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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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通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启动条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通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3.3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物资准备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4.4救灾装备准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6社会动员准备

4.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8宣传、培训和演习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2灾害信息共享

5.3灾情信息管理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2恢复重建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8.4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适合通化县自然灾害特点的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确保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高效、有序地实施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吉林省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通化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通化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境域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

主要灾种包括:

干旱、洪涝、、风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等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某一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水灾、旱灾、风灾、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2.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间以上。

2.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2.4对重大节假日、重大历史纪念日、人口密集区、重要交通道口、重要边境地段等敏感时间、敏感区域等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酌情降低标准。

2.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未达到上述条件的灾害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通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机构

通化县减灾委员会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县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救灾活动,指导全县开展救灾工作,并与省政府、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员会进行沟通,推进减灾国际、省际、县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员会主任:

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科学技术局局长、县商务局局长。

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商务局、县武装部、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电力局、县农业和畜牧业局、县卫生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县统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粮食局、县公安消防大队、通化县网通公司、联通公司和移动通信公司、通化县石油公司。

县减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救灾救济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3.2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其职责是:

(1)承担全县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3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和分配国家、省、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工作;组织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科学技术局安排重大减灾救灾科研项目,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县商务局负责与国家、省商务厅和国际减灾救灾组织联络,并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家、国际和县外、双边合作项目。

为灾民提供日用生活所需的商品、主要副食品,建立采购和供应机制;组织跨县(县、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县级储备商品稳定县场。

通化县武装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县内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必要时,组织武警、消防执行救援任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工商局负责重大灾情时的市场稳定,打击借灾情期间扰乱市场秩序活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帮助、指导灾后临时住所的建设,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和车辆保障,抢修被毁公路,恢复中断交通,保障公路畅通。

县水利电力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县农业和畜牧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动物疫情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县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卫生。

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并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县广播电视管理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检测、检修和恢复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县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盐,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机制。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减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通化县网通公司、联通公司和移动通信公司负责灾区应急通信保障。

通化县石油公司负责救灾车辆燃油的供应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财政局

县科学技术局

县商务局

县武装部

县教育局

县公安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工商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水利电力局

县农业和畜牧业局

县卫生局

县环境保护局

县广播电视管理局

县统计局

县林业局

县气象局

县粮食局

县公安消防大队

县网通公司

县联通公司

县移动通信公司

县石油公司

县政府

 

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图1通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安排全县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级和乡(镇)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级和各乡(镇)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同时向省请求财政支持。

4.2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2.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我县物资储备库参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六类标准,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

4.2.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并建立救灾物资采购、更新、轮换的财政补偿和核销制度。

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应满足紧急转移安置0.5—0.7万人的需要。

4.2.3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应急期间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

4.2.4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统计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

4.2.5特重大自然灾情发生时,县减灾委员会可统筹调配全县救灾储备物资,必要时向省及邻县(市)请拨救灾储备物资。

4.2.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7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4救灾装备准备

4.4.1县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3建立救灾装备储备情况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灾装备储备更新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完善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建立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和县减灾委员会统筹指挥协调的紧急救援机制。

4.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社会动员机制、款物接收分配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1全县性救灾捐赠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活动公告。

4.6.2县民政局及民政局授权的接收机构统一接收捐赠款物。

民政局负责接收统计和信息发布。

4.6.3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捐赠款物截留、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4.6.4完善救灾捐赠激励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在城镇和农村的部分公共场所和开阔地设立或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用于紧急安置受灾群众。

4.7.1城镇地区结合公园、广场、体育馆、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设施或开阔地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农村地区结合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学校等设施或开阔地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4.7.2对选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适当增加物资储备能力。

4.7.3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公共场所紧急征用制度。

4.8宣传、培训和演习

4.8.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县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4.8.3每年由减灾委员会组织,在灾害高风险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电力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科技局的地震和火山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县农业和畜牧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各局要及时向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5.1.2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省、市、县政府和相关乡(镇)通报。

5.1.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和有关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各灾害相关部门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该区域及附近区域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和应急避灾场所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提供救助服务。

5.2灾害信息共享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信息。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引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需恢复住房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临时住所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已恢复住房间数。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

灾害发生后,相关乡镇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

灾情重大需要启动救灾预案的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上级民政部门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

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同时报省民政厅。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

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县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

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减灾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减灾委员会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Ⅰ级响应由县长统一组织、领导减灾工作;Ⅱ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主管副县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民政局局长)协调救助工作;Ⅳ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乡(镇)范围内,发生洪涝灾害、冰雹、雪灾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0间以上;

(3)财产损失2000万元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

(4)财产损失2000万元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Ⅰ级响应。

4.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主管副县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长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委、县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见流程图1)。

 

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立即向省政府和省减灾委员会报告

复核响应建议

立即向县长报告

审核灾害程度

审核响应建议

立即向主管副县长报告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流程图1

6.1.3应急响应。

由县长统一领导、组织救灾工作。

1.由县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减灾救灾工作。

3.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一次减灾救灾情况。

4.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以县政府、县民政局的名义向省政府和省民政厅通报灾情,请求援助。

6.县民政局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接到灾情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省民政厅、县委、县政府和省减灾委员会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请省民政厅下拨国家和省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县内救灾捐赠活动,并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

6.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主管副县长)提出建议,县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乡(镇)范围内,发生洪涝灾害、冰雹、雪灾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150间以上,200间以下;

(4)财产损失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200间以下;

(4)财产损失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3.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Ⅱ级响应(见流程图2)。

 

 

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立即向县长报告

审核灾害程度

审核响应建议

立即向主管副县长报告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流程图2

6.2.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主管副县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县民政局成立救灾救助应急指挥部,民政局有关科室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减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Ⅱ级响应一经确定,民政局业务部门通过视频通信系统保证和省民政厅保持联通,并与乡镇政府24小时联系,专人值守。

(2)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乡镇政府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乡镇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乡镇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乡镇政府的申请,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乡镇;必要时,请求省民政厅调拨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县委、县政府、省民政厅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每2小时与受灾乡镇民政办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7)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

6.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提出终止建议,由减灾委员会主任(主管副县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乡(镇)范围内,发生洪涝灾害、冰雹、雪灾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2)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50间以下;

(3)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2)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50间以下;

(3)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

3.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Ⅲ级响应(见流程图3)。

 

 

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立即向主管副县长报告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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