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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工作计划

(1)解密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20xx年9月8日,阿里巴巴集团在美国纽约华尔道夫酒店开始上市的首次路演,按照计划,阿里巴巴将于18日完成路演,19日在纽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BABA”。

阿里巴巴有望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上融资规模最大的IPO。

  此次阿里上市,除了超高的人气、亮丽的数据、无限的预期外,最具争议性与话题性的,就是阿里巴巴与众不同的“合伙人制度”。

用马云自己的话说,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建立的不是一个利益集团,更不是为了更好控制这家公司的权力机构,而是企业内在动力机制。

”  然而,马云的“合伙人理想”真的可以成为百试不爽的通行证吗?

  面对阿里在港上市的巨大诱惑,香港联交所却对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坚决的说“不”,香港方面认为,持股10%左右的阿里管理层通过合伙人制度控制公司,违反了同股同权原则,不利于对投资者的公平保护。

对此,马云回应“我们不在乎在哪里上市,但我们在乎我们上市的地方,必须支持这种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发展的文化”,毅然转道美国上市。

  从20xx年阿里集团开始在管理团队内部试行合伙人制度;到20xx年马云在阿里14周年庆时“高调”宣布合伙人制度建立;再到今天美国上市时,阿里以法律文件对外公布,阿里的合伙人制度逐渐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笔者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发表一些个人观点供读者参考:

  “阿里合伙人”是一种特殊身份,并非传统法律意义上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在中国或其他主要国家的合伙企业法中,普通合伙人是指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企业,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

合伙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企业债务和责任不可推卸的责任人。

根据阿里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描述,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虽然在文字和内涵上借鉴了这个概念,但实质上还是根本不同。

  阿里的合伙人身份不等同于股东,虽然阿里要求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但是合伙人要在60岁时退休或在离开阿里巴巴时同时退出合伙人(永久合伙人除外),这与只要持有公司股份就能保持股东身份不同。

  阿里的合伙人身份不等同于公司董事,招股说明书显示,阿里集团内部,董事会拥有极高的权力。

阿里合伙人会议并没有取代董事会来管理公司,合伙人会议的主要权力是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权。

也就是说,合伙人拥有人事控制权,而非公司运营的直接管理权。

  阿里的合伙人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阿里合伙人的职责是体现和推广阿里巴巴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

至于财产经济责任,合伙人不是GP了,也就是说,阿里合伙人履职的责任主要是精神和身份层面的,没有具体财产赔偿责任。

  玄妙的“董事提名权”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到底有什么权力?

其实说起来很简单,阿里巴巴合伙人拥有提名简单多数(50%以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专有权。

  表面上看,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拥有的仅仅是董事的提名权,而非决定权。

但是仔细研究阿里巴巴的章程,不难发现其中暗藏玄机。

根据阿里的官方资料,虽然合伙人提名的董事,需要得到年度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赞同票,才能当选为董事会成员;但是如果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被股东选中,或选中后因任何原因离开董事会,则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指定临时过渡董事来填补空缺,直到下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不仅如此,阿里的最新招股说明书还阐明:

在任何时间,不论因任何原因,当董事会成员人数少于阿里巴巴合伙人所提名的简单多数,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指定不足的董事会成员,以保证董事会成员中简单多数是由合伙人提名。

  也就是说,无论合伙人提名的董事,股东会是否同意,合伙人总能让自己人行使董事的权利。

实质上,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已经通过上述程序实际控制了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

  目前阿里巴巴的董事会成员为9人,其中有4人由合伙人提名;招股结束后,合伙人可以再提名2人,届时董事会将有共11名董事;同时,阿里巴巴已经和软银及雅虎达成投票协议,软银和雅虎将在股东大会上为阿里巴巴所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前提是软银至少持有15%的已发行的普通股)。

  为了保证合伙人这一权力的持续有效,阿里巴巴还规定,如果要修改章程中关于合伙人提名权和相关条款,必须要在股东大会上得到95%的到场股东或委托投票股东的同意。

根据官方披露,马云、蔡崇信在IPO后仍然分别持有阿里%、%的股份,而二人目前正是阿里巴巴合伙人团队中的永久合伙人,由此看来,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坚如磐石,难以打破。

  合伙人的产生与“合伙人委员会”  根据阿里巴巴公布的资料,阿里巴巴合伙人的任职资格中的“客观”条件很简单:

为阿里巴巴或密切关联公司工作五年以上。

其他条件,诸如“必须具有非常正直的人品、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以及能传承公司文化或者愿为公司价值观竭尽全力”,都十分“主观”。

  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由现有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新合伙人的选举一年一次。

现有合伙人一人一票,需要75%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候选人才能被选为新合伙人。

但是,阿里巴巴又要求每位合伙人必须拥有一定的阿里股份,由此可见,能够成为阿里合伙人基本都是通过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获得了阿里股权的高管。

  根据最新资料,阿里合伙人已经增加为30人。

但是,笔者认为,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核心是“合伙人委员会”。

阿里的合伙人委员会由五位合伙人(未来可能人数增加)组成,每一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阿里的合伙人委员会有二项核心职能:

  1、负责管理合伙人选举。

也就是说任何被提名的候选合伙人必须经过合伙人委员会的确认才能成为正式的候选人。

  2、提议和执行阿里高管年度奖金池分配。

阿里合伙人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提议高管的年度奖金池,并在董事会表决后,在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同意下给公司管理人员和合伙人分配奖金。

  目前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委员会由5人组成,包括马云、蔡崇信、陆兆禧、彭蕾和曾鸣。

  “永久合伙人”与“荣誉合伙人”  阿里巴巴最新一期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对合伙人的退休和除名做出了规定。

笔者认为,这是马云等对于较为封闭的合伙人制度的一次调整,也可能是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或者顺应IPO的需求。

  合伙人的退出机制  根据阿里公布的资料,阿里的合伙人符合以下某一情形的,就丧失了合伙人的资格:

  

(1)60岁时自动退休  

(2)自己随时选择退休  (3)离开阿里巴巴工作  (4)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5)被合伙人会议50%以上投票除名  同时,阿里又规定了永久合伙人和荣誉合伙人二种特殊的合伙人身份。

  阿里规定,只有永久合伙人将一直作为合伙人直到其自己选择退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被选举除名。

目前阿里的永久合伙人只有马云、蔡崇信。

永久合伙人的产生,可以由选举产生;也可以由退休的永久合伙人或在职的永久合伙人指定。

  此外,退休的合伙人还可以被选为荣誉合伙人,荣誉合伙人无法行使合伙人权利,但是能够得到奖金池的一部分分配。

  永久合伙人如果不再是阿里巴巴的职员,则无法得到奖金池的奖金分配;除非他仍然是荣誉合伙人。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评析  现代互联网公司的发展,需要插上资本的翅膀。

然而,大量资本的涌入,又必然削弱创始管理团队的股权控制力,作为掌握互联网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知识和人力资源)的管理团队企图通过创新公司的治理结构,来一定程度上否决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从而实现创始管理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和个人利益。

马云的“合伙人制度”显然就是这样一种潮流的体现,他和京东等公司的双层股权结构(AB股)的治理架构,实际是一个目的,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是“换汤不换药”。

  1、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将公司的控制权在形式上归于30人左右的核心高管团队——合伙人会议,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集体领导,有利于公司内部的激励和主动性激发,相对于把公司投票权集中在某几个创始股东手中的双层股权结构,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阿里的合伙人制度,规定了退休、除名等退出机制,具有一定的纠错能力。

除名制度甚至对马云等永久合伙人同样适用,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

  3、阿里合伙人的选举,合伙委员会、永久合伙人的设置,实质是:

合伙人的产生资格仍然由马云等创始人说了算。

最终还是将公司的核心控制权集中在马云、蔡崇信等创始合伙人手中,只是更加隐蔽和考究。

  4、由于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和持有的股权结合的并不十分紧密,有利于现有合伙人实现一部分套现,而继续保有公司控制权。

  5、公司的核心控制权由少数管理层掌握,确实不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这对市场监管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

美国纽交所接受了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显然也是对于自己监管能力的一种自信。

  作者:

卫新律师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如需转载,应提前联系作者本人取得同意;擅自盗用,将追究法律责任)  —完—  本文作者:

卫新  知乎日报你都看到这啦,快来点我嘛Σ(▼□▼メ)查看原文

(2)简析  引言:

20xx年9月19日,随之在纽交所登陆,阿里巴巴(以下简称“阿里”)终于完成其举世瞩目的上市历程,从香港转战美国,围绕其合伙人制度的争议也终于尘埃落定。

根据其于5月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提交的IPO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及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阿里维持15年之久并在20xx年正式确立的阿里合伙人制度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法律内容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又称为湖畔合伙人制度(英文翻译为“LakesidePartners”),该名称源自15年前马云等创始人创建阿里的地点——湖畔花园。

阿里的创始人自1999年起便以合伙人原则管理运营阿里,并于20xx年正式确立合伙人制度,取名湖畔合伙人。

仔细阅读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其主旨是通过制度安排,以掌握公司控制权为手段保证核心创始人和管理层的权益并传承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文化。

然而,与其他在美上市的公司做法不同,阿里没有采取双重股权制度实现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而是通过设立一层特殊权力机构以对抗其他股东的权利并稳定创始人和管理层现有的控制权,这层机构就是阿里合伙人。

因此,阿里合伙人虽然使用了合伙人这一名称,却与《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定义的合伙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根据20xx年5月阿里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招股书,当时阿里合伙人共计28名;而后阿里于20xx年6月更新了招股书,阿里合伙人减至27名,其中22人来自管理团队,4人来自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其中两人兼任阿里和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管理职务),1人来自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xx年9月,阿里合伙人再次调整,新增3名合伙人,总人数增至30人(合伙人信息详见附录)。

阿里合伙人制度并未固定人数,名额将随着成员变动而改变且无上限,除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外,其余合伙人的地位与其任职有关,一旦离职则退出合伙人关系。

根据阿里的招股书、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开资料,阿里合伙人制度的主要规定如下:

1、合伙人的资格要求:

(1)合伙人必须在阿里服务满5年;

(2)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3)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同意其参加选举;(4)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超过75%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

此外,成为合伙人还要符合两个弹性标准:

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及,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

2、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

(1)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的权利;

(2)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一半以上,因任何原因董事会成员中由合伙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不足半数时,合伙人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以确保其半数以上董事控制权;(3)如果股东不同意选举合伙人提名的董事的,合伙人可以任命新的临时董事,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4)如果董事因任何原因离职,合伙人有权任命临时董事以填补空缺,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可视作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协商的结果,通过这一机制的设定,阿里合伙人拥有了超越其他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和任免权,控制了董事人选,进而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运作。

3、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

阿里每年会向包括公司合伙人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发放奖金,阿里在招股书中强调,该奖金属于税前列支事项。

这意味着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将区别于股东分红权,股东分红是从税后利润中予以分配,而合伙人的奖金分配将作为管理费用处理。

4、合伙人委员会的构成和职权:

合伙人委员会共5名委员,负责:

(1)审核新合伙人的提名并安排其选举事宜;

(2)推荐并提名董事人选;(3)将薪酬委员会分配给合伙人的年度现金红利分配给非执行职务的合伙人。

委员会委员实施差额选举,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合伙人委员会是阿里合伙人架构中最核心的部门,把握着合伙人的审核及选举事宜。

为确保阿里合伙人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阿里还制定(作出)了以下规则和安排:

1、从规则上增加合伙人制度变更的难度阿里合伙人制度变更需通过董事批注和股东表决两重批准:

从董事层面看,任何对于阿里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人关系的宗旨及阿里合伙人董事提名权的修订必须经过多数董事的批注,且该等董事应为纽交所公司管理规则303A中规定的独立董事,对于合伙协议中有关提名董事程序的修改则须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从股东层面看,根据上市后修订的公司章程,修改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权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必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2、与大股东协议巩固合伙人控制权阿里合伙人与软银、雅虎达成了一整套表决权拘束协议以进一步巩固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阿里的招股书,上市公司董事会共9名成员,阿里合伙人有权提名简单多数(即5人),如软银持有阿里15%及以上的股份,软银有权提名1名董事,其余的3名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前述提名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由简单多数选举产生。

根据前述表决权拘束协议,阿里合伙人、软银和雅虎将在股东大会上以投票互相支持的方式,确保阿里合伙人不仅能够控制董事会,而且能够基本控制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

协议约定:

(1)软银承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支持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当选,未经马云及蔡祟信同意,软银不会投票反对阿里合伙人的董事提名;

(2)软银将其持有的不低于阿里30%的普通股投票权置于投票信托管理之下,并受马云和蔡祟信支配。

鉴于软银有一名董事的提名权,因此马云和蔡崇信将在股东大会上用其所拥有和支配的投票权支持软银提名的董事当选;及,(3)雅虎将动用其投票权支持阿里合伙人和软银提名的董事当选。

二、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意义及法律分析1、阿里选择合伙人制度的长远意义——企业发展和文化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原型来自两家金融商事企业——投行高盛和咨询公司麦肯锡,这两家企业均采取合伙人的治理架构。

马云认为这一制度保证了高盛和麦肯锡稳定快速的发展和独立自主的文化。

马云等创始人的理念是仿效高盛和麦肯锡的模式,将管理层分为三个梯度以推进公司运作:

新进人员负责具体执行,中层负责战略管理,创始人主要关注人才选拔和企业发展方向。

根据该梯度设计及对应职责,必须存在一种机制以确保创始人和管理层被赋予相应的公司控制力,这就是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灵感和动因。

为解释这一目的,马云于20xx年9月10日发出了一封致全体员工的公开信,信中称合伙人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运营实现使命传承,以使阿里从一个有组织的商业公司变成一个有生态思想的社会企业;控制这家公司的人,必须是坚守和传承阿里使命文化的合伙人。

合伙人选任制度设计本身也反映了阿里有意识地贯彻着以合伙人治理为核心的统一且发展的企业文化。

如,合伙人每年选举制度既填补了因现任合伙人转股或离职等原因可能造成的职务空缺,又为推动公司及时应变、业务拓展和长期发展提供了人事更新的基础和渠道;又如,合伙人人数不设上限,使得合伙人机构的扩张能力与公司发展同步,打通重要员工的上升通道,激发管理层工作热情;再如,候选人经过在任合伙人推荐、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及75%的合伙人投票赞成后方可就任新合伙人的选任程序协调了部分合伙人与整个合伙人团队可能产生的矛盾冲突,在任合伙人的推荐可以使人才发现不局限于某几位合伙人的视野范围,确保未来发展的新鲜血液来自公司的各方各面,合伙人委员会的审核不仅反映了对合伙人资格的要求,而且通过对弹性标准的判断也体现了核心合伙人对候选人的认知及价值倾向,确保新任合伙人与核心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而绝对多数通过制度可以避免因新合伙人的加入所引起的合伙人内部矛盾纠纷,稳定并巩固了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及协作;还如,合伙人选举时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反映了合伙人之间的平等性,选举权不与股份等因素挂钩使得阿里合伙人制度更具人合性的特征。

此外,对于合伙人任职期间的持股和限制转股数额的要求可以实现合伙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绑定,以减少合伙人的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

2、阿里选择合伙人制度的直接意义——保证控制权阿里合伙人制度最直接和最现实的作用是强化并巩固创始人及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

阿里创始人的持股数量已随着阿里的持续融资及上市被逐步稀释,根据招股书显示,目前软银为阿里的最大股东,持有亿股,持股比例为%,其中亿股为软银直接持有,1500万股由软银下属的SBBMCorporation持有,亿股由软银下属的SBChinaHoldingsPteLtd.持有。

第二大股东为雅虎,持股亿股,占比%。

在上述两大股东之后才是董事局主席马云,持股数量为亿股,占比%;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持股8350万股,占比%;阿里CEO陆兆禧、COO张勇等高管持股比例均未超过1%。

从股份分布比例上看,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所持股份合计不超过%,远不及雅虎所持有的股份数额,更不能与软银相提并论,仅凭借持股难以对公司继续实施控制,因此通过公司架构设计以获取超过其股份比例的控制权则至关重要。

根据公司法理论及公司治理的研究结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其资合性特点使其区别于以人合性为主要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如果说人合性的经营实体追求股东的权利和意志,那么在资合性实体中,董事会则具有十分显著的地位,董事会作为公司具体经营运作的决策中心和管控者,决定着公司的发展路径和总体规划,而以CEO、总经理等为首的高级管理层则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因此,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部门,直接控制着公司本身,股东则依赖于行使投票权、知情权等权利或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改变或影响董事会,借以实现间接控制公司的效果。

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下,控制董事会即意味着控制了公司。

控制董事会最主要的方式是取得董事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安排自己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以管控公司。

从实然的角度看,阿里合伙人制度确立了如下两层措施:

首先,制度规定阿里合伙人享有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的提名权,且在被否决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提名己方董事,从而确保了其能够控制多数新任董事候选人,构成了限制其他股东权利的第一道屏障;其次,一旦创始人和管理层与其他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矛盾加剧,其他股东可能反复动用其投票权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因此制度赋予合伙人任命临时董事的权力,即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合伙人提名的董事都将进入董事会以保证其超过半数的控制权。

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股东的否决权实际已被架空,股东大会董事选举的意义实质上仅是安排股东代表作为少数董事参与董事会运作,合伙人成功地通过控制董事会的方式取得了公司控制权;然而从应然的角度看,不少人质疑这样的制度安排违背了同股同权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因为按照一般公司法理论,狭义的公司治理目标即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董事的提名权理论上属于每个股东(为了避免股东人数众多及分散性影响所导致的董事提名频繁及混乱问题,不少国家的公司法对提名董事的股东的单一或合计持股比例作出了限制),而董事的选任无论是直线投票制还是累积投票制,其实质都是股东资本多数决的结果。

显而易见,阿里合伙人制度所保障的仅是小股东——阿里创始人及管理层的权益,违背了上述原则。

既然阿里合伙人制度颠覆了一般公司法理论,因此该制度如要得以长期稳定地执行,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将该制度固定下来,对此,阿里采取的措施是将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间达成的关于董事提名和任命的方案写入公司章程,且协议中提名权的修改和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修订应分别经多数董事的批注和股东大会绝对多数票通过(95%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的形式直接对阿里合伙人赋权。

这一措施的另一好处是,无论今后其他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何变动,只要阿里合伙人持有最低比例的公司股份,则合伙人的权利将不会旁落。

其实,阿里香港上市的矛盾焦点就在于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对于阿里合伙人制度中关于董事提名权和任命权的规定以及相关措施的接受程度,下文将对此进行专门评述。

当然,阿里管理层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创始人和管理层对董事会的控制(如双重股权制度等),但之所以采取阿里合伙人这一具有创新性的制度,还有其他方面的考量,本文第三点第二小点将对此做进一步分析。

三、阿里赴美上市的制度分析1、阿里、香港联交所和美国纽交所的博弈众所周知,香港证监会拒绝接受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强硬态度”是迫使阿里放弃回归港股计划的重要原因,然而阿里与香港联交所的博弈却并非如此简单。

从阿里的初衷来看,由于其B2B业务曾在香港上市,熟悉香港的交易规则,同时美国证券市场对于公司上市后的监管及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严格,且少数股东的集体诉讼频繁,所以阿里会优选香港上市。

从阿里和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的沟通过程来看,联交所亦有过接受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意向,然而由于触犯同股同权原则,阿里能否在香港顺利上市的关键取决于其监管者——香港证监会的态度,因此即使阿里和联交所达成协议,也难以说服香港证监会。

事实上,香港证监会以及香港联交所的股东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曾就阿里合伙人在上市后继续提名多数董事及任命临时董事的提案陷入过争议,讨论的结果是上述结构将为其持股合伙人提供控制董事会的权力,违反了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条的要求,使得合伙人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利与其于缴足股款时所应有的股本权益不成比例,从而违背了香港法律遵循的公司股东“一股一票”的同股同权制度,并可能削弱法律的严肃性及香港资本市场的形象。

在此情形下,香港联交所与阿里于20xx年9月终止了上市谈判。

尽管在此前后,香港联交所的不少人士建议改变现行规则,但上述建议未能在阿里赴美上市前取得实质性进展。

显而易见的是,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态度和政策也无法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调整,但受制于阿里所面临的市场情况及协议安排,阿里无法继续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继续等待。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阿里希望保留合伙人制度的要求在20xx年10月得到美国纽交所的书面确认,合伙人制度本身不会成为其赴美上市的法律障碍。

2、香港、美国资本市场的法律规定及与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比较分析如上所述,阿里选择在美国上市的原因系其合伙人制度不被香港证监会认可。

然而在倡导公司治理透明、股东意思自治的美国,由于历史原因和公司治理理念的不同,认可了双重或多重股权制度,也为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打开了资本市场的大门。

我们对香港和美国两地关于双重股权及/或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特殊规定简要分析如下:

从上述分析不难发现,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属于美国证监会和纽交所的接受范围,与双重股权制度亦存在相似之处,但阿里不采用双重股权制而创新阿里合伙人制度,我们理解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和考量:

(1)弹性指标的灵活优势。

双重或多重股权制度相对明确地限定了享有特种股票权益的主体范围,股票所附投票权等权益的比例等,而“合伙人”制度则存在弹性,成为合伙人量化指标只有工作5年以上并持有公司股份两个要求,而其他所谓的“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性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的规定更多的是一个相对模糊和笼统的提法,为选举和任命新合伙人预留了灵活把握的空间。

(2)反稀释效果更强。

尽管双重股权制度赋予特种股票持有人更多的投票权,但这种投票权数量依然与其所持的特种股股份数量挂钩,只是在比例上大于普通股的配比。

相反,阿里合伙人制度则斩断了这种联系,只要合伙人持有公司股份,则其投票权不受任何股份数额的影响,消除了股份稀释的威胁,便于创始人和管理层更长期稳定地控制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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