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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低生育水平及相关人口研究问题

中国的低生育水平及相关人口研究问题

郭志刚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当前中国低生育率及其相关研究状况,指出社会和人口方面都存在着许多降低生育率的重要因素,而以往研究则因为思想方法问题忽视了它们的存在。

本文还就低生育率新时期对人口形势判断及前瞻性研究中的新特点及实际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与评论。

本文指出,必须及时扭转以往形成的片面观念和思维定势,否则将会在人口发展问题上贻误战机。

【关键词】低生育率/认识方法/人口老龄化

    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计划生育是中国的基本国策,这一举国大计化作宣传和措施落实到城乡千家万户,深入人心。

在1990年代早期,中国人口进程静悄悄地发生了一个本质性转折,就是总和生育率(TFR)下降到了更替水平(约为2.1)以下。

然而,在人口学和计划生育领域对这一转折的迎接却是一片拒绝、质疑之声。

接受低生育率这个现实很艰难,直到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成为正式接受这个现实的历史标志。

然而,承认和接受了低生育率的现实并不代表着已经认识和把握了低生育率方面的有关规律。

全世界关于低生育率的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中国人口学和计划生育领域则更是表现出诸多的迷茫和相当消极的态度。

鉴于人口问题事关重大,笔者将近年来对低生育率问题的一些研究和思考呈献出来,尽一份人口学者的社会责任,唤起政府、学术界和社会的充分重视,同时也欢迎批评指正。

    中国生育政策演变与生育率下降的简略回顾

    1960年代,中国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还很高,总和生育率处于6以上。

它标志着当时中国育龄妇女平均每人要生育6个孩子以上。

到了1960年代后期,“文化大革命”已经将国民经济破坏到崩溃边缘,食品和其他消费品匮乏,新一代劳动力无法安排就业。

这些问题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根本不可能从体制和经济发展战略方面着手解决,于是各方面反映出的经济困难集中联系到巨大的人口规模和高速的人口增长上。

于是,这些现实问题迫使政府展开了全面的计划生育工作。

    将生育率转变与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看,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生育率急剧下降的1970年代;生育率波动徘徊的1980年代;以及进入及稳定在低生育水平上的1990年代并直到现在①。

    1971年,中央提出了人口控制规划和“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口号。

1973年8月,国务院正式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地方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同时中央进一步提出生育要“晚、稀、少”的号召。

全面开展计划生育的前10年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出生率由1970年的33.43‰降到1979年的17.82‰,总和生育率从1970年的5.81下降到1979年的2.75。

    在随后的10年里,计划生育经历了几次大的政策变化。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中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这种提倡在实际中很快作为政策普遍推行,并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1984年4月中共中央出台7号文件,在强调计划生育的同时提出“要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标志着生育政策收得过紧的局面有所松动。

这个文件实际上是允许农村可以生育二孩的口子开得稍大一些。

但是由于这次政策变化比较突然,在推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和混乱。

为了稳定计划生育工作,1986年中共中央下发13号文件,重申“总结经验,克服缺点,解决问题,不断完善政策”。

通过随后3年多的统一思想、稳定政策、抓紧工作,从而形成了大体稳定、延续至今的现行生育政策。

    实际上,1980年代前期收紧生育政策是企图实现总和生育率在1985年降到1.7,在1990年降到1.5,并保持下去,以达到2000年末确保总人口不超过12亿,在2030年左右达到最高峰值12.5亿。

而后来的“开口子”调整以及努力稳定工作局面乃至形成现行生育政策,则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目标、完善政策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在这第二个10年里,总和生育率中断了前一个10年的那种急速下降的趋势,一直在2.5左右起伏徘徊。

    笔者(2000a)曾用数据分析结果揭示出,这个阶段生育率的回升和徘徊除一些外部社会因素(如1981年新婚姻法出台、生育政策多变导致混乱)的影响外,其实还存在着人口内部因素的巨大影响。

1970年代连续10年生育率大幅度下降其实不光是因为妇女终身生育数量减少了,还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该时期中婚育年龄的显著推迟。

而后者则意味着,在进入1980年代后社会中已经积累了大批晚婚晚育(同时即为待婚待育)的妇女,形成了很大的婚育势能。

分析表明,这种婚育势能在1980年代前期集中释放是当时生育率回升的主要原因,而由新婚姻法公布引发的部分早婚早育其实只是次要原因。

然而,这个重要因素的存在及其影响却一直并未得到充分的认识和评价,甚至几乎被完全忽略了。

此外,生育率转变在这个时期已经临近更替水平这个人口学“门槛”。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再想要生育率继续保持像1970年代那样大幅度的持续下降其实是不可能的。

    中国生育率转变的本质跨越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

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的总和生育率为2.3,还明显高于更替水平,然而1992年国家计生委组织的中国生育率抽样调查(俗称38万人调查)取得的全国总和生育率却只有1.57(郝虹生、高凌,1996)。

生育率刚经历了10年徘徊就在2年内有如此幅度的骤降,人们一时间难以接受和理解,顿时引发了对调查统计质量的强烈质疑,并认为出生漏报是生育率如此低的罪魁祸首。

本来另一大统计来源的国家统计局年度人口变动调查可以用于同期生育率的比较,但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年报系列《中国人口统计年鉴》却有三年(1991、1992、1993)中断了提供年龄别生育率的惯例,所以很可能同期人口变动调查的生育率统计也很低,因而刻意回避。

于是人们先是期望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能取得可信的生育率,结果生育率还是很低,令人失望。

接着又期望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能够揭示真像,结果是再次令人失望。

实际上,此后的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1997年全国人口与生殖健康调查、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2001年全国人口与生殖健康调查、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以及1994年以来各年的全国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即1990年普查以后几乎所有的全国人口调查)都在不断重复显示出很低的生育率结果。

    总和生育率是判断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的重要指标,无论是对于工作、决策还是对于研究都极为重要。

于是,近20年来我们一直面对着一个大难题:

一方面不敢相信调查到的很低生育率,另一方面又不知道实际生育率到底有多高。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一直沿用生育率为1.8左右的口径作为工作规划和宣传中的指导。

    图1提供了1990年以来各次全国人口调查的生育率统计和其他估计结果。

从图1中各条生育率曲线可以清楚地看出,人口调查取得的总和生育率水平大大低于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生育率指导口径。

要是依据调查统计结果,则可以认为中国生育率已经“很低”甚至“极低”了②。

并且,调查结果所揭示的1990年代前期生育率的迅速下降实际上是在向现行生育政策要求的平均生育水平1.47(郭志刚等,2003)接近,而在此后多年中则是保持在这个水平左右。

    国家人口计生委作为指导口径的1.8左右的生育率水平尽管也大大低于更替水平,但是距离实际调查的很低生育率则高出了很多。

图l清楚地展现出生育率问题上的一种困境:

人口调查统计结果与政府指导口径之间存在着极大差别,并且这种困境状态至今已经延续了近20年。

    

    图1 各种来源的全国总和生育率统计或估计

    数据来源及说明:

    

(1)统计局公布:

见各年的《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88-2009年。

其中1991-1993年未提供生育率统计,以1990年和1994年生育率线性内插值代替,用虚线表示。

    

(2)国家计生委:

见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常用数据手册(2005)。

转引自《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总报告》,中国人口出版社,2007年。

    (3)1992年调查:

于景元、袁建华(1996)根据1992年中国生育率调查数据计算。

    (4)1997年调查:

郭志刚(2000b)根据1997年全国人口与生殖健康调查数据计算。

    (5)2001年调查:

丁峻峰(2003)根据2001年全国人口与生殖健康调查数据计算。

    (6)NBS/EWC五普:

中国国家统计局,美国东西方中心(2007)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估计。

    (7)2005小普查:

郭志刚(2008a)根据2005年全国小普查2‰数据样本估计并调整。

    (8)2006年调查:

引自《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数据集》(张维庆主编,2008)。

其中2006年总和生育率引用自该调查的主要数据公报。

    至今很难说清这个1.8生育率指导口径到底是怎样形成的。

起初,在1992年国家计生委38万人调查后就有了这样一种笼统说法,但是并未见到具体的估计过程。

从《1992年中国生育率抽样调查图集》(蒋正华,1994:

38)的全国总和生育率曲线上大致可知1992年水平约为1.7,而这肯定已经是调整过的水平了。

在《1992年中国生育率抽样调查论文集》(蒋正华,1996)中有关论文中所引用的总和生育率数值却林林总总、莫衷一是,上下差距很大。

    这个指导口径一旦形成,尽管后来绝大多数实际调查再也没能重现这个水平,然而它却不断得到各种各样的间接估计证明,使它越来越固化,成为一道多年不变的风景线。

并且,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已经对调查的很低生育率与1.8指导口径之间的巨大差距熟视无睹,并未反过来想一想,调查的很低生育率是否可能真的反映了现实,或者至少可以大致地反映现实。

    这种状况要是存在个三、五年也还不算太离谱,然而这种状况已经延续了近20年,而且还在继续,这就是十分危险的迹象。

因此人口学者有社会责任指出这个问题,让更多的学者、公众和政府知道这种状况。

    图1中仅有一个调查的生育率曲线与其他调查结果极为不同,十分引人注目,这就是2006年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调查。

虽然这次调查的总和生育率在前些年份与其他调查结果无异,但是从2004年开始出现飙升,完全凌驾于其他人口调查生育率之上,在随后两年便接近并超过了1.8指导口径。

这次调查的结果曾经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掀起轩然大波。

笔者曾对此次调查认真做过研究,下一节对此将简要说明。

    2006年人口调查的生育率飙升系调查偏差所致③

    2006年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调查显示出近年生育率异常飙升,在所有人口调查中显得极为另类。

该调查的主要数据公报宣布(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规划司,2007):

“人口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但近年有所回升。

2004年、2005年和调查前一年(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全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分别为1.59、1.74和1.87,总和初婚率分别为1.23、1.16和1.11,一孩总和生育率分别为1.07、1.23和1.32,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初婚堆积和出生堆积。

    如果仅看该调查的近年生育率水平,它似乎为1.8水平指导口径提供了实际证据。

然而仔细分析一下,这个生育率回升的调查结果不仅没有解决原来在生育水平和人口发展形势方面业已存在的争论,反而令人产生一系列新的疑问。

    第一,2006年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取得近年较高的生育率是否真的表明这次调查数据质量提高了,因而取得了更真实的生育率呢?

事实并非如此,因为2006年调查结果仅表明全国生育率在2004-2006年显著飙升,但以前各年份统计却与其他调查的很低生育率并无二致。

因此,既不能认为这次调查质量优于以前调查,也不能认为它否定了以往调查结果。

    第二,根据此次调查,政府主管部门得出了“近年生育率回升”的判断。

但是,这个结论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

如果认为以往总和生育率一直就在1.8左右,那么2006年调查取得的1.8结果就不能被说成是生育率回升;如果真的认为“近年生育率回升”就等于接受了以前生育率很低是事实,但实际上有关方面仍然在坚持总和生育率一直稳定在1.8左右的说法。

广大研究人员和计划生育干部只看到了这个调查的结果和结论,并没有意识到这个悖论,因而产生一种错觉,以为这个调查真的证明了多年以来总和生育率一直稳定在1.8左右。

    第三,就算接受近年生育率回升的说法,那么它到底是出于什么原因?

是计划生育失控了?

那么失控的重点人群是谁?

重点地区在哪?

它是出于前些年若干省份取消二孩生育间隔要求而形成了二孩出生堆积?

或是某种原因导致了一孩出生堆积?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

是因为富人超生或流动人口超生吗?

然而,这一系列问题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从未得到具体分析和回答。

    总之,这个调查与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相差不到一年时间,然而所取得的2005年总和生育率的水平却大相径庭,该调查得到的是1.74,而后者却只有1.33,差异之大远远超过抽样误差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相信哪一种结果?

2006年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到底是纠正了以往调查的偏差还是它自己产生了偏差?

    分析2006年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的各年份孩次别生育率变化,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特点:

(1)总和生育率回升的主要原因其实是近年一孩总和生育率(TFR

(1))的显著提高(2004-2006年分别为1.07、1.23和1.32)。

(2)一孩总和生育率回升表面上看起来像是该调查所说的“出生堆积”,即一孩总和生育率出现大于1、甚至是显著大于1的现象④。

但是需要指出,一孩出生堆积并不是这种统计现象的唯一原因。

(3)这种“堆积”现象是距离调查时点越近就越严重。

    对该调查数据的深入分析表明,导致该调查显示生育率“回升”的真正原因既不是计划生育真的出现了失控,也不是调查数据表面呈现的“一孩出生堆积”,而是因为此次调查存在严重偏差。

    通过对比该调查与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育龄妇女年龄和婚姻状况分布,便能发现该调查遗漏了大量年轻(即30岁以下)的妇女,而且其中很大比例是未婚者⑤。

这种遗漏在年龄和婚姻状况方面的特点与“打工妹”极为对应,而她们正是那些已经外出而又不太可能近期有生育的人。

于是,遗漏了她们便会显著缩小生育率的分母,导致生育率的偏高。

反过来说,如果她们没被该调查“遗漏”,就会增大每个年龄组生育率的分母,那么2006年调查的生育率就根本不会那样高,也不会出现“出生堆积”现象。

    我们可以根据该调查的公布数据对其2005年总和生育率进行调整,看看如果各年龄组育龄妇女中的已婚未婚构成换成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相应构成会有怎样结果。

也就是说,这种调整可以大致推算出如果那些年轻未婚妇女没被该调查遗漏的话将会得到怎样的生育率结果。

    笔者(2009)的调整计算采用了从宽口径,已经反映出该调查的遗漏偏差导致其生育率严重偏高。

这里则采用从严口径再次计算,调整结果使该调查的2005年总和生育率从原来的1.74直落为1.31,而同年的一孩总和生育率也从原来的1.23降到了0.86。

结果表明,如果该调查没有遗漏问题的话,那么该年的生育率不仅没有飙升,甚至比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总和生育率(1.33)还要略低。

并且,原来调查结果呈现的“一孩出生堆积”现象也完全消失,调整后的一孩总和生育率值比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相应结果(0.89)也略低。

因此,2006年调查由于大量遗漏年轻未婚妇女的偏差导致其总和生育率统计偏高了33%,导致其一孩总和生育率统计偏高了43%。

其中在对整体生育率水平影响最大的20-24岁组中,这种偏差导致年龄组生育率偏高了58%。

    总之,2006年调查呈现的“近年生育率回升”既不说明其调查质量高,也不说明近年真有什么生育率显著反弹,只不过是因为该调查样本结构有偏导致了生育率统计的严重偏差。

然而,该调查的有偏结果却显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判断产生了重大误导,因此近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文献中大量出现“形势严峻”、生育率回升存在“现实风险”等醒目字眼。

与这种大轰大嗡造势极不对称的却是另一方面的沉默寂静,既见不到对本次调查数据的研究分析,也见不到该调查结果与其他数据来源和实际情况之间的比较印证,一系列有关疑问从未得到过明确解答。

比如:

形势究竟严峻在哪里?

生育率回升到底是“现实”还是“风险”⑥,以及它们具体表现在什么地方?

    这次调查只不过是一个典型事例,但是由此已经折射出多年以来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中存在的一些思想认识方法问题。

    在出生漏报和生育率问题上的认识迷茫

    真实的生育水平是判断人口发展形势的重要参照,而把握真实的生育水平就得有可靠的统计。

但是现在并没有公认可靠的统计数据,这就是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多年来面临的两难局面。

    人口数据质量问题有两个主要原因:

一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了巨大规模的流动人口,使得数据收集难度增大。

二是计划生育管理与考核要求使得出生统计变成十分敏感的问题,对于群众而言计划外生育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各级干部而言出生统计又与政绩紧密相连。

因此,对调查统计存在出生漏报并不存在任何疑义。

近几年来在出生漏报和生育率方面热烈争论的真正焦点并不在调查统计有没有漏报上,而是在于出生漏报水分到底有多大,实际生育率到底有多高。

    生育率为1.8左右的指导口径与实际调查结果之间的巨大差距其实意味着这种口径认为实际调查中的出生漏报率有30%左右,然而在全国层面却一直并无确凿证据证实调查的出生漏报率有这么高。

笔者完全不否认以往调查的出生漏报问题,但是认为出生漏报的程度不太可能像人们想得那样严重。

要是实际调查都真有30%的出生漏报存在,出生漏报的绝对规模便会非常巨大,那么后来的调查便会逐渐显现多年以前的出生漏报,然而图1显示出十几年来的全国人口调查并没有反映出较早的调查真有30%的出生漏报,现在能肯定的出生漏报率不过在10-20%之间。

不管人们能否理解和接受实际调查的很低生育率水平,这些实际调查数据之间的一致性其实是相当高的。

    再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从1993年开始,国家计生委每年都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直接深入到一两个省份的若干基层农村突击检查基础工作情况。

张广宇、原新(2004)研究了这些抽查的出生漏报率结果,他们指出:

首先,漏报率存在着很大的地区差异。

在计生工作处于全国中等和偏下水平的地区出生漏报率曾经处于25-38%之间,而计生工作较好的地区则只有5-10%。

其次,后来年份抽查的出生漏报率在不断下降。

比如,1993年对湖北省抽查时出生漏报率为35.5%,但1999年再次抽查湖北时出生漏报率则不到5%。

这种下降有计生系统后来加强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基层采取一些办法应付抽查的可能。

    国家计生委在1993年对河北、湖北两省32个村的突击抽查结果曾经被广泛引用为1990年代出生漏报严重、人口统计质量恶化的证据。

而张广宇、原新则指出一个大家不太注意而又极为重要的问题:

国家计生委这种抽查的较高出生漏报率其实是针对计生委自己前一年的计生统计报表而言的,并不能引申到其他的人口统计来源(比如公安户口统计、统计局人口变动调查以及计生委的计划生育抽样调查)。

事实上,1980年代直到1990年代末期,不同统计来源各有各的问题,但是计生报表出生统计的数据质量是最差的一个。

张广宇、原新举例说:

“以有‘四普’数据校准的1989年为例,计生统计出生1671万,户口出生1807万,统计局调查2293万,而‘四普’登记2462万。

”也就是说,要是以1990年普查为准,计划生育报表出生漏报率为32.1%,户口登记出生漏报率为26.6%,人口变动调查的出生漏报率为6.9%。

    笔者看过国家计生委计财司2003年编发的一本《全国计划生育调查资料汇编》,其中汇集了1993年至2002年期间各年全国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检查结果的通报与报告。

从中可以明显看出,早期抽查的计生报表出生漏报率较高,但后来年份漏报率明显下降,再后来的报告中甚至不再涉及漏报率问题。

当然,这种抽查只涉及若干调查点,不一定能反映全局情况。

并且,这个变化也许只是反映了国家计生委的关注点和工作重点发生了变化。

    的确,种种迹象使人感觉到,国家计生委在2000年以后似乎不再下大力气直接核查计生统计以搞清出生底数,而是仅仅将它们作为一个参考。

然而,1990年以后几乎所有全国人口调查都一致显示出生育率很低,于是从人口统计上支撑1.8生育率指导口径的证据就只能越来越依赖于间接估计的结果了。

    人口统计学的间接估计方法本来主要是应用于缺乏人口数据的场合。

当前其实有很多人口调查数据,应用间接估计来提供一些佐证也确有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

笔者作为一名专业人口学者,研读过不少证明出生漏报很严重、真实生育率很高的间接估计论文。

尽管其中一些研究在资料应用和估计方法上确有创新,结论也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是总体上感觉这些间接估计的证据并不确凿,并不足以支撑1.8的生育率指导口径。

并且,有相当多的间接估计则是应运而生的急救章和“硬估计”,方法和逻辑上存在明显错误,自然结论也就无法接受。

然而,这些间接估计结果迎合了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中的主流看法,有些还颇具社会影响,但是却缺乏应有的同行学术评价。

笔者将对几种有代表性且影响较大的间接估计或证明做些简要的人口学点评,供读者参考。

    1.用以往人口变动调查出生统计做估计不过是对当年调整假设的重申而已

    最早的间接估计是用1990年代各年人口变动调查公布的出生数来评估2000年人口普查结果。

但是,1990年代各年公布的出生数和出生率并不是实际调查的原始结果,都经过了调整提高。

于学军、王广州(2004)对此称之为“加水”。

那么“加水”幅度有多大、是否有道理,得先理论一番才能作为参照用来评价普查数据。

    国家统计局的工作人员曾撰文探讨过人口变动调查的状况与问题,其中涉及1993年和1994年人口变动调查的出生漏报情况及其统计调整情况(贾同金、赛音,1995):

“1993年与1994年经对100多个调查小区,3万人左右的事后质量抽查,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1993年人口出生漏报率为6.9%,影响全国人口出生率1.12个千分点;1994年人口出生漏报率为6.4%,影响全国人口出生率0.98个千分点,这两年事后质量抽查的人口出生漏报率远高于第四次人口普查和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对调查误差基本做到了比较好的量化,为科学修正数据奠定了基础。

”值得注意,这两年人口变动调查事后抽查的出生漏报率远不像当时人口学界估计那样高,正如张广宇、原新(2004)所说,其出生漏报率远低于同期计生委抽查的计生统计中的出生漏报率。

    更重要的是,该论文还介绍了对调查出生率的修正情况:

“1993年上调了2.51个千分点,1994年上调了2.38个千分点。

按道理讲,抽样调查结果反映的是一个区间范围,使用抽样误差的上限修正,我们已是尽了最大的上调幅度。

”也就是说,当时公布的出生数和出生率除了按事后质量抽查的出生漏报率做偏差调整外,还按调查的随机抽样误差尽最大可能地调高了出生数和出生率。

    其实,论文在字里行间透露出一个信息。

国家统计局迫于外界压力,居然将随机误差当作系统性偏差来对调查结果加以调整,明知这样是违反抽样原理,却无奈地尽量提高修正的出生数和出生率。

国家统计局公报的1993年和1994年的出生人数分别为2126万和2104万,出生率分别为18.09‰和17.70‰,这就意味着出生率的一个千分点约对应着118万出生。

按上调千分点数来调整,那么这两个年份的出生就要分别增加295万和283万。

按笔者匡算,仅按事后质量抽查出生漏报率的调整量应分别为126.3万和116.5万,大约仅占总调整量中的41-4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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