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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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1doc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1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以下简称:

我院)所属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

为了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北京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是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资源。

各单位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各单位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固定资产的安全,提高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模式及职责

第五条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目前实行三级管理模式:

一级管理负责院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和财务总账;二级管理分别负责管理不同使用性质的固定资产;三级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和账、卡管理。

第六条一级管理机构:

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管理。

其中,后勤保障处负责固定资产实物总账,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财务总账。

第七条二级管理机构:

科学研究处、后勤保障处、网络中心,分别负责科研仪器设备、教学设备和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分类账。

第八条三级管理机构:

各学院、实验室、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和账、卡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范围

1、一般设备单价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均属于固定资产。

2、单价虽不满2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图书、桌椅等也属于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1、土地、房屋与建筑物:

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

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

3、一般通用设备:

包括办公和事务用的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文体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其它:

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采用实际成本计价法。

1.新建、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计价,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合同有打折优惠的,按优惠价入账。

2.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计价。

3.自制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

4.无偿调入、捐赠、赞助、旧存和盘盈的固定资产,能查明原价的,按原价计价;不能查明原价的,可参考同类型资产的市场价格以估价计价。

5.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按账面原价计价注销。

6.购入、调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固定资产大修理,一般不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的,应将技术改造或扩大规模的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对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重新计价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评估。

2.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并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

3.因增加新功能而增加的装置。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5.发现原来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置及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我院的发展规划,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需求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分清缓急,逐步解决。

第十四条购置大型贵重设备和建造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从各种备选方案中择优确定,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科研仪器设备、教学设备和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类别,分别由三个二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科研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后勤保障处负责教学设备和家具、网络中心负责办公自动化设备。

固定资产购置流程详见附件1、2、3。

第十六条凡进入我院的固定资产,不论经费来源(含自筹经费、基金或贷款)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七条新增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与使用单位共同验收,专用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填写、录入相关表单,经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付款手续。

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流程详见附件4。

第十八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付款手续,并按合同及时向供货方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借用、调拨和移交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借用

1、各学院、实验室、职能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借用,经资产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办理借用手续。

借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须报院固定资产工作小组备案。

2、外单位借出我院的仪器设备,在不影响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凭借方单位公函,资产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报院固定资产工作小组同意后方可借出。

贵重设备(40万人民币以上)的借出,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签订借用合同后方可借出。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的借用,还需由科研处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3、借出的固定资产由借出单位按期收回。

4、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借用单位应照价赔偿,由借出单位负责追偿。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调拨

1、各学院、实验室、职能部门内部资产的调拨,须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报院固定资产工作小组备案。

2、各学院、实验室、职能部门之间的资产调拨,调拨双方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经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调拨。

3、向院外调拨资产应由相关单位提交调拨报告,经本单位领导和主管院长审批,大型、大宗资产调拨须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并在院固定资产工作小组备案后,方可调拨。

对于免税进口资产的对外调拨,还需要科研处向海关申请监管变更或办理补交税款等手续。

4、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由二级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在我院院内调剂。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移交

1、各单位员工离(退)休、调出、离职、博士后出站人员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等情况时,须在本单位完成资产的移交手续,并在院固定资产工作小组备案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出站、出国手续。

2、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变更,要事先通知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

各单位负责人要监督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移交工作,做到账卡、账物相符,并将工作移交表报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发生调拨、调剂、移交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固定资产变更流程详见附件5。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和损坏、丢失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

1、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向二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院固定资产工作小组审批后回收。

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要保持完整,账、物相符,经有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可注销实物账和财务账,并由院固定资产工作小组备案相关鉴定、审批材料。

2、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如系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报损、报废的程序和处理方法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方面的管理规定。

3、对于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

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在经院固定资产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拆卸。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

1、由于客观的、无法避免的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证实的可以不赔偿;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根据责任大小、按照资产的新旧程度和同品牌型号资产的时价,综合考虑,按一定的比率赔偿。

2、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一旦发现固定资产被盗丢失,须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必要时及时报警。

3、院固定资产工作小组凭有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上级主管部门核销批件等)以及缴款凭据注销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实物账和财务账。

第二十五条由于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和损坏、丢失造成固定资产变更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固定资产变更流程详见附件5。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实验室、职能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所属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院固定资产工作小组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在清查盘点过程中如发现缺失、毁损,应及时记录,查明原因。

对于缺失、毁损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后,作销账处理;属于过失责任事故造成的,在给予过失人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理后,作销账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清查盘点过程中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登记入账。

属于未按规定采购和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的,应给予有关单位和当事人适当的行政处理。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

附件2:

教学设备、家具采购流程

附件3:

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流程

附件4:

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流程

附件5:

固定资产变更流程

附件6:

固定资产变更表

附件7:

固定资产登记入账表

附件8:

设备采购验收表

2018北京大学生创业政策

2018年北京大学生创业政策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生创业项目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如果哪个大学生创业者新办的是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并且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

3.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大学生创业者凡申请设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校毕业生的人力资本、智力成果、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允许大学生创业者将其抵充40%的注册资本。

4.在北京,从2006年就开始大学生创业可以向政府申请小额贷款。

有人拿钱给你创业这种好事当然也是有条件的:

北京户口!

没有北京户口的去搞一张《再就业优惠证》。

二者有其一,大学生创业者拿着自己的学历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社保所申请就可以了。

各地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

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

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5.大学生创业者也是有社会保险的。

大学生创业者可以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6.可享受员工聘请和培训优惠。

对大学生创业所创办的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交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7.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全国各地大学生创业优惠

北京

北京市教委与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公布《北京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河北项目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将对每个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给予最多5万元奖励,对遴选出的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给予每校50万元的支持。

大学生就业创业项目包括北京地区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项目、北京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建设项目、支持北京高校大学生创新、创意、创业实践项目。

其中,北京高校示范性创业中心建设项目按照每个高校50万元标准给予支持,主要用于示范性创业中心建设校的创业教育与指导、创业教师培训、创业工作场地建设、大学生创业场地建设等;支持北京高校大学生创新、创意、创业实践项目按照每个创新创意实践团队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个创业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补助。

上海

上海专门设立了大学生创业天使基金。

大学生创业贷款最高30万元,大学生开办企业可获5万至30万元支持。

天使基金下设两种创业资助计划:

创业雏鹰计划、创业雄鹰计划。

分别以债权与股权两种方式,对青年创业者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并提供相应的后续支持与服务。

另:

杨浦区对有创新创业意愿、并且积极实践的大学生,在创业的前期,杨浦区将主要以生活补贴的方式给予创业者鼓励。

例如在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园区、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实习、见习的上海市应届、在校大学生,经认定后在实习、见习期间每月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度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期限为3-6个月;对处于创业初期的大学生,杨浦区主要以奖励、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

例如高校、科研院所在校老师、学生、专业技术人员等如在众创空间等各类园区内创新创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经大学生(青年)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创业项目或孵化器配投的创业项目,且在杨浦注册经营的,经审核,将给予最高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补贴;在创业中后期,杨浦区将通过人才、住房补贴、扶持奖励等多种方式,给予创业者尽可能全面的支持。

例如在杨浦区登记备案注册经营的,由35周岁以下的青年大学生创办的创业组织,可享受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总额度最高10万元。

江西

江西省2016年将实施创业引领计划,计划每年引领万名大学生进行创业。

据了解,为引领大学生为主的青年创新创业,江西去年不断扩大大学生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并提高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共为2.2万名2016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241.3万元。

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对3年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给予补贴,共发放补贴1628万元。

另外,江西省将继续搭建孵化基地创业服务平台。

目前,江西已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园、创业示范街和其他创业平台208个,入驻创业实体1.7万个,带动就业13.1万人;建立专家和项目平台,聘请创业导师5000余名,发布项目近4000个。

重庆

半年以上未就业,有固定户口的大学毕业生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申请3000至4000元人民币的银行抵押和担保贷款。

重庆渝中区在2016年加大融资担保力度,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资金保障。

放宽融资条件,对有融资需求的优质诚信企业,不需要抵押物,实行市、区、银行三方联保机制,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个体最高可贷款10万元,企业最高可贷款200万元,有效缓解大学生创业融资难问题。

郑州

为加大创业扶持力度,2016年后郑州市小额担保贷款更名为创业担保贷款,同时调高对创业者创业贷款的上限额度。

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贷款上限额度调高至20万元,财政贴息;大中专学生自主创业贷款额度上限调高至30万元,财政给予贴息。

小微企业方面也加大了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对一年内新招用劳动者,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200万元以内的贷款。

对资产、营运、获利、偿债综合能力优秀的企业,额度可放宽至400万元。

太原

太原市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想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大学生个人创业贷款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福建根据当地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政策,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青岛青岛拨款1000万元,设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大学生创业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放宽到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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