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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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

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

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审批的《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陕发改农经〔2009〕14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搞好我省生态移民工作,规范生态移民项目建设与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搞好我省生态移民项目建设的意义

自1998年我省实施退耕还林工作以来,全省森林覆盖率由退耕还林前的30.92%增长到37.26%,生态环境得到明显好转。

也因我省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使居住在陕北偏远地区、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陕南秦巴高寒山区等群众赖以生存的土地大幅减少。

这些地方基础条件差,群众居住分散,开发建设代价高、成本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潜力小,最有效、最实际的途径就是实施生态移民搬迁,改善他们基本的居住、生产、生活等条件,帮助他们开拓新的经济发展途经,降低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密度,减少人类对林草植被等破坏,促进林业生态自然恢复生息,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

对这些居住边缘地区、交通不便、山大沟深、缺水少电、土地瘠薄、资源匮乏、生存条件恶劣等基础条件较差、当前经济发展困难和长远解决生计无望的退耕农民开展生态移民,是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举措。

通过生态移民,使迁出地的生态环境通过休养生息逐步得到改善,有利于维护还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有利于改善退耕还林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的步伐,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

二、开展生态移民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生态和改善退耕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通过建设迁入地区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生态脆弱地区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户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衔接统筹的原则。

生态移民要与易地扶贫搬迁、扶贫移民搬迁、省农民安居工程等移民工作相衔接、相结合,统筹安排项目资金。

迁入地项目建设可以同现有移民项目整合使用,对迁入地的房屋、基本口粮田、通村道路、通讯供电线路、人畜饮水、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在现有基础上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切实改善迁入地的生产、生活条件,解决生态移民群众的吃粮、烧柴及移民后增收致富等问题。

2、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

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对需要实施生态移民的群众,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

做到移民户愿意迁出,迁入地愿意接收,不能搞强迫命令和包办代替。

3、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以稳妥解决退耕移民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作为重点,采取由易到难,由近及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移民搬迁。

要区别轻重缓急,优先搬迁边、远、偏、散地区和生存条件相对恶劣、受自然灾害威胁的退耕还林群众。

4、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原则。

要充分尊重和体现退耕农民真实意愿,建设成果要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切实维护退耕农民在项目实施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搬一户安置好一户,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

5、坚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把生态移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村产业发展、县域经济发展、农村生态建设等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效。

三、生态移民项目实施范围

生态移民项目实施范围为纳入规划的全省10市78个县(市、区)开展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退耕农户,重点解决毛乌素沙漠、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和秦巴高寒山区等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自然资源匮乏地区的退耕农户生态移民问题。

四、生态移民条件及安置方式

(一)迁出条件

必须满足以下第1款和其它条件一款以上(含一款)。

1、农民自愿。

居住在退耕还林地区,经调查摸底并征得退耕农民同意;

2、土地不足。

土地瘠薄、资源有限,人均口粮田达不到基本标准,且新建基本口粮田无条件、成本高;

3、居住偏远。

居住分散偏远,距通路行政村在3公里(或距20户以上自然村2公里)以上,无交通、用电条件。

且解决问题难度大、成本高;

4、饮水困难。

人畜饮水困难,无固定水源条件,取水在1公里或者取水往返时间在20分钟以上,通过现有办法不能解决人畜饮水问题或者投资过大、运行费用过高,农民难以承受费用;

5、环境恶劣。

生存环境恶劣,自然灾害频发,可能危及退耕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灾害严重地区;

6、资源匮乏。

目前生活生产困难,远期经济发展无望的资源匮乏地区。

主要指毛乌素沙漠、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秦巴高寒山区等重点生态移民地区。

(二)迁入地的条件

必须满足以下第1款和其它任一款。

1、插花移民安置由迁入地行政村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并出具同意迁入承诺书;集中安置或与其它移民项目整合,由迁入地乡政府出具同意迁入承诺书;

2、环境资源条件允许,水资源条件满足,土地通过建设或调剂能够满足移民生产生活需要;

3、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较好或经过努力能解决的地方。

(三)安置方式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就地安置为主,可灵活采取集中安置或者插花安置的方式。

在陕北地区以集中安置为主,插花安置为辅;渭北旱原地区以小型集中安置为主,辅之插花安置;陕南秦巴高寒山区要充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安置方式。

在安置地点的选择中,要注意与扶贫搬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农村产业发展、小城镇建设、移民新村建设等各类移民项目相衔接,妥善解决生态移民的“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五、生态移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生态移民项目建设以移民居住房建设为主,根据迁入群众实际需要,可适当安排建设基本口粮田、通村道路、通讯供电、人畜饮水、文卫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1、居住房建设工程。

生态移民住房建设提倡统一规划设计,结构形式要考虑当地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居住习惯,以经济、实用、美观为宜,不强求采取统一形式。

2、住房面积、建设标准及功能。

(1)人均建设住房原则按15-20平方米、户均60-80平方米安排。

在农民自愿、经济允许条件下,可以适当增加建设面积。

(2)住房建设标准应以经济、实用为原则,不得增加无实际使用功能等附加建筑。

(3)在功能上应该满足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和家庭经营的基本要求。

3、基本口粮田。

通过调剂或新建,使移民群众达到当地人均基本农田的标准,基本解决移民群众农业生产和基本口粮田等需求。

4、迁入地的道路、供水、供电、文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应以当地的农村发展建设规划为指导,以满足移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生产需要为目标,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和扶贫搬迁等移民项目建设,按照实际需要进行认真合理的规划和整合。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建设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后续产业、农民技能培训等项目要充分考虑生态移民需要,在规划建设项目时,要有意识、有重点地向生态移民群众和生态移民集中安置点倾斜。

(二)补助标准

生态移民项目建设投资参照现行的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国家标准执行。

生态移民投资10000元/人左右,其中国家专项资金补助5000元/人(移民建房投资占60%左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占40%左右),地方配套及群众自筹5000元左右。

若国家调整了移民搬迁补助标准,我省生态移民标准也相应进行调整。

六、生态移民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和管理程序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并组织实施。

(一)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

生态移民项目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区域进行编制,一般以行政村为项目建设基本单元。

县发展改革部门是编制实施方案的牵头部门,要注意与民政、扶贫和以工代赈等部门衔接、配合,统筹安排生态移民建设项目。

要按照《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编制本县(市、区)生态移民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要在经批复的当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规划任务范围内,在充分征求退耕农民意愿和做好生态移民群众调查摸底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原则,合理确定生态移民任务,编制该县本区域、近年度生态移民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需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同意开展生态移民、落实配套资金承诺函。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县上报的生态移民任务进行汇总、平衡,并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发改委。

省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以市为单位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经省发改委审批的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是上报年度建设生态移民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建议计划的基础。

(二)计划的申报和下达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上联合下达的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指导意见,在经审批的生态移民建设实施方案项目范围内,提出分县(市、区)年度生态移民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建议计划,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财政厅。

根据国家年度任务安排意见,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生态移民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联合下达到各市、县,省财政厅按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三)生态移民项目实施

省级年度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下达后,各设区市要尽快转发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按省上批复下达的移民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由县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按照具体的规划设计、投资标准和群众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组织工程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当年移民任务的完成。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提高生态移民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透明度,对移民对象的确定、移民资金的使用、宅基地的安排等与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环节,要进行公示和民主评议,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四)项目检查验收

要加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生态移民项目实行县、市、省三级分别负责的检查验收制度。

生态移民搬迁规模较小,建设内容较多,建设工期较短,当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发改部门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结果报市上备案,市上组织复查。

本阶段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发改委备案,省发改委和财政厅参照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复验。

8年建设任务完成后,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由省发改委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统一安排全省验收。

七、搞好生态移民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生态移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复杂,各级要高度重视移民搬迁工作,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项目县要成立以分管县长任组长,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生态移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

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指导和组织协调,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生态移民实施进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生态移民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任务的完成。

(二)宣传政策,核准对象

要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和重点,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切实做好移民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提高退耕农民参与移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把好移民对象的申请关、审核关,对愿意移民的群众进行登记造册,落实移民任务。

对移民户现住地的客观条件、经济现状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建卡建档,并进行拍照和录像。

同时,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落实迁入地的房建土地及耕地,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

(三)强化管理,明确责任

一是生态移民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由省上审批,单项工程设计按有关规定的限额审批;二是要严格资金管理和审计制度。

移民安置资金要建立专户,严格实行报账制,保证专款专用;三是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及工作经费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四是实行工程建设法人制和工程施工质量责任追究制,市、县(区)、乡(镇)主要领导对移民安置负全责,对工程任务不落实,监管松懈,造成质量等事故问题的,要追究责任;五是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实行检查验收结果全面负责制和公示制。

(四)政策扶持,确保实施

开展生态移民的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土地调整、工程建设用材、住宅用地、子女上学、户口迁移等方面制订优惠政策,减轻群众负担。

要建立、完善安置区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建立和完善移民集中安置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困难移民群众解决后顾之忧。

(五)加强培训,立足发展

按照实施方案中迁入群众脱贫致富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任务,实施具体发展项目。

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对移民群众在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畜牧业、服务业、劳务输出等方面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使退耕地区生态移民群众每户都能掌握一到两门发展的技能,为尽快脱贫致富创造条件。

(六)建档立卡,跟踪问效

加强对移民生产生活情况的跟踪工作,建立健全移民档案,切实关心移民的思想、生产和生活各个方面,真正做到政策落实、群众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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