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防水合同样本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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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防水工程专业施工合同
承包方(甲方):
(全称)
劳务方(乙方):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双方约定本工程按甲方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组织施工,乙方各项工作必须满足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地下层、地上层,高度米。
(使用时非建筑物可取消无关项目,按需要另行列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天数天。
本工程设立如下工期控制点:
(1)
(2)
(使用时无工期控制点要求的应取消该部份)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第五条、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招标工程按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约定,非招标工程按审定预算价约定,不具备前述条件的估算约定)
第六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施工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使用时按工程具体情况取舍、增加和排序)
第七条、合同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7.1合同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使用时如需采用两种或以上的语言文字,需增加采用的其他语言文字名称和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7.2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7.3适用标准、规范
7.3.1本合同文件适用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工程所在地地方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按国家、行业、地方的顺序采用,标准、规范由使用单位自备。
主要标准规范如下:
(1)
(2)
7.3.2本合同适用国外或其他标准、规范,由甲方提供中文版本或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提出施工工艺,报甲方认可后施工。
采用国外或其他标准、规范如下:
(1)
(2)
(使用时不需采用国外或其他标准、规范的,7.3.2应取消。
合同起草由工程技术部门帮助填写标准、规范名称)
第八条、图纸
业主提供图纸后24小时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份,标准图集乙方自备。
图纸保密要求:
(有保密要求时应具体约定,无要求时可删除)。
第九条、甲方驻工地代表及甲方权利义务
9.1甲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
9.2甲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甲方驻工地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责任,但涉及经济责任和工期的事务必须经本人确认方为有效。
委派人员的调整和撤回应提前通知乙方。
9.3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等应以书面形式,本人签字后交给乙方办理签收。
必要时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甲方代表未及时予以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书面提出确认要求后3日内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撤消或继续执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工期的相应顺延。
9.4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和施工需要及时向乙方发出指令、批准进度计划、施工措施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不予答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延误工期的相应顺延。
9.5甲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9.6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实施工程施工的全面组织管理与协调。
9.7负责制定项目管理目标,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工期、CI形象、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等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随时检查乙方施工设备、材料保管等情况,检查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其他技术工人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
乙方违犯规定或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标准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返修。
9.8负责技术交底,组织参加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办理交工验收。
9.9甲方负责办理总包工程施工许可证、排污、临建规划、用火限制区域的动火许可,夜间施工等手续。
(使用时证件、批件的名称应按工程具体需要取舍、增加)
9.10负责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结)算、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种报表。
9.11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现场有关单位的关系。
9.12甲方发现乙方人员有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管理的,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9.13甲方发现乙方有转包、再分包行为或无履约能力,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及乙方权利义务
10.1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
10.2乙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申告和通知等应以书面形式经本人签字后,送交甲方办理签收。
10.3乙方代表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甲方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并无法与甲方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报告。
10.4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10.5乙方投入施工人数:
人,其中管理人员:
人。
管理人员必须持有规定要求的岗位证书,特殊工种必须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技术工人必须具有技术等级证书,乙方按甲方质量管理计划对相应施工范围要求的人员种类、级别、和人数安排入场,持证上岗。
10.6负责编制本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抱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10.7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向甲方负责,未经甲方授权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发生工作上的联系。
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
10.8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与业主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
乙方现场人员如有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管理的,甲方要求清退时,应立即清退,及时调换满足要求素质的人员进场施工。
10.9接到图纸后天内编出预算书(附材料总用量计划),提交甲方审核后作为控制付款和结算的依据。
10.10每月23号提交工程形象进度统计报表,经甲方审核后作为拨付进度款的依据,如乙方未按时提交,视为放弃当月进度款要求的权利,该月款项留待下期一并支付。
10.11跨年度工程每年12月日前提交年度结算书,如乙方未按时提交,视为放弃当年结算付款要求的权利,该年余款留待竣工结算后一并支付。
10.12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末10天前,提交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应附材料需用量计划,并明确供货日期),必要时按甲方代表要求提交旬、周、日作业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10.13配备完全胜任本工程各项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安排或其他承诺及时到位,施工期间不得随意调整,如未及时到位或随意调整视为乙方违约。
确需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整。
调离人员必须在接任到位办理交接后方可离任。
10.14对甲方的指令应迅速执行,如因乙方行动迟缓给甲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甲方指令要求的时间内乙方未予执行,甲方可安排他人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价款中扣除。
10.15负责按政府规定办理本单位现场人员(包括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特项险)和财产保险,并将保单提交给甲方办理施工有关手续。
政府规定按工程由甲方统一办理保险的,按乙方承包范围产值的比例分摊给乙方。
10.16乙方负责办理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证、专业工程注册、暂住户口等手续,在开工前办理完毕并自行承担费用。
(使用时证件、批件的名称应按工程具体需要取舍、增加)
第十一条、工期及延期开工
11.1乙方应根据总工期要求,周密的安排进度计划,报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保证按约定工期完工。
工程实际进展滞后于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满足计划要求。
如补救无效,在一个月内仍达不到计划要求,视为乙方无按期完工能力,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在接通知后5日内撤离现场,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2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开工日期天前书面通知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11.3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开工日期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批准延期开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在提出停工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实施甲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提出复工要求,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工期延误
非乙方原因影响工期,甲方确认同意顺延工期的,予以顺延。
乙方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使用时有工期控制点违约要求的应增加)
第十四条、质量与检验
14.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约定的质量等级,质量等级依据现行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工程验收权力单位(部门)评定的等级为准。
14.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达不到质量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返修,直到满足质量要求。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视为乙方不具备满足质量要求的技术和管理实力,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撤离现场,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3质量违约。
因乙方原因交工验收时评定的质量等级未达约定的等级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14.4质量检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加强内部检查工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随时接受甲方代表或委派人员、业主、监理现场人员和各级质检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检查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全部费用及其他责任。
1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