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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校外专家为本科生授课相关费用报销流程

聘请校外专家为本科生授课相关费用报销流程

发放酬金流程

1、填写《校外专家授课酬金预付申请》或《校外专家授课酬金支付申请》(见附表)。

2、财务系统申请酬金并打印报销单。

(项目代码3120YS1010)

3、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4、将预付申请和报销单提交财务处。

报销来校旅费流程

1、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表)。

2、财务系统申请酬金并打印报销单。

(项目代码3080YS1014)

3、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4、将出差审批单、报销单和有效票据提交财务处。

 

相关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人事处劳资管理科28877280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28877207

注:

聘请校外专家授课具体事宜详见《浙江工商大学聘请校外专家授课的规定(试行)(浙商大教〔2009〕291号)》(见附件)

校外专家授课酬金预付申请

校财务处:

我院聘请大学教授老师已于-年月日到校授课,按[2009]291号文件规定,应预付合同规定授课酬金的70%计人民币元整。

特申请预付。

教学院长意见:

学院(盖章)

年月日

教务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人事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校外专家授课酬金支付申请

校财务处:

我院聘请大学教授老师已于-年月日授课结束,经考核合格。

按文件规定支付合同规定授课酬金的30%计人民币元整。

特申请预付。

教学院长意见:

学院(盖章)

年月日

教务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人事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出差审批单

工作部门

教务处

出差人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出差时间

自月日至月日

拟乘坐的交通工具

飞机

审批人

年月日

填表人:

注:

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浙商大教〔2009〕291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

聘请校外专家授课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聘请校外专家授课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浙江工商大学聘请校外专家授课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学习和借鉴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模式,推动教学改革与创新,促进学术交流,提高学校的开放度和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聘请校外专家授课,是指学校每学年在本科和研究生课程中选择部分课程,公开聘请校外专家短期来校承担授课任务,学校在当学期不再安排校内教师承担相应课程的课堂教学任务。

第三条校外专家是指在国(境)外知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或国内著名高校任职,专业基础理论水平高,熟谙本专业的前沿发展动态,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课堂教学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或获其所研究专业领域的特别嘉奖,在本学科具有较大影响力,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或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部负责聘请校外专家的组织、协调工作,外事处负责办理国外专家工作的审批手续和生活管理工作。

各学院负责校外专家的聘请工作和其他服务与保障工作。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服务部门协助校外专家的聘请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专门的聘请校外专家遴选委员会负责对校外专家应聘者或推荐人选的评审。

聘请校外专家遴选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相关学院院长、教务处、研究生部、外事处负责人为委员。

第二章课程与课时

第六条各学院每学年选择2门本科生专业主干课程,各学位点每届选择1门必选课程作为聘请校外专家授课课程。

选择聘请校外专家授课的课程,应有利于相关学院和学位点师生了解相关学科专业发展的国际最新成果与动态。

第七条聘请校外专家授课的课程一般采用集中授课方式。

原则上2学分课程课堂教学课时24节,3学分课程课堂教学课时36节,并在10至20天内完成。

国外专家上专业课原则上使用英语为教学语言。

经相关学院或学位点同意后,也可使用其他语言为教学语言。

第三章权责与待遇

第八条校外专家来校授课期间,享受学校在编教师在工作条件、图书资料利用等方面的权利,参加相关学院或学科的教学研究活动。

校外专家应遵守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制度。

第九条校外专家来校授课待遇由授课酬金、交通费、食宿费等组成。

(一)国内专家授课待遇

酬金标准:

本科课程按2学分课程每门2万元,3学分课程每门3万元计酬;研究生课程按2学分课程每门2.4万元,3学分课程每门3.6万元计酬;

交通费标准:

按照校外专家从居住地到学校所在地直线距离的正常旅费,如实报销;

食宿费标准:

学校按250元/天(2学分课程按10天计,3学分课程按15天计)标准给予补贴。

如需要由学校安排食宿,学校提供便利负责安排,费用由校外专家自理。

(二)国外专家授课待遇

酬金标准:

本科课程按2学分课程每门3.5万元,3学分课程4.5万元计酬;研究生课程按2学分课程每门4.2万元,3学分课程每门5.4万元计酬;

交通费标准:

按照校外专家从国外居住地到学校所在地或附近城市的直线距离,提供航空经济舱往返机票,承担相关交通费用;

食宿费标准:

学校按300元/天(2学分课程按10天计,3学分课程按15天计)标准给予补贴。

如需要由学校安排食宿,学校提供便利负责安排,费用由国外专家自理。

第四章招聘与遴选

第十条各学院和学位点应在每学期第3周将聘请校外专家授课课程有关信息(见附件1)分别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部,经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审核后,每学期第4周正式确定下一学期聘请校外专家授课课程,并反馈相关学院和学位点,以合理安排下一学期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在正式确定下一学期各学院和学位点聘请校外专家授课课程后,每学期第5周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在学校主页“人才招聘”专栏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校外专家信息应包括聘请校外专家授课课程名称、所属专业或学位点、课程学分、课堂教学课时、授课学期和周数、应聘条件、应提交材料、主要权利义务、应聘截止时间、各课程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校外专家应聘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提交应聘材料,内容包括个人情况简介、学术成就和在相关专业和学科的学术地位、个人特别要求等。

新聘任的校外专家人选与以前已聘任过的校外专家,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重复。

各相关学院和学位点也可向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推荐校外专家应聘人选并提供相关应聘材料。

校外专家应聘截止时间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10周结束前。

第十三条学校聘请校外专家遴选委员会在每学期第11—12周召开会议,对校外专家应聘者或推荐人选进行评审。

经评审确定拟聘请的校外专家,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及时通知相关学院和学位点。

第五章签约

第十四条在学校确定聘请校外专家名单后,各课程联系人应在1周内与拟聘请的校外专家取得有效联系,确定是否可以签约来校承担授课任务。

若拟聘请的校外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应聘来校承担课程授课任务,应立即报告学院院长或学位点负责人,以便及时作出新的教学安排,并及时报告教务处或研究生部。

第十五条经课程联系人联系,拟聘请的校外专家能够来校承担授课任务的,由课程所在学院在每学期第13—15周与校外专家签订聘任合同,合同内容详见《浙江工商大学聘请校外专家授课协议》。

各学院与校外专家签订的聘任合同应在签订后1周内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备案。

如是国外专家,应尽快送外事处,由外事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服务与保障

第十六条学院与校外专家签订聘任合同后,应在校外专家来校前准备好校外专家所需的工作生活条件,包括办公地点、办公设备、课程教材、授课教室、合作老师(翻译)、辅导教师、教研室归属、食宿安排等。

国外专家使用外语讲授专业课,相关学院或学位点可安排校内辅导教师协助校外专家开展教学辅导工作。

原则上一位国外专家配备一位校内辅导教师。

校内辅导教师根据国外专家授课课时数,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七条在聘任合同规定的校外专家来校日期前1周,课程联系人应与校外专家联系确定具体来校日期、航班(车次)、报到地点等,并检查落实情况,做好接待准备。

校外专家来校后到相关学院报到,相关学院领导和课程联系人应做好接待工作,安排好校外专家食宿,书面通知校外专家工作地点、授课具体时间、地点及学校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考核要求。

必要时应引导校外专家熟悉工作地点和授课教室。

第十八条校外专家在校授课期间,教务处、研究生部配合相关学院或学位点做好校外专家授课的课程考核安排、成绩登记、教学工作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校外专家来校后,学校以预发方式向校外专家预支合同规定授课酬金的70%,报销来校旅费等相关费用。

校外专家授课结束后,教务处、研究生部配合相关学院或学位点对校外专家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后,学校向校外专家支付合同规定的授课酬金的30%。

第二十条校外专家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在校授课任务后,应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出具学生课程成绩单。

相关学院课程联系人收集学生课程成绩单,并负责安排校外专家离校的相关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工商大学聘请校外专家授课申报表

2.浙江工商大学聘请校外专家授课协议(范本)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聘请校外专家授课申报表

申报学院

填报人

课程名称

课程学分

课程层次

本科□

硕士□

博士□

开课学期

修读学生专业

修读学生班级

修读学生人数

校外专家应聘条件

 

校外专家应聘应提交材料

课程辅导教师

联系方式

课程联系人

联系方式

学院院长审核意见

学校审核意见

附件2:

浙江工商大学聘请校外专家授课协议

甲方(聘方):

浙江工商大学学院

地  址:

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

电  话:

乙方(受聘方):

职  称:

所属学校或单位:

  

联系地址:

电  话:

经乙方应聘(或经甲方学院推荐),甲方考核,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聘请乙方为校外专家承担授课任务。

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聘期

甲方聘请乙方为校外专家的聘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教学课程、学分及学生数

1.在聘期内,乙方承担甲方专业班级(或学位点)的《》课程的课堂教学任务。

2.《》课程的学分为学分;

3.授课学生人数为人。

第三条 课时及教学安排

1.乙方承担的《》课程的授课总学时为学时;

2.乙方承担的《》课程的授课时间为按甲方教学日历的第周至第周的每周一、二、三、四、五的第节。

第四条 教学要求

乙方在讲授本课程时,应以本课程知识要点为基本依据,以等为课程内容。

第五条 乙方应完成的其他教学工作

乙方在受聘期间除讲授课程内容外,还应完成以下教学工作:

1.在授课前向甲方提交教学大纲、授课提纲;

2.批改学生作业;

3.在课程结束前按甲方教学管理要求完成A、B两份试卷的命题工作;

4.批阅所授课程的试卷并登记分数;

5.按甲方教学管理要求完成试卷的存档工作。

第六条 聘期内的管理与考核

1.在聘期内,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教学管理制度,接受甲方及甲方学校管理部门的管理与考核;

2.甲方按学校规定的学生评教制度,由所授课程学生对乙方进行教学评估。

第七条 乙方在聘期内享有的待遇

1.乙方在完成教学工作后可获得授课酬金人民币元;

2.由甲方支付乙方从居住地往返甲方学校的直线距离的正常旅费;

3.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每天  元的食宿费用;

4.乙方来校和离校时,甲方负责接站和送站;

5.甲方为乙方在学校楼提供办公室1间、电脑和打印机各1台供乙方使用;

6.有权参加甲方的会议、利用甲方学校的图书资料、参加甲方的教学研究活动。

第八条 授课酬金、交通、食宿费用的支付

1.乙方到达甲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70%授课酬金元和乙方来甲方学校的旅费;

2.乙方完成教学工作并经考核合格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30%授课酬金元,结清其它相关费用。

3.乙方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适当扣减乙方授课酬金的1~30%。

第九条 甲方的课程联系人

甲方确定为课程联系人,负责与乙方的联系并处理有关授课期间遇到的教学和生活上的问题,课程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为: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3.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题词:

教务授课规定通知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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