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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街居制到社区制我国城市社区30年的变迁

从街居制到社区制:

我国城市社区30年的变迁

夏建中

【内容提要】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的社区制已完全取代了街居制,并且形成了社区内多种组织并存的局面,这些组织开始初步形成了合作共治的机制。

但是,也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不足,即社区治理主体缺少多元性、管理手段仍多采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社区NGO缺乏、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活动和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和平台不多等。

今后的发展应更多地体现其居民自治组织的特点,进一步淡化其行政色彩。

【关键词】社区/街居制/社区制/城市基层社会管理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适合计划经济体制的“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的模式转变为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社区制模式。

新的模式标志着与发达国家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接轨的开始,也必将对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和发展产生长远的影响。

因此,值得我们对其原因、转型轨迹、特点以及不足进行认真的总结和研究,以利于社区制未来的健康发展。

一、街居制向社区制转型的主要社会原因

我国的街居制是辅助“单位制”建立的,其设想是单位制管理有工作单位的职工,街居制管理没有工作的居民。

1954年,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通过《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委会组织条例》,从此形成了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构成的“行政性”很强的街居体制。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从农村移向城市,虽然街道并未成为改革的目标,但是,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引发的经济和社会变迁以及由此出现的问题,促使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职能开始产生重要变化。

随着1987年社区服务的提出、2000年社区建设的正式展开和推进,社区制开始全面替代传统的街居制,社区这一舶来品已经成为妇孺皆知、耳熟能详的术语,社区制也成为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体制。

那么,社区制是在什么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呢?

第一,快速的城市化。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城市化一直远远落后于世界城市化的发展,1949年,我国的城市化率为7.3%,而当时世界城市化率为22.8%;到1978年,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也只达到12.1%(据UNDP数据,1980年,世界城市化率为39.1%)。

①改革开放后,城市化呈现逐步快速发展的状态,1990年达到26.4%,2000年则上升到36.2%[1]。

与此相对应的,城市数量也不断增长,1949年,我国的城市数量为132个,1978年为193个,到2001年底,城市数量达到662个[2]。

城市化的迅猛发展,自然对城市社会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第二,单位制的解体。

改革开放后,单位制受到了巨大挑战。

有的是就业者主动离开单位,有的是单位不景气、破产或者机构改革,就业者被动离开。

总而言之,整个单位制度正处于不断解体和衰落的过程中。

单位解体后,原来的就业者脱离单位,变成无单位束缚或者管理的人。

这就是目前人们讲的较多的“单位人”变成为“社会人”的现象。

从国家原本主要依靠“单位制”进行控制社会的角度来看,这显然出现了社会控制的真空。

另外,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大部分也要由城市社会的管理机构来承接。

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网络,也需要城市社区发挥作用。

第三,城市流动人口的急剧膨胀。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流动人口规模急剧膨胀,给城市管理、社会治安带来极大压力。

例如,根据北京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办公室2000年9月8日公布的数据,北京居住人口为12845720人,其中,北京市户籍人口11003357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1842363人,约占总人口的14.3%;再据2001年9月7日有关部门宣布,根据发放暂住证的数字,北京外来人口是237万,达到17.7%左右。

这个比例不算低。

大批农民进城务工改变了城市人口的结构,增加了城市管理的任务和难度,造成了困扰政府和市民的诸多城市问题。

城市规模的扩张、人口的激增、农民工的流入打破了城市原有的社会系统及其与自然环境之间的既定平衡,也向以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命令建立起来的传统城市管理体制提出了严峻挑战,暴露出传统管理体制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时的捉襟见肘、无能为力,要求对其进行变革和创新。

第四,住房制度的改革。

20世纪90年代初,政府开始探索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199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主要精神就是住房商品化。

如据2000年北京市统计局对千户居民的抽样调查,北京已有近50%的居民购买了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单位对其职工的内销房)。

这样,许多已经购买房屋的户主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维护自己居住小区的环境、服务和管理的权利,这些户主包括外来人口和外籍人士。

业主委员会自认为是小区居民的真正代表,除了与物业服务公司有直接的矛盾外,也给社区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第五,城市基层社会传统的管理组织老化。

其管理方式、观念和年龄都不能适应新的社会情况。

街道办事处特别是居委会的成员,普遍年龄大、文化程度低、退休人员或家庭妇女多。

如根据1996年对全国12个城市300多个居委会主任的调查结果,50岁以上的占68.5%,其中60岁以上的占37.0%;而35岁以下的仅占3.6%。

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占66%,大专以上的占8.3%。

而同时调查的1500位成年居民中,大专以上文化的占18.4%,初中以下文化的占44.9%。

领导者比他们所领导的居民的文化程度还低。

由于以上诸种原因,重建适应新的社会状况的城市社会管理和控制模式,进行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已经是刻不容缓的工作。

二、社区制转型的历史脉络

1987年,民政部首先倡导在城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社区服务,社区概念第一次进入中国政府管理进程。

随着社区服务的普及与深入,社区服务对象也逐渐由民政对象扩展到全体社区居民,社区服务所涉及的项目也越来越广泛。

于是,民政部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于1991年提出了社区建设的概念。

1991年5月,时任民政部部长的崔乃夫明确指出,城市基层组织建设应该着重抓好社区建设。

他提出开展社区建设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社区服务已经不能容纳社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此基础上提升出一个包容量更大、更全面的概念来促进社区服务和整个社区全方位的发展;社区的事情不能光靠政府,还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力量,两条腿走路;社区建设是健全、完善和发挥城市基层政权组织职能的具体举措;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转变职能的前提下建立。

“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模式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社区建设就是建立这一模式的基础工程。

1996年3月,江泽民总书记在参加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海团的讨论时指出,“要大力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作用”。

江泽民的发言对社区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此讲话精神的鼓舞下,上海市委、市政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城市管理体制,摸索出一条“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新体制。

1999年,民政部制定了《全国社区建设试验区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要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培育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

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这一文件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标志着此前多年的试验探索阶段宣告结束,即将在全国进行正式和全面地推广。

应当讲,社区建设是被作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重要思路和重大举措提出来的。

社区建设的核心已经不是社区服务,而是管理体制的创新。

如果说,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以“街道为中心,以居委会为依托”,主要由社区福利服务业、便民利民服务业组成,“具有福利性、群众性、服务性、区域性四大特点”,那么,社区建设要达到的目标,无论是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要远远超过单纯的社区服务。

除了社区服务以外,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还包括:

“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这其中,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并建立新的社区管理体制,可能是最重要的核心目标。

因此,城市社区建设可以被认为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组织变革的第二个阶段,它必将对我国城市社会特别是基层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中央的指示下,各地迅速掀起了社区建设的热潮,社区建设在全国蓬勃开展,步入了整体推进、全面拓展的新的发展阶段。

2002年,在十六大会议上,江泽民在报告中明确提出,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立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新一届党中央明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在全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热潮中,和谐社区建设自然成为题中应有之义,因为,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为此,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号召要在全国大力推进和谐社区的建设,他特别提到:

“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区,应当是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区。

”以此对和谐社区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因此,和谐社区建设已经成为十六届四中全会至今的社区建设的主线。

三、社区制的特点及其与街居制的比较

(一)社区制的特点

社区建设自2000年开始,首先是在居委会的层次上进行,因为根据23号文件的精神,社区建设中的“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委会辖区”。

但是,后来实际的发展情况已经超出了居委会的辖区,而扩大到街道办事处的辖区。

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还是作为一级准政府的街道办事处都建立了新的社区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社区治理体制基本上呈如下的结构特征:

1.街道办事处。

街道建立了新的组织“城区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政府各职能部门、区域内各单位、居委会代表和居民代表组成,主任是街道党委书记或街道办事处主任。

主要职能是,根据区政府的要求,研究制定辖区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问题,对管理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管理委员会议定的事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单位落实。

改革后,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构架方面呈现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街道办事处的组织构架。

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结构设置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序列:

一是党的系统,即街道党委(或工委)。

一般设书记、副书记,下设组织科、宣传科(精神文明办公室)、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办公室、团委、妇联、工会、武装部、老干部办公室等工作部门。

二是政府系统,即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机构,负责街道的行政工作。

设主任、副主任,一般下设行政办公室、民政科、居民科、城建科、司法科、综合治理办公室、社区服务办公室、文教科、计划生育科、劳动科(劳动力管理)、统计科、财政科等。

有些地方设市场中心(原市场科)和城管大队(原市容所),有的地方没有财政和司法科。

第二,党委是街道一切工作的领导核心。

街道党委或工委是街道的领导机构,街道重大事情的决策权在街道党委。

过去,街道党委是由各居委会党支部和直属党支部选出代表,在街道党代会上选举产生的。

街道辖区内的“条”上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与街道党委没有关系,而且街道党委的选举方式与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派出机构的委任方式也不相称。

1989年以后,各大城市的街道党委陆续改组成党的工作委员会,定为区委的派出机构,不再由街道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派出所所长等机构的负责人也被任命为党工委的成员。

相对于街道党委,街道党工委的成立强化了整个社区权力结构的行政中枢。

作为区委的派出机构,街道党工委代表区委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的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对辖区内区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行指导协调;与辖区市属以上单位党组织是组织协调关系;与辖区内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党组织是组织领导关系。

街道党委(工委)书记是“一把手”,主持召开会议。

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一般都参加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

从参加会议的人员构成情况看,这两个会议实际上是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街道的一切重大事项基本上是要提交这两个会议讨论决定。

而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机构,都是在党委(工委)领导下工作。

第三,街道办事处是社(辖)区内最高权力机构。

如前所述,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一般都有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

人们通常将它们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称为“条”与“块”的关系。

长期以来,两者的关系是“以条为主,块做配合”,即街道办事处往往是配合或围绕“条”上的任务进行工作。

“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改革的核心是“强化区、街管理功能”,实际上就是增加街道办事处的权力,特别是在对辖区内的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方面的权力,我们可以看到两者权力消长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包含的深刻含义,即从“以条为主,块做配合”到“条块结合”;最后到目前形成的“条专块统,以块为主”的权力格局。

街道办事处成为有实权的一级政府组织或“准政府组织”,它有权“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税务等机构”,“有权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除此之外,为了“商讨、协调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事项”,也有权召开辖区内其他政府或企业单位“参加的社区联席会议”。

2.社区居民委员会。

承担的工作主要有八类,即社会治安、人民调解、青少年教育、计划生育、妇女工作、老龄工作、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

贯彻23号文件的精神,全国各城市都先后进行了大规模的居委会改制工作,对所有的居委会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社区居委会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新特点:

第一,居民的概念有了新的内涵。

过去我们讲社区的居民,指的是居住在本社区中的自然居民或者是个体居民。

但是,现在讲的居民包括两种居民,既包括自然居民,也包括法人居民或者单位居民,即所有在社区辖区范围内的单位,都是社区管理的对象,都应当与自然居民一样,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和受社区组织的管理。

第二,社区管理组织的结构方面有了新的变化。

这一层次的组织在各地略有所不同,但是,绝大多数的城市社区都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会议和社区党委四部分组成。

(1)社区居委会。

相当于过去的居委会,是社区的常设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

其成员为7~15人不等,大致包括自然居民委员、法人居民委员、在职和离退休居民委员几个方面的居民。

(2)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由社区内的居民代表所组成,是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

代表人数为100人左右,主要包括自然居民代表、法人居民代表、外来人口居民代表以及在职和离退休居民代表。

(3)社区协商议事会议。

由社区居民会议推荐产生,成员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协调驻区单位、社区民间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代表以及居民个人所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对社区内共同关注的大事进行协商、研究,通过议事协商方式,共同解决社区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实现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共同推动社区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全国城市社区的规模不一,成员为5~18人。

(4)社区党委。

过去居委会的党组织多是党支部,改革后,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党员的管理应当由单位和所在社区共同负责,所有离退休党员和外来人口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都应当转入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

因此,目前不少社区都建立了党委或者党总支,党委书记一般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任命。

第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结构发生很大变化。

(1)年龄结构:

年龄结构大幅降低。

根据2002年对北京市某街道的调查,该街道现有社区居委会委员一共47人;其中,年龄最大的66岁,最小的26岁,平均年龄为45.7岁。

近几年来,有进一步降低的趋势,特别是在沿海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如根据在宁波镇海区某社区的调查,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年龄均在22~30岁之间。

(2)文化结构:

文化程度得到较大提高,如北京该街道的社区居委会委员中,3人为初中毕业,22人为高中毕业,19人为大专毕业,3人为大学毕业,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3)身份结构:

原来的居委会委员的身份一般比较单一,绝大多数是离退休人员或家庭妇女;改革后的社区居委会委员的身份有一些成为事业编制的干部。

事业编制的干部应当讲普遍年轻和学历高,他们基本上都是通过在社会招聘并进行相应考试录用的,即“民选街聘”、“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在不少街道,社区居委会主任都是由事业编制的干部担任。

但是,这些人中,有的并不居住在该社区;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是社区的一分子。

因此,他们似乎更像是纯粹行政性的管理干部,而不大具备社区本来应该具有的地缘关系和邻里关系的特征。

3.社区内其他社会组织。

基本上,所有的城市社区除了以上四大组织外,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其他社会组织,如社区活动中心、老年协会、社区志愿者服务队、市民学校、青少年培训中心、社区交友服务中心、社区歌咏队、中老年舞蹈队、社区绿化队、社区清洁服务队、社区爱心商店、社区中介组织、社区托老所、业主委员会、业主论坛、物业服务公司等。

这些组织有的是社区居委会直接建立的,有的是政府职能部门与居委会合作建立的,还有的是居民自己建立的,甚至还有的是社区外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非政府组织(NG0)在社区中建立的。

这些组织有的已完全属于居民自治的性质。

(二)社区制与街居制的比较

应当讲,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基本上都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是:

(1)指导思想基本上是“以阶级斗争为纲”,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对于辖区内的居民,更多的是从专政的角度思考问题,因此对居民的控制甚至监督多于对居民的服务。

(2)在国家政权体制中的地位是“单位制”管理的补充,实际工作中多是配合国家各职能单位设在街道的工商、市容、环卫、房管、粮管、税务、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的工作。

(3)作为“单位制”管理补充的街居制,其管理对象多为无工作的家庭妇女或者老人和未成年的青少年。

(4)由于管理工作的性质相对简单和管理对象比较单一,所以,管理队伍的成员多是文化水平较低、年龄较大,但是认真听话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中大部分是退休职工或者家庭妇女中的积极分子。

(5)管理队伍的人员较少,职级地位较低,待遇也很低,不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近乎于义务工作。

(6)无论是街道办事处干部还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由上级组织任命。

即使是被称为居民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干部,也不是由居民自己选择;即使有选举,也不是召开居民大会并且按照严格的选举程序进行,多是采取个别征求居民意见的方式或者是“走形式”地开个会。

(7)总的来讲,这种管理体制完全是一种国家对整个社会包括社区进行统管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内,“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党和政府“包办一切”,且凌驾于一切社会组织之上,控制了全社会的所有资源,对所有社会事务和社会活动全面插手。

非政府的组织、志愿者组织或居民社会组织根本没有存在的可能。

从转型后的情况看,目前的社区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在社区管理组织即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结构中,党委或工委仍然是领导核心。

(2)在社区管理组织与政府其他管理组织,即“条”上各政府职能机构派出的组织之间的关系中,以及与社区内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国家、事业和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居民组织的关系中,“块”起着居中协调的作用,辖区或社区内的所有政府职能部门机构、各种所有制的单位、各种社会团体或者居民自治组织都必须接受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

这与以前的“以条为主,块做配合”有了巨大的不同,说明形成了新的条块权力格局。

(3)社区内已经不是党和政府包办一切的局面。

除了党组织和政府派出机构外,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居民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社团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等。

这些组织之间已经开始初步形成了一种社区合作共治的机制。

在社区层面上,政府部门、社区组织、各种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起相互依存、分工合作的伙伴关系,确定共同的目标,实施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

其中,社区居委会发挥主导作用,利用社区协商议事会议等形式,组织发动各方力量,搞好社区共治,并积极反映各方利益诉求,广聚民智民力。

对涉及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社区事务,定期进行议事、协商、监督、评议,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协调利益。

正在开始形成共同治理的议事规则、工作制度,以及合法、合适的社区民主组织形式。

社区发展的各项规划、社区建设的实施以及社区事务的处理等逐步努力地体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与居民的要求相适应。

(4)一些城市开始了对街道办事处辖区进行社区制改革的尝试。

社区建设在2000年年底正式开始时,主要是在居委会的辖区内进行,因为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而街道办事处是政府机构,所以不进行社区建设方面的改革。

但是,2003年开始,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将改革的工作扩大到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如北京、南京、青岛、武汉等城市都有这方面的街道社区)。

笔者认为,它代表了基层民主管理扩大的趋势,体现了社会管理中的治理理念,更加与发达国家城市管理体制接轨,体现了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的特点。

虽然社区制比较街居制有了极大的变化,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仍然不够。

主要体现在政府组织及其派出机构作为社区治理唯一主体的现象仍然存在,并且垄断社区绝大部分资源,而其他组织很难成为社区内的治理主体之一。

社区居委会名义上是居民自治组织,实际上由于其身份、任职、薪水以及各种费用均由政府决定,因此,必然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在社区延伸出来的“腿”,成为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附属物”,甚至可称之为“准政府”。

第二,社区管理手段仍主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方式。

社区居委会被看做是政府机构的延伸,地方政府基本上都是将社区作为一级行政机构,认为两者之间是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社区自治组织——居委会自身也常常以政府组织的身份自居,自认为是政府职能的执行者。

它们的工作重心是完成街道办事处布置的各种任务,为居民服务已成为较次一级的目标,居民是社区的主体或者主人,常常是一种口号,实际上,居民并未真正被作为“主体”或者“主人”看待。

居委会很少与社区的所有居民进行主动的联系,通常只是与少数居民组长、楼长打交道,不少居委会俨然成为社区的一级“衙门”,行政色彩愈来愈浓。

社区是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而非社区居民的自治平台,在决定社区公共事务方面,基本上是居委会决定一切,然后以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布置。

治理组织体系仍然保持垂直科层结构。

第三,社区NGO缺乏。

志愿者组织进入社区存在难度,不少地方的政府对它们的建立和进入社区存在疑虑。

社区NGO组织能够承担从政府集权式管理向社区治理过渡的职能,它有助于满足多元需求与利益,促使政府职能转换,加强社区自治机制的建立。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社会与社区的NGO组织数量很少,种类不多,仅限于居民自娱自乐的组织和一些环保类志愿者组织。

并且它们多是在政府管理和资助下建立的,很难形成有独立意志的参与主体。

第四,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活动和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和平台不多,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不强,参与社区治理的热情不高。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很多商品房社区中设置的居委会,很少能够真正站在业主即居民的一边,而通常都是站在物业公司一边。

作为居民的自治组织,居委会不与居民及其组织——业主委员会站在一起,想居民之所想、急居民之所急,如何能够赢得居民的好感和尊重,如何能够吸引居民参与社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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