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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包合同装饰

 

建筑装饰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方:

公司

承包方:

公司

建筑装饰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人(以下称甲方):

浙江精工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以下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将绍兴银行大楼的装修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有关分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总包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绍兴银行大楼

1.2工程地点: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路338号

1.3工程结构类型及特点:

框架十六层,地下二层

1.4建筑面积:

27814.72㎡

1.5整体工程开竣工日期:

暂主体工期650天

1.6工程质量目标:

钱江杯

1.7工程现场管理目标:

省标化

第二条本分包合同承包范围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本进场时间:

3.2完工日期:

3.3总施工日历天数:

3.4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双方确定本分包合同施工的详细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并作为合同附件,乙方应严格按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保证每区段工作和整个分包工程按时完工。

任一区段工作的延误或甲方不同意的调整都应被视为工期延误。

 

第四条承包方式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本工程建设方与乙方合同价款为(小写)

全额大写:

5.2本工程甲乙双方的合同价款为第5.1条中总合同价款的%即小写:

全额大写:

5.3本工程合同的违约保证金100万

全额大写:

壹佰萬元整

第六条本分包工程质量要求和标准

6.1本分包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浙江省绍兴市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6.2本分包工程质量检验必须达到“浙江省钱江杯”标准。

6.3其他要求:

本工程甲方的质量目标浙江省钱江杯,甲方主体工程已经评为优质工程结构,要求分包单位质量目标按钱江杯标准组织施工,并确保工程达到钱江杯评定要求。

第七条施工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

7.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甲方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本分包工程施工所依据的国家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⑵乙方实施分包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或施工技术。

7.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本分包工程实施的完整施工方案,其中应包括:

⑴乙方根据工期要求和现场情况为每阶段施工安排的施工机具的型号和数量。

⑵每一施工阶段进场施工的作业人员情况。

⑶乙方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组织结构和隶属关系。

⑷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任何情况,乙方所采取的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或处理方法。

 

第八条甲方责任

8.1分包工程开始前甲方负责进行有关的技术交底。

8.2协调本分包合同内容与甲方相关的各工序施工合同的关系。

8.3提供现场地面总阀一个,进入楼层管道乙方自理水表,水费由乙方自负,提供现场地面施工总配电箱一只,进线为35m㎡铜芯电缆,进入楼层乙方自理(电表甲方安装,电费由乙方自负)。

8.4提供垂直施工人货梯一台,由甲方负责机操人员,驾驶工作时间为每天7:

00—17:

00。

8.5监督检查乙方办理各项开工验收竣工等手续。

第九条乙方责任

9.1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时间准时进场。

9.2按设计、建设方、甲方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根据建设方、甲方月周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9.3施工前先做样板,经业主甲方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9.4乙方供应材料,业主提供材料应保证材料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并提供进场材料的材质证明和复试合格报告。

9.5明确工地负责人并向甲方提供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主要工程工种上岗证及复印件,用以备案。

9.6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满足甲方关于企业形象宣传的有关要求,自备符合甲方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等施工保护用品。

9.7负责分包工程和总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其他施工方的已完成项目,如有损坏乙方负责自费予以修复。

9.8分包方须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所有材料,机具及随机所用的电线和配件,并保证所用机具性能良好,符合甲方的安全要求,VIP形象要求及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确保甲方工地现场获得“浙江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实现。

9.9遵守甲方现场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后勤卫生,环保消防防火,保卫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10负责保管及维护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临水、临电设施及设备,如有丢失,损坏乙方照价赔偿。

9.11负责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编制工作,工程完工验收时提交三套完整的属于分包范围内的竣工材料。

第十条驻工地代表,职责

10.1甲方派驻的代表:

姓名:

,职务:

10.2甲方驻工地代表职责:

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乙方所需指令,标准并履行其他合同约定的义务

10.3乙方派驻的代表:

姓名:

,职务:

10.4乙方驻工地代表职责:

按甲方代表同意的作业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控制计划,质量目标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工期延误

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工程进度计划实施,按约定的竣工时间完工,不管任何理由对工期延误,甲方都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赶工措施,如在最终总工期未能及时完工,工期延误在15天内(包括15天)按总工程数的万分之三每天处罚,超过15天以后按总工程数的百分之三每天处罚,上不封顶,以作为甲方设施服务和工期的补偿。

第十二条材料、工程质量与验收

12.1材料

12.1.1在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包括业主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文件)的品种或标准,无论其是否为建设方提供或乙方自行采购等,本分包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12.1.2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须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乙方采购材料前须征得甲方同意。

12.1.3对于乙方提供的材料在用于工程之前应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验,乙方应为检查和检验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和劳务等。

12.1.4当乙方按分包合同的规定提供了合格证书和其他文件和,无论何时当甲方对乙方已用于分包工程的乙方提供的材料的质量发生怀疑时,乙方应无条件的对材料或已完工程进行剥露、试验等检验。

当检验结果符合分包合同的要求时,甲方承担因检验而发生的费用,当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时,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1.5甲方可以发出指示,要求乙方拆除或在现场搬走任何与分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工程或材料。

12.1.6乙方应对任何其价值已根据此分包合同在乙方收到的付款凭证书中的材料等的遗失或损坏负责。

12.2工程质量与验收

12.2.1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省绍兴市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12.2.2乙方苏轼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如乙方施工的工程未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进行返工,修改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2.3在分包施工中乙方应服从甲方发出的任何工作指令,因指令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及经济支出或指令引起合同外经济支出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价款支付

根据第五条之5.2规定的本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全额和违约保证金于合同签订后3天内乙方一次性将该款汇入甲方账户,乙方方可进场,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进场。

第十四条完工验收

14.1乙方提交验收报告的时间,工程完工后15天内报请建设方、甲方、质监进行验收。

14.2甲方组织完工验收的时间,按照乙方完工报告后15天内,甲方汇同建设方及时组织完工验收。

第十五条违约

15.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明确指令,确认批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责任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违约责任。

15.2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根据合同约定的有关责任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5.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索赔

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责任,不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进行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时间发生后5天内,要求索赔方发来要求索赔的通知及索赔费用计算表。

3在接到索赔通知后3天内给予答复,在3天内未于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批准。

第十七条安全文明施工

本工程甲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争创“浙江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目标,主体阶段已经获得“绍兴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要求分包单位按省标化工地要求进行管理并确保“浙江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的实现。

17.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协助,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自备想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7.2乙方负责所承包工程施工安全防护工作的配备专职安全员,对操作工人的安全生产负责。

17.3乙方在施工中所用的全部机具必须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浙江省绍兴市等有关规定和机具安全使用标准,若乙方违反操作规程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及生产机具,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分包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17.4见第九条

第十八条工期的质量约定

18.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工期在15天内(包括15天),每拖延一天,乙方应应向甲方交纳工程总价0.03%/天作为拖期罚款,延误工期15天后按每拖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工程总价3%/天作为拖期罚款,上不封顶。

18.2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分包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总包合同,本分包合同之规定或质量验收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拆除,剥离及重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经济支出及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18.3其他约定

第十九条:

争议

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终止

20.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盖章3日起生效。

20.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约定内容,工程结算后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份数

21.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21.2本合同副本份,甲方保存份,乙方保存份,业主保存份,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补充条款

22.1本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100万元违约保证金。

22.2乙方如不按约定操作施工,被上级建设部门监理单位等出示整改通知的,每发生一次罚款3—5万元,发生通报的每次5—10万元,如发生企业扣分的按每8万元/分进行处罚,对十分严重的处以15万元以上罚款,乙方并同时承担上级部门给予的出罚全额。

22.3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甲方名誉损失,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外,乙方应给予甲方10万元/起的名誉经济损失补偿。

22.4如乙方原因达不到“浙江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要求的一次性处以30万元处罚。

22.5如乙方原因达不到“浙江省钱江杯”标准化的一次性处以50万元处罚。

22.6上述罚款上不封顶,可以累加,相关部门对乙方的罚款由乙方自行独立承担。

22.7乙方的违约保证金在甲方目标实现后,扣除各项罚款及违约金后15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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