续。

  二、进修期间,如有特殊事宜,需要请假者,必须执行请假制度:

事假一天内由所在科室科主任同意;三天以内书面申请经科主任签字同意,报教育处备案;三天以上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大内科、大外科、门诊部、护理部审批后,报教育处批准并备案,办好交-班手续后方可离院;假满回院后及时向教育处和相关部门报到并销假。

  三、病假需有我院保健科出具的病假休息证明。

如属急病可先行口头请假,以后补办病休证明。

  四、进修一年病事假超过30天(半年超过15天)者,即取消进修资格,恕不作鉴定,不退进修费。

  五、违犯上述规定或虽经请假但未批准而擅离职守者,或假满不按期回院销假或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进修资格,教育处有权将该进修人员退回原单位。

  六、本规定由教育处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高邮市教师进修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管理,明确教职工请销假工作流程,确保建立优良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市局《高邮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考勤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考勤考核制度。

对请假的类别、时限、程序、要求、待遇等进行规范,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如实填写《高邮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销假汇总登记册》(附件一),月末公示,学期末汇总考核,经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考核档案。

考勤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岗位)晋升、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

  二、请销假制度

  1.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请假1天以上,必须填写《高邮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单》(附件二),注明请假起讫时间、联系方式,并协调安排好本人相关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进行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

中层以上干部请假一律由校长批准。

  2.教职工请假在1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校长批准。

教职工请假在1个月以上的,由基层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局人事科审批备案。

  3.学校校长请假(含因公外出)5天以内必须报市局负责管理的相应副局长(副书记)批准。

学校副校长5天以内由学校校长批准,5天以上的基层单位批准后报市局人事科备案。

  4.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及时以电话等形式请假并获校长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时间结束回岗,应及时向校长报告销假。

  5.凡报市局审批备案的.,须经学校签署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请假的类别

  请假类别包括因公外出、病假、婚假、丧假、产(孕)假、事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工伤假、因私出境等。

  1.因公外出:

教职工因公出差、培训、考察、会议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协调安排好教育教学工作。

因公外出10日以上须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备案。

  2.病假:

因病需请假治疗或休养。

请病假3天以上者,应持高邮市人民医院或中医院等市级二甲以上医院证明,证明其何种疾病,需休息的时间。

请假人事后应提供病历、化验单、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等佐证材料。

  3.婚假:

依法登记结婚,享受婚假3天。

对晚婚的(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3周岁初婚),延长婚假十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非初婚的不享受晚婚假。

  4.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时可经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丧假1~3天,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途中有关费用自理。

  5.产(孕)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含产前假、双休日、法定假日)。

如产假中遇有寒暑假可以顺延,不计入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晚育的(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女职工因身体原因请假保胎,按病假有关办法处理。

  6.事假:

因实行双休日制度,学校原则上不批事假。

如确因事请假,原则上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5天,请事假者假期中的工作,应由其本人请人代理。

  7.哺乳假:

对哺乳期女职工在考勤和工作量上应适当照顾。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8.计划生育手术假: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凭施术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享受休假。

放环2天,取环1天,药物皮埋5天,取皮埋剂3天,男性结扎7天,女性结扎21天。

人工流产未满4个月15天,人工流产满4个月42天,中期引产42天。

手术假期均不含手术当天。

  9.探亲假:

教职工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一律利用寒暑假探亲。

利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10.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后,可办理工伤假(即工伤治疗期)。

  11.因私出境:

教职工因私赴港澳地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续假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因私出国不超过半年,续假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因私出境期间,按事假办法处理。

  四、待遇规定

  1.病假。

2个月以内:

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教职工平均数的三分之一。

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

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龄10年以下的扣除基本工资10%),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教职工平均数的三分之二。

累计超过3个月:

不享受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超过6个月:

必须提交病历、诊断证明、化验单、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等,由教育局、人社局共同审核批准,并按指定医院进行检查证明,身体情况不允许上班的可延长假期。

病假6个月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基本工资:

工龄分10年以下、10-20年、20年以上分别扣除基本工资30%、20%、10%。

  癌症、精神病、传染病等重大疾病经市局审批,在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教职工病愈恢复工作,需医生证明。

复工达3个月后旧病复发,其病假可以重新计算;如果其疾病并未治愈,为了工资不打折扣而上班,上班短时间后,又请病假,应将其复工前病休时间与复工后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2.事假。

学期累计10个工作日以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根据本单位绩效工资考核方案,酌情扣除部分奖励性工资;学期累计1个月以内(10-30个工作日)的,每天扣除日基本工资的3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1.75天],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最多按50%发放;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的,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停止发放,不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学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天起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不享受学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扣除未履职期间的岗位津贴;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3.其他。

因公外出、婚假、丧假、产(孕)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各项工资全额发放。

探亲假和因私出境均按事假办法处理。

工伤治疗期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一学期累计旷职达5个工作日,不享受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由学校安排的加班,每学期在5天以内(含5天),可以安排调休,超过5天按事假处理。

  五、其它规定:

  1.患重大疾病(癌症、精神病、传染病、重度残疾等)需提前离岗休息的,按个人申请、单位初审、教育局和人社局共同审批的程序办理相关退养手续。

  2.除病休外,凡接近退休年龄教职工因其它事由提前离岗的,均应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教育局审批备案。

其工资待遇按《高邮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邮教发〔20__〕139号)、《高邮市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邮教人〔20__〕57号)规定执行。

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在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情况下,可以不签到坐班。

  3.教职工一学期病、事假超过15日的,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一学年因病、事假累计(工伤及经审批提前离岗和病休者除外)超过6月以上的,当年的事业考核为“不参加考核”,不计算当年的工、教龄,不参加下一年年度晋升调资,退休时按扣减后的工龄计算退休费。

  4.教职工1年内连续旷职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职超过30个工作日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5.教职工请假如提供虚假材料,或以病事假为名,从事其它兼职,一经查实,离职时间均以旷职论处,并扣回休假期间的所有工资。

  六、本规定经三届四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从20__年春季学期施行。

  高邮市教师进修学校

  20__年12月19日

  附件:

  高邮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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