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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建工〔2007〕168号

发布时间:

2009-11-25 阅读1450次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工〔2007〕1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

   

(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应当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不得降低对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

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不宜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

施工单位报出的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支付申请等,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执行的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监理企业。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采用监理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后节省投资的,应当从节省的投资中提取10%—30%奖励给监理企业。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并及时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要求监理企业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以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以降低造价的方式压低监理费用,不得拖欠监理费用,不得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

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的建设单位,省建设厅将报送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信息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其登录在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省内各金融机构通报。

征信系统将提示各金融机构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等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予信贷支持。

   (五)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委托给监理企业的权限等内容书面告知施工企业。

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同时附上书面告知施工企业的内容。

   二、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市场行为

   (六)施工企业项目部人员必须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到岗到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必须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地配合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为监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文本。

所申报的文本审核与签署必须符合相应规定,并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核意见修改补充。

   (八)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监督。

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发开工令的不得开工。

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必须按照程序经班组自检、专职质检员检验、项目部审核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作出书面报验申请,并按照项目监理机构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整改。

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九)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并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监督。

严禁以虚假、拖延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干扰监理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监理企业市场行为

   (十)监理企业必须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后实行动态管理。

资质条件不达标,整改期内限制其承接监理业务;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不得承接监理业务。

因伪造、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清出市场的监理企业,严禁承接监理业务。

   (十二)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

承接到监理业务后,必须及时签订监理合同。

合同必须由法人签订,分公司和分支机构严禁签订;严禁签订阴阳合同;合同签订后10日内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十三)驻苏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实行一年一次资质核验制度。

非驻苏监理企业在招投标前实行单个监理项目核验制度。

单个监理项目核验前,须先到省建设厅办理每年一次的监理从业人员登记手续;登记监理人员审核通过并登录到《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理信息系统)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核验,否则不予办理单个项目核验。

通过单个项目核验的监理企业必须按照通过核验的监理人员到岗到位,严禁未通过登记或项目核验未通过的监理人员在我省从业。

   (十四)监理企业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必须实行挂牌上岗制度。

驻苏监理企业按照本省规定核发上岗牌。

非驻苏监理企业实行单个项目核发上岗牌,工程竣工结束后上岗牌自动作废并及时上交,否则不予核验下一个项目。

驻苏监理企业和非驻苏监理企业都必须服从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十五)本省和驻苏监理企业在省内跨设区市承接监理业务的,按照本意见第十三规定实行单个监理项目核验制度。

   (十六)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压低取费标准或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

   2、允许个人或低资质监理企业挂靠,利用企业资质进行经营;

   3、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所承建的建设工程;

   4、将监理的工程转给其他单位监理;

   5、使用非本企业的监理人员;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实行“监理企业自律承诺书”制度。

监理企业要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不转包业务、不接受挂靠、不压低取费标准竞争、不签订阴阳合同、诚信经营、维护监理市场秩序,自愿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等内容的自律承诺书。

   四、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管理

   (十八)监理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工程中标、签订监理合同后,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

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合同约定的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

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十九)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在跨设区市的项目上任职。

   (二十)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为所在监理企业的人员,且不得超越自身从业资格条件和职责范围承担监理工作。

   (二十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

   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

   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4、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否则该总监理工程师从第三次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投标。

   (二十二)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不得在新单位执业。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后方可执业。

   (二十三)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按时、保质、足量地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内容,不断提高从业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项目现场管理

   (二十四)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督促监理人员履行职责,对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按照工程监理的实施程序,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

   (二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苏建工[2004]458号)文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全面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二十六)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现场必须使用现行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标志,必须持证和挂牌上岗。

   (二十七)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不损害施工企业合法利益。

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等供应商,不得有其他不良行为。

   (二十八)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确保项目监理机构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六、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九)对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的所有监理企业和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分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十)优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因遵纪守法、成绩突出而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表彰决定的记录。

建设工程监理省级评优评奖奖项分为省示范监理企业(省优秀监理企业)、省示范监理项目(省优秀项目监理机构)和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省优秀监理工程师)。

   (三十一)不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有《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监理人员有《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见附件)所列行为,或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等的记录。

   (三十二)对监理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制定扣分标准。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中不良行为标准为A的,扣6分;不良行为标准为B的,扣2分;不良行为标准为C的,扣1分。

   (三十三)根据信用状况,监理企业和人员分为三类,分别是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

推荐监理企业:

具有企业优良行为,且不良行为扣分小于等于5分的企业。

   推荐监理人员:

具有人员优良行为,且不良行为扣分小于等于3分的人员。

   重点监督管理企业:

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企业。

   重点监督管理人员:

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9分的人员。

   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

除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以外的监理企业和人员。

   企业优良行为有效期三年,人员优良行为有效期两年。

   (三十四)建立诚信激励机制。

获得省建设厅表彰的监理企业和个人,属省示范监理企业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两年内每次评标适当加分;属省优秀监理企业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一年内每次评标适当加分;属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一年内参与投标每次评标适当加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文明确加分分值或幅度。

   (三十五)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对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实行整改期制度。

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小于18分的,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监理业务;扣分大于等于18分的,省内监理企业、驻苏监理企业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非驻苏监理企业在江苏市场一年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监理人员清出江苏市场。

省建设厅根据省内监理企业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不予资质延续或降低其资质等级、取消资质和清出市场等处理决定,对甲级企业,将对其提出降级建议上报建设部处理。

驻苏监理企业、非驻苏监理企业的降级、取消资质建议报送其资质审批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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